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何谓民族国家?
(一)民族的两面性
(二)民族与国家
二、后民族格局与一体化问题
三、后民族民主与宪法爱国主义
四、再论一体化问题
五、结语
现在是一个"时间丛集"的时代,我们虽然共享着西元纪年,但每个民族却一直生活在自己的历史时间里,当一些民族还在为获取民族自决而抗争时,一些民族已经悄然迈向了后民族时代,于是乎在各自历史时间里表达着不同诉求的民族话语与后民族话语,在共享的西元纪年里却指向了同一个话题,即在全球化的时代,国家如何被构建?
本文的目的是考察哈贝马斯为后民族格局下国家构建开出的药方,即后民族民主与宪法爱国主义,为此,本文首先要进行两项准备性工作,一方面要在概念层面上辩驳民族的两面性和民族国家的内部构造,进而指出民族国家的内在紧张,这种紧张为超越民族国家提供了足够的暗示;另一方面要在社会-政治层面上分析后民族格局的表现形态及其所遭遇的一体化困局,这是后民族格局下国家构建的核心问题。在做完两项准备工作之后,本文开始考察哈贝马斯以后民族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构建后民族国家的努力,并分析这种努力所面临的困境和暗含的前提。分析的结果表明,建立在后民族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基础上的后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具有结构上的相似性,民族与民族身份概念不应该也不可能被抛弃掉,后民族民主与宪法爱国主义的真正贡献在于对被忽略的民族两面性的重新强调。
一 何谓民族国家?
对于何谓民族国家,我们无法给出精准的概念,现实情况的高度复杂性使得任何概念都不免挂一漏万。但不可概念化并不意味着不可言说性,我们可以通过理想模式的建构来描绘和阐释民族国家这个人为的意象。
(一)民族的两面性
民族作为"想象的政治共同体", 是人为建构的产物。但想象并不等于虚构,民族具有得以想象的基础,如血缘、地缘、语言、历史、文化、习俗、命运、记忆等等的想象素材,每一个民族根据自身的情况从上述素材中选择合适的组合,因此我们虽然无法给民族一个精准的概念标准 ,不过我们可以对民族作理想型的处理,在两个极端之间,是各种各样的民族类别。哈贝马斯将民族区分为两种理想类型,即文化意义上的由人民组成的民族(Volksnation)和政治层面上的由公民组成的民族(staatsburgernation), 两者之间的差别不仅体现了建构素材的差别,也体现了建构方式、团结基础以及相应的集体认同的差别。
所谓由人民组成的民族是一个前政治的概念,"它从地域上通过栖居和相邻而居而整合,在文化上通过语言、习俗传统的共同性而整合,但还没有在政治上通过一种国家形式而整合。" 这样一种文化意义上的民族之所以能够被想象为一个共同体,实际上是多种各不相同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认为:"资本主义、印刷科技与人类语言宿命的多样性三者的重合,使得一个新形式的想象共同体成为可能,而自其基本形态观之,这种新的共同体实已为现代民族的登场预先搭好了舞台。" 在民族形成的过程中,语言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是一种动力装置,它不仅是民族想象和民族认同的媒介,也是民族存在的标识。"雅可布·格林对''何谓民族''这个''简单''的问题作出了简单的回答:''一个民族就是由说同一种语言的人组成的集体。''" 有了民族的语言,就可以重新书写民族的历史,重塑民族的记忆,从而唤起深沉的民族情感,并激发自觉的民族意识,所有这些在原本陌生的人群之间建立起相互认同的同一性关系。
在民族产生之前,家庭、部族、王朝、神灵等是人民团结的基础和认同的对象,一旦民族被建构出来,它就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团结关系和认同形式。原来对超验意义上的神灵和王朝的认同,被代之以对世俗化的民族的认同;原来彼此熟悉的对家庭和部族的认同,被代之以陌生人之间的对民族的认同。 这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人为创造的过程。
所谓由公民组成的民族是一个政治-法律概念,18世纪末的古典观点认为,"所谓''民族'',就是国民,他们通过制定一部民主的宪法而把自己联合起来。" 当然,由公民组成的民族也同样是人为建构的产物,但与由人民组成的民族不同的是,它不强调成员身份中颇具特殊性的血缘、语言、文化、习俗、历史等因素,而强调宪法所赋予的具有普遍性的自由平等的公民资格。由公民组成的民族是伴随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它通过公民的政治参与创造了另外一种团结关系和认同形式,即以民主过程为基础的公民团结和以宪法为核心的政治认同。
因此,哈贝马斯认为:"民族具有两幅面孔,由公民组成的民族是民族国家民主合法化的源泉,而由民众组成的天生的民族则致力于促使社会一体化。" 两种民族履行着不同的功能,并彼此提供相互稳定的基础。公民资格的获得以及民主过程的展开以社会的一体化为前提条件,在哈贝马斯看来,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合法性来源是公民之间相互承认的主体间结构,而维系公民相互承认关系的是他们同属一个民族这样一种民族意识。反过来,自由平等的公民身份的获得以及民主过程的公共参与,又创造着新的团结基础和认同关系,从而滋养民族认同,并使得由人民组成的民族获得新的稳定结构。
