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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雷:热案、民众情感与民众法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1-24 21:27 点击:4639
【摘要】对当前互联网络广泛应用背景下的热点案件及其背后的理性,我们缺乏深入的研究。以晚近发生的李天一案作为观察对象,实证数据表明,此类热点案件主要体现在民众愤怒情感的集中表达,而民众的愤怒和他们认知或想象的司法不公紧密相关。民众的情感和认知存在非理性成份,一个表现就是热案中品行性证据的应用。并且,民众不但把品行性证据用于个人,而且用于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的判定,后果就是对司法公正的本能怀疑,并对司法活动形成压力。作为卢埃林讨论的民众法概念的演示,借助网络的传播和聚合作用,热案现象展示出的民众法更有力量,对我们的司法的冲击也更强,提示我们需要研究如何让民众更准确地感受司法公正,为一些从人们的情感和认知特征入手的对策提供了可能的思路。
【关键字】感受司法公正;热案情感;民众法;品行性证据;实证分析
【全文】
近年以来,一些社会反响极大的案件一再发生,从“我爸是李刚”[1]到最近宣判的“李天一案”[2]等,这些案件引起了强烈的舆论关注,产生了重大的社会效应。舆情反映了民众的 U 关切,并且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安定,政府对此已有充分的认识,由最高领导人担任组长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就是明证。但是,我们虽然关注舆情,对其背后的社会理性却缺乏令人满意的研究,尤其是较少法学意义上的关注。例如,一个为学者忽视的或者没有深入分析的问题是,在民意或民愤等简单、模糊的概括之外,舆情的具体内容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舆情?这些案件成为热案背后的社会理性和我们的法律和法律体系究竟有什么样的互动关系?
对热点案件(“热案”)的过程的一个初步观察显示,热案形成大致是这样一个过程: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发生后,鉴于案件事实的某些特征,民众对事件显示极大的热情,而司法机关的介入,也让其成为集中关注的对象,成为热案的“当事人”。民众关注司法机关的一举一动,司法机关的言行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热案的舆论走向,因而热案实际上是民众的感受和我们法律体系的交互作用的结果。
本文不关心这些案件的法条意义上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分析,作者关心的是热案这一特定现象,关注的是热案作为社会环境和我们的法律体系的相互作用的产物,对我们的现行法律体系究竟提出了什么样的提醒和挑战。热案是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还是成为社会正能量取决于我们对它的充分认识和合理的应对,而有效地应对这些热案,我们必须追问的是这些案件背后的理性。热案背后的社会推动因素和我们的现有法律、法律体系的互动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我们研究的一个空白点或薄弱之处;并且,从更广阔的视角而言,热案作为一个载体承载了网络时代的社会舆情与法律体系的互动,为我们的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观察新时期网络媒介和我们的法律体系互动的工具。
因而,本文以新近的热案——李天一案作为一个研究载体,分析讨论这些热案之所以成为热案的社会心理原因,透视或者说至少管窥当今社会心理和我们的法律体系相互作用这一话题。首先,本文通过对网络评论进行文本分析的方法,指出热案本质反映的是人们的愤怒的感情,并通过对热案背后社会情感的文本解构,以查明这些情感的具体起因。
其次,本文提出,热案形成的原因之一在于民众对“品行性”证据的应用,并且尤其关键的是民众鉴于某些司法机构的曾经的一些不当行为,对司法机关也适用品行性证据,本能的怀疑其公正性。本文对品行性证据的法理问题,及其背后的社会心理因素、理论进行分析、梳理,并指出在今天的网络时代,对人、对事进行品格化归类,是一种普遍现实,因而值得我们特别的关注。
最后,本文关注热案背后的民众情感集中显示出的民众对我们司法体系的信任问题。本文的证据显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认知、理解、感受的法律和真实的、司法和法典意义上的法或法律活动,常常有差异,而影响乃至决定民众感情、民众行为的往往不是法典上的法,而是他们感受到的、可能存在偏差的法或作为“法”的外化形象的司法机构的行动。因而,存在感受到的、“感性”的法和真实的法的张力。在今天的信息时代,借助网络的同步、同声作用,这种卢埃林曾经讨论的“民众法”显示出更强的冲击性。有关机构虽然认识到让民众感受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但缺乏必要的手段,对此,本文试图讨论可能的实践方法。
一、热案背后的情感:研究设计、观察结果与分析
近年来,认识到掌控网络舆论与网络观点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一些网络舆情分析工具开始出现,并呈现出一定的效用。比如,通过对社交网络的“帖子”进行分析,这类工具实现了对社会舆论与民众观点的部分测控;并且,一些分析工具不仅可以显示舆情的性质,而且可以粗略的测量舆情的量度,比如,如图一所示,以人们表达的有关词汇的频率作为人们情感的一个粗略衡量的话,在李天一案件发生后,以愤怒情感为例(图一的红色曲线),人们的情感表达强度迅速升高到大约16-17(单位),而日常没有“热案”发生时人们情感的表达强度大概是2-3(单位),即人们的情感强度增加了6-7倍,而图二显示出人们的负面情感多达近9成[3],这是很强烈的一种情感的集中表达。这样强烈的一种情感,及其背后的“负能量”,可能产生巨大的破坏力。
图一李天一案中的情感表达(时间轴)统计
(图略)
图二情感表达比率图
(图略)
重点实验室开发的搜索引擎“心情搜索”用“李天一”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返回的搜索结果,心情搜索引擎参见:http://xinqings.nlsde.buaa.edu.cn/2014-05-16。
