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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山城区检察院适用新规纠正人体损伤程度错误鉴定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4-07 23:39  点击:1954

    因债务纠纷发生冲突,将他人打成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之损伤构成轻伤。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依据修改后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害人的损伤构不成轻伤。近日,该院建议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

  两年前,卢某分别从朋友韩磊、张国庆等人手中借了2万元用于经商,约定一年之内还款。然而,一年之后,卢某总是以各种理由为托辞,迟迟不归还借款。

  2013年6月15日,韩磊、张国庆相约到卢某家要债。当日,卢某家仅有其妻子陈某在家。因言语不和,陈某与韩磊、张国庆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张国庆一怒之下,打了陈某两记耳光。陈某顿感左耳嗡嗡响、疼痛,随即拨打110报案。

  当日,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立案侦查。7月24日,经公安技术鉴定,陈某左耳损伤为外伤性新鲜鼓膜穿孔,已构成轻伤。12月1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韩磊和张国庆移送山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山城区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审查后认为,2013年6月16日陈某入院被诊断为左耳外伤性新鲜鼓膜穿孔,7月5日出院。7月24日,有关专家 对陈某左耳损伤情况进行会诊,得出陈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已痊愈的结论。依据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陈某的伤势于6周内 痊愈,属轻微伤。

  承办检察官的意见,也得到了该院技术科法医的肯定。经过研究,该院将此案退回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补充侦查,重新对陈某伤情作出鉴定。经重新鉴定认为,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陈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山城区检察院遂建议该局撤销案件。3月31日,该局撤销了该案。

  检察官说法

  鹤壁市山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李颖认为,2014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正式执行。该鉴定标准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是否构成轻伤应视愈合时间判断,6周不能自行愈合属于轻伤二级,6周能自行愈合属于轻微伤。

  司法部《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 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标准鉴定,但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陈某的伤势于6周内痊愈,虽然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陈某之损伤属于轻伤的范围,但依据新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却 属轻微伤。根据司法部的通知,应认定为轻微伤。由于该案在审查起诉环节,属尚未审判案件。因此,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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