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赔偿的“计算”——由赵作海案看国家赔偿
主 持 人:黄文艺 王奇才
时 间:2010年5月28日(星期五)晚6:00
地 点:东荣大厦A区三楼“法律思想者学园”
主办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
5月13日上午,赵作海签字领取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的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支票,但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一事并未结束。对赔偿金额的内容、计算方式、数额,赔偿的程序和方式,都存在一些争议。例如,对于赔偿数额,赵作海的亲戚们和赵作海本人都认为太少;对于赔偿的过程和方式,赵作海的叔叔赵振举认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赵作海签协议书是在凌晨两点,当时赵作海迷迷瞪瞪,很多事情没有搞懂;关于赔偿的内容,在赵作海获得的65万元中,50万元为国家赔偿金,15万元为生活困难补助费,赵作海的亲属认为没有体现精神赔偿;关于赔偿的计算方式,商丘中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赵作海被羁押共计4019天和估算出的2009年的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对其国家赔偿金额为50万元,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尚未实施,法院最终决定给予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金15万元。关于上述争议,有报道称当地政府拟增加对赵作海的赔偿。对此,也有评论者认为,国家赔偿能够讨价还价吗?是否存在一个权威的国家赔偿标准并为民众知晓?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赔偿的“计算”不限于《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根据中的“计算标准”和实践中各种形式化的计算公式,计算标准和计算公式的背后可能是人们差异化地看待国家赔偿的分类、赔偿范围、赔偿程序,通过国家赔偿得以实现的法律预期和社会效果也是不同的。本次“生活中的法理”论坛,希望通过赵作海案以及其他涉及国家赔偿的典型案例,思考赔偿的“计算”背后的法律治理技术、法律预期、法律的社会效果,以及《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中国法治进程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