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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律师告中移动一审败诉 法院:应当知晓包月流量定义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2-21 22:08  点击:1652

     2013年一度备受关注的“律师告中移动流量清零”一案,近日公布一审结果: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支持被告长沙中移动诉求,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刘明律师今日告知人民网记者,已正式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争议:流量清零是侵权?是违反协议?

    2013年8月1日,原告刘明律师发现,自己购买的中移动20元包150M上网月流量服务中,有92M未使用的7月流量被被告清零。他认为,中移动对此既 无合同约定,也未在购买时提前告知客户,其单方清零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因此将中移动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月底清零上网流量的做法。

    由于这一诉求深得网民之心,去年9月一审开庭期间,对刘明的支持和对中移动等服务商的声讨一度成为网络上的热门话题。

    而被告长沙中移动对此的辩解是,本案中的资费标准已经依法备案,自己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是自行放弃了使用全部流量的权利;并且,包月套餐的性质决定 了其剩余额度不应结转,因为套餐是服务、期限、优惠价格一揽子打包销售的,不能将其中任何一项单独拆分出来结转,也不符合交易惯例。

    法院判决:原告“应当知道”包月流量的含义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称,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移动业务受理单》约定的“20元包150M流量”及原告在一个月内通过移动网络使用 手机上网消耗的流量不足150MB时,被告将剩余流量月底清零、次月不再结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给出的结论是“综合词句意思、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 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其真实含义。

    法院认为,流量并非“物”而是服务的计量,因此清零流量并不侵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结合中移动告知的各类信息,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消费 者,“应当知道”包月流量是附有时间条件的,否则不可能提供优惠。结合其他证据,法院认为,原告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并未受到侵犯,故此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刘明今日告诉记者,已经正式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他提供的上诉状中,记者看到,刘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错误,基本事实不清”, 自己提交的套餐宣传单证据中根本未写明包月字样,一审法院的判断是“故意混淆事实”,并且有程序违法的嫌疑。他主张,二审应当发回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审限将从收到上诉状并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无特殊情况下,一般在三个月内审结。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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