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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政欣:传承历史、映照未来——评《戴西、莫里斯和考林斯论冲突法》第14修订版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11 16:36  点击:6469


引言
    概言之,各个学科皆有代表性的权威著作,以体现该学科的最高学术水准并引领其发展方向。在国际私法领域,{1}《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就被公认为这样一件作品{2}。1896年,该书以《关于冲突法的英国法摘要》为名出版了第1版,{3}作者戴西(A. V. Dic-ey)由此享誉西方法学界,获得了与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比肩的历史地位。此后,戴西对该书进行了数次修订,直至1922年逝世。{4}1949年起,莫里斯(John Humphery CalileMorris)担任本书主编,主持完成了第6版到第10版的修订工作,这不仅使这部传世之作重获生命,也令其赢得了更为广泛的赞誉与学术影响。为了体现莫里斯对本书的修订以及其在冲突法领域所作的巨大贡献,{5}本书从第8版(1967年)起更名为《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莫里斯辞世后,考林斯(Lawrence Antony Collins)接任本书第三任主编,在他的主持下,本书分别于1987年、1993年、1999年与2006年出版了第11版、第12版、第13版与第14版。{6} 2008年,考林斯以年近古稀之龄推出了第14修订版,对第14版中的某些笔误与资料做了修正与补遗,从而使全书更趋完善。{7}值得一提的是,自2006年第14版起,本书由《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再次更名为《戴西、莫里斯和考林斯论冲突法》(以下简称“论冲突法”),以彰显考林斯对本书之传承与发展所做的历史性贡献。
    110余年的历史积淀、三代法学巨匠的精雕细琢和十四次薪火相继的修订与完善使“论冲突法”蜚声全世界,成为阐释国际私法规则、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权威巨著,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起到了深入而持久的影响。{8}
    与历史上的各个版本,尤其是第13版相比,第14版(及其修订版)一方面传承历史积淀,延续了该著作百余年来形成的写作旨趣、体例与文风;另一方面,它推陈出新,在具体内容与观点等方面做出明显的调整、完善与修正,{9}故其一经出版,便引发全球国际私法学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鉴此,本文以2008年出版的“论冲突法”第14修订版为研究对象,参考、比较第13版以及其他历史版本,对“论冲突法”的性质与旨趣、结构与文风、此次的主要修订之处以及面临的挑战作出评论,冀以揭示英国国际私法的演进脉络与当代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动态。
    一、性质与旨趣
    分析“论冲突法”的性质与旨趣是把握这本著作并对其作出客观评价的基础;不过,第14修订版并未对这两个事项作出特别说明。{10}纵观“论冲突法”的14个版本可以发现,并非在每次修订时编著者均会提及著作的性质与旨趣,这是因为忠于传统乃本著作恪守的基本原则之一,而性质与旨趣是关系著书立论的基石,故虽历经三任主编、两次更名、14次修订,这两个事项却从未有实质性地更张。可以说,这是“论冲突法”延续百余年而生生不息的重要原因。故此,本节结合“论冲突法”历史版本及第14修订版的相关表述与内容来对这本著作的性质与旨趣作出界定。
    在“论冲突法”第1版(即《关于冲突法的英国法摘要》)中,戴西指出,本书在性质上是英格兰实在法的摘要与重述,旨在对英格兰法院认可的国际私法基本原则进行论述。{11}在第2版中,戴西再次明确,其“惟一目的”在于对出版时的英格兰法进行精准阐释。{12}莫里斯担任主编后,他根据法律的最新发展对这本巨著进行了富有创见的修订与完善;但就著作的性质与定位而言,莫里斯则是戴西的忠实继承者,他重申,该著作“在本质上是为实务工作者而写之书,而不是专注于阐释法理的理论著作”{13}所以,在他任主编期间,全书完好地保持了对“实在法重述”的基本性质。
    关于本著作的旨趣或宗旨,戴西并未在书中明确提及,不过,他在其他数次场合强调指出,写作“论冲突法”的动机在于对司法机关的造法产生影响。{14}从今天来看,戴西的这一目标显然已经得以实现,正如有学者评论道:“这本著作阐释的规则易于引用,为冲突法这片充满悬疑与矛盾的海域填造了一个确定性十足的岛屿;法院对这些规则援引越来越多,对该书的依赖性亦随之提高。”{15}与戴西旨在影响司法者的旨趣一脉相承,莫里斯反复强调,确保本著作对实务工作者的实用性是他担任主编期间的首要宗旨。{16}