但是,这些网络分析工具还只是对网络“舆情”的一种非常初步的测量,比如,上述的分析工具只是把舆情概括为正面或负面情感,或简单地概括为喜、怒、哀、乐的基本情绪,缺乏对网络事件具体内容及原因的深究。我们对以热案为代表的网络群体事件的关注不应仅停留在舆情的简单感知,而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那样,社交网络、微博和论坛已经把互联网变成一个重要的社会科学研究数据库,{1}为我们观察社会生活带来了根本性改变。{2}我们的研究完全可以在更广阔的层面或更细致的角度展开。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研究网络事件的民众、群体的情感表达的具体内容和原因。{3}有研究发现网络情感与网络下的现实行为存在真实的关联,{4}可以作为互联网线下行为的直接反应和预测。{5}并且,情感在人们的认知、动机、判断推理乃至行为中的重要角色日益被发现和重视。{6}
我国不断发生的热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映司法舆情良好的契机和工具,为此,我们不妨从定量和定性两个角度入手,查明以热案为代表的网络事件究竟是什么,到底为什么?具体而言,我们关心的是,热案集中的表现为网络上民众的热烈参与,那么热案在网络上究竟表现为什么内容?其次,我们试图分析,热案究竟因为什么原因形成?是什么原因引起了民众的热烈参与?对这些问题的一个初步分析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热案,了解网络上,乃至现实中发生的群体事件。
对此,首先,我们尝试对“热案”的载体之一——网络舆论进行文本分析。基本程序如下:我们选取“热案”的某一新闻报道作为分析对象,以每一个 ID (发表观点的人)作为本研究的分析单位,本研究对3个编码人,进行2个小时的培训,并进行讨论以获得编码共识。本文直接选取“网易网”的某一简短新闻报道下的读者评论作为研究分析对象,一是该简短的新闻极其简洁,没有明显的倾向性,较少直接影响或误导这些评论;另一方面选择某一新闻的评论,而不是选取某一论坛,比如天涯论坛的相关评论作为分析对象,是因为新闻背后的直接评论,随机性、客观性可能较好,可以避免某些论坛由于用户人群的特征性较为鲜明而本身可能具有的倾向性。网易网的该新闻后的评论数量多达2388条,与大多数新闻数十条、数百条的评论数量相比,显示出无可争议的“热”度。
其次,本文随机选取该项新闻后的200条评论,对评论内容进行探索性的初步文本内容分析,对200条评论中反复出现的主题进行归纳概括[4]。分析显示,初步取样的评论中,反复出现的主题主要有:对李天一等人的行为的愤怒;对李的行为认定为有罪;对李主张严厉惩罚;对司法机关的是否公平处理、公平对待有钱有势的李等人的担忧;对李家庭背景,过往恶劣品格的关注;对以上文本内容显示的主题进行分类编码处理,编码如下:感情负面为(1)、无感情表述为(0);感情愤怒为(1)、其它(0);认为有罪(1)、无罪(0);认为司法不公(1)、未涉及司法公平为(0);对李天一品格的认定,认为品格有问题(1)、未涉及品格(0);对李天一案为什么这样愤怒:有罪(1)、司法不公(2)、其它(3)。
初步的分析显示,热案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是民众愤怒情感的表达,民众在网络空间受到愤怒情感的影响而迅速聚集,最终引起热案的发生。网络上表达出来的愤怒可以作为热案的一个衡量指标,作为研究的应变量,而与愤怒情感发生直接相关的各因素可以作为本研究的自变量。通过对愤怒这一指标和其它相关指标的观察和测量,通过统计工具的处理,我们可以初步发现热案产生的原因。具体而言,本研究观察结果是二分类反应变量愤怒情感的发生,即是否愤怒,而研究目的是分析愤怒和相应的自变量,包括:是否有罪的判定、司法是否公平(李受到司法的优待)、李是否存在品格问题的关系。与类似二分类研究一样,本研究选用 logistic 回归分析。以 Y 表示二分类反应变量愤怒,表达有愤怒的情感统称为阳性结果(1),未有愤怒的情感表达为阴性结果(0),本研究的变量关联可以抽象为下列模型:
Y 愤怒= f{ J 公平,C 有罪,E 品格证据}其中,J 代表司法机构是否公平的观点,C 代表对李是否有罪的判定,而 E 代表在评论中对李的品格问题的认定。对本研究的研究对象分析后,获得数据如下:
表一愤怒情感文本分析数据
┌───────────────────────────────────┐
│司法公平 J 有罪认定 C │
│品行证据 E 愤怒情感 Y │
├───────────────────────────────────┤
│观察例数2338233823382338│
│阳性数538257140239│
│阴性数1800108121981999│
└───────────────────────────────────┘
利用初步编码,本文对2388条相关网络评论进行分析。收集的数据经编码处理后进行 logistic 回归分析。
表二逻辑斯蒂回归分析
┌────────────────┬─────────┬─────────┐
│ │系数 │P 值 │
├────────────────┼─────────┼─────────┤
│司法不公│.527 │0 │
├────────────────┼─────────┼─────────┤
│李有罪认定│.380 │.129 │
├────────────────┼─────────┼─────────┤
│品行性证据的采用│0.226 │0 │
├────────────────┼─────────┴─────────┤
│Pseudo R2 │0.02│
└────────────────┴───────────────────┘
分析显示,李天一事件发生后人们对案件的进程和相应的处理显示出了非常强烈的情感,在所有的评论中,有33%评论显示出了较强的情感,而这些情绪表达中,主要表达的是愤怒,比如用粗话骂人等。换言之,在这种热点案件中主要表达出来的网络中的主要情感是愤怒。这一结论和对热点事件主要是“民愤”的共识吻合。并且,相关性分析显示,愤怒和人们对李某的有罪认定,对司法不公的怀疑有显著的正相关性;而人们对李的过往行为表现的品格的判定和对其的有罪认定也存在正相关,即人们认定有罪并认为司法不公时,则表现出更多的愤怒的情感,而越多的人群认定李的品格有问题,则越多的人认定李有罪。因此,我们可以认定李天一案中,民众的关注主要表现为愤怒情感的集中表达,而增加民众的愤怒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对司法可能的不公的推定,对李天一有罪的认定,和品行性证据的适用。
虽然本文的数据取样并非随机选取,并且由于网络活跃群体和一般人群存在一定的差异,我们的分析结论或许不能直接推广到所有人群。但是由于网络群体本身数量的庞大(本研究中该简短新闻后的评论参与者就有6万多人次),我们可以确信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较好的外部效度,即我们可以认定我们的分析结论可以适用于相当一部分的民众。因此,在此后的分析中,我们不对一般民众和我们观察的这部分特定民众加以区分。
本研究中文本分析方法的一个优势在于,对某些我们关心的问题,在前述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展开进一步的定性分析,文本的内容对我们探索待研究问题的可能答案提供了相当的便利性。对人们的评论进行进一步文本分析显示,网络上人群的愤怒情感大概主要有如下原因引起:
