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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爱教:论文化自觉与中国法理学研究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1-21 17:41  点击:2596

[内容摘要]文化自觉是对自己的文化具有自知之明,是对文化评判的过程,也是对文化的解构和建构的过程。反思中国法理学研究三十年,实质上也是文化自觉的一种方式。面对中国法理学研究的种种问题,只有理清法理学研究的文化自觉的思路,鼓起勇气,通过争鸣和理论坚持,才能开创法理学研究的美好未来。


[关键词]文化自觉;法理学研究;运作



  从法学研习者到研究者,已经有十年的光景了。相对与那些与中国法理学学科走过三十年的前辈来说,时间短了些。然而,问题的思索,不分先后,基于此,本人阐释对法理学研究的稚嫩的想法。尽管现在历史学、哲学、文学等学科以自己的失落或失宠来证明法学是显现,但是法学包括法理学等本身的肤浅与幼稚,却使我们感觉到,当今中国很难说有属于自己的法学思潮。学术似乎失去了其应有的思想性和应有的学术品位。[[1]]我们看到的是,除了引进大量的西方法理学的文献之外,我们自己很少有创新的成果,多数理论属于西方法学在中国。[[2]]这个问题,深层的问题就是法理学的学术研究缺乏一种自觉学术,抑或说是一种学术自主性。那么,如何做到在研究法治,研究法理学的过程中,做到自觉学术呢?我们认为,应当从文化自觉去寻求认识和理解。



一、文化自觉及其对法理学研究的意义



  文化自觉,较早研究的是费孝通先生,费孝通先生指出:“文化自觉,意思是生活在既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的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向。”[[3]]有些人认为文化自觉是一个文化评判的过程,也是一个对文化的解构和建构过程。[[4]]文化自觉不仅是一种对文化历史的反思意识,而且是一种对文化品质不懈追求的意识,还是一种对文化图强的奋进意识。



文化自觉的内容涵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重视文化。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偏重政治斗争、偏重经济发展而未能给真正意义上的文化建设以足够重视的问题。就此,需要文化自觉。文化是个体和族群心态的表层化、形式化和理性化。反观我国的法理学研究和发展,也深深烙上对文化建设不给于足够重视,使法理学研究的根据缺乏真正的文化基因。第二方面对文化具有自知之明。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的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向,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就是在各种文化相互激荡、多元化发展的当今时代,适应时代的发展对自己传统文化的精华发扬光大,吸收其他民族先进文化对自己文化进行嫁接和改造,使之能适应新时代文化选择的大趋势。[[5]]第三个方面是反思和认同。费孝通先生认为:“如果大家同意现代化是在当代应当是一个文化自觉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现代化,为的是在跨入二十一世纪之前,对二十世纪之前,对二十世纪世界战国争雄局面有一个透彻的反思,为的是避免在未来的日子里现代化的口号继续称为人与人、文化与文化、族与族、国家与国家之间利益争夺的借口,为的是让我们自身拥有一个理想的情怀,来拥抱人类创造的各种人文类型的价值,克服文化隔阂给人类生存带来的威胁。[[6]]



然而,文化自觉与法理学研究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呢?它对法理学研究具有什么的意义呢?我国目前的法理学研究的困境,实质上是一个文化自觉的问题。文化自觉对于中国法理学的研究具有两个方面重要意义:一是文化自觉是法理学研究的认识前提和基础。要进行法理学研究,就必须建立在对文化重视的基础之上,文化素养和文化内涵赋予了法理学研究的基础,离开了文化基础,一切研究都不可能实现。二是文化自觉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方式。文化自觉,当然地包含了对文化现象的反思和认同,法理学的研究必然地要对现有的理论进行批判,或者对现有的文化进行结构和建构。尤其法治的理论,我国法治文化本身就比较弱,因此,必须进行反思和认同,在反思和认同的基础之上进行建构。



二、中国法理学研究存在的问题


  


  要对中国法理学进行文化自觉,建构法理学研究的学术自主性,就必须对中国法理学研究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反思。目前,法理学研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理学研究主题具有较大的依附性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每年都召开年会,这是法理学研究者特别是大碗们重大的节日。纵观法理学年会,我们可以发现,多数年会的主题都具有较大的依附性,可以说是“与时俱进”吧!


