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文: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分析——趋势、问题和出路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法律工作者的数量和文化素质都获得了很大的提高,但是,随着法律工作者职业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随着职业准入考试制度,在我国西部地区出现了明显的法律职业短缺的现象。中国法律工作者包括正规化、半正规化和非正规化三部分,他们职业化程度不同,服务于不同人口的法律需要。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的发展决定着法制建设所达到的水平,但是它不应该以弱化、边缘化半正规化、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为前提,不应该把满足城市和发达地区人口法律需求建立在牺牲农村和不发达地区人口的法律需求的基础上。应该从我国纠纷解决的整体布局出发,全面考虑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建设。
关键词:法律职业 法学教育 正规化 半正规化 非正规化
Abstract: Along with process of legalization in China the lawyers’ quantity and educational level have greatly increased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But the shortage of legal profession is visibly arising in the western China since the progress of legal professionalization, especially the national unified judicial exam. The lawyers in China are composed of formalized, semi-formalized and informalized one, which accordingly provide legal service for different population. The development of formalized lawyers, such as judges, prosecutors and attorneys would determine the level the legal construction may attain, but should not weaken and peripherized the semi formal and informal lawyers, should not sacrifice the population’s legal needs in the countryside and poorer areas in meeting the population’s legal needs in the cities and richer areas.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profession and legal education should be considered according to whole composition of disputes resolution in China.
Key words: legal profession legal education formalization semi-formalization informalizaion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法律工作者的数量和文化素质都获得了很大的提高,我国法官的数量已经从1981年的6万人发展到2004年的19万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法官达到51.4%;检察官的数量从1986年的9.7万人发展到2004年的12.6万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检察官达到44%;律师数量从1981年的8571人发展到2006年的13万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律师达到70%。作为培养法律职业的后备军,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已经从1976年的8所上升到2006年的603所,每年大专以上法律专业毕业生的数量已经从改革开放前不足1000人发展到2005年超过10万人。从而大大改变了缺乏足够的法律执业人员,已有的法律执业者文化素质低的状况,为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随着法律工作者职业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随着职业准入考试制度,在我国西部地区由于没有足够数量的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的分数线,出现了明显的“法官荒”、“检察官荒”、“律师荒”,在有些地区的法院甚至组成一个合议庭都有困难,新增加的法官数量甚至不足以弥补法官的自然减员。据司法部的统计,2004年我国还有206个县没有一名律师。在我国法制化、职业化发展进程中,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数量改革前后相比都有了成倍、成十倍,甚至成百倍的增长,为此国家在法律职业的培养方面的投入更是不可同日而语。但是,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还会出现法律职业这样大的短缺,以致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要?问题出在哪儿?
关于职业化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最典型的是德国社会学家马科斯·韦伯的科层制理论。他曾经高度评价科层制对西方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意义。他认为,作为理想类型的科层制具有专门化、等级制、规则化、非人格化、职业化、技术化六个特点,因而在协调其成员的活动和达到其特殊目方面具有高效率。[1]他把包含职业化[2]在内的科层制看作是资本主义之所以产生在西方而在其他文明本身没有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充分说明了职业化对社会发展的作用。美国1890-1920年的进步运动(Progressive Movement)和1930年代的新政,法国和普鲁士的文官制度,当代欧盟的庞大的官僚体系都是科层制的典型代表,虽然在所有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最终的决策操纵在某些统治集团手中,但是大多数日常的政府活动基本上成为各个科学技术领域包括社会科学和公共管理科学的专家从事的技术事务。但韦伯的理论也受到许多学者的批判,科层制带来的不仅仅是效率,而且带来职业垄断,排斥公众参与,职业团体不是没有自身利益的技术官僚,不食人间烟火的社会精英,为了赢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往往背离良知,依托于社会的强势集团。[3]就法律职业而言,同样存在这两种不同的评价,一方面法律职业是社会管理分工的产物,高度的职业化反映了社会需要,代表了法制的发达程度;另一方面,法律职业的发展伴随着职业垄断,不但把大量的没有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排斥在外,即使在法律职业内部也形成了一个金子塔式的等级体系,处在顶端的法律职业精英成为职业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而处在下层的一般法律工作者不但受到职业精英的监督而且每时每刻为生计而奔波。[4]
上述这些理论既表明了法律职业化给社会所带来的好处,也反映了所带来的弊端。在某种程度上,西方职业化的进程如果从古罗马法学家算起近2000年,从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算起也有200多年,进入20世纪中叶以后产生了对职业化的反思。
