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它不仅推动了国家治理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型,而且推动了法学理论和法学方法的变革,引发了我们对全面依法治国之“法”、全面依法治国之法治规范渊源和规范体系的深沉反思,使我们对“法”的认知和定义焕发出新的生机。新时代以来,为顺应全面依法治国对多样性治理规范的需要,我国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高度重视法律实施,通过卓有成效的法治改革,不断提高法律实施水平和法律实效。同时,我们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一体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军队、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文化、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把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社会规范、科技伦理规范等一起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入挖掘和整合法治的规范渊源,形成并完善了法治规范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系统全面、切实管用的规范依据。本文立足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面向良法善治的现实需要,探索性地提出“法治规范渊源”和“法治规范体系”(即“法治的规范渊源”“法治的规范体系”),并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以论述。
一、“法治规范渊源”概念阐释
“法治规范渊源”是孕生于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的法学新概念,沉淀着深厚的历史逻辑,表达着丰富的制度内容,承载着饱满的科学内涵,更传递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法治规范渊源”的生成逻辑
“法治规范渊源”孕育于历史之中,生成于新时代之下,是中国法治不断发展进步、瓜熟蒂落的成果。1978年,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作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决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上,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调“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
(二)“法治规范渊源”的科学内涵
从上可知,全面依法治国是包括国家治理、政党治理、政府治理、军队治理、社会治理、网络治理、科技治理等在内的综合概念。多领域多层次多规范治理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鲜明特征,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所依之“法”,亦即全面依法治国的规范依据,已经不局限于传统法学所认为的法律的规范渊源和法律的规范体系,而是指向法治的规范渊源和法治的规范体系。
“法治规范渊源”,其语义是法治规范的来源,即法治规范如何产生与形成、其以何种载体存在、其效力特点如何等。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的法治规范渊源呈现四个特点,即多元性、复合性、统一性、开放性。所谓多元性,是指法治规范渊源既包括国家法律,又包括党内法规、社会规范、科技伦理等多元规范。这些规范渊源都有其内在属性、调整对象、效力特点、发挥作用的特定场域。
(三)“法治规范渊源”的理论创新
“法治规范渊源”概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理论成果。习近平同志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命题,催生法治理论全面创新,孕育出“法治体系”“法治规范渊源”“法治规范体系”“国家治理体系”“良法善治”“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等新概念新范畴新论断;习近平同志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创造性地把党内法规纳入其中,赋予党内法规全面依法治国之规范渊源的属性;习近平同志提出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规章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明确把社会规范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遵循;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在人工智能、基因编辑、医疗诊断、自动驾驶、无人机、服务机器人等新兴科技领域形成包含伦理、道德、政策、法律、技术规范在内的多层次伦理和法律治理框架的重要思想,注重发挥科技伦理对新科技新业态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这些都指向“法治规范渊源”概念,呼唤着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的理论创新。
首先,“法治规范渊源”推动了对法概念的再阐释。在传统法学理论中,“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意志或(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或人民有利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其次,“法治规范渊源”促成了法学方法(亦称“法学思维”)的再拓展。在传统法学中,人们把法学方法归结为法律思维。作为规则思维的法律思维,概括而言就是权利义务思维,是关于能够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思考和推理。
再次,“法治规范渊源”孕育出另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即“法治规范体系”。多元、复合、统一、开放的法治规范渊源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构成了“法治规范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的基础上,习近平同志高瞻远瞩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呼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需要,实现了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法理创新和变革。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无论是依法执政、依规治党,还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维权、依法自治,都迫切要求在法律规则之外寻找其他类型的法治规范渊源予以开发运用,构建新型法治规范体系。由此,“法治规范体系”就成为“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之后的一个新概念,并与前两者在理论上相契合、在实践中相贯通。
