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技为动力的现代化发展,使人类社会迈入了风险社会。从现代化进程的自反性角度来看,风险是现代化的副产品。
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安全风险,对既有的安全范式和法律制度带来了极大挑战,维护数据安全亟需范式革新和立法保障。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此正处于探索之中,尚未出现成型的范式和专门的综合立法。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下称“《草案》”),这是全球数据安全综合立法的首创性探索。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针对新型数据安全风险和威胁,在梳理传统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范式的基础上,提出以数据风险管控为中心的数据安全范式,进而提出范式革新下数据安全立法的基本思路和核心制度,以期能够对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安全立法提供有益参考。
一 传统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范式下的数据安全
从技术发展的阶段来看,人类社会所面临的信息化安全风险从通信过程被窃听的威胁,逐渐演变为计算机被攻击、信息系统被攻击的风险。与此同时,安全观念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从最初关注通信安全,逐渐发展到强调信息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这种安全观念演变直接影响了信息化安全风险规制模式的转变。本文将认识和应对信息化安全风险的不同观念和规制模式称之为“范式”。
(一)信息安全范式与数据安全
20世纪80年代,随着个人计算机大规模普及应用,人类社会信息化进入了1.0数字化阶段。在这一阶段,从关注计算机安全逐步发展到强调数字化信息的安全,传统信息安全范式随之产生。1998年5月,美国克林顿政府颁布《第63号总统决策指令》,
可以发现,传统信息安全范式在定义信息安全时主要侧重信息自身安全,包括了三个基本要素: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关于信息安全的理解,一直以来既强调信息自身安全,又强调信息内容安全。
在信息技术环境下,“狭义的信息安全”往往与“数据自身安全”不加区分的使用。根据ISO/IEC信息技术国际标准的定义,数据是指“为便于交流、解释或处理,对信息的可再解释的形式化表示”,信息是指“关于客体(如事实、事件、事物、过程或思想,包括概念)的知识,在一定场景中具有特定的意义”。
(二)网络安全范式与数据安全
20世纪90年代中期,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网络化发展迅速,人类社会信息化进入了2.0网络化阶段。在这一阶段,金融、交通、电信等基础设施运营日益依靠网络信息系统。然而网络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可能遭受攻击和破坏,从而引发了网络安全问题。
对于网络安全风险而言,只关注信息自身安全的传统信息安全范式已经不足以应对,随之出现了以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为中心的网络安全范式。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的政策和立法。
对于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而言,传统信息自身安全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三要素仍然适用,“网络数据安全”就是网络空间的狭义信息安全。在网络空间,网络信息安全除了网络数据自身安全之外,也包括网络数据所承载信息的内容安全,仍然适用前述信息内容安全的“正当性”要素。网络信息安全就是网络环境下的广义信息安全。但对于“网络信息系统”而言,传统信息安全三要素不足以适应其安全性要求。有学者将网络空间安全分为设备层安全、系统层安全、数据层安全、应用层安全。
笔者认为可以将这些安全要求概括为“可靠性”和“坚韧性”。可靠性(Reliability)是指“预期行为和结果保持一致的特性”,
综上,网络安全包括网络信息安全与网络系统安全,前者的基本要素是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正当性;后者的基本要素是保密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坚韧性。鉴于传统信息安全范式立法对数据和信息系统有了一定的保护,网络安全范式立法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美国的“关键基础设施”,欧盟的“基本服务运营者”,还是我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都是保护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