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民事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鉴定人无正当理由,经通知不出庭接受质询的,将被司法技术部门列入“黑名单”。
为了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新出台的《意见》规定,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有如下情形之一,司法技术部门应在《全省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予以登记,并停止其一次至多次候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入册资格,并通报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一是鉴定人无正当理由,经通知不出庭接受质询的;二是鉴定机构超过规定标准,收取鉴定费用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交纳的除外;三是鉴定人违反本意见规定,擅自收取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并自行决定作为鉴定依据的;四是鉴定人违反本意见规定,擅自与一方当事人勘验现场,并将勘验数据作为鉴定依据的;五是不能按时完成委托工作的。
《意见》还规定,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不得自行收取鉴定材料,案件当事人只能向审判业务部门提交用于鉴定的证据材料,由审判业务部门接受。即使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提交新的鉴定材料,仍然应由审判业务部门接受、质证后,方可移交鉴定机构。
此外,鉴定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或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或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