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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从“雷人”抗疫标语探讨民众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建设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7-07 11:47  点击:3147

自2020年开始至今仍在全世界弥漫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危机事件,尤其在全球化迅速发展、信息化高效传播、现代化交通快速便捷的时代背景下,新冠肺炎疫情对世界各国的经济生产和生活秩序造成的冲击较之以往的流行疾病更为剧烈。但是得益于中央政府的正确领导,以及各级政府迎难而上的科学调控,加之社会大众协同合作,人人都在积极抗疫,疫情在中国得到了迅速控制。中国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应对这场“战役”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受到了国内乃至国际的普遍赞誉,“中国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以坚定果敢的勇气和决心,采取最全面的最严格最彻底的防控措施,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链条”[1](P.1)。在应对此次卫生危机事件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在设计顶层决策、中层监督管理以及基层推动执行机制时充分考虑到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注重建立和谐有序的个人与政府的关系。然而代表公权力的社会组织在利用横幅标语、张贴标识等在公共场所传播防疫政策和抗疫指南时却出现了令人“瞠目结舌”、“啼笑皆非”甚至是“无法无天”的抗疫标语。这些“雷人”标语在信息化时代得到了迅速传播,将普通群众没有形成法治思维以及基层社会治理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体系普及不足的问题变得更加凸显。

一、“雷人”抗疫标语话语问题分析

1. 标语是公权力表达话语的一种形式

标语是指用简短的文字写出的用于宣传鼓动作用的口号,换言之,标语通过简短有力的字句,吸引社会群体的注意力,激发公共情感,引导公众指向特定的目标,实现既定的价值取向[2]。因为标语口号宣传主要通过悬挂横幅、张贴告示、摇旗呐喊等方式引人注目、令人侧耳,因此标语口号具有特殊的渗透力和鼓动性,是一种极具渲染情感功能的信息传递方式,在我国历史上曾多次发挥调动群众积极性与参与度的作用。例如,“大楚兴,陈胜王”“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少生优生,幸福一生”等。不过,无论是“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等诱发底层人民奋起反抗意识的口号,还是“外争主权,内除国贼”等激发中国人民保卫河山、抵抗外敌的爱国情感的横幅,标语口号最终目的是实现信息传递,影响民众社会生活。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标语具有公共资源属性,只有公权力才享有对这些公共资源的支配。作为一种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使用的单向传播信息的文本,标语实际上也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话语形式和话语实践。在福柯的权力—话语理论中,话语是由可被陈述的一组符号序列构成,是构建某种特定实践或话题的知识方式,权力和话语有着隐而不现的关系[3]。权力的掌控者可以操控话语。因此在社会治理中,标语可看作是公权力用于传递信息、达成特定目标的话语实践,应该具有“合情、合理、合法”的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法律文化在普通民众中的建设情况以及普通人是否形成了做事依法、办事合法的法治思维。

2.“雷人”抗疫标语中的问题

无论是在大部分普通民众尚未认识到严峻形势的新冠肺炎疫情初期,还是在全国上下都认清了新冠病毒的可怕“面目”之后,“勤洗手、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非必要不聚集”等严格的防护措施仍然是阻击疫情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警醒民众要继续采取以上强有力的防疫措施,阻止疫情发酵扩散,抗疫标语在全国各地基层组织动员民众防控疫情、传达政府的防疫政策和抗疫指南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些抗疫标语简短有力、通俗易懂,迅速地将防控疫情的方法悬挂在民众眼前,激发民众战胜“病毒”的信心与决心。但是,有些抗疫标语存在语言过于粗俗、不礼貌甚至不合法的问题。这些问题容易导致个人对代表公权力的政府所倡导的防疫政策的不解和抵触,甚至产生个体与群体间的冲突。通过整理分类,“雷人”抗疫标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用词粗俗、不礼貌