    可见,从戴西与莫里斯的表述来看,“论冲突法”在性质上是对英格兰法的准确论述,旨在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尤其是司法者提供支持与指引,从而对法官造法产生影响。然而,就“论冲突法”的具体内容与百余年来的实际影响而言,以上表述不仅是过谦之辞,甚至是不确切的,理由有三:第一,该著作不仅是对英格兰实在法的阐述,更蕴含了对实在法鞭辟入里的批判;第二,该著作的论述范围不仅局限于英格兰法,对其他法域的法律也常有深入阐释;第三,该著作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与支持,也影响、引领了国际私法的理论发展,具体论述如下:
    首先,该“论冲突法”对实在法的论述不仅止于准确阐释,更以深入批判引人称颂。对此,斯卡曼(Scarman)勋爵曾著文道:“莫里斯学富五车,加上其善于批判分析的禀赋,就使得《戴西与莫里斯论冲突法》关于判例法的评述对法官产生了重要影响,而后者肩负造法任务,于此,作为本书主编的莫里斯与判例法之间就建立了引人关注的联系。”{17}斯卡曼勋爵此言凿凿,绝非称扬过甚。纵观“论冲突法”的各个版本,不难发现,对实在法的批判是其一以贯之的精神脉络,也正是得益于此,该著作才能获得“推动司法改革、引领学术发展”的崇高地位与声誉。{18}就第14修订版而言,它忠实继承了批判传统,批判性分析构成本版的重要元素,这确保了本著作继续对立法与司法改革起到推动作用。事实上,若仔细阅读便可以发现,批判分析在本版中不仅得到了继承,甚至有所加强。凡法律不明确、不适当或空白之处,本版均提出批判性分析,并为法律的完善与改革提出了论证充分的建设性意见。{19}
    第二,英格兰法是“论冲突法”的论述中心与重点,这一点自不待言;但是,在详尽阐释英格兰法的过程中,本书常常对有关外法域的法律进行深入探讨,所涉及的法域不仅包括苏格兰、北爱尔兰等英国其他法域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甚至还涵盖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法系国家。例如,在第14修订版第四章“反致”中,编著者在阐述澳大利亚判例“尼尔森诉维多利亚海外工程公司案”时,不仅深入讨论并批判了澳大利亚法,相关中国法的内容也得到了细致分析与评论。{20}
    第三,“论冲突法”的影响远远超出实务界,其极具深度与洞见的学理论证,将评论、批驳与构建融为一体,已成为国际私法领域学理阐释最深入、理论构建最系统的著作,被世界各国学者被公认为引领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引擎”与“风向标’。{21}。
    综上,笔者对这本著作作如下定性:“论冲突法”是一本以评述英格兰法为主,同时涉及其他国家法律的国际私法著作,旨在通过对实在法进行精准阐释与深入批判,以推动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改革;它提出的规则在英联邦国家司法实践中具有准法律的约束力,它所作的学理阐释反映了英国乃至世界国际私法的最高水准,是全球公认的国际私法权威著作。
    二、结构与文风
    百余年来,“论冲突法”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篇章结构与论述风格,这亦构成其标识性的传统与特点,也使它与另一本英国国际私法名著《戚希尔与诺思论国际私法》区别开来。{22}
    从篇章结构来看,本著作的第14修订版大体保留了第1版出版时的整体构架,同时也透露出历史演进的痕迹。{23}  自第1版至第6版,“论冲突法”设有三编,第一编为“前提事项”,第二编为“管辖权与外法域判决”,第三编为“法律选择”。莫里斯修订出版第7版时,对全书的结构作了较为明显的修改:第一编与第二编维持不变,第三编则依据所涉及的法律领域而被进一步分解为家庭法、财产法、公司与破产、债法等数编,与此同时,原先在第二编探讨的涉及具体法律领域的管辖权与判决问题也被移至新设立的相关各编之中。这样的体例安排一直延续到第14修订版,少有明显变动。
    就第14修订版而言,全书在结构上分为七编,分别讨论不同的主题;每编由数“章”构成,每章又分为若干“节”,每“节”的标题在全书的大目录以及每章的小目录中均予标明。“节”构成全书的基本单元,每节由数量不等的规则与例外组成,每条规则与例外在“评论”(comments)中得到详尽的学理阐述,并在随后的“例释”(illustrations)予以适用。总体而言,这样的体例安排,高效简洁,一目了然,容易帮助读者方便、快捷的找到相关的规则以及相应的学理论证与举案说明。
    就文风而言,“论冲突法”自戴西执笔起就确立了明快、清晰、易懂的文风,至今未改。从本质上说,这是由这本著作的定位与旨趣决定的。在第1版中,戴西庄重声明:“冲突法是一个主要建立在判例法之上的学科,而写作这本书的目的就在于将冲突法浓缩成一个由一套符合逻辑、协调一致的规则组成的体系。”{24}换言之,依戴西之见,他写作这本书的首要目的就是帮助事务繁忙的实务工作者在最短时间内找到其所需要的冲突法原则、洞晓其原理,并知如何适用。由此可见,“论冲突法”以行文流畅、语言明快著称,良有以也。{25}