作为后发国家,中国职业化的进程浓缩到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我们既是法律职业化的好处的汲取者,也是其弊端的亲历者。本文试图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工作者职业化的数据分析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的思路,求教于学界同仁。
中国法律工作者[5]不仅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还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仲裁员、人民调解员、治安保卫人员等,他们在不同领域承担着大量的法律工作。就专业化要求而言我们可以把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分为三类:
第一类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国家对他们有统一的执业要求,统一的职业准入考试,在所有法律工作者中专业要求是最高的;
第二类半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仲裁员,各个行业有各自的职业准入条件,就法律专业素质而言,一般要比第一类低,但是又具有本行业的一些特殊要求;
第三类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人民调解员、基层治安保卫人员,一般不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虽然近年来国家也对他们进行过长短不同的、这样或那样的法律培训。
上述三类法律工作者虽然都是我国法律工作者的组成部分,但是他们职业化的程度不同,分别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由于材料有限,我们将分别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为例,从功能比较的角度,把他们分别与律师和法官的职能从量上加以比较,研究他们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二、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
改革开放前,中国法律工作者远非职业化的,法院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很有限。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个人财产关系简单,当时的民事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纠纷。国民经济计划调整着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刑事案件与历次政治运动有着密切关系,最突出的是反革命罪。行政案件,所谓民告官的案件,几乎不存在。由于案件的性质简单,几乎不需要什么专门的法律知识,审判人员受过大学法律教育的只占很小比例。相反,社会纠纷主要通过人们所工作的单位或者所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解决,如果不同的单位的人员之间发生纠纷,则通过双方共同的主管部门。[1]
改革开放给中国社会所带来的重要变化就是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利益的多元化。如果说在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的时期依靠没有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和法律服务还能够为系,大量的纠纷集中在单位或依靠人民调解,通过法院之外的途径解决,是一件很自然的事;在社会关系复杂化、利益多元化的条件下,人们活动的领域远远超过单位或所居住的地区,从争端的复杂性程度讲,无论刑事、民事、行政纠纷,都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的人才能成为纠纷的仲裁者。这就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法律工作者队伍所面临的基本情况。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我国目前干部队伍既缺乏数量,更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2]他说,“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考法官,考警察,条件很严格,我们更应该严格,除了必须通晓各项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以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3]邓小平特别强调发展法学教育,1985年他在同彭真的谈话中提出:法律院校要扩大,要发展,我们从建国以来就对法律学校注意不够。在一些国家,大学毕业以后还要学习法律专科。经济发达的国家领导人当中,许多是学过法律的。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没有大批法律院校怎么行呢?所以要大力扩大、发展法律院校。[4]这些讲话为此后所开展的推进法律职业建设、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司法考试和大力发展法学教育奠定了基础。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工作者职业化的进程,正是按照邓小平同志当年所提出的这些要求前进的。
我国法官(包括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数量1981年为60439人,2002年增加到21万人,后来随着法官制度改革,法官精简,但2004年法官数量仍然有190961人,比1981年增长了2.16倍。我国每10万人口拥有的法官数量1981年为6.08人,2004年为14.69人。[5]在我国法官数量迅速提高的同时,法官的文化素质、专业素质也获得了很大的提高。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的文化和专业素质一直不高,受过高等教育的只占很小的比例,许多审判人员来自其他行业,复转军人占相当大的比例,他们在担任审判工作以前并未受过法律教育。1980年代中期以来,最高法院注重法官的专业教育,我国大专以上学历的法官比例已经从1987年的17.1%,在很短的时间发展到1992年的66.6%,1995年又达到84.1%,2000年全部法官基本都达到大专以上的学历水平。1995年《法官法》规定,成为法官的学历要求是大专以上,2001年修改后的《法官法》这项学历要求改为大学以上。我国大学以上学历的法官从《法官法》颁布时1995年占6.9%,十年后2004年占51.6%。[6]
中国检察官数量1986年为97730人,2000年为171189人,此后在检察制度改革中检察官精简,2004年我国检察官数量为126246人,比1986年增长了29.2%。每100000人口检察官数量1986年为9.12人,2004年为9.71人。我国检察官的大专以上学历的1985年为10.1%,2000年上升到76%;2001年我国修改《检察官法》,检察官的职业准入要求从大专变为大学本科学历,我国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检察官1998年为15.14%,2006年为67%。
我国律师改革开放前最多的时期是1957年,全国共有3000名律师。后来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取消律师职业,直到1981年才恢复,当年我国共有律师8571人,后来律师数量逐年增长,2006年我国律师数量已经超过13万人,比1981年增长了14.2倍。我国每100000人口律师数量1981年为0.86人,2006年为9.86人。我国律师的学历水平在各项法律职业中一直是最好的,律师准入的条件为大学本科学历,2000年达到这一要求的占49.1%,2005年为70%。
