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理性讲述的是民族国家的创世故事和成长历程,准确地说,是关于国家位格的描述、解释和规训,是关于“为何要有国家”以及“国家应当为何”的历史解释、政治期许、法权规范和道德训诫。正是在此意义上,“国家理由”和“国家理性”找到了自己的交集之处,而一以后者笼统之。人们之所以甚至认为二者名异而实同,一本乎此。在此刻民族国家的政治成熟这一语境中,举凡宪法政治、国族意识、民族理想、国家哲学、法律信仰以及和平文化等等,均可纳入这一范畴,不仅说明了“为何要有国家”的历史意义,更且阐释了“国家应当为何”的政治考量,同时寄寓着关于惬意国家的法权与德性憧憬。它们构成了现代民族国家必不可少的基本心性与心智,更是优良政体的基础条件。
宪法政治
宪法政治是国家理性的核心。与意识形态政治不同,宪法政治以建构优良政体为核心,经由关注政治社会的公共事务,提供保障人权与落实民生的公共产品的合宪性体制,来建构人间秩序,并彰显自身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就具体进路来看,宪法政治奉行法律至上主义,经由立法博弈实现分配正义,并与代议体制一起,将整个国家与社会纳入一个统一的政治进程,在共和主义的旗帜下,于容纳多元文化和诸端社会矛盾的国家能力建设中,以信义与公义为最高鹄的。因而,与意识形态政治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自我破坏性不同,宪法政治以具体公民的个体幸福和社会福祉的有效整合为国家的最终目的,国家于是不再是目的本身,而不过是奠立于独立个体位格之上的公民联合行动的集体机制而已。特别是宪法政治以“立宪时刻”取代或者规训“主权者决断”以及施密特意义上的“人民民主专政”,既对于政治的立法与市民的立法做出清晰分际,又将它们有机地交替为用,从而将立宪置于政治之上,政治置于治安之上,以自由立国,以福利护民。因此,宪法政治的根本政治底线是对于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尊重,反过来说,也正因为族民、国民和公民均以个人自由和权利托付于国家,公民的个体幸福和社会福祉的实现均需要一个叫做国家的机制,这才产生了国家。作为一种证明自己合法性的回应,国家以立宪方式表达了自己的政治和道德承诺,为公民个人的幸福和社会福祉的实现提供了政治秩序,从而由此获得了作为一种政治共同体的正当性。就此而言,可以说宪法政治是现代政治秩序的核心。如果说国家的存续必有其缘由,那么,其最为深厚的理性资源在此。从而,宪法政治构成了现代国家的根本性政治正义,也是国家目的和最终福祉所在。就此而言,所谓国家理性不是绝对理性,而是有条件的立宪的价值理性,更是有限的工具理性。
在此意义上,中华民族的政治成熟必以形成自己的宪法政治为条件,意味着必须告别特定意识形态的主宰,在国内和平的意义上拒绝基于意识形态的政治对抗,在世界和平的意义上反对“要么站在我们一边,要么站在恐怖分子一边”式的人类对决。同时,摒弃简单的道德主义,将政治热情和政治参与导入共和主义的政治意志建构议程,以此政治意志来彰显国家意志,统辖国家意志,铺排民族国家的政治秩序。进而言之,以经济的发展来辅助而非解构道义,以社会的自主来建构选区而形成公民基于相互承认的政治联合,以此政治联合来形成选民与政制的利益关联,以法权的建构,特别是以人民的立法主权来疏导经济、社会与政治的互动,而一统于宪政安排,服务于信义与公义这一至上之善,不仅是可欲的政治秩序,而且是政治秩序的良知良能,而恰成所谓的国家德性。作为对此国家德性的回报,爱国主义和守法,才会如同自由一样,成为国民的美德,公民的良心。
国族意识、中国认同和民族理想
在此语境下,国族意识、中国认同和民族理想,是对于以宪法政治为核心的优良政体的国民回应与公民报答。如果说宪法政治是国内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德性,那么,此时此刻,全体国族成员分享坚定而明确的国族认同,特别是秉具民族历史文化意识和国家利益本位观念,同时持守公民理想与普世关怀的浩然心性,则为国家间政治意义上的国族心性,也是一种国家理性,而成为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其间关联,正如唐君毅先生在反省近代中国国家建构历史进程时所述:“一民族要积极的自己建立,必须由民族意识转出国家意识,即民族独立运动必须转为建国运动。民族意识之发挥,必须转为国家意识之发挥。……唯国家意识建立乃可言建国运动”。
事实上,揆诸东西方主要国族的近代历史可以看出,正是包括民族主义在内的诸多理念所形成的近代思想,充实并充任了现代国家的灵魂,而造就或者可能造就国家理性,促使、鞭策民族国家成为人世生活无可选择的家园。而之所以出现凡此种种思想冲动及其政治热情,滥觞于对于自己身处的地方性人间秩序的道德憧憬和社会想象,向往它、希望它并且努力促使它成为惬意的人间居所。这既是民族主义的渊薮,也是自由主义的志愿。