由法治规范渊源有机构成的法治规范体系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本文仅侧重论述其中具有支柱力和支撑性的四个方面,即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公序良俗为核心的社会自治规范体系、以算法伦理为核心的科技伦理规范体系。
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治的初始意义是“规则之治”,而这种“规则”首先是指法律规则,即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由国家立法机关认可、批准的其他法律性规范。这些数以万计的规则既被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又综合构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最深厚的基础性法治渊源。
(一)宪法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根本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源于宪法效力、根据宪法制定、体现宪法尊严,宪法也就当然成为所有其他法律渊源的“母法”、检验标准和“承认规则”,具有最高性和终局性。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要以宪法为总依据。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无论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还是党本身依法执政和各级政府依法行政,都必须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放在第一位。具体而言,立法机关有责任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使得国家一切立法活动都符合宪法精神,任何法律法规都切实以宪法为依据;执法机关的各种行政行为都必须合乎宪法的规定,尤其是要尊重宪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人权和尊严;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必须合乎宪法、维护宪法秩序;社会治理中的一切活动和公民的一切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实践中舒展的过程,本身也是宪法的生命活力和精神实质得以绽放的过程。
宪法只有与时俱进,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现行宪法先后进行了五次修改,保证了我国宪法始终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特别是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时,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进宪法,充实和发展了国家的指导思想,把中国共产党领导写进宪法正文,完善了国体政体,巩固健全了国家领导体制,创新了国家发展目标,规定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充实完善政治协商、统一战线、民族关系的内容,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明确提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无论是在精神层面还是在规范层面,均适应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回应了人民美好生活新需要和新召唤,也为促进国家各领域建设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的基座,只是规定了整个法律体系的逻辑代码,并非法律体系的全部内容所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真正展开,必须要通过不同法律部门中的法律规范实现具体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显示,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一是健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例如,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显著优势,怎样以法律形式将其巩固和完善,尤其是在地方立法层面使其与基层民主相契合,是我们当前必须重视的立法问题。又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国家安全体系,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必然要求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立法。再如,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而怎样把“枫桥经验”转化为制度、上升为法律法规,也是当前立法领域的重大任务。还有,随着区域协调发展的不断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也对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二是健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坚持人民至上、有效回应人民美好生活的法律需要,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然而,立法在这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点和空白点。例如,“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要义。推动共同富裕需要法律保驾护航,但是与共同富裕相关的法律法规缺项较多,保障公民在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勤劳创新致富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遏制灰色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鼓励捐赠慈善的法律很不完善且缺乏执行力,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财务造假、偷税漏税的法律存在短板,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民生保障法律制度不够稳定,促进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亟待完善。
三是加快构建新兴领域法律制度。例如,在人工智能、基因编辑、智能医疗、互联网金融、自动驾驶等新科技领域,立法依然贫瘠。新业态新科技又与原有的社会问题叠加,形成了诸如电信网络诈骗、个人隐私被侵犯、网络域名被恶意篡改等严重社会问题,而有效应对的法律法规供给明显滞后。特别是在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的时代,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数字人权及相关权利的立法还未形成基本框架。诸如此类的立法弱项、短板、漏洞都急需填补。
