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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新 :未成年人保护的民法问题研究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7-10 09:45  点击:3403

未成年人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特殊法律身份。该身份不是使自然人享有一种特权,而是使其获得一种受特别保护的法律地位。所谓保护,涵义甚广,既指身心方面的照顾、教导、保障、协助等,又指财产方面的保存、管理、处分等。由受保护所处法律地位看,保护有消极保护与积极保护之分。前者是指,以家父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禁止或限制行为自由及不对自己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将未成年人置于一种无所作为的被动地位;后者是指,从人权享有者的角度出发,通过赋予其广泛权利及尊重其意见的方式,使未成年人在关涉其事务的行为中有所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涉及多个法学学科。民法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具有基础性规范的属性,它不仅为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建构了基本法律概念,而且其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实效性直接决定着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适用状况。

本书是我十多年来对未成年人保护民法问题的研究集结,主题内容为未成年人之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之侵权责任能力,此乃民法事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核心内容。部分成果是对《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有关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反思性立法论研究,部分新作是对《民法典》总则编(《民法总则》)有关规定的体系性解释论研究。以法律进化观念看,《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沿袭了原民事单行法的家父主义思想和消极保护方法,在立法思想、规范方法上鲜有创新之作,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未成年人保护观念和方法相去甚远。完全可以预知,随着未成年人保护运动的深入发展,《民法典》有关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弊端会被逐步革除。以此而言,本书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出发所作反思性研究,不惟有助于深刻理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对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革新与进化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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