正是基此前提,政体安排提供了将个人、族民、国民、市民和公民诸种身份统合一体的制度条件,使得民族国家不仅是一个族群共同体,一个追求国族利益边界最大化的经济与政治共同体,而且是一个法律共同体和历史文化共同体,一个具有历史自觉与文化自觉,明悉如何在全球体系中寻求国族的最佳生存与发展之道的命运共同体。凡此种种,一统于民族国家及其政治秩序,不仅堪为政治民族的特征,而且恰为成熟国族的必要构件。中国当下应当努力而达臻的,正不外乎此一境界。
现实主义的世界秩序意识
也就因此,对于国族利益边界的高度自觉,对于国际关系的现实主义本质保持清醒体认,是建构中国的国家理性的重要向度。就民族主义与世界主义、共和理想与自由主义诸种意识形态的互动而言,成熟的政治民族多半总是立足现实,高扬理想。对于中国来说,立足现实意味着对于自己的利益边界保持高度自觉,对于国际秩序的无政府性质和自助特征怀持清醒认识,而首求生存,确保国家安全与集体尊严。的确,无论是国族的生存和发展,还是国家安全与集体尊严,没有民族主义武装,如何可能。高扬理想就是秉持道德智慧、伦理担当和普世正义,而予普天之下一切众生怀持一体平等、休戚与共之情,并且,以大国之担当,为天下万邦的和平共处与世界公义担负起应有的职责。在此,不妨讲讲所谓的“天下主义”或者世界主义。其间的辩证关联,运用马基雅维理主义的表述,正为“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两手圆融,收放自如,张驰有致,就是政治成熟,一种成熟国族的智慧。由此,民间与政府的分际和照应,思想的大脑与政制的行动权能的分工与呼应,立足现实的审慎理性与高扬道义的理想情怀,均应提上政治秩序的议事日程。
国家哲学
职是之故,国家理性命题内在地要求中华民族必须建构自己的国家哲学,以国家哲学综理国族的理性与理想,提炼国族的核心文化意识与主流价值理念,陈述和表达国民的主流意志,对于国族生活和国民心性做出具有历史维度和政治意义的深度阐释。特别是在晚近中国与西方的互动意义上,阐释中华民族自救自强的近代历史的正当性,梳解其悲情,抒解其苦难,体认更为宏阔层面上的中国文化的理性精神和人文主义传统,包括对于仁爱、理智、信义、和平诸端重予创造性阐释,等等。
就中国刻下情形而言,凡此综理、提炼、陈述、阐释、梳解和抒解,应当秉持自然正义和政治正义,开启而非阻塞对于国族政治生活方式的自然法省察,而且,也正是在此省察过程中,修正和完善中华民族的政治进程。由此,在近代世界文明转型的宏大背景下,藉由国家哲学这一理论性思考形式,中华民族以自己为主题而将自己主体化,以主体身份将自己转换为阐释对象而主题化,不仅在于建构中国思想的主体性,更在于形成中国制度的主体性,最后的落脚点却是当下中国千千万万公民个体的自由、权利与幸福。不是别的,正是公民的自由、权利与幸福,构成了一切关于中国国家与法权叙事的根本合法性所在,是宪法政治导引下,中国至高无上的国家目的。由此,中华民族的国家哲学所当叙说的“人民的立法主权”这一命题,强调服从法律的人,联合起来,同时也应是制定法律的人,主张公民资格的民族性与公民资格的代议性的统一性,以此提供公民身份的自我理解的充分必要条件,而使国家成为公民的政治联合体与国民的历史文化命运共同体的统一。
法律信仰
进而言之,对于民族国家怀持政治忠诚是民族主义的一贯诉求,也是自由主义的公民理想的固有内涵,而构成了此刻中国思想中自由民族主义法权理念的一个基本主题。在此,本文标举的自由民族主义法权学说以“法律信仰”为枢机,编织自己的政治忠诚解说。就本文的主题而言,一般常态下,作为一种“社会事实”与“道德事实”,法律信仰,特别是其最高形态的“宪法爱国主义”,是组织政治民族的精神纽带,也就是对于民族国家的政治忠诚,否则再无其他终极性的政治效忠形式和效忠对象。它在叙说国家利益的合法性转向的同时,表达的是公民精神自由的选择向度。自由公民的任何政治联合形式,无论政党还是公民社群,都不能也无法取代对于自己国族的政治效忠。因而,此刻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命题不仅讲述了对于主权的自由主义感受,从而是对于中国文明系统与人文价值的主权认可,而且,它指向的主题是规则之治乃是人间秩序的永恒基础这一不易确信,而规则非他,它当然包括实在规范,但终极而言不是实在规范,却是自然之法,一种表征信义与公义的应然人间秩序。
换言之,当今中国,任何政党和公民社群的宗旨均以符合国族利益为自己的合法性前提,从政治效忠对象而言,它们均为低于民族国家的政治形式,对于它们的忠诚是一种较低位阶的政治效忠形式。而且,中国民族国家本身就是最大的公民政治集合,是其他一切契约的根本契约,是其他一切政治承诺的前提。其为一切政治联合提供法律屋顶和政治边界的属性,决定了它们无法也不应该与之进行根本性的政治对抗。“叛国”作为一种法律界定总是蕴涵着无庸置疑的道德谴责,此为原因之一。在此情形下,如果说任何国家总是特定历史文化语境中的政治存在,也是特定政府运作下的法律存在,那么,正说明法律信仰才是唯一可能提供政治效忠的精神纽带,唯一可欲的政治效忠形式。因而,法律信仰作为全民共识和主流意识形态,其功能正在于实现民族国家自法律共同体向道德共同体的沟通,将“程序共和国”蜕形为“伦理共和国”,一种法制安排的道义表达与文化形式。法律共同体与道德共同体的统一之境,程序共和国与伦理共和国的同一之境,才是民族国家的最佳形式,也是法律信仰的最终安放之地。就此而言,倡导和形成中华民族的法律信仰,不仅是在建构中国民族的国家理性,而且,是一种淬砺和提澌中国的国家软实力的法权机制。
