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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理”系列论坛(九十二):生育权及其冲突:反思《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10-25 13:54  点击:4604

 

 题:生育权及其冲突:反思《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
主持人:杜宴林  朱振
 间:20111028(星期五)晚6
 点:“法律思想者学园”(匡亚明楼534
 
背景资料:
     结婚5年,衡阳31岁的女白领李芬芬(化名)怀孕时为了升迁而选择流产。丈夫刘刚化名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和妻子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20111014,衡阳市雁峰区法庭依法判决两人离婚,但对刘刚的赔偿诉求未予采纳。刘刚说和妻子李芬芬结婚5年,婚后感情不错。中年得子的刘刚可高兴坏了。夫妻感情原本不错,怀孕后刘刚更是对妻子有求必应。甚至已迫不及待地跑去商场给未出生的孩子挑选衣服。然而,妻子李芬芬说她正在竞选行政主管一职,想把孩子拿掉,以后再生。正在高兴劲头上的刘刚万万没有想到妻子会说出这样的话,他当场拒绝了妻子的要求。后来,妻子背着刘刚去医院做了人流,愤怒的刘刚将妻子李芬芬告上了法庭并索要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李芬芬一再强调现代女性要有独立的人格权,要有事业,不能为了生育而回归家庭。刘刚认为妻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最后,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但对刘刚的“妻子李芬芬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主审此案的李法官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没有同意其丈夫赔偿要求的原因,生不生小孩是由女方说了算。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律保护女性公民,但也希望女性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照顾到丈夫和其他家人的感受,不要轻易的作出决定。”(背景资料来源: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11/1018/10/7GL0USPE00011229.html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的规定处理。
  
思考的问题:
第一,第九条公开确认了生育权这个提法,但是作为一个权利,其性质、特征是什么?是一方享有、还有双方享有?又怎样确定义务主体?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是什么?生育权能否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联?
第三,第九条似乎赋予妻子一方绝对的自由,而且并不承当相应的义务与责任,那么在法律上公开赋予、并变相鼓励堕胎(的权利)是否合适?
第四,司法解释是否要兼顾效率与正义?提出一个明确而具体的标准以快速的解决问题只能是司法解释追求的一个方面。
 
相关阅读材料:
1、张作华、徐小娟:《生育权的性别冲突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载《法律科学》2007 年第2 期。
2、马忆南:《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模式》,载《法学》201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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