    三、第十四修订版的主要变化
    “论冲突法”是一本篇幅浩大、内容淹博的长篇巨著。与第13版相比,第14修订版增加了401页、30条规则,并在序言中交代,本版的修正涉及全书36章中的19章。{26}具体而言,本次修订主要是因为自第13版出版以来,有不少成文法颁布、生效,判例法也出现了诸多新的发展;此外,近年出版了不少有影响的学术著作,它们反映了当代冲突法关注重点的变化与该学科的最新发展态势,因而需要在此次修订中得到体现。
    就成文法而言,自第13版出版以后,有相当数量的涉及冲突法的欧盟法规与指令对英格兰生效,主要包括欧盟理事会《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27}《关于家事与父母责任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28}《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等。{29}这些欧盟法在英格兰的施行,必然使第14修订版的编写者对本著作相关章节做出重大调整与修订。{30}
    关于判例法,第14修订版对法院新近判决的大量案例进行了分析与援引。对于这些新判例,编写者通常将之融入“评论”与“例释”中加以深入解析与评价,绝大部分章节因此得到不同程度的修正与更新,其中,“对人管辖权”、“儿童”、“合同”与“侵权”这几章受到新判例的影响尤大。此外,一些外法域新近判决的案例也在不同章节得到了较为深入地讨论。
    进入21世纪以来,冲突法及其相关学科的理论发展呈加速态势,为数众多的专著、论文与教科书得以问世,新的学术观点层出不穷,新的研究热点不断涌现,涵盖了范围广泛的议题,从礼让到管辖权,从财产移转到国际货物买卖,从返还请求权(restitution)到知识产权,从保险到信托……{31}从这些学术文献的关注热点来看,当代冲突法的重心已经从婚姻家庭、物权、债权等传统民事领域转到各类商事领域以及以“返还请求权”为代表的新兴民事关系上来,这成为当代冲突法最为显著的发展态势。为反映当代冲突法理论的最新动向与关注重点的转变,“论冲突法”第14修订版适时地援引并汲取新近出版的重要文献与观点,从而灵敏地反映了当代冲突法的最近发展动态,彰显了本书作为国际私法“风向标”的地位。
    需要指出,“论冲突法”第14修订版的这些变化,不仅是对英国国际私法新近发展的体现与回应,也映照出当代国际私法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最新发展态势,并在很大程度上昭示未来一段时间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鉴于我国已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笔者认为,研究、分析“论冲突法”第14修订版体现的这些变化对评价我国这部国际私法法规的立法质量与水平,以及对今后如何进一步完善之加以思考具有现实的参考价值。
    四、挑战与总结
    “论冲突法”是一部积淀深厚、风格鲜明的传世之作;从某种意义上说,悠久的历史与厚重的传统是它在全球法学界与实务界享有至高地位的重要原因。然而,进入20世纪后期以来,法律,包括国际私法,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擅变与革新。如何既忠实于传统,又不为之裹足,已经成为“论冲突法”当下以及未来面临的严峻挑战。具体而言,这些挑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戴西时代,判例法是冲突法的主要渊源,所以,戴西将本书定性为对判例法的重述与梳理,而对成文法未加关注。{32}到了莫里斯时代,成文法的数量虽呈上升之势,但其不受重视的状态并未得到根本改观。{33}到了考林斯时代,成文法的异军突起已成为“论冲突法”的编写者再也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正如考林斯在第14修订版序言中写道:“毫无疑问,立法(包括欧盟机构颁布的规则与指令)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渊源,而且其重要性在未来看似只会增加,不会减小。”{34}在此背景下,成文法取代判例法成为英国冲突法的首要渊源,开始对“论冲突法”长期形成的体例安排构成挑战。
    如前所述,为了服务于阐述判例法的基本定位,“论冲突法”用体系化的“规则”与“例外”来展示英格兰法官所遵循的冲突法原则,并通过“评论”与“例释”来深入阐释每一条“规则”与“例外”。在冲突法主要由判例构成的情况下,这样的体例安排非常利于读者方便、快捷的利用与援引,但是,在成文法占据越来越重要地位的情况下,这种安排就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了。例如,在阐述1995年《英国国际私法》(杂项规定)时,“论冲突法”也像对判例法那样如法炮制地进行重述,{35}将之总结为数条规则与例外,但如此一来,法条原有的逻辑结构便遭到破坏,规则及例外与法条的原有序号也难以一一对应,{36}这样的结果不仅难以达到便利读者理解、援引成文法的初衷,而且会事与愿违,徒增理解成本。