四是充实涉外斗争急需的法律工具箱。当前,美国为维护其霸权地位,试图通过多方面限制和超常规施压等手段遏制中国崛起,我国涉外法律风险因而激增。受内外部各种因素影响,目前我国涉外法治战略布局尚不完善。
(三)构建法律新体系、创造法律规范新形态
上述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不断促进新法律部门形成和发展,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再构造再发展。同时,法律体系的新构造也必然包含立法技术上的突破和创新,创造法律新形态、彰显法律体系新格局。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我国立法和法律体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重大成就,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新形态,也标志着我国立法进入了立改废释纂并举的新时代。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自己的法律法令,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但都没有以“法典”命名;改革开放后,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也没有一部法律以“法典”命名。
民法典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春风吹动下,我国法律体系迈向法典化所推开的第一扇大门,法典化进程自此逐步加快。民法典颁布不久,习近平同志就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
从实践上看,后继者并不一定是前者的模仿者,更有可能开辟新的道路。民法典因体量庞大、逻辑缜密、规则较为稳定、经验积累充足,采取了“两步走”和“提取公因式”的编纂策略。这的确让其他部门法学者为之一振,参照民法典制定其他法典的呼声不少。但民法典并非我国法典化的唯一模式和路径,采用汇编型法典也是适合当代法治实践要求的做法。
三、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一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既是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法规依据”,又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制度之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显著优势。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依规治党之“规”内涵于全面依法治国之“法”之中,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越来越显示出法治规范渊源的实践意义。
“党内法规”不是一个经由理性抽象而“拟制”的概念,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探索中逐步提出和完善的。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就非常强调党内制度建设,用制度管党治党。1938年,毛泽东同志在扩大的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作报告时指出:“从中央以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把它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一经制定之后,就应不折不扣地实行起来,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并使之成为全党的模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仅被纳入到“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中,而且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成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更加强调依靠制度管党治党强党,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形成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是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制定,集中体现党的统一意志,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的党内法规。
党章之所以被称为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党章旗帜鲜明地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为党的领导制度提供了政理和法理依据,为党和国家确立了“定海神针”。第二,从内容上看,党章是我们党的政治宣言和思想旗帜。党章总纲部分集中表达了党的根本政治主张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政治纲领,成为党公开树立起来的一面旗帜。第三,党章是全党最高的行为规范。党章条文部分对党员、党的组织制度、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干部、党的纪律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是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的根本行为准则。第四,党章规定了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领导制度和最高活动原则。“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全党创造活力,又可以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是科学合理而又有效率的制度。”
党章还是依规治党的“根本法”,是党内“宪法”,在党内生活中起着根本指导作用。其理据在于:第一,党章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是全党统一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地位、最高权威、最高效力,其他党内法规都要根据党章的原则和精神制定,不得违背党章,不得与党章相抵触。第二,党章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遵循。党章规定了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方方面面,规定了党员标准及其义务权利、各级党组织的活动原则等,对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第三,党章是党正确行使领导权和执政权的根本依据,为党发挥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规治党提供了根本依据。