由于标语通过运用语言达到传递信息的功能,因此标语的使用应该遵循“礼貌原则”。在言语交际活动中的交际双方通过遵守“合作原则”[4](P.78),互相理解,共同配合。与“合作原则”相互补益的“礼貌原则”[5]也逐步得到发展,即说话人在交际中若使对方感到受尊重,那么,对方的话语也会对自己尊重,同时也使对方对自己产生好感。“礼貌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相互交往中尊重对方的要求。但是,一些“雷人”抗疫标语显然违反了会话中的“礼貌原则”和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

a.串门就是害人,聚餐就是找死。

b.不带口罩就出门,这个杂种不是人。

c.今年到处乱跑,明年坟头长草。

d.今天沾一口野味,明天地府相会。

“找死”和“杂种”都有谩骂的语义倾向,令人听了心生抵触;“坟头”“地府相会”既有谩骂的含义又有诅咒的意思,令看者心生不满。抗疫标语使用大量不礼貌用语很难助益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交流,而且不利于树立政府公正权威的形象,甚至抹黑了政府在防控疫情中的抗疫举措。

(2)表达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抗疫标语是代表公权力的社会组织向社会大众传播防疫政策和抗疫指南的话语形式,其内容要准确、合乎国情,不能与中国法律法规相违背。但是,一些“雷人”的抗疫标语显然没有做到合法合规。

e.出门打断腿,还嘴打掉牙。

f.返乡人员不隔离,亲人不死扒层皮。

在这两句呼吁广大人民疫情期间少出门、不聚集的标语中,代表公权力的标语发布者没有意识到自己制定的标语内容是违法的。疫情期间的防疫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人民服务,立足点是以人民为中心,因此政策实施过程中要以不侵害人民权利为先。为了阻断疫情传播链,疫情期间只有密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出门,即使出门也不能被“打断腿”和“打掉牙”。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身体不受侵害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和名誉权”,1任何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无论谁都不能随意伤害别人的身体健康、危害别人的生命安全。而且自2020年疫情暴发开始至今,我国的防疫管控越来越精细化,并非所有地区的返乡人员都必须隔离,因此不能根据个人意愿限制他人自由,而且“亲人不死扒层皮”的表达存在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违法倾向。

抗疫标语中正向情感话语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调节公众情绪,引导公众舆论、塑造公众态度,建构社会共识,有助于实现有效的社会动员[6]。“雷人”的抗疫标语虽然通过恐吓、诅咒、威逼的形式达到了指导、劝诫、警告等作用,但是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这些标语将走进互联网,走到每个人的眼前,必然会有人或者某些国外组织会对这些不礼貌甚至不合法的标语产生抵触情绪,甚至质疑标语制作者的法律文化素养,窥视到治理者法律思维的欠缺,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容易引起社会撕裂与内斗。鉴于此,下文将进一步探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以此为帮助普通民众建立法治思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献出绵薄之力。

二、产生“雷人”抗疫标语的原因探析

抗疫标语的发布者一般是代表政府的组织和个人,具有公权力;抗疫标语的目标群体是广大民众,其行为受到公权力的保护和制约;抗疫标语则是代表公权力的组织和个人指引、保护、制约普通民众的话语实践。“雷人”抗疫标语体现出基层治理中,既没有继承发扬古代“德治”文化中推崇的“仁义礼智信”,也没有遵守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追求,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欠缺的问题的确存在于代表公权力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及受到公权力保护与制约的普通民众中。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精神文明总是与物质文明相适应。[7]疫情期间,“雷人”标语的出现印证了在广大普通民众中,体现精神文明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文化与体现物质文明的经济生产不相适应。之所以不相适应,主要原因是古代“德治法治”文化中未与新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思想仍旧残留在一些人的脑中,阻碍了新时代法治德治文化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有效普及和准确传播。