首先,是对富、官二代犯罪现实的或想象中的不平等待遇的愤怒。文本分析显示,民众对不平等司法的关注非常集中,有23%涉及。不平等一直都是容易让人愤怒的原因之一,某种程度上,我国的社会背景可能使得对不平等,包括本文研究的、某种想象中的司法不平等更为反感。我国的现实是,上世纪以来,我国在较短的时间经历了从建国前非常的不平等到建国后相对的平等(虽然是建立在一种普遍的经济不富裕的情景上的),再到近30年的社会阶层分化,一种事实上的不那么平等的转变。大多数经济上不那么富裕的民众在品尝到平等的滋味之后,又开始面对新一轮的贫富分化,可是解放后的相对平等的经历、体验和预期已经使得人们尤其难接受新一轮的不平等。尤其是当这些不平等,很多是基于不那么光彩的手段而并不是完全的勤劳致富的时候[5]。就像曾经的相对公平的赛跑,大家都在同样的贫困线上起步,而现在一些人通过作弊而远远跑到了前面,后面的人看在眼里,面对这样的不公平,必然愤怒而骂娘,甚至可能会有进一步行动的诉求。回到我们的热案,许多民众希望看到李受到惩罚,这种实施惩罚的愿望,已经超出了个体的诉求,成为群体的声音。这种声音甚至强于对公正、公平的诉求,即公平惩罚罪犯的要求。比如有若干(16%)帖子提到对李的畸重的惩罚,人们明知某种对李某的惩罚可能过重,人们也不介意适用之。
其次,民众的愤怒的情感也多少与对犯罪本身的憎恶相关。文本内容分析显示——民众情感——不但要求严厉的惩罚,并且要求、希望尽快地惩罚犯罪者。犯罪学理论一般认为广泛的要求重刑的一个原因,是对犯罪受害本身的担忧与厌恶[6],这种厌恶与严刑诉求的背后是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那个受害人的恐惧。犯罪本身产生的直接冲击,以及我国文化传统上对“高衙内”一类为富不仁、欺压良善的人物形象的刻画引起的对这类人、这类案件的潜在仇恨使得人们下意识地愿意相信严厉惩罚可以减少犯罪。热案的重要内容是愤怒,愤怒作为一种常见的情感,心理——认知理论对文本分析得出的结论给予了很好的解释,有助于我们更多地了解热案。首先,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心理学理论中讨论的思维定势对认知和情感的影响。思维定势是一种持续的精神认知倾向,即人们感受到的对于特定事件发生可能性总是与另一事件相关。{7}比如,一提到毒品,总是让人联想到犯罪。一提到转基因,总是让人联想到食品安全。而特别相关的是,一提到官、富二代,总是让人联想到仗势欺人、游手好闲、不遵纪守法等公子哥形象。其实,这是一种思维的偷懒,是所谓的类型化归类,是“把人看扁了”。但是,实际上每个人在日常中可能都或多或少地乐意走一下捷径,偷一下懒,因而这不是一个孤立现象,而是一种群体或人群心理现实,是人群集体情感和我们这儿讨论的热案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由于人类的思维定势,即心理——认知的特定倾向,人们总是用这些定型化的思维方式和认知捷径来进行一些推理和判断,他们感受犯罪对自己和民众的危险性的感受不再是基于特定的事实,相反,一些不那么客观的因素,比如,媒体报道的强度与广泛程度,公众关注或讨论的强度与范围,事件的具体细节等常常不当地影响人们对危险、对案件的判断。我国的现实是“我爸是李刚”等类似案件中司法机关似乎不那么公平、公正的形象已经让人们形成了一定的思维定势,一旦发生具有某些相似特征的案件,人们想当然地就认为不过是“我爸是李刚”案的翻版,并不再去仔细地寻求事实真相,人们总是下意识地认为不公平存在。在这种思维定势下,那些不合时宜的不同观点甚至可能会被主动的忽略,被主动的压制。{8}这种经验证明的理性故障——有效性级联(availability cascade)——一种自我强化的对某事的集体确信或观点——可能是这类热点案件发酵壮大的背后理性之一。在这种思维定势下,某种观点被自我暗示、强化,乃至形成“有效性的错觉”{9}故而,人们广泛而普遍地认为李天一等有罪,并且希望迅速地对他们加以严厉惩罚。因而热案事件中,个人或民众对案件的事实的理解会被其想象中的“事实”和“法律”所误导。{10}
因而我们可以发现,热案背后的民众的强烈情感,或者说热案至少部分上和民众的心理认知特点有关。强烈的情感,尤其是恐惧和怨恨,尤其易于使人背离理性的分析和思考而求助于直观、本能性的反应,而这些反应经常是惩罚性的。{11}并且,这些认知错误,人们的这一心理特征对人们的影响并不局限于情感,而是进一步的影响人们的行为,比如法恩斯沃思(Farnsworth)发现哪怕协商更有利于个人利益最大化,仅仅因为诉讼双方不喜欢彼此,他们就会拒绝通过协商解决争端。{12}而愤怒等情感问题,会使得诉讼数量大为增加,{13}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让见多识广的法律人也惊奇的“一个鸡蛋引起的”、让两家人倾家荡产的17年诉讼案。{14}感情因素极大地决定了人们的司法行为,并且,如果把人们的司法行为,放在广义的情感对行为的影响的背景下,似乎更为显然而不证自明,多少故事与历史都是围绕着强烈的情感发生,今天的人们也不能例外,热案亦然。
二、情感与品行性证据
习惯上,法律总是和理性联系在一起,而情感似乎是狂野的力量,这些热案似乎验证了这一点。李天一案件发生后,民众的情感如大潮,如怒涛,似乎可以冲垮一切胆敢挑战民众感情的反对声音。此时,理性退后,情感优先,并且,由于案件引发的情感反应已经脱离了个人的范畴,而成为群体的甚至民众的情感,从而让一个个案变“热”,并成为我们不能忽视的现象。尤其是那些人们未必认识到的、潜藏于人们内心而又是非常强烈的情感,当这些情感因为人们的认知特点而产生偏差时,尤其值得我们关注。
勒庞曾对人类情感的非理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他看来与个体一样,人类群体在某些情景下可能表现出强烈的非理性,其破坏力甚至更为强烈。{15}当代心理学研究的视野下,感情相关的人类群体的不理性的具体例子随处可见。比如人们评估风险,倾向于基于个人的主要精神背景、精神经历、关联,对亲身感受到的较为生动的事件,可能会误认为更多的风险并要求更多的行动干涉,比如法律介入。广告是另外一个典型的例子,人们的行为广泛的、常规性的被广告影响,人们的决定不是基于理性的基础,相反,是基于广告的诱导性的表述,使得人们做出非理性的行为[7]。并且人们从心理层面会有选择的接受、承认某些证据而拒绝其他的证据。即使面临同样的证据,人们也会有不同的解读,常常得出明显不那么理性的结论。{16}正如诺奖得主卡纳曼指出的那样,人类思维中存在两套并行的思维体系,其中第一系统,主要运用联想和隐喻迅速、大体地勾画出现实世界的草图,触发相应的情感和认知,因而在多数情况下主宰人类思维、推理;第二系统可以实现精确的信念和理性的选择,但第二系统同时也是懒惰的、容易疲倦的(ego depletion),第二系统常常满足于第一系统提供给它的简单却不可靠的关于这个世界的描述,因而不自觉的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卡纳曼认为自动的第一系统才是人类思维的主角,换言之,未经仔细分析的、非理性似乎是常态,或至少多于我们想当然的自信。因而,似乎人类常常表现出来的非理性植根于人的思维体系,难以避免。{17}