    第二,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化,越来越多的欧盟立法开始成为英格兰法的一部分,与英格兰原有的判例法与成文法形成重叠与交叉,这对“论冲突法”优先论述英格兰法的行文顺序构成挑战。从第14修订版来看,对于欧盟立法做出实质性修订的议题,书中采用了“反向”论述方式,即先论述不在欧盟法调整范围内而继续适用的英格兰固有规则,再阐述当前适用的欧盟法规则。{37}这种论述方式固然体现了修订者力图保持本书历史形成的基本论述结构的考量,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凡欧盟法有规定的领域,绝大多数案件适用的是欧盟法规则,这样的论述方式因而有本末倒置、误导读者之嫌。{38}例如,在论述英格兰固有规则时,文中经常重复强调,这些规则的适用受制于相关欧盟法规则。如此一来,这里论述的规则(英格兰规则)实际上就沦为尚未论及的主要规则(欧盟法规则)的“例外”。可见,在新的法制背景下,“论冲突法”因循既有论述方式不仅会使行文拖沓冗赘,而且有悖于读者的阅读习惯与理解顺序。
    此外,随着每次修订篇幅的增加,“论冲突法”的某些编、章在内容上逐渐出现交叉,这有悖于本书简洁高效的风格与特色。如前文所述,“论冲突法”分为七编,编下设章,分述不同的议题,这在整体上便于读者以最快的速度找到相关内容。为了恪守这一体例构架,考林斯任主编以来,历次修订基本限于具体内容的更新与完善,鲜有对体例构架的调整,这渐渐导致第一编(前提事项)、第二编(管辖权)与后面涉及法律选择的各编在某些内容上出现了交集,甚至出现了某些论述观点不一致的问题。例如,第一编专设第六章讨论冲突法上的“住所与居所”,{39}但这一章的论述仅限于自然人的住所与居所,不仅不包含公司法人的住所与居所以及外国法院判决中的住所与居所,而且对后文对这两个议题的探讨未作任何提示;再如,本书第三编为“管辖权与外国法院判决”,但该编涉及管辖权的部分内容与其他相关编章的论述存在明显的重复与不一致。{40}这些内容上的重复与矛盾无疑为“论冲突法”今后的修订提出了新的课题。
    概言之,摆在我们面前的“论冲突法”第14修订版是一本既传承历史积淀,亦载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国际私法巅峰之作。它体系闳阔而得当,论述深入而浅出、文风致密而明快,将素以内容杂乱、学理晦涩、实践难行而著称的冲突法以一种体系化的、具有内在逻辑性的构架形式表现出来,犹如将明媚的阳光洒向“遍布阴郁沼泽的冲突法领域”,{41}因而受到国际私法实务工作者与理论研究者的普遍赞誉。事实上,百余年辉煌的历史、十余次精雕细琢的修订,已使“论冲突法”成为一个法学品牌、一种法律文化而源远流长、历久弥新。
    然而,历史越悠久,枷锁越沉重。这本跨越三个世纪、纵横百余年的学术巨著在21世纪也面临着既保持传统,又不被传统束缚的严峻挑战。事实上,这不仅是年近古稀的现任主编劳伦斯*考林斯(Lawrence Collins)面对的历史性挑战,也是国际私法这个素以历史悠久、学理发达为特色的学科必须直面的重大课题。但愿“论冲突法”未来的修订能在传统与现实之间找到动态的平衡与新的突破口,从而给国际私法注入新的活力,对此,我们将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1}国际私法是大陆法国家常使用的术语,冲突法是英美法国家惯用术语,为论述方便,本文交替使用两者,没有实体意义上的区别。
{2}[英]J.H.C莫里斯主编:《戴斯和莫里斯论冲突法》,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8年版,卷首页。
{3}[英]戴西:《关于冲突法的英国法摘要》(Dicey, A Digest of the Law of England With Reference- to the Conflict of Laws, Stevens and Sons, 1st ed.,1896);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页。
{4}戴西于1922年4月7日逝世,享年87岁,此前数日,《关于冲突法的英国法摘要》第3版出版。考林斯主编《戴西、莫里斯和考林斯论冲突法》第14版{Dicey, Morris and Collins on Conflict of Laws( Collins ed. 14th ed.),Sweet&Maxwell,2006, Biographical Note.]。
{5}丹宁勋爵(Lord Denning M. R.)认为,莫里斯对冲突法的贡献在其伟大先辈戴西之上。英国判例[The Hollandia(1982) Q.B. 872, 884(C. A.).]。
{6}同注4引书,Biographical Note.