1. 古代与现代“德治”“法治”文化简析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2“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成为新时代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原则,德治与法治相通相融的治理模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治理模式。党和政府在阻击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和治理受疫情影响的经济生活过程中,贯彻落实了“德治与法治并重”的原则,一方面通过广播、电视、网络视频等形式传播抗疫政策,教育广大群众“抗疫人人有责”;另一方面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且规定对于妨害疫情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8]但是,在基层政府组织防控疫情的过程中,“法治与德治并重”的治理模式并未在普通民众中得到有效发挥,甚至出现了不合法的“雷人”抗疫标语,原因在于中国古代的“德治”和“法治”文化与新时代的德治和法治文化没有得到准确融合和传播。

中华文明起源于农耕文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人们主要依靠以血缘、亲情为主的宗族关系在固定的区域内维系日常经济,个人发展随着宗族的兴衰而起伏[7]。因此,中国古代文化崇尚集体主义,社会结构具有整体主义特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城”的“家天下”观念深入人心,“大河有水小河满”的整体主义价值观浸入民族思想,形成了特有的民族记忆图示。这种深刻在民族记忆里的文化印记使中华文明延续千年未中断,也使中华民族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虽然不断经历王朝更迭但始终保持大一统的局面[7]。因此,推崇“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3的治理思想一直活跃在中华民族发展历程中,成为统治阶级聚拢民众、教化民心、稳定社会秩序的主要方式。

先秦儒家德治思想认为人性本善,主张君子要修身,实行仁政,并将崇尚宗法家族秩序、行为规范和伦理道德的观念输入人心、完成教化,以德教这种内在的约束机制复原人的本性,提升统治者和民众的道德境界,从而实现国泰民安[9]。先秦法家法治思想主要指在集权君主政体下实行“依法治国”,各级官员和人民在“法律条文”的约束下杜绝“愚民”和“欺君”的行为,这些“法律条文”大多是为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礼法体制,从上至下传导以群体利益、身份差序和唯权唯上为主要思想的公法观念。由于儒家实现德治主要依赖“软措施”教育,缺少外在强制约束力,因此“硬措施”法律成为监管教育过程的有力手段。但是古代法律只是统治者完成道德教育的辅助手段,并非主要方式,正如孔子在《论语》为政篇说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4由此可见,统治者将德治放在主位,法治放在辅位。无论处在何位,古代的“德治”和“法治”有着共同的治理目标,即维护权力者集权统治的同时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先秦儒家思想中的“德治”和先秦法家中的“法治”经过“商周之变”和“秦汉更替”之后,逐渐相融,在建立共同价值取向的基础上追求秩序,形成了以价值共识为基础、进行道德教化、遵守礼制规范、维系社会秩序的中国古代“德法共治”话语体系。5因此历代统治者推崇“德主刑辅”的治理思想,“德治”在前、“法治”在后的方式也成为古代社会治理中的主要模式。以“德治法治共融”为基底的中华法系注重伦理精神和道德品行,一是要求统治者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约束自己的行为,先成为圣君贤臣,教化人心,然后平天下;二是建立并维护中央集权君主专政,通过政令和法律的强制实行力将“德治”落到实处。归根结底,古代“德治”实质是刑罚支撑下的加强思想控制的教化,古代“法治”本质是为了维护皇权的合法性以及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两者结合的基本特征属于人治[10]。虽然,古代的“德治”和“法治”维系了以家族血亲为主要关系的社会发展,在一定范围内完成了自律自治,也使中华民族的主体意识历经千年而不衰,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过度依赖少数人的贤人贤政,稀释了人民的主体意识,加重了人民群众盲目遵循王权和社会等级的观念,缺少对公权力的制约,容易滋生出以人治为主的特权统治,更与如今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不相适应。