我国公证员的数量1986年为7594人,2005年为15876人,增长了1.1倍。每100000人口公证员的数量1986年为0.71人 ,2005年为1.21人。我国2005年通过《公证法》,公证员的职业准入条件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相同,2005年我国公证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51.1%。
职业化的发展还体现在作为法律职业的后备力量的法学教育的发展上。没有充足的法学教育资源,就不可能提供足够的、适应立法、司法、行政执法需要的法律人才。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像法律职业的发展一样,改革开放初期基础极其薄弱、数量极其有限。经过20几年的时间法学教育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无论从法律院校的数量,还是从招生、在校生和毕业生的数量,都增加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与此同时,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主办的职业法学教育也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大大缩小了我国现有法官和检察官专业素质与《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要求的差距。我国高等学校法律院系1949年到1976年期间大部分时间只有8所,所谓“四院四系”,即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四所政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律系、人民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和湖北大学法律系四所大学的法律系;1977年恢复高校招生制度以后到1989年我国新建高等学校法律院系54所,1990年到1999年新建121所,2000年到2003年新建206所,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有高等院校法律院系389所,其中绝大部分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建立的。尽管这些年来毕业生的分配已经成问题,人们都在担心法学院的办学质量,这种越来越多的法学院的趋势没有丝毫的降低的迹象,到2006年底我国高等院校法律院系的数量已经达到603所。我国法律专业毕业生的数量1991年为7484人(其中大专毕业生1399人,本科毕业生6085人),2005年达到103242人(大专毕业生52773人,本科毕业生50469人),比1991年增长了12.8倍。如果我们和改革开放前的数字作对比,这种差别就更为明显,1949年到1978年我国共有法律专业的毕业生27900人,平均每年毕业930人[7],而2005年我国的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人数超过10万人,是改革开放前的100多倍![8]
我国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专业素质的提高和近年来在各行业中推行的职业准入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法律职业中,我国最早实行职业准入考试的是律师,从1986年起司法部开始实行律师资格考试制度,每两年举行一次;从1993年起,改为每年举行一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要求是大专以上。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25次会议修改、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参加司法考试的学历要求也相应改为大学本科。2005年通过的《公证法》对公证员的准入条件也做出了规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到目前为止,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职业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与此同时,《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和《企业法律服务条例》也分别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准入条件做出规定,他们都必须通过相应行业的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考的学历要求是高中或中专,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学历要求是大学本科。[9]
表1 中国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职业准入条件(2004)
职业 | 准入条件 | 学历要求 | 数量 | 达标百分比 | 达标人数 |
法官 |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 大学本科 | 190691 | 51.60% | 98397 |
检察官 |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 大学本科 | 126246 | 46.50% | 58704 |
律师 |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 大学本科 | 107841 | 66.80% | 72038 |
公证员 |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 大学本科 | 15358 | 51.12% | 7848 |
总数 | 440136 | 53.83% | 236937 |
三、半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的人员,他们为当地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1987年我国共有乡镇法律服务人员6万多人,参加法律服务培训的3.9万人,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仅5.6%。2000年司法部规定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专业考试才可以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并于当年举行了首次考试。这一制度严格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进入制度,提高了选拔的标准,自然也减少了进入的人数。2000年发展到12万多人,近年来准入限制,2003年我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人员9.3万人,比1987年增长了52%。其中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培训的6.8万人,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6.6%。
