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上午,原北大教授熊卓为死亡案在北京高院二审再次开庭,与前番因央视报道而媒体云集的情形相比,此次庭审明显低调,法院只留了二十个旁听席。
熊卓为案因公立医院无证实习人员“非法行医”闻名,不过在2月1日的庭审中,“非法行医”问题在双方辩论中所占篇幅有限。熊卓为究竟该不该做手术成为双方辩论新的重点。
该不该动这个手术
手术该不该做,被认为是熊卓为死亡案的一个命门。
死者家属王建国认为妻子只因腰痛看门诊,根本没有必要做这个手术,是手术导致了妻子的死亡。庭审中王建国一度情绪激动,直斥院方“谋杀”。而医方认为,争论手术该不该没有意义,如果说因为出了事就质疑手术不该做,“医院都没法开了”。
北大医院向法庭申请该院一名职工出庭作证。该证人的出现引起患方质疑,认为证人既然是北大医院职工,不存在联系不到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出庭,一审即应出庭,如今案子进入二审,该证人不应出庭。
后经法庭研究,最终同意该证人出庭作证。这位证人想要证明的内容是:熊卓为当初入院是由她将熊卓为用轮椅推入医院的。在熊卓为的住院病历中,亦记录为“门诊轮椅入院”。证言想要说明熊入院时已经病情严重,走路已成问题。
然而王建国当庭指斥证人“说谎”。称当时是他本人和其他几名熊的同事将妻子从工作地送到医院,对方根本不在场。
在法官询问时,这名证人承认,当时看到熊卓为是站着的,尚能行走,只是行走不便才找来轮椅和同事将其送到医院。但是,她未能说清轮椅从何处来。
尽管已有证据表明,北大医院在给熊卓为的治疗过程中使用了三名未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实习生,违反了执业医师法(此为媒体报道中北大医院“非法行医”说主要由来)。但是,熊卓为的手术本身,却是由北大医院骨科主任李淳德操刀,因此法律界有观点认为,即使北大医院在给熊卓为的治疗全程中使用了无证人员,但如果在关键的手术环节没有无证人员参加,那么北大医院的责任将大为减轻。然而,一旦证实熊卓为没有手术必要,院方将彻底陷入被动。因为熊的死亡正是由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所导致。
在熊卓为的手术记录单上,“手术前诊断”一栏写的是:L4双侧峡裂II度滑脱。2月2日庭审中,这个细节再度成为双方争议点。
死者家属指出,院方篡改了病历,该诊断的II度系由I度改写,只有I度滑脱的病人,只需保守治疗即可,无需手术。医方否认篡改病历,II度是因为手术过程中发现熊不止一度滑脱,所以书写成II度。这一说法被业内人士认为很难成立,因为手术记录单上写明是“手术前诊断”。即使在手术过程发现与原来诊断不一致,也不应该对“手术前诊断”进行修改。
争议司法鉴定
和通常医疗纠纷一样,熊卓为死亡案一审中,法院为查明真相,就此案提交鉴定机构鉴定。不过有所不同的是,该案提交的是司法鉴定,而非更为常见的医疗事故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书认定:北大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是依据此鉴定意见,一审判决北大医院败诉。
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就熊卓为案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于熊卓为是否具有手术适应征作了如此描述:“手术适应征缺乏有力支持,手术治疗的选择表现为仓促和过度积极”。
而熊卓为正是死于手术之后的并发症——急性脉栓塞。院方后来就此发表申明称,“肺栓塞是骨科术后卧床可能发生的致死性的并发症之一,手术本身的成功不能否认。”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对于熊卓为的术后并发症,医院也应该能够预见发生,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但并没有做到。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院将此案正式提交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之前,因原告对病历的真实性产生疑义,法院曾将病历交给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病历真假及是否可以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正是由后者提交的鉴定书中,确认了手术前诊断“L4双侧峡裂II度滑脱”中的II系由I涂描而成。一审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定。
2月1日庭审中,北大医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强烈质疑,认为法医没有能力对临床医学问题作出认定,该案更应提交医疗事故鉴定而非司法鉴定。然而王建国的代理人卓小勤认为,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给王建国的举报回函称,于峥嵘等人给熊卓为治疗时,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卓小勤认为,这个回函可视为认定非法行医的证据之一,按照法律规定,涉及非法行医的案子不适用医疗事故鉴定。此外,与北大医院有关的多起医疗纠纷都曾做过司法鉴定,且大多有利于院方,但对方从没有提出异议。
争议之下该案的终审判决如何,法院未当庭宣判。
来源: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