卡纳曼的研究结论和我们的日常经验是吻合的,比如对弈,运子如飞较常见,而长考,哪怕规则允许,也是少数状态。同样的,我们的日常中的大部分的推理和结论,和由此引发的情感和行为,就是这样的基于一种非最佳的心理过程的产物,可能并没有经过深层的理性思考。换言之,民众会基于其现有的心理、文化背景对媒体呈现给我们的哪怕是同样的事实得出未必相同的结论,而我们的心理运行规律又使得我们可能不自觉地犯下错误。
具体而言,热案案件中,一个最凸显的特征或法律问题是民众情感支配下的“品行证据”的使用。虽然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品行证据(character evidence)”这一规定,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品行证据是一个重要的证据法概念,其基本的理性是案件判决要基于案件本身事实,不是取决于当事人的品行特征。{18}不能用一个人的品行,比如素常的暴力行为,作为其将来的某一特定行为,例如,在某年某月某日杀人的预测和证据。{19}
与我国对品行性证据的忽视不同,在美国的证据法中品行性证据的应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项广为接受的原则。{20}在此我们结合美国联邦证据法规定对其做一简单说明。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规定如下:{21}
(a)品行性证据
(1)关于一个人具有的品行或品行特征的证据,如果用来证明,在某一特定的事件中该人的行为符合其前述品行特征,则不被采用。
………
(b)犯罪,违法和其它行动作为证据
………
(2)如果该证据的提出具有其它目的,其提出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存在动机、机会、意图、准备行为、存在计划、具有知识、身份,或不存在错误,不存在事故等,则该证据可以被采用。此时,如果被告提出要求,检察官必须:
(A)对于检察官意图在审判过程中提出的证据,提供关于该证据的一般性质的适当通知,
(B)该通知必须在开庭前提出或者在法官允许的情况下当庭提出。
最初,“品行”指的是个人特征的集合,{22}或实际的道德或心理倾向,以及起源于其个人特质并或多或少持续存在的个人心理品质,如某人具有某种倾向性,比如诚实、暴力、粗心等特征。{23}在民事案件中,品格特征类的证据如果用于证明该人倾向于以该种方式行为,则不能被法院采信。原告不能举证被告是一个一贯的粗心大意的司机来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当天被告具有粗心的过失。因为虽然被告一贯粗心大意,出事那天存在粗心大意的心理状态可能性也会较大,但是并不是必然的在那天有粗心大意的过失并导致事故。刑事案件亦然。刑事案件中检察起诉一方提出的被告的品格类证据如果用于证明该人倾向于以该种方式行为,除非在特定的例外情况下,也一般不能被采用[8]。
品行性证据的应用本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品行进行类型化归类,如果犯罪嫌疑人由于曾经的行为而归于某一类人,比如,曾经是小偷,那么他曾经是小偷的过往经历会被作为证据支持其又犯盗窃罪的结论。曾经是强奸犯,那么他这次很可能又做了强奸行为。比如,某人经常粗心大意,那么这次在案件中他很可能又做了符合其粗心大意特征的过失行为。所以,对一个人的判断不再基于特定事件的特定事实,而是简化论式的基于该个人的曾经的表现出来的品格特质。
虽然法律禁止其广泛的使用,但鉴于其可能的效果,在存在陪审团的法庭上,律师们从来没有停止尝试使用这类证据。各种各样的法庭技巧中,很有效的技巧之一就是抛出各种品行“证据”,讲述一个被害人无辜、善良,而被告人的冷血和凶残的故事。这种刻画,求诸于陪审团的同情或愤怒,一旦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反对或排除,常能产生良好的效果。也就是说,未受过法律训练的普通民众陪审员非常乐于用品行性证据作推论,而这种推论在法庭上可能会导致误判,杀伤力惊人。
值得警惕的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热案及伴随的沸腾的舆论也由于同样的品行性证据的使用,作用于民众这一“陪审团”,而可能产生类似的社会效果。我国的现实是,我们的庭审活动可能没有陪审团参加的审判那样戏剧化,“煽情”可能并不是那么有效,但我们的问题是在法庭之外,我们的传媒和我们的文化,可能扮演像那些律师一样的角色,常常可能塑造一些类型化的犯罪嫌疑人,而这些被塑造并异化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激起强烈的民众的情感,受到民众的情感审判。
我国证据法没有品行证据的规定,但是并不是说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品行证据的相关问题。在侦查阶段,有无前科这一品行特征是排查、判断某人是否有嫌疑的因素之一。在侦查阶段这种对“前科”——某人有某种特征的考虑,似乎问题并不大,因为毕竟在侦查阶段,有无前科并不作为证据使用,只是进一步侦查的线索。在诉讼过程中,与美国的对抗制的制度不同,我国的诉讼制度设计,由法官最终决定证据的适用性,相对可以较好地排除此类信息作为证据的应用。但是在法庭之外,在社会舆论中,尤其是网络空间里,没有对方律师的有效反对,没有法官的把关,“品行性”证据的应用就成为了常见的事实。网民和我们的民众类似于西方的陪审团,但西方国家陪审团犯的错,可以由其证据法的明确规定加以避免。我们并没有类似的明确法律,我们的民众“陪审团”犯以上的错误,也就不难理解了。因而,一系列热案及其背后的广泛的社会关注的现实,如果采用证据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具有使用品行性证据、“感情压倒理智”的错误的嫌疑。
具体而言,在李天一案中民众(舆论)可以看作是疾恶如仇的“陪审团”;李的“恶少”、“小霸王”的形象深入人心。从证据法的角度进行分析,李的这一形象显然是品格、倾向性证据;民众不但认为“恶少”就应该受到惩罚,并且非常乐于见到其受到惩罚;没有法官来告诫“陪审团”过去的恶行这一类“品行性证据”不得采用,或即使有人来提醒,民众也可能更愿意对这种提醒不予理会;民众采用“品行证据”,在公安机关收集充分的证据、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法官判决李有罪之前就判决、推论李有罪。