市场经济的发展解构了以宗族血缘关系为主的“熟人社会”,催生了以经济关系为主的“陌生人社会”,随着城市化和社会结构的变迁,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社交活动逐渐从家族或长期居住的村落走向了广阔的公共领域[7],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人类从狭小的族居社会带进了群居世界。为了进一步建设与物质文明相适应的精神文明,古代的“德治法治”理念必然要汲取新时代所推崇的道德和法律价值思想进行更新,才能发展为治理新时代下的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新模式。新时代的道德是指导当今社会生活的价值基础和价值方向。具体表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律的内在力量,可以赋予法治价值上的合理性[9]。新时代的法律是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的准绳[11],追求以人民为中心、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最终实现人类自治的价值取向。新时代的德治法治思想一方面吸收了传统道德中仁者爱人、恭敬谦让、文明礼貌、明辨是非、诚实守信等优良内涵,借鉴了传统法治中成文法制度、证据制度、法医学等重要成果及倡导法官不与特殊利益团体同流合污等精神[9];另一方面,坚持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理念融入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治理模式围绕“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辩证关系,既发挥了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也发挥了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将道德要求贯彻进法治建设中。6因此,较之古代“德治”“法治”文化,新时代德治和法治文化在治理本质、治理过程和治理目的上大相径庭。一是表现在公权力的使用受到法律监督;二是表现在处理好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三是表现在良法善治是法律实践的终极要求。而且,新时代国家治理模式以人民为中心,力求算出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德治法治两手抓、两手硬,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共同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7实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2. 公权力的错用

权力是一种具有共识性的强迫力量,公权力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的权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依法治国、人民至上,即任何人、任何组织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权力的使用必须受法律的监督,包括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获得、授予和行使公权力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是否遵守法律。但是,古代封建统治阶级推行“德治”“法治”文化,缺少对公权力的制约,治国理政以及社会中的各级管理主要依靠公权力行使者的个人道德和个人能力。换言之,“德法共治”能否达到使社会和谐安定、使人民富足安康,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使公权力者是否具备“君子”或“圣人”的品格。但是由于缺少外在监管和制约,崇高品德很难在实行公权力者的身上实现,进而容易衍生出“非贤人非贤治”。即使是现代,仅仅依靠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的自觉和品德,很难保障严格依法办事,所以容易引发公权力错用滥用,甚至衍生出暴政虐政。因此新时代法治建设将公权力放在法律的监督之下,避免由于公权力乱用错用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也避免了没有法律约束限制的公权力成为祸国殃民的怪兽。

此次新冠疫情,代表公权力的基层组织发布“雷人”抗疫标语,首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根植在基层民众的法治思维依旧停留在古代“德法共治”所要求的文化层面,没有建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理念,也没有形成“每个人既是立法者也是守法者”的法治思维,基本上没有准确结合新时代的法治和德治文化给自己的法治思维进行更新迭代。其次,“雷人”抗疫标语中的违法话语,体现出基层管理中存在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问题,仍然沉浸在古代“法治”文化中皇权至上的文化印象里,简单地认为法律只是推行统治者命令、实行教化的手段,盲目放大了公权力的界线。总之,在一些地方的疫情防控过程中,基层工作人员没有贯彻落实新时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理念,而且深陷古代“德法共治”文化中不能自拔,加之自己本身没有具备“君子”或“圣人”的品质,站在“官位”上发布“雷人”标语,采用威吓、胁迫话语传达政策,错误使用公权力,因此才会在某些地方出现违法标语悬挂在公共场所的现象。