从功能上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着大量的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法律顾问、代书法律文书和协办公证等由我国正规化的法律职业律师和公证员所执行的职能。1987-2003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承担的诉讼代理总量为666万件,而律师诉讼代理为760万件;非诉讼代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1257万件,律师为8300万件;法律咨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10522万件,律师为5900万件;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522万件,律师为352万件;代书法律文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1518万件,律师为1430万件;协办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3427万件,公证员为16000万件。无论哪一项业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发展过程中的最大问题是与律师、公证员等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职能的重叠。2000年以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的迅速增长是由于律师、公证员数量的不足,在当时的情况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好能够填补这一空缺。1987年我国拥有律师27280人,拥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61283人,律师所占的比重为30.6%,2000年拥有律师84756人,拥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21904人,律师所占比重为41%。2002年我国律师数量上升到102198人,第一次超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比重也超过50%。从1987到2003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增长了52%,而律师增长了291%,远远超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增长率。在这种情况下,二者之间的互补关系逐渐转变为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争案源的紧张关系。由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要求的学历低,没有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承担着与律师同样的职能,又被一些人称之为“二律师”。 2000年3月,司法部颁布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任务和性质、设置原则、条件和程序、内部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作了全面的规定。2002年司法部在上海召开了“全国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座谈会”,提出大中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要从诉讼领域逐步调整出来。从2002年开始,国家停止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考试[10]以及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审批[11]。2003年进一步确立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行分类指导的思想:东部经济较为发达、律师力量较为充足的地区,要逐步从诉讼服务领域中退出;中西部经济较为滞后、法律人才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解决基层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被定位为“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即大中城市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该是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实体。[12]2004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这两项行政审批项目,基层法律服务以后的发展,将主要由各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决定相应的制度和政策。从2004年开始,《中国法律年鉴》已经不再收录有关基层法律服务的统计资料。2008年6月开始施行的《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从而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诉讼领域奠定法律基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诉讼业务成为不合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种种转变对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改变基层法律服务的混乱状态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它是以保证律师对法律服务的垄断地位和以城市为中心展开的,在这一过程中构成对律师法律服务挑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边缘化甚至不合法化,保证了律师的案源,支付得起律师费用的发达地区和大城市人口的法律服务得到保证,但广大贫困地区和农村人口的法律服务则逐渐沦为“被人遗忘的角落”。[13] 正像某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说的:“我们面对的大多是贫困群体,如果说这块真的要退出法律服务市场的话,真正受到伤害的是那些群众。我跟他们打了10多年的交道,太了解他们了,他们需要法律援助,却请不起律师,律师要高价。如果现在把基层法律服务所全部撤掉,农村的法律服务基本就一片空白了。”[14]
注释:
[1] 美国华裔学者李浩曾经把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法律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是内部模式,一类是外部模式。所谓内部模式是我国在城市、农村的工厂、机关、学校、人民公社中广泛存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它们实际执行着西方国家法律的大部分社会控制的职能,这些调解人员是在没有受到正规的法律教育又缺乏正式的法律的情况下,使用非正式的程序通过自愿从事着这方面的工作的,他们处理包括离婚、小偷小摸、伤害、家庭纠纷、未成年人犯罪等各种案件。调解制度几乎不需要时间去搜集证据,因为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相互了解十分清楚。调解决定能够十分迅速而又不需要花费金钱的情况下做出,不需要律师和其他专家参加。因此,它们与西方社会耗费时间、金钱、精力的形式化的法律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形成了一种“没有律师的法”。所谓“外部模式”则是指国家颁布的正式法律规则,他们由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国家干部执行。50年代内部模式曾经占统治地位,在司法改革的运动中中国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几乎全部清除或被迫改行。这一运动使中国法的外部模式处于几乎没有法律书籍、没有人能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的境地。而随着文化革命的结束,法的外部模式逐渐地超过了内部模式,占据主导地位。参见Victor H. Li, Law without Lawyers: A Comparative View of Law i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Westview Press/Boulder, Colorado, 1978.