本文在此关注的重心并不是李有罪无罪,有罪无罪在我们的分析中并无结论,也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关注的是民众的这种用品行性证据定罪后的非理性,民众在类似案件中或群体事件中非常易于自觉不自觉地进行一种“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式的推论,{24}并且这种非理性可以形成一种反馈机制,可以越来越壮大,最终可能形成对司法机关强烈的压力,乃至于可能裹挟、异常地推动我们的司法。对热案的观察提示,民众不仅把品行性证据用于对特定个人的评判,而且,民众把品行性证据用于评判我们的司法机构。我们在前文提到,热案的发展过程中,司法机关一旦介入,就成为热案的重要组成,成为了热案的“当事人”。我们的数据不能告诉我们民众的愤怒多大比率是由于对个人嫌疑人李天一等人的愤怒,多少比率是由于对可能的司法机关司法不公的怀疑和认定,但我们的数据显示,民众关注司法机关的行动,并且民众直接了当地怀疑甚至认定司法不公的存在。本研究的数据虽然没有直接显示民众对司法机关也应用品行性证据,进而推定司法机关犯了司法不公的“罪”,但文本分析的数据确实提供了间接的证据。如在前述李天一案中,证据显示在司法机关没有太多行动前,许多民众就近乎直觉地断定司法机关会不公平的、优待一个有权有势父母的李天一。这时,民众的证据显然不是来自于尚未做出判决的本案,而是来自于对司法机关此前在类似条件下的看似较为持续的类似行为,即司法机关的“品行”。因而实际上民众对司法机关也“用某些司法机关的曾经的不公正”证明特定案件中司法机关“倾向于以该种方式(不公正地)行事”,对司法机关进行简单化地评判和推定。实际上,如果不是对司法机关应用了“品行证据”,很难解释本文收集的数据中有那么多的对司法不公的质疑。
或许这才是热案和热案中民众应用品行性证据最值得让人忧虑的地方,因为它直接反映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甚至进一步促进了司法机关权威的低落。热案中,民众本能地怀疑司法机关的判决和司法活动。无论判决事实上是否公正,只要该判决和民众心中希望的结果不同,就免不了司法不公的指责。民众紧盯着司法机关的行为,不认同任何不符合他们情感和意愿的结论。北京法院在乎民众反应的新闻就是一个从侧面证明的例子。因而应用品行性证据,这种民众很自然的心理现象,实际上已经直接的施压于司法活动。我们知道,应用品行性证据可能是“不靠谱”的,可如果不迎合这种不太靠谱的推理,结果就是对司法公正的进一步质疑,进一步降低司法机关的权威,民众会有“果不其然,他果然受到优待,肯定有人又受贿了”等等诸如此类的推断。因而,对热案和热案中发生品行性证据的应用,我们更值得忧虑的是其表现出来的对本来就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和对司法权威的进一步损害。
三、法律与情感,热案下的压力
民众的认知误差以及伴生的社会情感可能会产生未必十分理性的舆论、舆情。比如,李天一案中,认定有罪,要求重判、快判是一边倒的舆论诉求,并对我们的司法系统可能形成相应的压力。有证据表明,这些压力似乎并非无关轻重的,法官们不但确实感受到这些压力,并且也在乎这些压力[9]。一个疑问就是,在强烈的社会舆论、情感压力下,至少是在案件事实有些模糊、法律规定的界限不那么确定时,我们的法官是否会因为“压力山大”而循“情”枉法。
法官受大众的影响、迎合大众的情感和偏好而做出判决多有佐证。弗里德曼(Barry Friedman)的民众情感和观念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的著名论断如果在其做出时略显武断的话,近来越来越多的研究正不断给这一论断提供注脚。{25}比如马奎尔和史汀生(McGuire and Stimson)的研究发现公众观点对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有力(a powerful influence)的影响。{26}通过对超过五千多例的个案统计分析,爱泼斯坦等人发现法院判决意见对民众民意和情感有明显的回应和迎合,他们的研究进一步支持了弗里德曼的论断。{27}法官对民众情感的迎合不难理解,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法官会寻求个人的职业发展,寻求增加个人的名望和影响力。而做到这一切,需要在自己的工作中表现出色,{28}比如判决书上优秀的说理和写作,因而法官当然会在意别人对自己的判决的评价,无论是在法律人社区和普通民众中的声誉,不希望自己的判决成为千夫所指的恶例。因而,如果法官的判决和民众的期望相抵触时,法官恐怕不无压力,或者说有动力顺应民意或舆论。
我国的实践中,我国法官屈服于压力而改变其司法决定的并非鲜见。广受诟病的当然是我国法官的独立性的缺乏,法官会屈服于各种来自于“上面”的压力以及与法官的个人发展直接“挂钩”的各种成文不成文制度的压力。上海法官罗卫平因各种压力而抑郁乃至于试图自杀的案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了解这种压力的个案例证,但他面临的情形绝对不是个例。{29}比如,一种压力可能来自于法官对当事人上访可能的恐惧。因为一旦有人上访,主审法官可能就会面临各种内部制度的追责。再比如,法官由于惧怕一方当事人的上访,在处理个人和某些集体、单位之间的诉讼时,为了避免个人的上访,可能会有意地对个人当事人进行倾斜。因为单位、集体当事人一般不会上访,而个人当事人上访的可能性较大。上访虽然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救济途径的效率可能不高,而法院对上访案件却是极其敏感的[10]。
再比如,在精神病司法鉴定过程中,如果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时,法官可能由于面临的压力较大,而积极主动地要求司法鉴定专家的介入,因为司法鉴定人员的介入、法庭作证等可以吸引注意力,其鉴定结论可以作为依据,作为掩护和挡箭牌,从而分担法官的压力。{30}而同样是司法鉴定程序,由于鉴定的资金来自于政府拨款,与法院的经济预算相关,法官可能仅仅因为维持单位预算的经济压力的考虑而决定拒绝开启鉴定程序,这种情况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明显。{30}此外,审委会的设计也未尝没有压力共享的考虑,可以把对判决的压力由个人的肩头转向抗压性更强的集体或组织。
“外压”之外,还有“内压”,法官可能还有自身情感的压力。事实上,即使是在法律体系中处于相对超然地位的法官也逃脱不了情感的羁绊,不可避免地受到自己的情感的压力。传统上,法官被要求完全不受感情的影响。霍布斯法官曾经说,理想的法官应该是无畏、无恨、无爱,并且没有同情。{31}沃泽尔(Karl Wurzel)更进一步宣称摒除情感是西方法学的基石。{32}但现实中,却完全不是这么一回事,即使倍受尊敬的美国最高法院高高在上的大法官们也难以免俗。卡多佐曾经承认法官不可避免地受社会情感和潮流的影响和冲击。{33}布什诉戈尔的世纪大案中,如果说保守派的大法官斯卡利亚大发雷霆做出很感情化的判决还不太让人意外的话,广受尊敬的、工作之外一如隐士一般的苏特大法官在判决当日黯然流泪而去的景象足以让人印象深刻,而意见相左的大法官们的工作人员、也即事实上的许多法律判决书的重要参与撰写者们因为支持布什或支持戈尔、因为该案的判决“出手”老拳相向的消息更是让人惊奇。{34}斯卡利亚甚至承认,他只关心布什胜选这一结果,而不关心佛州选民到底选了谁,连一向立场较中立、温和的奥康纳大法官也多有失态的言论。{34}所谓法官在判案中完全不受感情的影响,恐怕只是一个童话。感情之外,还有良心的压力,法官罗卫平曾经为收取两百元的红包而惴惴不安的自述恐怕会让许多人产生共鸣。{35}此外,多种实证研究也显示即使法官也常常囿于认知和情感的支配。{36}