不过,由人民组成的民族和由公民组成的民族的完全重合是一种理想状态,当它们不完全重合时,对部分人来说就存在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的紧张。即便两者完全重合,由于各自借助的思想资源不同,主张自由平等的共和主义与主张团结忠诚的民族主义之间仍然存在着紧张关系,也就是公民身份与民族身份的紧张。哈贝马斯认为:"民族作为第一个集体认同形式所具有两面性,它在人民民族(Volksnation)的想象的自发性与公民民族的合法结构之间摇摆不定。"
(二)民族与国家
民族的双重面孔,尤其是由公民组成的民族,已经反应出了民族与国家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从作为一个极端的纯粹文化意义上的民族到作为另一个极端的纯粹政治意义上的民族,反映了民族与国家相互交叠的深浅不一。这种概念上的关联关系从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也可以窥见一斑。
哈贝马斯考察了近代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形态,这些形态标识出两种相反的过程,即从民族到国家和从国家到民族,因此,"在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或有国家在先,或有民族在先。" 美国是典型的从国家到民族形态,美国建立在移民基础上,并不断地包容新的移民,在不同民族成员身上,成功地建构出美利坚这个超民族的民族,实现国家对民族的催生。而与美国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德国,德国是欧洲"迟到的民族",德国的语言文学家通过文化建构,在四分五裂的基础上建构出一个统一的说德语的德意志民族,并将德意志国家的形成看作是德意志民族的必然展开,实现了民族对国家的催生。
无论是从民族到国家,还是从国家到民族,两者都只是民族国家形成的理想状态。民族与国家的交融错综复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理想从未真正实现过。这一方面是因为,由人民组成的民族在地域上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民族边界并没有清晰的地理标识,雅可布·格林说:"构成民族界限的,不是河流,也不是山脉,而只能是跨越河流和山脉的语言。" 但国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她在空间上要求有明确的领土范围,而国家疆域的划定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往往是战争、殖民的结果。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在一些边界地区,民族相互交融,混居在一起,这使得民族之间的地理界线根本无法清晰地界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梦想即便有心为之,也无能为力。
民族的两面性以及民族与国家结合的偶然性与不合拍性,使得民族国家在结构上充满了不稳定性,公民身份与民族身份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张力。大民族与小民族的冲突,小民族的自治乃至独立的要求,在在冲击着民族国家的一体性。民族国家作为以民族共同体为基础的政治统一体,与生俱来就带着结构上的不稳定性。
二 后民族格局与一体化问题
前面对民族与民族国家的分析旨在表明民族国家的不稳定结构,即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之间的紧张。如果说这种紧张在民族格局时代还能够被隐藏或被控制,那么在后民族格局下,这种紧张直接冲击着民族国家赖以存在的社会一体化基础,使得民族国家面临解体的风险。
哈贝马斯主要从欧洲一体化和全球化的角度来论述后民族结构,主张建立超越民族国家的政治实体,其实他忽略了民族国家内部一直被遮蔽的后民族结构,即现存的任何一个民族国家均建立在多民族共存的基础之上,少数民族不断地提出独立自治的要求。由此看来,后民族格局呈现两种矛盾的倾向,一方面是民族之间的融合与合作,另一方面是民族自决意识的进一步强化,自治乃至独立的要求更加强烈。后民族格局下的国家构建,必须同时注意到并满足这两种矛盾的倾向。
后民族格局呈现多样的形态,我们按照空间的格局划分为三个层次。后民族格局最宏大的场面伴随全球化而来,全球化是一个过程,经济全球化首当其冲,从市场全球化到资本全球化,跨国公司成为世界经济的真正主宰。经济全球化使得不发达国家惨遭经济殖民的迫害,而发达国家也需要应对高失业率和税收、福利的下降。伴随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安全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移民问题等等。全球资本是全球化真正的赢家,而发达国家的底层和发展中国家是最后的买单者。就哈贝马斯的立论而言,他主要着眼于全球化给发达国家带来的高失业率、社会福利的削减和大规模的移民浪潮,这直接威胁着发达国家社会团结的基础。全球化提出的要求是对资本的全球管制,以及对全球问题(如环境、安全等)的全球治理。"民族国家着眼于一定的地域,相反,''全球化''一词表达的是一种动态的图景,它们会不断挑战边界,直到摧毁民族大厦。新的动态结构的意义在于动摇了空间和时间层面上的限制。"