[2] 邓小平:《目前的形势和任务》,《邓小平文选》2版,第二卷,26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 邓小平:《精简军队,提高战斗力》,《邓小平文选》第2卷286页
[4] 转引自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288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
[5] 参见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第34页。
[6] 2005年7月17日《人民日报》报道:“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10年来,全国法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1万余人增至9万余人,占法官总数的比例从6.9%提高到51.6%。”(记者吴兢《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出现三大转变》) 2006年2月26日《人民法院报》报道:“2001年,全国各级法院法官中具有本科学历的6.93万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2579人;截止2005年年底,全国法官中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数已经达到11.5万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6216人,占法官总数的比例分别比‘十五’前上升了37.6%和2.5%。” (记者陈冰《历史和战略性的转变——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综述》)。按此计算,2005年我国法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百分比应为66.5%。
[7] 参见郑杭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发展报告(1994-1995)》,第5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8] 参见朱景文上引书,40-42页。
[9] 参见朱景文上引书,37-38页。
[10]《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与发展的思考》,上海司法行政网,http://www.justice.gov.cn/sfxzw/ztbd/node190/node191/userobject1ai2255.html。
[11] 《红头文件引发行业震荡 "二律师"要退场?》,四川新闻网, www.zy169.net。
[12]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的概述,材料主要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1988——2004),法律出版社。结合其他材料通过整理得出。
[13] 关于为什么我国律师在农村和不发达地区数量很少,冉井富认为,主要由于两个原因,一是这些地区的法律需求少,二是由于法律服务的购买力弱,就法律需求而言,农村和不发达地区主要是传统的诉讼业务,而在城市和发达地区主要的需求正在转变为非讼业务,容包括成立公司、办理财产转让、缔结契约、处理银行信贷、办理社会保险、雇佣工人、处理劳资纠纷、使用专利、纳税、订立遗嘱、外贸、对外投资、技术援助、参与仲裁和谈判等;就诉讼业务而言,由于农村和不发达地区人口流动少,诉讼费用昂贵,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如基层法律服务、调解、私了等现象的存在,也使诉讼数量比城市和发达地区少。参见冉井富:《律师地区分布的非均衡性》,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7 年第1 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这一分析是有道理的。但是不应该因此认为农村和不发达地区缺乏法律需求,他们所缺乏的是像城市和发达地区那样的法律需求。应该指出,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城市与农村有不同的法律需求,需要不同的法律服务方式,农村和不发达地区需要律师服务少,并不表明那里没有纠纷,只不过这种纠纷不需要职业化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就可以把这些纠纷解决。上世纪有人曾经在研究以色列的基布兹时指出,实行集体主义的基布兹没有发展内部的司法制度,而实行私有制的基布兹发展了内部的司法制度。但是,问题在于实行集体所有制的社会同样有社会纠纷,只不过他们不是用现代意义的司法制度解决,而是通过人们都尊重的集体权威和行政命令,通过社会共识解决。参见R. Schwartz, Social Factors in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Control: A Case Study of Two Israeli Settlements, 63 Yale Law Journal 471, 1964.A. E. Shapiro, Law in the Kibbutz: A Reappraisal, 10 Law & Society Review 415 (1976); M. Saltman, Legality and Ideology in the Kibbutz Movement, 9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279(1981).朱景文主编:《法社会学》第209-21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14] 参见张鹏:《10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面临存废之争》,载《记者观察》杂志,2008-06-04. http://news.sohu.com/20080604/n25727757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