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无需赘述事实与数据,互联网对当下生活的全面影响已然是一种常识。如左卫民教授所言:“因应线上社会已经全面降临的时代背景……尽管纠纷可能是线上的也可能是线下的,但其解决均可以是线上的。”
线上调解是线上解纷机制的重要组成内容,但是,其自创生之初便一直面临争议。支持者认为,线上调解可以有效地帮助当事人节省费用与时间,避免了复杂的司法管辖问题,从而能显著地提升纠纷解决的整体服务水平;而反对者认为,线上调解存在适用场域受限、非人格化的互动过程、技术本身有瑕疵(如互联网接入的稳定性)、隐私保护的有效性等明显的问题。
所谓“效能论”,是指以纠纷解决的现实效率与结果效益为中心来分析与考量纠纷解决制度之有效性与正当性的理论主张。该主张认为,线上调解的正当性建立在其具有更高效地、便捷地处理更多纠纷的现实效能的基础之上。在本质上,“效能论”是一种建立在实用主义基石上的理论主张。所谓“机能论”,是指从纠纷解决中各要素的功能发挥与机制关系角度来理解和研判纠纷解决制度的有效性与正当性的理论主张。在“机能论”看来,一个纠纷解决制度的合理运行来自其内在要素的顺滑连接与各项功能的有效运转。在本质上,“机能论”是一种建立在“结构—功能主义”基础上的理论主张。
在现有研究中,线上调解的支持者多持“效能论”的观点。他们认为,线上调解承续了非诉讼纠纷解决(ADR)具有的比较优势。相较于诉讼,非诉讼纠纷解决价格低廉、程序灵活、参与便利、效益优良。
虽然法院在线调解可以在案件管理维度通过科技赋能显著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效能,但是,在纠纷化解的机能维度,这个高效的、简单的、廉价的、便民的制度安排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遭遇到的现实境遇是,“与制度建设层面的‘热’相比,线上调解实际使用率则相比较低”;
在正文部分,本文将首先分析线上沟通机制与线下沟通机制的本质区别,然后从“机能论”视角入手,结合深度访谈与问卷调查,系统阐述线上媒介技术对调解主体、互动过程、解纷效果这三个维度的干扰与阻碍。在文章的结论部分,本文将提出应对这些机能障碍的建议与对策。
二、线上、线下沟通机制的本质区别
一种常识性的误会应当首先被纠正。这种常识性的误会将在线纠纷解决理解成与线下纠纷解决在本质上相同的“物种”,认为线上调解仅仅是把本来需要在实体线下情境中完成的调解过程“搬到”线上,在这一过程中,程序没有变化,内容没有偏转,判断没有分别,不过是人际互动的交互媒介发生了变化。
传播学的相关研究认为,以计算机为媒介的传播(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 CMC)是一种“低社会存在”。这种以计算机为媒介的人际沟通在不同程度上“过滤掉了面对面的沟通参加者的个人性沟通的重要方面——副语言、强度、强调、速度、音量等非语言传播要素,而这些是‘情感领域’以及确定交流者个人特征及社会地位的重要因素,由于‘社会语境线索缺失’,‘非语言暗示的缺失’,交谈会出现‘社会真空’”。
在概念上,非语言行为或非语言暗示不是指那些由社会成员共享的表意系统本身(如某种共通的语言和文字),它在很多时候并不是表达者有意为之的资讯释放,而是一种无意识的流露,以一种半自动的、不被监控的方式在运作。
我们应当注意到,相较于非同步的语音、视频、文字交流,虽然音视频同步交流的线上调解的信息保真程度、媒介丰富度都会更优,但是,非语言信息展露与表现的广度与深度依旧不可避免地受到明显的限制。传播学理论家英格丽德·理查森(Ingrid Richardson)指出,屏幕的“真实呈现”是一种隐性的遮蔽。电脑或手机屏幕在作为一个呈现界面的同时,也构成了一个界面规定。在以计算机为媒介的传播过程中,身体与科技的呈现关系构成了一个根本的本体论条件(fundamental ontological condition),这些条件(如手机屏幕和摄像头的规格限制、屏幕对人脸的呈现方式与角度)对人际沟通与对话方式的影响不是中立的。这种媒体的界面规定性会迫使沟通双方展示出与交流界面相契合的姿势、方位与视野,决定在我们的视域中能够呈现什么,不能呈现什么。
三、线上媒介与调解之间的机能失调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说服、疏导、教育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之间达成基于自主意志的协议,以消除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和纠纷解决方式”。