经济的全球化,尤其是资本的全球化,不断地冲击民族国家的主权,国内凯恩斯主义渐渐失去了对经济的调控能力,各国经济都被裹挟到匿名的全球经济网络之中,国家经济主权受到全球资本的殖民。因此,需要建立一个超越民族国家的治理机构,以应对经济的全球化及其恶果。联合国之所以未能承担起如此重任,因为联合国仅仅是国家间的组织,未能超越民族国家的主权,也就是说,联合国缺乏全球治理的主权和能力。
第二个层次的后民族格局是超越民族国家的区域经济-政治一体化,欧盟是最典型的例子。民族国家在形成之初,就已经开始了新的联盟,经济与地缘政治是推动联盟的强大动力。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区域一体化成为中小国家联合起来对抗强国的一种自卫手段,以便在全球竞争之中获得优势,欧盟的一体化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对抗美国的帝国政策以及日渐崛起的中国、俄罗斯、印度等大国。区域一体化一般从经济一体化开始,这既是全球化的一部分,又是相对独立的亚系统,这种一体化最初是以国家之间的条约的形势展开的,但随着经济一体化的纵深发展,政治一体化就提上了议事日程,这似乎印证了马克思那就经典论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区域一体化并不是全球化的简单缩小,区域一体化是主动合作的结果,而全球化带着被迫卷入的成分。区域一体化由于地缘、利益和文化上的关联性,它的社会同质化程度相对较高,这就使得不仅经济的一体化成为可能,政治的一体化也并非天方夜谭。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已经使得民族国家放弃了部分经济主权,或者说部分经济主权相互抵消,而政治的一体化要求民族国家彻底放弃民族主权,建立超民族的国家主权。
第三个层次是民族国家内部多民族共存问题,尤其是少数民族问题。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是一种从未实现过的梦想,即便在同质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也有少数民族的留存,而对于那些由几个实力相当的民族组成的民族国家,民族之间的冲突与紧张从未停止过。更为严重的是,从未终止过的移民浪潮不断地在一个民族国家内制造少数民族,而全球化更是加剧了少数民族的产生以及多民族共存的局面。在自主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传统的多民族国家和移民国家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民族自决与民族融合问题。法国大革命时的《人权宣言》以及后来联合国宪章确认的每个民族都享有的自决权,与大多数少数民族不能实现自治的现实之间的尖锐冲突,渐渐地蚕食着多民族共存的民族国家的一体化基础。民族与国家之间的持续紧张预示着一个后民族格局必然会到来,而且首先出现在民族国家内部。
如果说民族格局中,在少数民族被压制的情况下,近似地实现了文化、政治、经济与法律的同步一体化,那么在后民族格局下,这四者发生了分化。经济首先冲出民族国家界限,融入区域或全球体系中,并同时带动环境、安全、贫困、移民等问题的全球化,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文化的"固步自封",政治与法律处于两者之间,面临两方面的压力。由此看来,在后民族格局下,四者以不同的方式和速度参与着地方的自治化、区域的一体化和全球化,这使得原来看似铁板一块的一体化在层次和结构上越来越趋向于多元化。而相反的趋势是,经济的一体化又需要社会-政治一体化的跟进与配合,因此,后民族国家建构中的核心问题是多元化与一体化之间的紧张,既有民族国家层面上的文化-民族多元化与政治一体化之间的紧张,也有超越民族国家层面上的政治多元化与经济以及环境等一体化之间的紧张。这种多元与一体的紧张并不是到了后民族时代才出现,它们一直隐藏在民族格局之下,只不过现在或主动或被动地暴露了出来。
在国家层面上,多元化与一体化的紧张集中体现在主权问题上,一个民族一个主权的理想模式既经受着国内少数民族的挑战,也经受着区域一体化和全球化的挑战,因此后民族格局下国家建构的核心问题是如果建立超越民族的主权国家,这个问题的解决又有赖于如何实现多民族基础上的社会一体化。在国民层面上,多元化与一体化的紧张集中体现在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的紧张上,如果不想使这种紧张演变为冲突,那么就必须寻找消解紧张的机制。现在的民族国家经受着内外的夹击、左右的围攻,矛头均指向了民族国家社会-政治结构。
三 后民族民主与宪法爱国主义
前面的论述是两项基本的准备工作,一方面从概念的层面上分析民族与民族国家的两面性及其内在紧张,这种紧张蕴含着超越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从社会-政治层面分析后民族格局的形态及其对民族国家主权的冲击,这种冲击要求超越民族国家,建立多民族共存的后民族国家。这两项准备工作实际上都指向了一个核心问题,即社会如何可能实现超民族的一体化?