和平文化
鉴于战争与准备战争似乎构成了国家间关系的永恒本质,和平文化才愈显珍贵,而成为国家理性的应有之义。如同对于国族利益边界的高度自觉和国际关系的现实主义本质保持清醒体认是国家理性的重要方面,和平文化同样应当是国家理性的重要内涵,也是一种彰显民族道德理想和伦理智慧的国家软实力。国际政治以无政府状态为预设,而以自助体系为特征。作为它的反制,和平文化不仅对内劝约民族主义的可能扩张倾向,而且对外提示“自助”的道义边界,在人类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的意义上,奉守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处世哲学。因此,其所争取的和平不是所谓的“霸权和平”,也不仅仅是建立在多边主义基础之上的“力量均势”或者“恐怖均衡”,亦非所谓的“臣服与庇护”体系,而是永久和平的康德秩序。这既是一种民族理想和公民理想,也是民族国家的最高善境。中华民族历来所秉具的世界精神,所谓“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的天下一家情怀,中国文化特有的儒学人文主义与理性主义传统,恰恰可以在此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为国家理性提供精神导引与历史向度。
以自由立国
由此,达臻政治成熟之境的中国,必定是一个以自由立国的浩然人间秩序。无论是依法律治国,还是以道德立国,在此均为工具理性,最终还得服从于以自由立国的价值诉求与政体安排。对于栖息在此时空之中的全体国民来说,终极而言,自由在于以公民互助启动相互承认的法权关系,而形成分享公共权力的政治秩序。换言之,公民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只能通过分享公共权力以展现和实现于公共政治空间,而恰成一种政治的生活方式。
此种双向承认的政治及其错综关联的特征在于,理论上而言,经由前述宪法政治的安排,同时也是对于它的落实,民族国家秉持公民共和政体,公民经由特定的程序性法权安排来分享公共权力。所谓自由在于分享公共权力,实际是说自由存在于分享参予公共事务的国民与公民的权利之中,特别是进入分配正义的厘定程序,分享着关于公共事务的程序性安排的权力之中。由此,政治自由意味着成为政治事务的参与者的权利,特别是进入政治议程、厘定权责规则的在场性,否则,如汉娜·阿伦特所言,“就什么也不是”。
在此意义上,对于公共权力的分享意味着掌握了构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的过程,并落实为具有可预见性的程序性法权安排。其间的逻辑进程是,将人民主权表现为国家主权,将国家主权落实为人民的立法主权,将人民的立法主权具体化为人民的选举权,从而,经由将民族国家这一政治单位化合为一个“投票单位”,形成选民、选区与政制的有机关联,从源头掌握分配正义。如此,作为自然正义的自由才能获得自己的实在性,而转圜为看得见的政治正义与法律正义,堪为政治秩序对于这一命意的体制落实。
因而,基于下述两种事实和理由,必须肯认作为国家利益的最高合法性形式的国家主权来自公民权、源自人民主权并表达为人民的立法主权,政体不过是人民主权-人民的立法主权的实现形式,总是处于工具理性的位阶。第一项事实是,消极而言,政体总是具有僭篡的冲动,因而,此种安排在于压抑其冒充价值理性的威权冲动,确保人民的立法主权。第二项事实,也是一项更为主要的事实是,积极来看,实践中自由的人民对于公民权的主张势必引发与受托掌管主权的“官府”的对立,加之公民权的歧义需由国家机构来作公断,使得政治共同体自我内部的攘让互动复杂化,从而彰显了将双方攘让关系规则化,实现“审议”与“决断”合一的必要性。也就是说,首先表现为程序安排的法权结构所彰显的制度的中介性,不仅意在使攘让有度,从而提供了公民权实现的现实可能性,而且成为冲突的缓冲地带。所谓成熟的政治民族,也不过就是认识到这一冲突的不可避免性,并且善用此种缓冲地带,竭力调节而已。在此,体现为选举和罢免的主权授受机制,第三方执法的客观依凭,构成了现代民族国家的组织经纬,是最大的缓冲机制,也是冲突不可开交之际双方自找台阶的自救之道。而这既是国家理性,更是可欲的政治秩序,一种有效的政治-社会技术,恰为中华民族此刻正在努力与应当继续奋取的目标,而亟需交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综合性架构来体现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