(一)对调解员的影响:削弱调解员的耐心与专注力
调解是一个高度复杂的人际互动过程,对调解员的耐心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为了解决纠纷,调解员需要使用一系列冲突管理技艺。比如:调解员要尝试鼓励当事人进行信息交换;帮助当事方理解彼此的观点;让他们明白他们的关切得到了理解;促进富有成效的情绪表达;处理谈判者和各要素(包括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在理解和利益上的分歧;帮助谈判者现实地评估和解的替代性选择;鼓励灵活性;把焦点从过去转向未来;激励各当事方提出富有创造力的解决方案;了解那些各方当事方不愿意向对方披露的利益;创造符合所有当事方的根本利益的解决方案。
耐心对于调解的重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之间从敌视与对峙走向相互之间的理解、对话、疗愈、康复、成长,需要消耗很多时间。在这一漫长的、充满波折的走向定分止争的过程中,调解员需要保持对解纷过程的充分耐心和专注投入。第二,调解员需要对自己保持耐心。即使调解员拥有职业经验、专业知识,甚至认为自己已经拥有了问题的解决方案,但是,调解员不能忘记当事人才是自己纠纷的“主权者”,调解员不可以匆忙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而是应该协助、赋能当事人逐渐形成自己对纠纷的清晰看法。按照《澳大利亚国家调解标准》(The Australian National Mediation Standard)的说法,“调解在本质上是一个将参与人自己决定最大化的过程”。
然而,在线上调解环境中,这种耐心与专注力会被更快地消耗殆尽。在疫情期间,由于网络交互成为人际互动的替代性形态,相关研究开始注意到以信息技术与电脑设备为中介的沟通方式对人的耐心与注意力的直接影响。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科研中心(CSR)对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间参加 ZOOM (一款多人云视频会议软件)会议的3288名审查员的调查显示,与线下面对面的项目资助审查这一情景中的状况相比,46% 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在视频会议期间的注意力持续时间更短,51% 的人表示参与度较差。
斯坦福大学教授杰里米·N·拜伦森(Jeremy N. Bailenson)在理论上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凝练,并提出了导致“ZOOM疲劳”的四种机制原因。一是“近距离凝视(Eye Gaze at a Close Distance)”。在线上交互环境中,人们习惯保持目光的相互注视,这会导致表达者感到自己一直在被凝视。凝视产生焦虑,焦虑滋生倦怠与疲劳。二是“认知负担(Cognitive Load)”。在真实的线下人际互动中,非语言信息的流露是自然的、无需费力的,人们很少需要有意识地去释放和辨识这种流露信息。然而,在线上沟通状态中,人们既需要刻意释放非语言信息,也需要对别人的非语言信息更为注意,这两种状态都会产生额外的精力耗散。例如,克罗斯(Croes)等学者的研究就表明,与线下人际互动相比,在视频会议平台上,人们说话的音量至少提高了15%。
(二)对互动过程的影响:降低调解中的友善氛围
在冲突情景中,当事人双方没有能力进行理性的、友善的直接对话,故而,他们需要专业的第三方的帮助,由此,调解产生了。因此,调解员不是一个当事人对话过程的旁观者,而是一个友善的、和洽的对话氛围的建构者。调解员“必须决定如何结构化团体(Structuring),依照团体计划及进度,引导团体成员陈清团体目标,形成共识,确定团体进行方式、时间、地点,以及成员与团体的契约或规范”。
第一,真实人际接触的消失使得调解员对互动氛围的判断力与影响力下降。人际接触是调解员判断当事人“关系讯息”的重要信号。所谓关系讯息,是指两人之间的关系的亲密状况、权力的平衡情况、双方在交谈互动中的相互认可和接纳程度,以及对话中的个体拥有的是正式的关系还是非正式的关系。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员需要通过观察当事人人际接触的“同步性”,
