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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钧:法范式与合法性:哈贝马斯法现代性理论评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7-07 11:42  点击:4479

德国学者哈贝马斯,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传人,被认为是20世纪后期西方社会理论领域最有建树的学者之一。他通过对马克思、韦伯、米德、涂尔干、帕森斯、卢曼以及法兰克福学派其他学说的阐释与分析、整合与扬弃,创立了颇具影响的沟通行为理论(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本文无意对哈氏的庞大理论体系、复杂的论证过程以及具体的学术观点全面评说,拟重点围绕他关于法范式和合法性的论述讨论他的法现代性理论。

 一、现代社会及其危机

哈贝马斯对现代性的论述,显然与他对社会类型的划分密切关联。他的现代社会概念,限于西方社会演变的视域,始终与资本主义和后资本主义密切关联。[1]地对现代性的论述始终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紧密结合。

哈贝马斯运用韦伯的合理性概念,首先对“神话世界观”与“现代世界观”进行了比较,[2]随后对韦伯关于现代社会特性的论述进行了分析,指出了韦伯过分强调目的合理性行为和形式主义合法性概念的局限,并结合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对现代性的冲突进行了系统阐释。他认为,现代社会经历了“除魔”历程之后,虽然摆脱了愚昧的迷信、虚幻的宗教以及无知的偏见,但却把赋予生命意义的信仰、道德等实体价值一道驱除;虽然旨在关注现实利益,但却导致目的合理行为特别是策略行为[3]占据支配地位,致使人们竞逐外在功利,排斥了基于理解的沟通行为;虽然摧毁了一元意识形态的专断独占,代之以理性对价值的重新审视,但却导致不同价值之间的激烈冲突,从而将整体性的社会撕成碎片。而这一切后果,都与启蒙运动的初衷相违。[4]

哈贝马斯认为,在现代社会早期即自由资本主义社会,虽然经济关系掩盖了社会权力关系,阶级关系借助于自由市场和人人平等的意识形态而变得匿名化和非政治化,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治秩序合法性的压力。但由于这种经济体制固有的矛盾,经济危机不可避免。经济危机一旦爆发,便导致社会危机和政治危机,从而危及整个社会整合。[5]在现代社会后期即先进的资本主义社会,为避免经济危机,政府由隐退幕后而转向重新出场,由消极“守夜”变为积极“巡逻”。虽然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自由放任的弊端;各种社会福利措施缓解了实际不平等所造成的紧张关系;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大大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对维护统治的合法性起到了重要作用,[6]但是,现代社会仍然无法扭转危机趋势:“经济系统无法生产必要数量的可消费价值;行政系统无法做出必要数量的合理决策;合法性系统无法提供普遍化的动因;社会文化系统无法生产必要数量的能激发行动的意义”。[7]因此,“经济危机”、“政治合法性危机”、“合理性危机”以及社会文化系统的“动因危机”仍然存在。[8]他认为,这些危机主要是以金钱为媒介的经济关系和以权力为媒介的政治关系对“生活世界殖民化”(colonization of lifeworld)[9]的结果,是“普适功利主义”的“成就意识形态”驱使的结果,是“占有性个人主义”和功利性契约关系的结果,是“唯科学主义”和实证主义驱逐规范内在价值所导致的结果。[10]

 二、两种合法性与三种法范式

哈贝马斯的合法性概念,与韦伯一样,广义上指统治秩序存续的正当性。就法律而言,他提出了两种合法性,即“形式合法性”(legality) “实质合法性”(legitimacy)。前者意指法律的合法性来自规则自身或源于被接受的事实,无需任何基础性价值的支撑,类似韦伯“形式合理的法律”;后者的含义是指法律的合法性不仅仅决定于其形式,还取决于内容,即规则中包含的信念或实体价值。

与此相应,哈贝马斯认为以西方为代表的现代法有两种范式,一种是合法性源于自身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形式法;另一种是有组织的发达的资本主义时期的福利法。福利法将某些道德价值包容其中,是对形式法弊端的矫正。这两种法范式的共同意旨是保护个人自由,维护个人自治。其区别在于,前者通过提供平等的机会和保护抽象的平等人格,将个人推向竞争的市场,确认竞争的结果,无视一些人缺乏享有和行使自由的条件;后者通过为所有人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确保每个人能够实际上享有自由和自治。表面看来,福利法似乎是对形式法的超越,具有了实质合法性的外表。然而,这种福利法本身亦缺乏合法性,因为作为政府福利计划副产品的福利法,伴有政府对私人生活专断干预的后果,具有家长式恩赐的意旨,带有将所谓“正常行为方式”强加于所有人的倾向。其结果,这种保障自由的法律却有违初衷,即以侵犯个人自由的方式保障个人自由,以妨碍自治的措施维护自治。[11]这就带来了一种两难境地:如果法律摆脱任何实体价值,成为绝对自治系统,其形式理性却会容忍甚至放纵道德冷酷,会因为没有包含人们的信念而蜕变为一种赤裸裸的统治工具,失去实质合法性;如果法律包含人们的信念与道德,虽然可避免形式合法性的弊端,并符合实质合法性的意旨,但在信仰和道德多元化与私人化的现代社会,体现哪种信念或道德?由谁来决定价值选择的标准?如果以一种家长式的方式将一部分人的信仰或道德作为普遍价值强加于整个社会,自然难为人们所接受,这样的法律实质合法性仍然不具有真正的普遍性。这也是韦伯所困惑的一个难题。哈贝马斯为摆脱这一困境,提出了程序主义法范式的概念。