3.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错位

实质正义自带道德和价值的判断,旨在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使人们能发挥自己的才能,享有自由、平等、安全等权利[13](P.186);程序正义倾向于追求理性与稳定,旨在检验形成实质正义的过程或者结果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14]。程序正义是人类追求实质正义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实质正义的实现以程序正义为基础,但是程序正义并不必然导致实质正义[15]。换言之,在基层治理中,既不能单纯地追求结果而侵犯程序中的正义性,也不能硬守程序不顾结果的正义性。前者容易引发“副作用”,后者容易落入形式主义。实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是现代德法共治模式的价值追求。在新型冠状病毒尚未完全消失之前,党和政府号召全国人民保持勤洗手、戴口罩、少聚集、保持社交距离等,目的在于阻断病毒传播,在疫情防控阶段是利国利民之举。一些基层管理者和组织者在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防疫政策过程中,制作悬挂“雷人”抗疫标语,虽然这些标语阻止了一部分人出门聚集,阻断了疫情大规模传播的可能性,但是疫情管理过程中缺少适当性和合理性,而且扭曲党和政府抗疫的初心,引起民愤民怨。这种现象称为“制度背离”,即一个初衷很好的制度或改革措施一旦走入现实,其实际操作执行的情况往往会与制度设定目标发生偏离,甚至会走向反面。也就是说,在既定制度规则下,人的行为选择并没有走向制度设计的预想方向,发生了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实然与应然的对抗、过程与结果的扭曲现象[15]。产生“制度背离”的原因在于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相抵相冲。实质正义是指行为的结果应当是公正的,程序正义要求实现结果的过程是恰当公正的[15]。通过发布“雷人标语”阻击疫情传播,既没有遵守程序正义也没有完全达到实质正义。

之所以在基层组织者和管理者抗疫过程中出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错乱,原因在于新时代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还未在普通民众中得到普及深化。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程序是区别人治和法治的法律体系,依法办事就是依程序办事,法治思维就是程序思维[11]。基层组织者和民众因为没有形成现代法治思维,不知道发布防疫政策、号召全民抗疫的过程在制定计划、执行方式、产生结果的各个阶段都要遵循程序思维,不能只看是否达到了“不让人出门、出门必戴口罩”的效果,因此才堂而皇之地将“出门打断腿、还嘴打掉牙”的违法标语悬挂在外。程序可以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有助于公平正义、使其合法合理地生长,避免行使公权力者越权、违法、背离正义。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即不仅要在在形式上达到正义,而且也要在内容上达到公平,二者不可脱节,更不能错位。由于新时代法治德治文化与古代“德治法治”文化在基层民众中的错融,古代的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错误定位,代表现代法治建设核心的程序正义没有得到准确发挥,部分基层组织领导和普通民众深陷在古代“唯实质正义”的陷阱里。在古代的“法治”思想里,法律是维护特权阶级的工具,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和正义性让人难以信服。即使古代的“德治”文化在名义上追求实质正义,只有个人内在的崇尚,缺少民众外在的约束,因此很难达到真正的实质正义;其次,由于古代“法治”是“德治”的辅助手段,因此代表“法治”的程序正义很难在“德治”的支配下保证其合理性,甚至与实质正义背道而驰,最终产生治理乱象。

4. 良法错治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同时,以良法推动发展、保障善治,因此良法善治是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其逐步完善的必经之路。有些学者认为善治应该通过法治来保障公民安全以及使法律成为信仰,践行领导者实行职责和责任制的同时,保持信息通畅和政务公开,管理机关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17]。此观点中善治的观点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要求的不一样。新时代的善治是以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为目标,依托于民主治理、依法治理、贤能治理及社会共治等践行法治,是实现良法的必经环节和有利保障[18]。换言之,良法是实现善治的前提,善治是保障良法有效实施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新型冠状病毒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在疫苗尚未大规模接种前,政府发布防疫政策和抗疫指南,通过出门戴口罩、减少聚集等措施可以防止病毒在人群中扩散,是阻断病毒传播链的良法良策。但是,基层管理者和组织者在践行良法的过程中未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和措施,甚至一些人通过公权力的强制力限制公民自由活动,不但不利于疫情防控,而且引起了民众的反感和不适感,降低民众对政府依法行政的信任感。由此可见,良法良策若没有善治做保障,将成为阻碍人民正常生活、甚至引起不必要冲突的“坏法坏策”。