另外,在线下环境中,调解员还可以通过主动的人际接触来优化自己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人际接触本身也是一种优化沟通氛围与人际信赖的具体方法,大量实验研究证明,人际触碰会对人际关系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例如:餐厅服务员如果在顾客的手或肩膀上有短暂的、恰当的触碰,通常会收到更多的小费;
第二,由于非语言互动的受限,调解员需要使用更为直接的、更为刚性的方法对当事人施加控制,这也不利于友善对话氛围的生成。从调解员的角度出发,维持与当事人之间的友善互动关系有赖于一系列微观技艺的柔性展开。在线下环境中,这些微观技艺的柔性影响不需要通过语言压制实现,而是完全可以通过非语言行为的施加对当事人进行“润物无声”的影响。例如:
这位领导者
领导者:你们所有人可能都有一些与离开医院有关的恐惧。我希望你们中的一些人能谈谈这些恐惧。(现在扫视团体中部的成员)谁愿意和大家谈谈这些恐惧?不论是严重还是轻微的都可以(领导者的目光现在固定在右侧成员们的身上)。
在上述例子中,调解员希望团体中部或者右侧的成员会首先发言。通过在结束他的问题时让乔完全处于他的视线之外,这位调解员增加了除乔以外的某成员开始这场讨论的机会。基于同样的机制,调解员也可以运用目光的转移来切断正在发言的成员的讲话。在调解过程中,倘若一位当事人已经讲了一阵子,调解员希望让其他人也有发言的机会,一种微妙而有效的打断技巧就是调解员避免和发言者目光接触。当发言者发现调解员忽视他的发言时,发言者的说话欲望会降低,然后,发言就会逐渐停下来。这是一种“温柔的操控”,是一种“非语言的操控”。这种“操控”在实现更为平等的、积极的对话结构的同时,避免了对行为人的直接压制与正面冒犯。除了使用眼神,行为的介入也可以实现对当事人互动状态的控制。对此,国内媒体曾经报道过全国模范法官陈燕萍的调解经验:
曾有两个堂兄弟为一块宅基地发生纠纷,在法庭上二人争得面红耳赤,甚至毫不留情地打将起来。陈燕萍却不着急,她微笑着给原告倒了一杯水,被告见状把水杯打翻了。她又给被告打了一杯水,结果也被原告打翻了。陈燕萍默默地找来拖把,把地上的水污拖干净。看到陈燕萍的举动后,双方的争吵声渐渐平息了下来。这时陈燕萍微笑着问他们:“你们来法庭是干什么的?”双方都答道:“当然是来解决问题的。”“既然知道是解决问题的,那我们来研究一下具体的解决方法吧。”陈燕萍的一席话点醒了双方,他们渐渐回归理性,最后,闹了数年的纠纷竟然在一朝之间通过调解化解了。
通过相对柔性的非语言行为缓和调解中的对话氛围以帮助当事人稳定情绪,是一种重要的调解技艺。在线下调解情景中,调解员可以通过这些柔性的行为帮助当事人平复情绪,从而更好地维持一个积极的、友善的对话氛围,这其中没有明显的语言压制、行动命令和身份胁迫。这种非语言的干预方式会使冲突解决中的对抗性因素尽量不被激活。然而,在线上调解的情景中,这种微观的、润物无声的行为技术几乎无法发挥作用。调解员只能通过直接的训令、明示的说教、权力的压制等相对直接的方法控制当事人的行为。例如,当调解员需要让一位当事人停止说话时,他只能通过语言要求或命令当事人停止说话(“请你停止发言”),而无法使用那些相对柔性的非语言行为。这种直接的言辞命令在互动中创造了显在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使得当事人的主体性被压制,控制感被限缩,自治与自尊受到贬损。在这样一种压制性的互动构造中,当事人会滋生对调解员的不满与愤懑,这将不利于营造友善的解纷氛围。
(三)对解纷效果的影响:为挖掘“需求”制造障碍
虽然都是纠纷解决的具体手段,但是,调解与诉讼完全不同。如韦伯所言,诉讼裁判“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则应用于具体的事实情境;每一具体案件必须可以通过法律逻辑被溯源至抽象的法律规范……若不能被法律范畴加以理性地解释,则为法律上之无关”。