哈贝马斯所使用的“程序”一词,不仅区别于“正当程序”之类的法律程序,而且与人们通常理解的广义程序含义也不相同。这种程序主义法是他的沟通行为理论在法治问题的运用。它主要是指,所有利害相关的人们,借助人们语言交流的有效性和达成特定规范共识的可能性,通过平等、自由条件下的理性协商与话语论证,通过意志协调达成规则共识,从而形成作为法律的规则。因为在这种沟通形式中,利害相关的人们选择何种规则,该规则体现何种价值,都是不确定的,完全取决于他们的协商,唯一确定的是规则形成的沟通程序,因而这种法被称作“程序主义法范式”。在他看来,只有如此形成的法律,即每个人既是立法者,同时又是守法者,才具有实质合法性。[12]因为这种规则是人们自己形成的,他们可避免被迫服从外部强加的规则;因为这种规则是相关人们在特定语境下针对特定问题形成的,它们可满足相关人们具体的实际需求;因为这种规则中包含所有相关者的价值判断,因而可避免形式法“工具合理性”的专断。在他看来,这种程序主义的法,是一种直接民主的产物,这样的法律,一定会包含着人们的信念,成为一种意义载体。[13]这样的法律,一定会包含人们的基本权利,成为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14]

 三、几点评价

哈贝马斯继承了西方社会理论的批判传统,对以西方社会为代表的现代性问题进行了系统考察、缜密分析和深刻反思,重新解释了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法治得以长期存续与发展的原因,批判了现代社会的种种弊端,指出了现代法治的内在冲突,并提出了救治解决冲突的路径。

首先,哈贝马斯研究了马克思和韦伯时代之后即“资本主义晚期”经济、政治和文化所发生的重要变化,在此基础上指出,资本主义进入福利国家时代以来,既没有遵循马克思所预言的“社会革命”必然爆发的路径,也没有遵循韦伯所设想的形式合理性“铁笼”牢不可破的逻辑,而是通过政府对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积极干预,通过科学与技术的发展,实现了对社会一定程度的整合,从而缓解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危机,缓和了社会矛盾和由此导致的阶级冲突。哈贝马斯对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法治所发生的重要变化进行了系统论述。

其次,哈贝马斯分析和揭示了现代社会所面临的各种新问题、新矛盾、新冲突和新危机。这包括社会结构上经济与行政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社会关系上利益导向功利主义的策略交往关系对协作沟通关系的排斥,以及价值取向上以目的合理性为基础的、追逐成就的意识形态对寻求理解的沟通理性的压制。这一切导致“生活世界与系统分离”[15],民众自治流失,个人自由丧失,以及内在意义缺失。哈贝马斯对现代性的批判,深刻而富有创见。

最后,与许多“有诊断而无处方”的批判理论不同,哈贝马斯寄望通过沟通理论,即通过利害相关的人们在理想的沟通情境中平等地协商与自由地讨论,表达他们的意见与意志,从而就有关问题达成共识,实现个人与群体之整合,私域与公域之整合,生活世界与系统之整合,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整合,人权与主权之整合,事实与价值之整合,外在利益与内在意义之整合,非制度机制与制度化机制之整合,以及形式合理性法律与实质合理性法律之整合等等。可见.哈贝马斯“沟通伦理学”的建构体系,潜含着全方位整合现代社会的意旨。

还应指出,在哈贝马斯的整合方案中,法律占据重要位置。他认为,社会秩序的维持离不开规则。在现代社会,作为规则主要体现形式的法律,日益扩张到广泛的生活领域,现代化的过程在某种程度讲是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法律化过程。[16]因此,法律的合法性问题至关重要,只有在沟通程序中经过话语论证达成的共识规则,才能成为具有实质合法性的法律。实质上,他反对精英统治的官僚式立法,主张民众自我立法。在他看来,如果沟通程序可视为一种直接民主的对话程序,那么,合法之法则应是这种民主程序的产物。这种法律既是承载主张与解释的知识体系,又是关于行为准则的制度体系,“可在循环于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的广泛社会沟通中发挥转换器的功能”[17]。可见,在哈贝马斯提出的摆脱现代性困境的方案中,直接民主程序化的自我立法以及与此密切关联的基层自治,具有基础性的地位。这意味着,哈贝马斯不仅主张实行法治,而且主张实行一种直接民主基础之上的法治。

哈贝马斯的理论虽然具有温和的外观,即在不触动市场经济、市民社会、议会制度和选举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沟通程序对充满冲突的现代社会进行整合,但是,他的沟通理论中却透射出激进的甚至革命的锋芒,因为一旦将这种理论付诸实践,以现代西方国家为代表的现代社会在结构、关系和价值上都会发生重要转变,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冲突,便能够彻底消解。

(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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