因而,面对情感,面对来自外来的、内生的各种压力,法官也很难是超然的,如何减轻压力,包括热案这一类的案件巨大的舆论的压力,从而能够更关注案件本身的是非,是必须考虑的事情。
相对而言,由于陪审团制度的存在,美国的法官面临的社会外部压力可能要小一些,美国的陪审制度的一种功能在于把社会压力分配到近似匿名的陪审员身上。被封闭的陪审团被隔离了外界的压力,陪审之后,陪审员更是只需拍拍屁股走人。而对法官来说,事实的认定,乃至有罪无罪的认定都可能不是直接的来自于法官的判决,而是来自于陪审团的决定,法官因而得以部分的维持一些超然的形象,而陪审员来自于普罗大众,并非公众人物,因而较少面对、顾及后续的社会压力与拷问。因而,美国的陪审制度,先不论其各种其它的优缺点,至少在分担法官的社会压力上是一种有效的设计。
我国没有类似的陪审制度,无人直接分担法官的压力,但对个体法官而言,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在审判热案这类影响较大的案件时可能是一种分担压力的有效机制。审判委员会的介入意味着更资深、权威的法官的介入,更像是法院的一种集体决定。那么压在个体法官的压力可以预计会减少。{37}另外一种可能的办法就是尽量的、更充分的司法公开。比如庭审的公开,或至少是判决书的公开。一般案例之外,即使是相对隐私性的案例,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判决书部分公开的制度,把判决书公开,但把部分敏感文字遮掩起来,类似“此处隐去若干字”等。因为公开哪怕只是部分的文书,也有澄清疑虑、获得社会理解的效力。判决书的力量,部分来自法律,也来自逻辑和理性的推理,判决书的更充分的公布,即使不能以情感人,直接影响民众的情感,至少也可以以理服人。作为民众的一员,法官在判决书中的推理,至少能代表部分民众的理性。我们在文本分析中发现,即使是热案发生后的群情激昂的群体中也存在不同的,相对冷静、理性的声音。庭审或判决书的公开有利于更多理性声音的出现。这些理性的声音,经由时间的检验,必然会发展壮大。而我国已经有过相应的实践,重大案件,例如薄熙来案件的公开审理,虽然公开可能不彻底,但仍然起到了一定的社会心理平抚作用,对不公审判的怀疑要弱化,至少比非公开宣判的效果要好。
四、民众法,感受司法公正
但顶住热案的舆论压力,不讨好、迎合舆论意味着会让民众从情感上更抵触司法机构,怀疑司法公正,从而进一步损及司法机关的权威。霍姆斯曾经言道,“一个视觉形象究竟象征什么,取决于目睹这一形象的人心”[11]。对于我们的法律,霍姆斯这一论断背后的道理同样适用。热案现象表明人们在特定的社会心理背景的影响下,对法的认识和理解可能存在偏差,而如何让民众感受司法公正就变成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没有什么比民众认为法律是什么更重要的了,没有什么比民众认为法律应该是什么更重要了”。{38}热案背后民众和我们司法的互动与卢埃林曾经论述的民众法(folk-law)多有吻合。{38}卢埃林讨论的民众法不同于我国有些学者讨论的民间法概念,而是具有民众想象、感受到的法律的意味。换言之,所谓“老百姓心中有杆秤”,卢埃林指出民众心中也有他们感受到的、想象的、“自以为是”的法。卢埃林认为人们常用自己认定、想象的道德来衡量法律,认为道德规定如此,法律就应跟随之。{38}法的核心部分,是法官的行为。除此之外,法的重要成份就是人们对法的看法和观点。{38}
在网络时代,卢埃林讨论过的民众法借助网络的便捷、聚合和放大效果对民众情感的推动力量,又鲜活起来,获得了强大生命力,李天一案为代表的热案现象就是民众观点、对法的认识和感受的一个集中表达。遵从卢埃林的逻辑,我们的法官的行为或者司法机关的行为,无疑是法的核心,热案现象对此做出了验证,证据显示确实是司法机关的行为,尤其是法官的判决在直接左右热案这一现象的发展,而民众的看法和观点(包括由此引起的情感)构成热案的重要成分和内容。
但稍有不同的是,热案暗含的问题并不完全是卢埃林讨论的“纸上规则(paper rule)”和“现实规则(real rule)”的差异的问题,热案暗含的问题更多地表现为“纸上规则”与民众感受到的法律或规则(law as experienced)的偏差的问题。热案的问题不完全在于“纸上规则”如何在生活中运行而变成现实规则和法律,而是在于“纸上规则”如何让人们感受它的正义和正当性从而不再类型化地、简单化地怀疑法,怀疑司法公正。
从热案网络事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民众感受到的、或他们想象的法,与现实的真实存在于法典或法庭上的法是存在偏差的。比如,人们会先入为主地、想当然地怀疑司法的公正。而且,在日常中,在热案等群体事件中,对人们影响最大的反而无关现实的、法典上的法,而是人们感受到的、想象的法。而影响人们对法的感受的,最重要和直观的因素恰恰是人们的情感(本研究中的愤怒的感情)。
而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感情无处、无时不在,并且情感是行动的重要缘由或缘由之一。{39}某些事件通过情感等内化成为行动的原因,并促成行动来满足人们的想象和推理,{40}人们在选择行动方案或替代方案时,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寻求情感因素作为行为的支撑,因而情感某种程度上左右着人们的行为。{41}而众多的实践也证明感情极大的影响着人们的司法行为[12]。民众的情感,受刺激于社会事件而初步形成,又受限于心理特质并与我们的社会热点互相作用、激荡而形成各种热案。我们不能完全操纵我们的情感,但是我们可以理解它,可以通过更适宜的社会、法律信息的表达,尤其是更符合心理认知规律的表达,让我们的法律、政策的表达更准确、适当,从而让民众更有效地感受法律的公正。
尤其是当民众并不总是理性的时候。比如,部分网民可能自以为自己掌握了事实、了解了法律,可能会无节制地表达自己的愤怒和情感,批评、审判人物。人们易于依赖凸显出来的、易于获得的、有时似是而非的证据作出推论和判断。这是民众、乃至人类心理活动的常见现象和规律。如果商业行为,私人团体可以求助于感情诉求而有效地传达信息,达到各种目的,或许政府、法律也可以求诸于情感诉求,或至少是借力于情感诉求而不是单纯的人类理性,实现我们的政策、法律目的。