从调解角度看,解纷的中心不是“规范”,而是真实的、感性的利益主体的“需求”。正是由于这些现实需求被满足,而不是抽象的规范被确证,才能最终使得纠纷“案结事了”。自Getting to Yes(《谈判力》)一书问世以来,“利益需求”就成为非诉解纷中的核心概念。几乎所有关于冲突化解的理论都会在其理论的奠基部位,强调要把“立场”与“利益需求”区别开来。冲突解决专家们会将是与非、正与邪、曲与直、黑色与白色、合法与非法这样的“立场对峙”视为一种低纬度的僵化迷执,而试图通过一整套探问的技术方法,发现另外一个牵引、统摄、激发低纬度立场的根源性问题,即利益需求,从而重新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弹性出现,创造非零和的问题解决方案。一旦我们关注需求,这就使得纠纷解决的过程不再是“输”与“赢”之间的零和性对抗,不再是当事人之间对正确答案,即那个被法律规定的、理性的、已然存在之准据的争取,不再是一种立场的较量,而是一种对探求冲突发生之内在原因的好奇,一个具有合作可能性的契机,一个指向人的内在向度的、具有主体间性意义的人际对话与理解的过程。
那么,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如何深度地挖掘当事人的需求呢?丹尼尔·夏皮罗(Daniel Shapiro)认为,这主要是依靠辨识情绪。在裁判过程中,情绪是无意义的,情绪构成对理性裁判过程的干扰。然而,在调解过程中,情绪是纠纷解决中重要的正向资源。根据纠纷解决的“核心需求理论”,丹尼尔·夏皮罗赋予情绪更为直接的现实价值,那些明显的乃至极端的情绪状态事实上正清晰地标定着情绪释放者的需求,即那些他们最在意的、最渴求的、最关切的事项或内容。情绪意味着需求,而只有满足或平衡了这些需求,纠纷才能被化解。因此,情绪不是障碍,而是信号,是路标,是解决问题的现实门径。丹尼尔·夏皮罗认为,每当我们遭遇情绪的时候,便需要对情绪进行处理,但是,这个工作不应当仅仅停留在表层,如安抚、放松、注意力的转移、呼吸新鲜的空气、把焦点转向令人愉快的事项。我们对情绪的处理需要更为深入,即透过情绪去定位当事人的需求。情绪的失控状态意味着冲突中的当事人的五种基本需求中的一种或多种没有得到必要的满足。其中,第一种需求是“归属(Affiliate)”,意指自己被接纳成为一家人或共同体成员;第二种需求是“获得赏识(Appreciation)”,意指自我价值被肯定和尊重;第三种需求是“自主性(Autonomy)”,意指自己对局势的控制与掌握得到保障;第四种需求是“承认地位(Status)”,意指自己在人际互动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与这种地位相匹配的尊严应该被照顾到;第五种需求是“角色意义(Role)”,意指自己扮演的角色和由这一社会角色赋予的权利与价值被肯认。丹尼尔·夏皮罗认为,这五种最核心的人类需求撬动了情绪,它们是情绪发生的杠杆。这五种人类需求如果没得到认真对待、尊重或满足,便会产生各方之间激烈的、紧张的对立。
然而,在线上调解的现实语境中,线上调解这一“贫媒体”形态给调解员有效挖掘当事人的需求制造了明显的障碍。这是因为,反映当事人真实需求的情绪往往需要通过非语言信息来呈现,甚至在一些传播学学者看来,情绪表达就只能通过非语言信息呈现。
回到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线上媒介确实会妨碍法官更好地洞见当事人的需求。在笔者调查的18位有线上、线下调解经验的法官、律师和调解专业人士中,66.67%的受访者认为,相较于线下调解,线上调解会让当事人深层需求的发现变得更难,而认为在线上调解中,当事人的需求更容易被发现的受访者占0%。这种状况在家事案件中表现得较为突出。例如,有一线法官注意到:“大部分家事案件牵涉较多、较深的当事人之间感情矛盾,且家事案件的审理依法也应开展及时、有效的调解工作,审判人员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情感教育及感情攻势,线上庭审因为在很大程度上隔绝了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交流,故将会使家事案件的庭审效果机械化和去情感化,这与家事案件情感交流与案件审判相结合的办案理念不符。”
笔者还在访谈中发现,法官在线上环境中较少使用在传统调解中经常使用的“背对背”环节。“背对背”环节也被称为“单方会议”,是指调解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沟通的调解环节,这一环节对于挖掘当事人的需求而言极为重要。通过“背对背”环节,调解员可以了解当事人在之前的陈述与沟通环节中未能或不愿意披露的信息,探讨当事人利益之所在及其与当事人立场的关系,安抚当事人,探求争议产生的真正原因与当事人的真实态度,了解当事人的调解底线,增加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信任和依赖。
因此,在线上环境中,法官立体性地挖掘当事人的需求的努力会受到各个维度的束缚和限制。