  


  法理学研究会首届学术年会(1985年,庐山),以法学的概念和法学改革的研讨为主题;法理学研究会1986年年会(重庆),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为主题;全国首次法社会学理论研讨会(1987年,北京),以法社会学基本理论建构和专题研讨为主题;法理学研究会1988年年会(珠海),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为主题;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1988年,长春);法理学研究会1990年年会(合肥),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为主题;民主、法制、权利、义务研讨会(1990年,大连);法理学研究会1992年年会(武汉),以人权为主题;法律与社会发展研讨会(1992年,上海);法理学研究会1993年年会(杭州),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为主题;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理论研讨会(1994年,大连);法理学研究会1994年年会(济南),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法理学的发展为主题;法理学研究会1995年年会(昆明),以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为主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研讨会(1996年,北京);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研讨会(1997年,北京);法理学研究会1997年年会(北京),以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1998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1999关于20世纪法理学的回顾与前瞻2000年第三届东亚法哲学大会暨法理学年会21世纪的亚洲与法律发展2001西部开发与法治建设2002年第四届东亚法哲学大会暨法理学年会东亚法治社会之形成与发展2003社会转型与法治发展2004年第五届东亚法哲学大会暨法理学年会全球化之下的东亚抉择与法学课题——迈向历史共识的凝聚与新合作关系2005年法理学年会的主题是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与中国法治发展06年中国法理学年会的主题是“法治与社会公平”。 07年法理学年会以人为本与法律发展。从历年召开的中国法理学年会的主体印迹来看,法理学是跟着政治的感觉走的,对政治具有较大的依附性。“初级阶段”来了就研究初级阶段的法理学问题;“精神文明”来了就研究法理学如何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问题;改革成了主流就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法理学问题;人权与法治精神来了就研究人权法治问题;以人为本的指示来了就研究以人为本的法理学等等。[[7]]



  (二)学术争论缺乏



虽然迄今为止,我国法理学学者在法理学的几乎所有主题上都存在不同观点和见解,基本上不存在真正的共识,特别是在一些重大主题上,学者之间的学术争鸣和学术批判比较普遍,这是中国法理学的巨大进步。但是,严格说来,我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学术争鸣和学术批判的水准很低,由于争鸣各方缺乏对对方观点的真正理解,因此这种争鸣缺乏实质意义上的理论交锋与学术观点的真正碰撞,不少争鸣者基本上是在与自己的假想对象进行论争,所以,如果将其称之为聋子的对话,似乎也不为过。我国法理学学术争鸣的低水准还体现在,一方面,许多理论争鸣缺乏起码的学术宽容精神,不是真正以理服人,争鸣中不时出现意气用事、情绪化,甚至人身攻击等情形,缺乏真正平等的理性的、宽容的态度;另一方面,争鸣者常常自觉不自觉地以政治意识形态标准来判断学术理论本身的是非,从而将学术问题变成了政治问题,将学术见解上的分歧上纲成实际政治原则上的分歧,从而为真正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争鸣设置了巨大的政治障碍。



  (三)学术理论坚持缺乏



  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者理论的争论缺乏,喜欢自己搞一个山头,自立为王,对别人的批评没有反应。也喜欢随波逐流,理论坚持度较弱。如我国以前较为流行的用阶级分析的方法,陈金钊教授认为,其原本以为,许多人是因为真诚才坚持这一个观点;但当我国这些年来真的出现了阶级分化(起码是阶层)以后,他却发现再也没有人坚持这种观点了,许多“马克思主义学者”与时俱进了。[[8]]我们举这个例子,并不是用来批判阶级分析的观点,只是说明了我国的学者对于某一种理论的坚持度是比较低。也许有的学者会反驳这样的论调,说观点和理念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的,也是可以改变的。有一点应该明确的是,你对某一理论的忠诚度,是一个学术伦理的要求。如果你总是用“不断变化”的借口去否认你对理论的摇摆不定,那是违背学术伦理的要求的。



三、文化自觉与法理学研究的具体运作


  


  面对中国法理学研究存在的以上问题,我们认为,要从深层次去寻求解决的思路。人类发展,骨子里的东西是积淀在文化里的东西。所以,应当从文化或者从文化自觉的角度去思考中国法理学研究问题。



