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动态 > 阅读正文
法治动态|INFORMATION
深圳市首例社区矫正人员获减刑6个月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3-11 23:47  点击:1634

      对普通市民而言,社区矫正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与之相较,社区服刑人员的字眼,却让许多人讳莫如深。今年春节前夕,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我市首例社区矫正 人员获得减刑。据统计,截至今年2月底,全市已有社区矫正人员近1000人,同比增长80%。司法界人士认为,以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目标的社区矫正工 作,除了不断探索专业化管理模式之外,也在期待全社会更为平和的目光。

    社区矫正连得12次表扬

    张明(化名),男,63岁,原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9年,因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万元。

    2012年1月24日,张明在惠州监狱服刑期间,因身体原因,经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3月,张明前往罗湖区司法局东门司法所报到,并于3月23日正式入矫。

    如今,在张明所在的小区,除了家人、极个别老邻居和相关社区工作人员之外,没有人知道他是服刑人员。平时,除了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之外,张明的时间大多花 在治疗和调养上,能够有今天这样一个安心的环境,他十分珍惜。“没进去(监狱)的,不知道外面的好,做人确实要端端正正才行。”

    根据管理类别,张明每周都会通过固定电话向司法所电话通报一次,每月前往司法所报到一次,一个月接受一次集中教育,并提交思想汇报。此外,他手机须保证 24小时开机,当他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深圳时,还须向司法所请假。最近一次面谈中,张明提出请假5天,回老家采草药配合治疗。3月5日,回到深圳的张明向 司法所电话报到并销假,还比他原定返回的时间提前了两天。

    东门司法所司法社工陈恒艳告诉记者,在接受社区矫正之初,张明对于认识自身行为违法的问题,就表现得和一般社区矫正人员不同,在确立身份意识和自觉接受管理方面,他更是表现良好。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社区矫正机关给予张明表扬12次。

    悔改表现良好终获减刑

    罗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李向东至今记得,张明第一次鼓足勇气申请减刑时的期盼表情。“罗湖区甚至是整个深圳市都还没有先例,但希望你能成为第一个。”李向东当时道出了实情,但也不忘给张明打气。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1月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2013年5月印发)》等,社区矫正人员确有 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建议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建议减刑。综合审定了张明的情况后,市 司法局2013年10月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市中院。

    今年1月22日,市中院裁定:张明(化名)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多次受到加分和表扬,悔改表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对其予以减刑6个月。 罗湖区司法局副调研员黄仁武向记者证实,这是深圳自2006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第一例社区矫正人员获得减刑的案例。

    “当时确实太激动了,感觉像是在做梦,没想到在社区服刑也可以减刑。”时至今日,回想起当天拿到裁定书的一幕,张明仍然感触不已。今年春节,孙子呱呱坠地,双喜临门的张明发誓一定诚心改造,做合法守纪的公民。

    社区矫正期待理性目光

    记者了解到,社区矫正人员获减刑,不仅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验证,还要经过司法、法院等部门的核查。期间,全程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处处长刘潼修认为,社区服刑人员获减刑案例,填补了我市监外执行工作兑现减刑奖励的空白,对增强社区矫正人员悔改意识,促进改造积极性,激发其早日回归社会,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当然,并非所有的矫正对象都像张明一样。确有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因为表现不良被给予警告,极个别人因严重违规、屡教不改,又回到监狱。

    郑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郑某未经请假外出,经督促仍未回家,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2012年10月,依据相关司法局书面建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龙岗法院作出对郑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让服刑人员“回家”服刑,会不会影响社区治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处一级警长祝湘洪表示,市民的担忧可以理解,但不必过度担心。首先,社区矫正对 象都是一些犯罪情节不太严重,有明显悔罪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的人员。此外,判前社区调查评估程序,还会综合其在家庭、单位及社会上的表现,以及他人对其评 价和反映。必要时,还将征求受害人的意见。

    截至目前,全市社区矫正人员已接近1000人,去年未发生一起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案件。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我市仅发生过1例。

    名词解释: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接受社区矫正的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内服刑的人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 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来源:深圳特区报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5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