基层治理中出现良法不能善治,与新时代法治德治文化未得到广泛普及,以及广大群众缺少法治思维息息相关。善治是一种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的治理过程,其必须具备包括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公平正义、多元参与、对话协商等在内的多种要素[19]。虽然社会已经从宗族血缘关系为主的农业经济走向了陌生关系交错的市场经济,治理方式也已经从古代的“德治法治”走向了现代的法治德治,但是皇权思想、官僚主义、人情文化仍然残留在一些人的记忆与价值观念里,一些人没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治理过程,没有遵守新时代法治建设中要求民主代替专制、法治代替人治、治理代替统治的文化价值,更没有在践行法治的过程中采取民主治理、依法治理、贤能治理及社会共治的方式,因此一些基层组织者和管理者才会“胆大包天”地将违法标语悬于公共场所,最终使得利国利民的防疫政策和抗疫指南在治理过程中发生了变异,由“良善”转向了“拙劣”。

三、加快法治文化普及,加强法治思维建设

新时代法治德治文化中蕴含着公权力受法律监督、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互统一、良法必善治的思想,三者彼此联系,不可分割,共同体现出法治德治文化的本质特征。为避免由于德治法治文化未得到普及和法治思维未得到建设而产生的公权力越界、“唯实质正义”或“唯程序正义”问题,最终导致良法未能善治的治理乱象,必须坚持不懈地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提高全民法治文化素养和法治思维习惯。必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社会秩序安定的同时充分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必须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化解矛盾用法的法治文化氛围。在全社会培养、形成、弘扬包括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权威的精神、权利与义务对称的精神、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等内容在内的法治文化,最大范围凝聚社会共识,弘扬法治精神,进而形成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的合力[20]

1. 普及法治文化,提升民众法治意识

关于新时代法治文化的内涵,很多学者认为其主要有外在的形式和内在的意识组成。刘斌教授认为,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呈现出来的一种文化状态和精神风貌,具体而言,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2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治文化就是由法律的意识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组织机构组成,即由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组成,前者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等,后者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22]。总体而言,法律文化的普及必须覆盖两个层面,一是有形有状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二是无形无状的观念意识。一般来说,观念支配行为,思想决定行动,而良好的制度和规范又影响和塑造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体系,因此,法治文化建设就是制度性文化建设与观念性文化建设的结合和互动,法治文化建设既应该高度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也要高度重视对公民观念的塑造和提高[22]。自上而下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法律观,转变社会中存在的法律与道德无涉的观念,坚持德法兼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共同遵循公民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所需的准则,才能树立法律与道德的共通共融的治理文化,最终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23]

普及法治文化既要维护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威性和神圣性,让每个人都意识到法律在打击罪犯、惩治违法行为上有任何人都必须遵循的强制力,任何人做任何事都要依法;同时也要塑造法律“和蔼可亲、平易近人”的形象,祛除民众心中根深蒂固的对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冷冰冰”的印象,让每个人都认识到法律设立的初衷是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的,每字每句体现着民主、人权和自由,任何人遇到事情都可以向法律求助。在法治文化表层方面,可以加强法律设施和法律法规建设,一是可以在各地区建设法治文化公园或者文化园,通过微缩型的建筑向民众介绍我国法律机构,将我国法律从出台到执行、遵守的过程直观地展现出来,每个人身置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会深刻感受到法律的神圣性和亲民性。二是出版各类喜闻乐见、深入浅出的法治文化书籍,同步推进文化生化和法治的结合。在法治文化深层方面,可以潜移默化地提高人民爱法、敬法、守法的意识,一是利用各类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播放通俗易懂的文艺作品,宣传法治文化,将枯燥、高深的法律条文转换为生动、易懂的内容进行传播。二是可以将新时代法治文化相关内容融入到中小学的学习课本、课程中和社会活动实践里,从娃娃抓起,培养新时代奉法信法的好公民。法律宣传教育要利用好互联网技术,跟上时代潮流,通过新媒体平台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深入理解法治文化的本质和价值追求,树立起对法治的信仰,加强对法治社会的信任度和崇敬度。