(二)党内法规制度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1+4”为基本框架。“1”即党章,是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总依据;“4”即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4大板块”。其中,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侧重规范党的“组织工作”,包含党的组织体系、党内选举、党的组织工作、党的象征等方面的党内法规,调整范围涵盖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各级各类党组织;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侧重规范党的“领导行为”,推进党的领导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调整范围涵盖党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国防和军队建设各领域各方面工作以及对各类非党组织的领导;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侧重规范党的“自身活动”,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调整范围涵盖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活动;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侧重规范党的“监督、激励、惩戒、保障”活动,严明党的纪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三)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从狭义上看,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指的是以党章为根本,以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组成的一个制度规范体系。而从全面依法治国法治规范渊源的角度来看,对党内法规应该作广义上的理解,即党内法规是依规治党所应当遵循的全部“规矩”。这些“规矩”是什么?对此,习近平同志作出了最精辟的回答,他指出:“我们党的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规矩总的包括什么呢?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其一是伟大建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科学概括了“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
其二是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优良传统和良好工作惯例。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总结了党百年奋斗的十方面历史经验,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明确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三大优良作风。
四、以公序良俗为核心的社会自治规范体系
对社会进行高度行政化的控制曾经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主要特征。国家通过公共权力对社会实行直接管理,社会事务基本都由国家来实施,国家包办一切的单一治理模式易于造成社会活力不足、创造力缺乏、生产效率低下、公共服务短缺等问题。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法治中国以法治社会为重要基础。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基于自发性秩序而生成的社会自治规范,与基于建构性秩序而生成的国家法律规范一样,均是实施社会治理、建设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规范来源。推进社会治理、建设法治社会,当然要依靠国家法制力量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和安全,但如果离开了社会自治力量,一切秩序就会成为一潭死水。说到底,推进社会治理、建设法治社会,是一门在秩序与活力之间寻求平衡的治理艺术,而社会自治规范必然是不能被遗忘的规范渊源。正因此,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
社会自治规范体系是以公序良俗为核心,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庞大规范体系。
(一)公序良俗在社会自治规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社会自治规范体系并非无为而治、漂移不定的散装式规范集合,而是以“公序良俗”为价值主线串联起来的规范序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指国家和社会之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和一般道德。
在社会治理中,习惯具有特殊的作用。古代中国是一个“礼法社会”。作为“礼”之基本表现形式的习惯,对于广大民众尤其是基层社会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力,是良好人际关系、族群关系、社群关系、社会风尚、社会秩序的基石。除此之外,习惯作为人们普遍认同、内在需要的行为模式和自治规范,有助于减少立法、执法、司法成本,提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效率。
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一种习惯能不能被归入“公序良俗”范畴,能不能被作为社会治理的规范渊源,要经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检验,其中有些还要经过法律的认定。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
(二)市民公约
“市民公约”是个泛称,其具体称谓有“市民基本行为规范”“市民文明公约”“市民文明规范”“市民文明行为细则”等。一般而言,市民公约是城市市民在党政有关部门或群众团体的指导下,经全民广泛讨论,在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拟定的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爱国爱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尊老爱幼、礼貌待人、勤劳俭朴、好学上进、爱岗敬业、见义勇为、保护环境等,更具体的内容可能包括不随地吐痰、不乱贴乱画、不乱扔乱倒、不乱堆乱放、不妨碍交通、不损坏公物、不酗酒闹事、不污言秽语、不涉黄涉赌、不相信迷信等。由于现代城市是价值多元、利益多元、文化多元的复杂社会,因而一个城市的市民公约往往也呈现多样化。例如,北京市不仅有较为全面的《首都市民文明公约》,也有更为具体的《首都市民卫生健康公约》等。
在许多城市,除适用于全体市民的市民公约外,还有大量的居民公约(社区居民公约)。居民公约一般是指城市街道、社区、居民小区的居民自行约定或委托公共管理主体制定的,指引和约束居民行为的社会规范,目的在于促进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构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区。居民公约是市民公约的社区化、具体化,通常涉及和社区治理相关的具体问题,例如宠物管理、垃圾分类、树木花草保护、车位管理、倡导良好家风家规、禁止高空抛物、禁止乱写乱画、禁止制造噪音等。无论是市民公约还是居民公约,本质上都是一种制度化的城市道德约定,其根源于道德共识、来源于共同缔约、依赖于道德秩序,但又不同于一般的不成文的道德规范,而是成文的市民或居民意思自治的产物,传递着契约精神和根植于一方水土的法治文化,因而具有了“软法”的属性。