  (一)理清法理学研究中文化自觉的思路



要进行法理学研究,要进行法理学研究的文化自觉,首先就应该全面反思自己的文化。我们应该看到的是我国法理学的传统是贫瘠的。学术传统是在长期的学术研究过程中逐步积淀下来、凝结而成的知识体系、理论旨趣、研究风格、学术规范等。学术传统必然要物化为、表现为有形的知识积累,但知识积累并不是学术传统中最重要的东西;更重要的是作为其精神表现形式的理论旨趣、研究风格和学术规范,它们是学术传统中活的灵魂。学术传统对于学术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是学术存在与发展的支撑点,也是学术生生不息、推陈出新的活力源头与生长点。[[9]]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在20世纪才开始在我国存在,不仅存在的时间很短,而且又历经曲折。在解放前国民党统治时期,虽然已开始了法理学的研究工作,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既不可能有什么重要的理论建树,更不可能产生什么重大实际影响。从历史考察,我国法理学的起步是白手起家。这一点,我们应该明确。是不是没有自身传统文化的根基,就无法进行研究了呢?显然不是,文化的反思,不仅是域内的,还是域外的。其次,我们要对域外的文化,具体来说,是法律文化进行进一步拷问,进行深刻的反思。因为如果仅仅停留在自我文化的反思,不面对现实,往往会产生井底之蛙的见解,形成文化自觉地局限性。因此,文化自觉还应当通过对域外文化的批判和吸收,增强文化自觉的自觉性。特别是法理学,贫瘠的传统没有能够给于我们太多的资源,以至于我们法理学的研究主题都是跟着政治的感觉走。通过域外法理学的研究和反思,或者参照,可以挖掘更多的适合法理学自身发展的主体。也可以结合当前世界上对法理学重要问题的探讨,来丰富我们的主体。



  (二)鼓起法理学研究文化自觉的勇气



  文化自觉具有自身的价值取向,但是从适应变动和文化发展来看,文化自觉仍需要理性的客观和实事求是。法理学研究的自觉,也不例外。鉴于我们法理学研究的传统和现状,我们要通过检讨,摒弃哪种永远只自立山头,对别人的看法和主张不屑一顾的做法,鼓起法理学研究文化自觉的勇气。首先,应该清楚的是法理学研究文化自觉的勇气,最终的目的是要促进法理学的发展,促进我国的法律文化与域外法律文化的协调和相适应。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我国的文化和法律文化的缺点进行检讨,深刻检讨我国文化的缺点和法律文化的缺点,明确我们的弱点所在,从而克服弱点,来赢得法理学研究的进步。其次,要克服文化自觉主体的自卑感和极强的生存危机感。这两种感觉对文化自觉都会带来麻烦,特别是主体的本能性的抵抗性。一会由于自卑变得自生自灭,二会由于过度的生存危机变得崇洋媚外,变成某一种攻击心理文化。这两种心态都应该摒弃。面对我国法理学研究的学术传统的贫瘠,我们不应该自卑;面对西方法理学发展的强大和兴盛,我们没有必要自暴自弃,我们应该鼓起去追赶的勇气,才能在法律文化发展中赢得自身的地位。



  (三)“争鸣·理论坚持”的文化自觉方式促进法学研究的流派化意识觉醒



  从文化历史上,我们津津乐道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五四”时期的思潮;从法理学的研究中,也长期赞颂西方法学历史上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交锋,一直到现代的“三大论战”。反观我们的法理学,在起步的初期,中国的法理学的本体问题没有弄清楚,也进行了一些论战。如对法的本质的争论。但是,进入了二十一世纪以后,我们的法理学争论越来越少了。是不是我们的众多法理学的问题都达成共识了呢?显然不是。然而,法理学的研究,是需要争论的,只有通过激辩,才能使观点深刻。我国法理学的研究,出现了争论少,理论坚持缺乏的问题,都给我们的法理学研究的繁荣带来了阻碍。我们认为,法理学研究的文化自觉最终的导向是法学流派化。陈金钊教授在考察了法理学研究三十年后提出二法理学的未来是法学研究的流派化意识的觉醒。这个愿望是法理研究者的普遍愿望。陈金钊教授多次撰文剖析和描绘了中国法学流派的蓝图。汤唯教授也曾对中国法学流派分野进行研究。法学流派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进行文化的批判和解构。这就需要进行争鸣和理论坚持。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法学研究的流派化意识的觉醒。



总之,法理学的未来,需要法理学人共同去探索,去追寻。文化自觉,仅仅是我们思考法理学研究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最终依靠法理学人对法理学研究的反思与重构,促进法理学研究,创造法理学研究的美好明天。







[[1] ]陈金钊,思想法治的呼唤对中国法理学研究三十年的反思,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8年第7



[[2] ]参见上文



[[3]]费孝通.中华文化在新世纪面临的挑战[A].费孝通文集:14[Z].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



[[4]]宋明爽,心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3),42



[[5]]费孝通:《关于“文化自觉”的一些自白》,参见《费孝通九十新语》,重庆:重庆出版社,2005,210211页。



[[6] ]费孝通,跨文化的“席明纳”,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读书,1997109



[[7]]陈金钊,思想法治的呼唤对中国法理学研究三十年的反思,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8年第7



[[8]]陈金钊,思想法治的呼唤对中国法理学研究三十年的反思,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8年第7



[[9]]张文显.姚建宗.黄文艺.周永胜:《中国法理学二十年》,《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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