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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理”系列论坛(114)
钟鸣 发布时间:2014-06-05 19:15  点击:4303

主    题: “冷冻胚胎”的法律困境

主 持 人:丰 霏  侯学宾

时    间:2014年6月19日(周四)下午1:30

地    点:匡亚明楼279

主办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背景材料:

    案例一:江苏的沈先生和刘女士多年未能生育,于是他们到南京鼓楼医院就诊,准备做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医院定于2013年3月25日,将已完成体外受精的胚胎移植入刘女士的子宫,但是在3月20日,夫妇俩突遭车祸,双双殒命。沈先生和刘女士都是独生子女,双方父母均已年过半百,四个失独老人在悲痛之余想起了在鼓楼医院冷冻的4枚冷冻胚胎。沈家夫妇使用诉讼策略,将亲家告上法院。而他们的目的,是让医院作为第三人一起上庭,将儿子儿媳存在医院的冷冻胚胎交给他们监管处置。宜兴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此案中沈先生与刘女士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夫妻两人对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因此,法院驳回了沈家老夫妇的诉讼请求。法院宣判后,原告方当即表示要上诉。

    案例二:张某和代某都是大龄青年,于2009年相识三个月后便在双方父母的要求下登记结婚。张某婚后发现妻子生育有困难,于是两人决定采用“试管婴儿”技术。经过前期复杂的准备工作,在2011年年底完成体外受精的胚胎培育,夫妻双方与生殖中心达成协议同意对剩余的胚胎进行冷冻。首次植入胚胎以失败告终,最后只能启用冷冻中的备用胚胎,进行第二次尝试。在此期间,丈夫张某以性格不合致使感情破裂为由向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2年3月份,经调解无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但是裁判生效后,代某多次向法官表达自己的心声:“我还想移植,我还想做个妈妈。”那么,冷冻胚胎应当如何处理?代某离婚后是否有权自行对冷冻胚胎进行移植以圆自己的“母亲梦”?依据代某和张某与某生殖中心的协议,如果没有原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移植手术将不能进行。这是依据协议内容对冷冻胚胎的处理方式,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决定的冷冻胚胎“所有权”归属进行规定。主审法官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生育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可得以实现。
 

要求:

    请根据以上材料凝练出核心问题进行分析,要求问题明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

 

参考信息: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宣判 胚胎不能被继承,http://legal.people.com.cn/n/2014/0519/c42510-25032506.html

首例冷冻胚胎案一审败诉 “无法”继承谁之过,http://www.takefoto.cn/viewnews-78995.html

不孕夫妻离婚,“冷冻胚胎”归谁,http://baobao.sohu.com/20120503/n3422255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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