(三)乡规民约
乡规民约根植于农村的乡土文化,是中华传统治理智慧的重要载体。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中国,乡规民约是农村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的最基本社会规范。
在现代中国,乡规民约不仅是传承优良乡风民俗的产物,也是由乡村基层群众集体制定、共同遵守、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觉践行的自治规范,是民主之治的微观镜像。从乡村自治的角度看,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约束村民社会行为、调整村民关系、保障群众利益、弘扬文明新风、促进公序良俗、激发生产活力等,针对性、规范性、可操作性都比较强,在乡村治理中具有独特作用。这种自治规范在基层社会也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发挥了“法治”的作用。我国地域辽阔、民族(族群)众多、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民俗民风差异较大,而法律具有普遍性和统一性,无法照顾到不同地方在发展上的差距,也无法把社会治理中的文化资源保留下来。乡规民约是带着泥土香气的“法”,源于一方百姓才能造福一方百姓,它既能最大程度体现地方传统又能彰显法治精神,从而弥补了国家法律在乡村基层的“无力感”和“失落感”。
乡规民约和道德息息相关,它们体现道德、维系道德、紧紧依赖于社会公德,甚至有学者将其定性为“以传统家教文化形成家庭美德、以日常生活伦理培育个人品德、以扬善惩恶方式弘扬社会公德”。
乡规民约又是与习惯粘合在一起的。习惯是乡规民约的基因,由乡村群众集体制定的乡规民约对习惯进行了合理性认可、时代化转化,对习惯既起到了传承和保护作用,也起到了矫正和升华作用。例如,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的村规民约限制、否定了固有习惯中如“见家一块柴”“丢入火场烧死”“坠崖”处死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背离的内容,同时传承了包括民主机制、族长地位、敬老爱幼、保护妇女、团结互助、热心公益、爱护公物、诚实守信、严禁造谣惑众、禁止内勾外引、吃款处理、喊寨处罚、调解收费等固有习惯。
(四)行业规章
在由市场经济支撑的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不只有物理空间上的联结,还有因从事相同行业而产生的联结,这是工业革命以来社会分工的产物。行业通常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对全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标准分类,为国民经济核算和各项专业统计提供了详细、科学的分类依据。
行业组织通常没有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而是依靠行业规章和行业协商发挥作用。行业规章是个泛称,具体名称各种各样。它是一套规章体系,包括规定会员权利、义务的总规章,规范会员公平竞争的自律公约,引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业道德准则、纠纷调节办法和自律审查程序等一系列组织制度。
(五)团体章程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党和政府大力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自治。《慈善公益报》记者从中国社会组织网获悉,截至2021年1月25日11时,入库全国社会组织数据共901351个,我国社会组织总数突破90万家,其中民政部登记社会组织共2292家。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大类。其中,社会团体是指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并按照自身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常被冠以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名称。团体章程是指社会团体据以构建组织机构、规定社员权利义务,来调整其社团内部关系、规范其成员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五、以算法伦理为核心的科技伦理规范体系
科技是天使与魔鬼的合体,它创造出史无前例的美好生活,也带来了始料未及的不确定性风险。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基因编辑等的开发运用置于法治的规制之中,使之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将其对人类有利的一面发挥到极限,而将其对人类有害的另一面及时拦截于外,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鉴于科技伦理治理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将其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全面依法治国范畴,从中央层面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和顶层设计,科技伦理问题不再仅仅是行业自治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分别作出了“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健全科技伦理体系”的决策部署。2019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指出:“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目的就是加强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要抓紧完善制度规范,健全治理机制,强化伦理监管,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规则,规范各类科学研究活动。”
(一)算法伦理在科技伦理规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现代智能社会是被算法垄断的社会,“代码即法律”已不仅是一句修辞。正像有学者所言,“掌握了数据,就意味着掌握了资本和财富;掌握了算法( Algorithm) ,就意味着掌握了话语权和规制权”。
算法伦理居于科技伦理规范体系的核心,这源于算法已经嵌入到几乎所有科技领域,以一种超级软件的方式带动了整个科技程序。为科技划定伦理边界,归根到底是为算法定制伦理坐标。从本质上看,算法伦理的宗旨是“人”,也就是把人的主体性价值放在第一位,让算法服务于人,而不是让人臣服于算法。算法伦理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第一,防止算法“异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第二,增进人的福祉,尊重人的权利,有益于人类创造美好生活。第三,消除一切鸿沟,改善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关系。换言之,我们要让算法适应人的生活方式,而不是把人带入到算法的运算模式之中,这是算法伦理的关键所在。而从法理上看,算法伦理就是要引领和保障科技“向善”。科技向善是科技本身内嵌的伦理原则,具体包括“三善”:其一是目的之“善”,即有益和无害。一方面,科技应用要有利于个人、群体、后代的健康和幸福;另一方面,预防因科技应用而带来的伤害和不确定风险。其二是程序之“善”,即在技术研发和运用中遵循审慎、透明、公平、尊重人权、知情同意等正当程序。其三是结果之“善”,即科技工作者要做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科学行为要符合专业的科技规范和尊重科学界的共识。以“三善”为要义的算法伦理,也奠定了当下新兴科技伦理规范体系的基本前提。以下试以人工智能和基因编辑为例对科技伦理进行深入阐述。