2. 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民道德水平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中华民族延续千年的优良品德传统,也融和了新时代道德价值观,是建设新时代法治文化、塑造法治思维必不可少的精神力量,也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追求、全民的思想道德基础,体现了全社会如何评判是非曲直、如何看待公平正义。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倡导,即在国家层面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在社会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个人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8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升级为人们的内心情感和行为习惯,并将其融入社会建设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加强教育引导的作用,通过实践逐渐养成观念,通过制度保障实践,彻底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教育国民、创建和传播精神文明和文化产品的作用,最终形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道德规范体系、指引道德实践并以道德实践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循环[24]。此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代德治文化的支撑基底,也是新时代法治文化的有力帮手,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使之成为每个人心中的情感和行为,是宣传新时代德治和法治文化的必经之路。

鉴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倡导爱国、和谐及诚信友善的内容发轫于中国传统道德,加之道德与法律谁前谁后的问题一直存在讨论,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需处理好中国古代道德和新时代道德以及道德和法律两个关系。一方面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传统道德要求的冲突性问题。中国有着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积淀,近千年来所流传的伦理道德、乡规民约、风俗习惯指导并规束着人们的思想和生活,某些传统道德会污染新时代核心价值观的准确践行甚至阻碍新时代法治建设。虽然其中一些文化糟粕已经被新时代的德治文化和法治文化挤出历史舞台,但是仍然有一些地区、一些群众还没有摆脱中国古代不良道德文化的影响。因此传播内容需要分清优良的、符合新时代发展的内容要继承发扬,不良的、违背新时代发展的内容要坚决摒弃;传播过程要将古代优良的道德传统与新时代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提高民族文化自信和荣誉感,利用正向情感激发每个人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另一方面准确把握刚性法律和柔性道德之间的度。虽然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但是由于经济社会的复杂性,一些个体或集体的行为会出现遵守道德却违背了法律的现象。因此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强调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作用,在心里建设崇高的道德品质、在行为上严格遵守法律,最终将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行为都应该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教化、自我约束的力度。

3. 加强公权力使用者法治思维建设

公权力使用者多数为国家机关和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属于社会治理中的“关键少数”。习近平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提出了“关键少数”的概念,指的是各级党政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的主要负责人,尤其指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这些“关键少数”是党在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中带头实施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主要推动者,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承担着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作用。9只有公权力使用者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保证立法、执法、司法过程的公平正义,带头形成办事依法、处事靠法的法律思维,才能在社会治理中形成自上而下的法治文化,全民的法治素质才能提高;只有公权力使用者彻底发挥了示范和引领普通民众建设法治思维和提升法律能力的作用,做到学法敬法守法、严格执法,广大民众才会相信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法治建设才能顺利进行。但是,欠缺法治文化素养、缺少法治思维的问题确实存在一些公权力使用者中,因此抓住“关键少数”、提高公权力使用者的法治思维势在必行。

加强公权力使用者的法治思维建设和法治能力建设应该从以下三方面发力。一是必须解决公权力使用者思想认识问题,彻底清除残存在这些人行使公权力过程的“人治”“权大于法”“王权至上”思想,要让这些人深刻认识到法律是党和人民的法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和尊严,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将对法治的尊崇和敬畏转化成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可以通过加大对公权力使用者的法治文化教育,帮助其摆脱受古代“德治”“法治”文化影响而形成的人治思维,树立新时代德法共治思维,避免基层管理者和组织者过度使用公权力、或者没有处理好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最终导致良法错治,从而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质疑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二是提升公权力使用者的法治能力,尤其是提升公共权力使用者在运用法治思维和用法律解决矛盾、维护秩序、应对风险等方面的能力,可以通过再教育、定期培训、会议交流等方式将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法治思维方式传播至每一位公权力使用者,不断更新这些人的法治认知体系,使之成为法治文化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有力推动者,三是加大公权力使用者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并适度通过网络传播,将一些目无法律、肆意妄为、无法无天的公权力使用者曝光在民众面前,让每个人都清晰而直观地意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从而提升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

