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近日,北京市朝阳检察院依据新《刑事诉讼法》对两起精神病人伤害案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据悉,这是朝阳法院首次受理该类型的刑事案件。
2012年7月7日6时许,24岁的方某在朝阳区城外诚家具城公司宿舍内,持刀将22岁的鱼某扎伤,致其右眼无光感,虹膜部分缺失,瞳孔粘连闭锁,眼球略萎缩,B超示右眼结构不清,蛛网膜下腔出血,肢体及躯体瘢痕累计达4.4cm,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方某被当场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方某于事发当日被刑事拘留。
经查,方某是湖南人,原系北京市金武通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2012年7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对方某进行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经鉴定其为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今年4月11日,方某被释放,目前警方对其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与此同时,朝阳法院还同时受理了另一起强制医疗申请。
2012年12月31日8时许,张某(24岁,四川农民)在7-11便利店内欲窃取一瓶梅酒、一瓶力保健,被店内员工发现。后张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工作人员王某进行威胁,并造成王某手部受伤,致其“右手掌皮肤划伤一处,长为2.4厘米,皮肤裂伤一处,长为2.0厘米,两端伴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张某被当场抓获,因涉嫌抢劫罪,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后经鉴定为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于2013年5月3日被释放,目前亦由警方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检方认为,方某实施的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以及张某实施的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均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人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均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对其进行强制医疗。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据悉,朝阳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这两起申请,这也是该院首次受理此类案件。
相关背景: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具体规定为: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治疗。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