基于其开创性的研究,卡纳曼认识到由于民众各种认知偏差、心理谬误造成的对法律文件可能的误读,他主张改善法律文书的表达,以增强对法律的理解,从而减少感受到的法与现实的法的差异[13]。桑斯坦等法律学者则敏感地认识到卡纳曼等人的研究的意义,试图寻求其更广泛的可能应用。针对民众的情感或心理特征一种可能的法律政策性应用就是所谓的轻触式规制。{42}具体而言,针对民众的非理性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轻微推动式(nudge)”地改变民众的认知或情感,实现特定的立法目的。比如,把健康的行为方式的选项放在显眼的、易于施行的位置而尽量地使不健康的选择难以轻易地获得,这样一种简单的设计就可能起到较好地促进民众健康行为的公共政策目标。其它一些轻触式管制比如,要求在食物上标注红、黄、绿标志,显示不同的健康效果,规定退休社保基金的特定缺省管理方式,要求互联网上的必须隐私泄露提醒等都是常见例子。通过有意识地改变人们的认知,这种轻触式法律政策常常不是求诸于人们的理性的计算和衡量并做出决定,相反,正是利用人们行为的不够理性或者说惰性和情感冲动来推行法律和政策目标。这儿,一种选择看上去更好常仅仅因为更容易而已。某种程度上,这种方法是一种对人们的情感和认知特点的利用,和那些利用人们的情感牟利的行为在性质上并无不同,不同的只是寻求的是一种正当的法律政策目的。而应对人们的一些非理性,或许最有效的途径正是这样对症下药,从情感和认知层面来着手解决问题,如果可以起到改善民众对法律信息的接受、改善民众对法律的观感的效果,那么其价值是显然的。
对于需要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和让民众感受到司法公正,司法机关本身和中央都有清醒认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称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履新院长一职时也特别提到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43}但如何让民众感受到公平却未见有明确表述,因而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桑斯坦等人概括的针对民众的心理行为特征而进行的微调式管制,无疑是一种可能的方向。如果加以简单概括的话,这类方法强调的是为民众的行为创造便利的心理、情感条件。同样的,在我国的现实环境下理解民众的认知和情感产生的特点,对应地设计、表述我们的法和法律行为,预计同样可以起到良好的效果。并且,我们还需要分析法律与民众情感之间关联的更深层次的语境。我们的法律,好和坏,都是建立在一个具体的社会背景之下的,本文讨论的是这种社会心理的背景。我们的法律,被理解、被执行,也都需要背景的清晰呈现。和常规意义上的、诸多的社会背景区别而又联系着的,是我们民众的、群体的心理背景。他们的情感和喜怒哀乐,他们的平凡的、爱憎分明的但又可能犯各种错误的心智,是我们的广义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成分,在今天的网络环境下,也成为一个我们必须直面面对的问题。
五、总结
一个世纪前,鉴于广播给社会带来的变革,电器工业的奠基人之一特斯拉(Nikola Tesla)言道:“整个地球变成了一个大脑,人们可以同时发声,做出反应。”{44}网络热案,亦复类似,人们借助网络发出的声音巨大,迅捷,不容忽视。网络带来的改变是如此之大,不但潜在地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并且可能直接地改变法律。比如,在美国,类似的故事也在发生,类似热案一样的群体发声,已经成功地阻击了两部势在必得的法案的通过,看似散乱的、未经组织的网络群体让几乎无往不利的某院外游说集团及其背后的娱乐工业也不得不铩羽而归[14]。具有世界上最大数量网民的我国网络已经催生出了具有我国特点的热案和群体事件,而热案背后的动力、情感和法律的纠缠也日益凸显于我们的面前。
现有的证据显示,热案中凸显的民众法现象,这一活在民众心中的法作为法的重要成分,对建立对司法公正的观感和对司法体系的信任问题关系重大。这些热案及其背后的强烈社会情感犹如不期而至的洪水,虽然可能不会冲垮我们的司法堤坝,却可能反复地冲击民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与观感,消减我们已经相对低落的司法权威。
民众对司法和法律的认识也受到情感的极大影响,这是热案提供给我们的一个重要经验。证据显示,感情和理性是不可分割的。{45}人们的选择和决策都大多离不开感情的导引,{46}情感是人们做出决定的关键因素。{47}但热案背后的民众情感,并不是与我们的法律体系天然对立的,相反,热案是民众朴素情感集中反应的产物,是社会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对我们的法典法、正式法起着提醒、参照作用,因而是与我们的法典法、正式法相辅相成的。
提高司法权威,需要寻找有效的方式和方法让民众真切感受到司法公正是热案给予我们的另一个重要提示。民众法、民众的情感,有时可能是有失偏颇的,这与我们人类个体,尤其是作为群体的认知偏差、心理特征紧密相关。幸而,这些偏差和失误是有迹可寻的,可以被我们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并加以利用。所谓的微调式治理,就是这样一种有效的尝试。有效的微调式治理,合理的利用民众的群体心理特征,可以举重若轻,低投入、高产出的实现经济司法的效果。微调式治理提示我们,面对不断涌现的热案,面对民众的强烈的情感,我们可以开展研究,有所作为。
【作者简介】
赵雷(1974—),汉族,山东宁阳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注释】
[1]2010年10月16日晚,在河北大学新区超市前,一牌照为冀 FWE420的黑色轿车,将两名女生撞出数米远。肇事者李启铭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2011年1月30日,李启铭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此后,这句话成为网友们嘲讽跋扈“官二代”的流行语。
[2]2013年2月19日日,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2013年3月7日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被依法批捕,7月8日被提起公诉。2013年8月2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9月26日宣判,以强奸罪判处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2013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二审维持原判。因李天一父亲是名人,由此在网络上引起网民对案件处理的热议。