4. 完善并落实法律监督体系建设

关于法律监督,历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认识,广义的法律监督泛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各种社会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评价、监察、督促和指导;而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检查、评价、监察、督促和指导[25](P.492)。综合而言,法律监督指的是任何人、任何组织的行为和活动都要经过法律的监督和审查是否具有合法性。因此,根据法律授权,法律监督要检查和评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做出了法律上规定的、法律权力所不能做、不应该做的行为,一旦做出了不能做、不该做的行为,经过法律监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查和评价,当事人就会受到法律惩罚[26]。法律监督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展开,有实体法的支撑也有程序法的规定,监督的重点内容是公权力使用者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是否依照法律开展,公权力的使用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毛泽东曾指出:“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27](P.148)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提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28](P.275)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10因此如何实施法律监督,确保法律能够正确发挥监督作用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法律监督的建成完善和落地实施不仅要依靠国家机关和政府组织的监管和检查,更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因此法律监督体系要形成公权力使用者和广大民众之间的双向互动。一是所有的公权力使用要放在法律监督和广大民众检验下。公权力具有两面性,如果其行使是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可以造福国家和人民,如果超出法律法规之外必然造祸国家和人民。因此,不受法律的监督和广大民众的检验,公权力的使用将走向违法和腐败。二是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即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11只有完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机制,广大人民赋予的权力才能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三是让公权力行使在阳光下。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29]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全面推进党务政务公开,让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透明[30]。因此,公权力的使用只有在阳光下、在广大人民的面前,才能经得住人民眼睛的检验。

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对当代各国经济生活都产生了剧烈的影响,中国的疫情由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积极的防控措施和行动被及时阻断了大规模传播的可能,中国的经济也率先步入正轨,中国人民的生活也逐步恢复正常,但是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一些民众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欠缺的问题通过互联网展现在了全国网民面前。这些民众因为多数为公权力的使用者,属于社会治理中的“关键少数”,因此,这些民众如果在思想上没有正确践行新时代法治文化,在行动上没有遵守法治思维,那么由此产生的错治、乱治将对群众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甚至激起民愤民怨,拉低广大民众对法治政府的信任度,将影响新时代法治文化的建成。一些民众的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没有得到应有的建设,最主要的原因是古代的“德治文化”和“法治文化”中的糟粕内容仍旧遗留在一些人的思想和观念里,这些内容与新时代德治和法治文化的追求相悖,阻碍法治社会的建成,迫使一些人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错把公权力的边界扩大,错误地追求实质正义或者程序正义,最终错误地将良法善法变成了恶法坏法。因此,提升广大民众尤其是公权力使用者的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建设,对建成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体系至关重要。

加快普及民众的法治文化和建设民众的法治思维,首先必须在广大民众中普及法治文化,提升民众法治意识。可以通过加强法治文化表层结构建设的方式将法治文化渗透到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也要通过在中小学增加法治文化课程潜移默化地提升民众的法治意识,培育新时代奉法守法公民。其次,正确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处理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古代道德和新时代法律之间的关系,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升级为人们的内心情感和行为习惯,成为由内而外的高素质守法敬法的好公民。再者,加强公权力使用者法治思维建设,因为公权力的使用者上接党和政府、下衔广大民众,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骨干力量,只有这些“关键少数”彻底发挥示范和引领普通民众如何办事依法、处事靠法,广大民众才会严格守法,才会对法律产生崇敬之情。最后,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的建成和完善离不开法律监督体系,让所有的公权力使用放在法律监督和广大民众检验下,也要完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机制,让广大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地用来为人民谋利,要让公权力行使在阳光下。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法治思维的建设应该作为常态化的教育工作,让每位民众都能将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文化化为内心的情感和信念,自觉地依照法治思维行事活动,这样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建得稳、走得远。

(为方便阅读,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来源:《政法论坛》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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