(二)人工智能伦理规范
“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超级计算、传感网、脑科学等新理论新技术驱动下,人工智能呈现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等新特征,正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全球治理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为人工智能发展和运用搭建世界性伦理框架是促进其健康发展的要务。近年来,世界上各人工智能学研产大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加速推进人工智能治理。2018年1月,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发布了《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 版)》,提出人类利益原则和责任原则作为人工智能伦理的两个基本原则。
提取各个人工智能治理方案的“公约数”,可以将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归结为“八大原则”:第一,以人为本,即要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永远把人当成目的本身而不是手段。第二,增进福祉,即要促进人的生存和发展,满足人们的美好生活需要。第三,和平利用,即反对把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战争和破坏,而要维护和平、改善国际关系。第四,保护隐私,即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充分保障个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独处权等。第五,公正透明,即公平对待每一个人和群体,人工智能作出的任何影响人们生活的决策都必须可以被认识和理解。第六,安全可控,即运行安全可靠,避免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造成伤害,或者被人恶意操纵,实施有害行为。第七,敏捷治理,即倡导灵活、流畅、动态适应的治理方法,使治理手段跟得上科技创新的节奏。第八,共担责任,即在多元共治的基础上,强调人工智能“从研究、设计、开发到配置和使用等各阶段,包括维护、运行、交易、融资、监测和评估、验证、使用终止、拆卸和终结”全生命周期的责任共担。这些原则表明了当前国际社会、各国政府、科研机构、企业等多方主体对人工智能科技研发和运用的价值共识,是我们进行科技治理最重要的规范来源。
(三)基因编辑伦理规范
基因编辑技术的革命性突破使人类对生命进入到精准调控阶段,人类不仅能够认识生命,甚至可能改造和设计生命。这为遗传性疾病的治疗带来了希望,预示着医疗领域翻天覆地的变革,但同时也对生命伦理带来了致命性的打击。2018年发生的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又一次挑战着人类的神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基因编辑伦理已然成为现代生命伦理的核心。
正如贝利斯所言:“如何开发和使用人类基因组编辑事关我们所有人。因此,就未来可能使用人类基因组编辑消除、引入或修饰基因,每一个人都应该有机会进行思考并作出决策。”
我国对人体胚胎技术的规制较早。2003年,卫生部和科技部就联合印发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明确申明,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禁止买卖人类配子、受精卵、胚胎或胎儿组织,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认真贯彻知情同意与知情选择原则。
鉴于基因编辑技术目前存在着靶向效率较低和脱靶突变率较高的缺点,需要摒弃“干了再说”的伦理方针;鉴于基因编辑技术蕴含着巨大的治疗疾病(尤其是遗传性疾病)的前景,也不该对其“严防死守”,故基因编辑治理应当坚持“积极、审慎”的方针,在创新、研发和应用过程中严守科学和人文底线,善于兴利除弊。
总括国内外基因编辑伦理治理的理念和经验,可将基因编辑应遵守的伦理规范归结为“七大原则”:(1)人类尊严原则,即始终把人的尊严放在第一位,无论是对作为整体的人类还是对普通的个人。(2)保护后代原则,即要为后代的生存和发展负责,避免任何可能的生命或健康风险。(3)增进福祉原则,即最大程度地增进幸福、减少痛苦。(4)公开透明原则,即对利益相关者提供最容易获得的可以理解的公开信息,并吸收公众对技术政策的意见。(5)科学诚信原则,即确保基因编辑从研发到临床的全部过程都符合科学家通用的标准和规范。(6)非歧视原则,即避免对任何个人、群体、国家的歧视和偏见。(7)国际合作原则,即尊重各民族的文化差异,并尽可能在已有的共识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这些原则凝聚了全球共识,为基因编辑伦理治理确立了根本遵循,也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的基因编辑法治化治理提供了规范渊源。
结 语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改变了中国法治的历史进程,而且也改变了法的概念谱系、认识逻辑、思维定式。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规范体系”正是这一时代的产物。法治规范渊源不仅合理解释了全面依法治国之“法”的意义,而且催生出全新的“法治规范体系”。有了法治规范渊源和法治规范体系,“法”不再限于立法机关的文本,而是以千变万化的姿态包围着我们,无论身处何方、所从何业、所做何事,我们都有广泛、可靠、有效的正当规范可以依凭。有了法治规范渊源和法治规范体系,我们对“法”的理解不再囿于实证主义法律学的认知围墙,它在五彩缤纷的治理中为我们所理解。无论是在政治、自治中,还是在德治、智治中,我们都能寻觅法的踪影、搭建法的舞台、释放法的魅力,找到马克思主义法治学的归属地。有了法治规范渊源和法治规范体系新概念,“法”不再是囿于西方话语体系的僵化概念,而是与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相包容、与中华传统文化相衔接、与全人类共同价值相融通的开放概念,成为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标记。在波澜壮阔的新中国历史中,法治于跌宕起伏中前进。我们从依法治国走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形式法治走到良法善治、从法律体系构建走到法治体系建设,法治规范渊源只是小小的理论注脚,却卷起层层的时代浪潮、带来实干的动力。在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基础上,法治规范体系必将更加完善更加定型,以强大的生命力驱动法治中国迈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2,2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