[3]图一、图二来源于应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软件开发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开发的搜索引擎“心情搜索”用“李天一”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返回的搜索结果,心情搜索引擎参见:http://xinqings.nlsde.buaa.edu.cn/2014-05-16。
[4]本文从网易(www.163.com)选取新闻“李天一涉嫌强奸罪已被检察机关批捕”,该新闻内容简洁,有较高的评论数。该新闻及评论参见 http://news.163.com/13/0307/17/8PCMJ38P0001124J.html, 2014-03-07/2014-03-25.
[5]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的所谓“仇富”现象特别突出,原因或许在于西方国家的残酷的原始财富积累发生时间较早,发生在几百年前,对普通民众的冲击已经淡化,而我国的现存的贫富分化发生在晚近时期,其冲击正在发生,民众感受强烈,并且各种分化常与各种腐败现象相关,热案和这些所谓“仇富”现象或许具有相同的社会心理根源。
[6]比如,在我国最近发生的恐怖袭击案件后,对“两少一宽”政策的批评和警察出警武力的强化都反映了这种倾向。类似的还有911恐怖袭击以后,美国社会对刑讯逼供容忍度的增加。
[7]一项研究发现某贷款文件右下角的一个微笑的、吸引人的女性图片对男性贷款人的吸引接受该贷款合同的效果和降低20%贷款利率的效果大致相同。See Marianne Bertrand et al., What’s Advertising Content Worth? Evidence from a Consumer Credit Marketing Field Experiment, 125 Q. J. ECON.263,280-296(2010).
[8]品行性证据不可以使用的规定限于用来证明该人在特定案件中按照其品格行事,如果品行性证据的应用不是基于上述目的,则有可能被采信。参见 Fed. R. Evid.404。
[9]最近有新闻报道提到北京市高级法院宣称民众对李天一案满意,这一报道从侧面验证了法院、法官在这些热案时感受到的、面临的压力。参见张晶:北京市高院:《李某某案判决受网民认可》,http://ent.163.com/14/0527/18/9T98JR8K00031H2L.html, 2014-05-27/2014-06-09.
[10]我国法官的行为模式和西方法官的行为模式形成有趣的对比,比如 Forinworth 教授提到,绑匪在银行劫持、伤害人质,受害人对银行的索赔一类案件中,美国法官考虑的是如何避免将来类似的劫持案件的发生,因而大多判银行而不是个人赢得诉讼,参见 Ward Farnsworth ,The Legal Analyst: A Toolkit for Thinking about the Law.3-12(Chicago 2007).
[11]正如霍姆斯所言,对同样的法律不同的人的理解可以大相径庭,而法律只有被人所正确理解,才能更好地实现其本来的意涵。参见苏力:《法律书评》(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比如前述让人拍案惊奇的17年诉讼为一个鸡蛋的例子。再比如 Farnsworth 的研究也验证了当事人情感对纠纷解决的影响,See Ward Farnsworth, The Economics of Enmity, 69 U. Chi. L. Rev.〔J〕.211,213-15(2002).
[13]这儿的表达,宜作广义理解,即易于为人所感受、接受的表述方式。参见 Cass R. Sunstein, Nudges.gov: Behavioral Economics and Regulation〔C〕.4-5(February 16,2013). Forthcoming, Oxford Handbook of Behavioral Economics and the Law (Eyal Zamir and Doron Teichman eds.). Available at SSRN: http://ssrn.com/abstract =2220022.
[14]两部拟议中的美国联邦法律草案分别为“Stop Online Piracy Act”(SOPA)和“Protect IP Act ”(PIPA),两部法律草案通过后,可能具有减少网络上的免费多媒体内容,如音乐、视频内容的效果,因而受到网民的广泛地、自发地、强烈抵制,这一事件或许是世界范围内第一次以网络为主要载体、网民自发的行动影响立法的网络“群体事件”。See Jenna Wortham, (2012-01-19).“Public outcry over antipiracy bills began as grassroots grumbling”. New York Times. accessed 20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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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中新社.最高法新任院长周强:努力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N〕.中新社,http://news.qq.com/a/20130317/001286.htm, 2014-03-07/2014-06-09.
{44}See Tim Wu, The Master Switch: The Rise and Fall of Information Empires〔M〕. Reprint, 5-6.(New York: Vintage, 2011).
{45}See, e.g. Peter Ferony, Note, Constitutional Law—From Goblins to Graveyards: The Problem of Paternalism in Compelled Perception, 35 W. N EW E NG. L. R EV.〔J〕.205,226(2013).
{46}See, e.g., Terry A. Maroney, Essay, The Persistent Cultural Script of Judicial Dispassion, 99 C ALIF. L. R EV.〔J〕.629,642(2011).
{47}Ellen P. Goodman, Visual Gut Punch: Persuasion, Emotion, and the Constitutional Meaning of Graphic Disclosure, 99 C ORNELL L. R EV.〔J〕.513,516-17(2014).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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