{7}[英]考林斯主编:《戴西、莫里斯和考林斯论冲突法》第14版修订版[Dicey, Morris and Collins on Conflict of Laws(Collins ed.,14th revised ed.),Sweet&Maxwell, 2008]。
{8}需要指出,尽管中国法律制度主要移植大陆法体系,但近、现代中国国际私法的开创与发展却深受“论冲突法”的影响。例如,自民国时代,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就开始关注、引证这本著作,时至今日,绝大部分中国国际私法专著、教材都会援引“论冲突法”各个版本的内容。再如,“论冲突法”第1版至第14修订版均认为,国际私法包括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外国法院判决仲裁决承认与执行这三部分内容,这反应了英国国际私法学界一贯的实用主义立场。对国际私法范围的这种理解决定性地影响了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就采纳了这一立法模式。参见卢峻:《国际私法之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第14修订版分上、下两册,包含了242条规则,共有2023页,仅序言与法规及案例表就长达313页。
{10}作为第11版到第14修订版的主编,考林斯并没有对写作旨趣与目标读者的问题作出特别说明,只是多次强调他的写作班子在保持该著作的传统与水准方面承担重大责任。
{11}同注3引戴西书,前言。
{12}同注3引书,第4版,第3页。在第4版中,他进一步强调:“我们无意为英格兰冲突法辩护,没有力图证明它始终是符合逻辑与确当的;我们牢记在心的是:法律的评论者或阐释者没有必要扮演辩护士或改革者的角色。”
{13}[英]莫里斯主编:《戴西论冲突法》[Dicey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J. H. C. Morris ed. 6th ed.),Sweet&Max-well, 1949,p. xiii-xiv]。
{14}[英]默斯:《英国国际私法的形成》(C. J. G. Morse, Making English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Essays in Honor of Sir Peter North, (J. Fawcett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 285.)。
{15}[英]杰斐:《论<戴西与莫里斯论冲突法>第11版》(A. J. E. Jaffey, Dicey and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11th ed.),Law Quarterly Review Vol. 10, 1998,p. 473.)。
{16}例如,他对第6版所做的修订解释道:本次修订委员会的全体成员认为,繁忙的实务工作者更希望能方便、简洁的找到他们想要的法律,因此,我们对体现为规则的法律原则的论述要使这个复杂且混乱的法律领域变得清晰、明确并容易理解。同注13引书,p. xv.
{17}[英]斯卡曼:《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前言(Scarman, Foreword, 26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Quarterly, 1977,P. 701.)。
{18}[英]梅伦:《论<戴西与莫里斯论冲突法>第11版》(A. T. von Mehren, Dicey and Morris on Conflict of Laws(11th ed.),38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1989, p.448)。
{19}e.g.,同注7引书,第112-113页(paras 1-209);第1145-1146页(paras 23 - 207)。
{20}澳大利亚判例[Neilson v. Overseas Projects Corporation of Victoria Ltd. (2005). HCA 54 ]。在该案中,多数意见认为中国法应当作为准据法适用,理由是澳大利亚的冲突规则指向侵权行为地法—中国法,而依据中国的冲突规则(亦即《民法通则》第146条),当事人具有同一国籍,应当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于是,终审法院最终适用了澳大利亚实体法裁判此案,这表明着澳大利亚在侵权领域重新采用接受反致的立场。
{21}正是鉴于本著作在全世界国际私法学界享有的至高声誉,中国大百科全书“外国法律文库”编委会将该书列为第一批引进翻译的外国著作中惟一一本国际私法著作。同注2引书,序。
{22}《戚希尔诺思论国际私法》更侧重于理论阐释,较少关注司法实践与具体案例,语言更加抽象难懂。参见[英]诺斯与法赛特主编:《戚希尔诺思论国际私法》第14版[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Sir Peter North and J. J. Fawcett ed.,14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23}在第7版时,“论冲突法”的结构出现了较为明显的调整。
{24}同注3引书,p. v.
