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校车事故的发生,并不全是制度的缺失,而是各相关方对现行法律的随意违反和肆意漠视才导致的惨剧。法律制度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得不到普遍的遵守,创设得再多也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随着甘肃省正宁县校车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被追责,善后工作的逐步完成,事故对公众的影响将逐渐减弱。然而,对于遇难家属,却是一生的沉痛。事故发生之后,舆论追问反思,各地陆续开始全面排查校车安全,制定校车安全制度也一再被提及。然而,笔者认为,造成正宁校车事故的原因并非校车安全制度的缺位,而是相关人员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无情漠视和随意违反。
据正宁县公布的事故原因,主因有二,一是超载、逆行,二是监管不力。对此原因行为,法律早有规制。
首先,关于超载、逆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禁止超载、逆行,这一近乎常识性的规则,却被无情的漠视。核载9人,实载64人,对此触目惊心的超载,包括幼儿园的开办者、司机在内,甚至幼儿的家长都一再放任。
其次,关于监管不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然而,有关报道反映的,却是交管部门多次发现该校车超载,长达七年时间,仅罚款了事。交管部门既没有依法对违法行为纠正,也没有使违法状态消除。《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必须具备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育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基本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据报道,正宁县教育局对该幼儿园的校车隐患是明知的,但同样,视法律规定为空文,视职责为儿戏。
再次,关于校车安全制度。2010年7月1日,国家出台了首部专门强制性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公安部近几年曾多次针对校车安全进行集中整治,教育部几乎每年下发的有关通知中都提到校车安全。如果幼儿园或教育局一方认真注意过,认真遵守过,惨剧就不会发生。
另外,关于经济原因。11月21日法制日报《正宁校车事故背后深层原因调查》一文,将校车事故原因归及到了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财力受限以致教育投入不足。这是否能成为站住脚的理由呢?报道称,今年3月21日,正宁县所属的庆阳市《关于实施学前教育三年建设幼儿园的意见》决定,市县两级财政投入5.8亿元用以发展当地学前教育。本次事故发生后,庆阳市政府决定再贷款1亿元,总投资达到6.8亿元,用3年时间建成200所公办幼儿园。庆阳市委、市政府决定停止2012年公车更新计划,将预算资金全部用于购置标准化校车。可见,当地政府有能力对教育投入更多的财力。所以,对于校车事故,我们不能也不应该过多地苛责于财力不足。陕西省宁陕县是西部贫困县,却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云南省嵩明县财政收入优先投入教育,当地最好的房子是学校。这些都是先例。“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的口号,我们一直在喊;《教育法》也对国家对教育的优先投入有明确的规定。将事故原因归结为财力不足,站不住脚。
不难看出,事故的发生,并不全是制度的缺失,而是各相关方对现行法律的随意违反和肆意漠视才导致的惨剧。法律制度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得不到普遍的遵守,创设得再多也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