四、结论
法院线上调解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理解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与线下纠纷解决机制真实差异的契机。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与线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本质差别是交互媒介的质变,因此,理解线上媒介技术与非诉解纷的机能关系就特别重要,这种理解可以帮助我们洞悉线上媒介技术的特征,并由此窥见法院在线调解的真实问题。本文认为,法院在线调解的发展现状之所以不够令人满意,有其深刻的机能原因。与诉讼主要通过理性判断与使用规则解决纠纷不同,调解的解纷过程需要更为深度的、细腻的人际互动。然而,即使是在音视频同步的法院线上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非语言流露也会受到极大的限制,这种人际沟通的非全息状态对调解员维持耐心与专注,对友善互动氛围的判别与营造,对全面且深度地理解当事人需求以解决纠纷,都会产生明显的机能阻碍。因此,调解的有效展开在主体、互动与解纷三个机制维度所仰赖的全息的人际互动要求与线上媒介这一扁平化的“贫媒体”特质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机能失调。
虽然存在这种机能失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全面否定线上调解,毕竟,这些问题和缺陷并不根属于调解,而是线上媒介技术发展的阶段性产物。本文对法院线上调解机能维度的探讨是为了帮助我们更为深入地理解线上调解,从而更好地克服机能失调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
第一,探索建立线上调解案件与线下调解案件类型分流的基本框架。
正如有学者提出的,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合在线调解,线上调解的适用应该充分考虑纠纷特征与解纷机制的适配性。
第二,强化案件管理,活化解纷。
坚持科技对司法的持续赋能,发挥好法院在案件管理与纠纷分流过程中的在线“多门法庭”枢纽作用,充分链接各类社会治理与矛盾化解的共治、共建、共享资源,这个大方向是正确的。不过,我们需要认识到,技术进步对法院纠纷解决工作的有效赋能并不是等于片面地提高线上调解率,更不能简单粗暴地将多数纠纷“驱赶”到线上接受调解,而是应该将科学的、高效的、公正的纠纷解决作为终极目标。在这一终极目标的指引下,我们便可以清晰地看到,线上解纷系统事实上蕴含着“案件管理”与“纠纷解决”这两个并行维度,这两个维度都是实现社会纠纷有效化解的重要方面。在案件管理维度,通过统一调解平台的数据整合与程序联通,实现对案件办理过程的进度刻画、时效控制、数据统计、效果评估、智能辅助与迭代优化,是提升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水平的有效举措。有学者就曾指出,通过在线平台可以对调解进行管理赋能。在线智能平台可以帮助调解员快速识别争议要素,进行类案检索与归类;能够通过数据挖掘和算法运用,对比相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实现调解建议方案的智能推送;能够完整地记录和保存案件,便于诉调对接。
第三,对“通过科技赋能司法”保持开放态度。
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向未来,法院在线调解面临的机能困境也许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得到逐步化解。未来,随着全息投影、虚拟真实(VR)技术的进一步完善,随着互联网数据能力的不断进步并逐步物联网化,更为全面的、真切的、深度的人际互动过程便有可能在线上媒介中实现。届时,法院线上调解会实现更大规模的运用,最终为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丰富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2,2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