{25}此外,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该书历经三位主编,到今天已经出版了第14修订版,但历次修正均完好的保持了该著作简洁明快的文风,这是这本书历经百余年而声誉日隆并一直受到实务界与学术界钟爱的重要原因。当然,随着时间的变化,不同版本在行文上也会多少体现百余年间的语言变化,例如,在“论冲突法”的历史版本中,代词多使用男性代词(如“he”),而随着女权主义的兴起,第14修订版在代词的使用上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理念,凡是新修正的内容通常都同时使用男性与女性代词(如he/she)。
{26}同注7引书,p. xv-xvi.
{27}欧盟理事会《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Council Regulation (EC) 44/2001 on Jurisdic-tion and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22 December 2000.]。
{28}欧盟理事会《关于家事与父母责任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Council Regulation (EC) 2201/2003on Junsdiction and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matrimonial matters and matters of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27 November 2003.]。
{29}欧盟理事会《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Council Regulation (EC) 1346/2000 on Insolvency Proceedings, 29 May2000.]。
{30}需要指出,成文法,特别是欧盟制定法日益成为英国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这是第14修订版面对的历史性变化,也对“论冲突法”的修订构成了重大挑战。关于此点,后文再行详述。
{31}[英]贝尔:《跨国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与审判地》[A. Bell, Forum Shopping and Venue in Transnational Litig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英]纽顿:《<布鲁塞尔公约>与<卢加诺公约>的统一解释》[J. Newton, Uni-form Interpretation of the Brussels and Lugano Conventions , Hart Publishing, 2002] ;[英]卡如瑟斯:《冲突法中的财产转让》[J. Carruthers, The Transfer of Property in the Conflict of Law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英]法赛特、哈里斯与步瑞奇:《冲突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J. Fawcett, JM Harris and M. Bridge, International Sale ofGoods in the Conflict of Law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英]潘格普鲁斯:《国际私法上的返还请求权》[George Panagopoulous, Restitution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art Publishing, 2000];德莱克斯与库尔主编:《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Heading for the Future ( Josef Drexl and Annette Kur ed.),Hart Publishing, 2005) ;[英]斯特祖:《国际私法上的保险》[Francesco Seatzu, Insurance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art Publishing, 2003];[英]哈里斯:《<海牙信托公约>—范围、适用及其先决问题》[Jonathan Harris, The Hague Trusts Convention-Scope, plication and Preliminary Issues, Hart Publishing,2002.]。
{32}戴西曾断言:“对于保持冲突法的逻辑性或对称性而言,司法立法远比议会立法重要。”[英]戴西:《19世纪法与公共舆论的关系之演讲集》[.V. Dicey, Lectures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Law and Public opinion in England during the Nineteen Century (London, Macmillian 2nd ed.),1962, p.367.]。
{33}[英]莫里斯主编:《戴西论冲突法》第10版[Dicey and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J. H. C. Morris ed. 10thed.,),Stevens &Sons,,1980, preface.]。
{34}同注7引书,第10页。
{35}《英国国际私法》(杂项规定)[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ct (1995)]。
{36}就第14修订版来看,在重述成文立法时,书中提出的大多数规则并没有直接、具体地援引其对应的法条,这会让读者在理解成文法法条与书中规则之间的关系上额外花费时间与精力。
{37}同注7引书,第11章、第14章、第30章、第31章。
{38}同注7引书,第574页(para. 14R-018),第1353-1355页(para. 30R-033)。
{39}同注7引书,第6章。
{40}例如,第三编与第五编均阐释了涉及财产的管辖权问题,第三编的讨论更为具体,但其阐释的某些规则与第五编不尽相同。同注7引书,p. 448 (para. 1 1 R - 383) ; cf. p. 1133 (para 23R -001).
{41}[美]弗里德里希·荣格:《法律选择与涉外司法》(霍政欣、徐妮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原载于《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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