在民族格局中,一体化是由民族这个想象的共同体来实现的,更准确地说是近似地实现的。通过无限地回溯历史,建构记忆,由人民组成的民族在本来陌生的族人之间确立了共识,建立了新型的集体形式;通过人权与人民主权建构的民主过程,由公民组成的民族确立了政治统治的正当性。横向的一体化获得了纵向的稳定结构,而纵向的统治关系又以横向的一体化为前提条件。民族的两面性相互作用,共同塑造了现代的民族国家。不过前面对后民族格局的分析已经表明,由民族提供的社会一体化不断地受到冲击,面临着解体的风险;同时,新的超民族政治实体的建立,又需要新的社会一体化形式为基础,而这种新的一体化是民族所无法完成的。由此看来,问题的核心便是能否找到一种民族的功能替代物,以兑现后民族格局中的一体化问题。
对此,哈贝马斯开出的药方是后民族民主与宪法爱国主义。关于民主,一种观点认为,"民族国家是开展民主论辩的不可缺少的框架", 甚至有观点认为民主是以民族的同质性为先决条件的, 因此,"所谓民主,也就是民族的民主,因为民众自我管理的''自我''是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宏观主体,因为人民民族看起来适合于这一概念。" 哈贝马斯认为,这实际上是从集体主义的角度来阐释卢梭的自我立法模式,是一种实质民主观念,它将自我立法的人民等同于同质性的民族,但实际上,人民的共同性不是民族同质性,而是他们在较高层面上进行沟通的主体间性,以及主体间性所预设的自由平等的公民身份。因此民主应该从程序的角度来理解,将其看作自由平等的公民形成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的过程,民主的前提条件不是同质性的民族,而是自由平等的公民身份。由此看来,一种脱离民族同质性,建立在多民主基础之上的后民族民主是可能的,只要每个人都获得平等的公民身份。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后民族民主能否提供社会团结的基础和一体化的力量呢?
哈贝马斯认为:"民主过程可以填补社会一体化的空白","从长远来看,只有民主的过程堪称是正当的并能够建立起团结","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权原则所建立起来的话语型的意见结构和意志结构最终构成了一种团结的中介。" 为什么呢?这要求我们注意哈贝马斯这里所谓的民主有特殊的含义,即他所提倡的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之上的审议式民主,这种民主强调公民在制度化的民主过程和非制度化的公共领域内的公共商谈,特别是公共领域内非中心、无主题的商谈。哈贝马斯认为:"只有当民主不仅体现为自由主义的自由权利和政治参与权利,而且也体现为社会参与权和文化参与权,多元文化社会才能通过这样一种长期保存下来的政治文化加以维持。" 由此看来,民主之所以具有一体化的力量,是因为民主过程使得各种文化都得到了表达,并促成了各种文化之间的商谈与对话,从而有助于形成一种超越各种民族文化的共识,即政治文化。因此,民主过程是一个"和而不同"的机制,在共同的政治文化之下,各民族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民族文化,实现多元与一元的统一。"如果民主制度下的公民资格能够成为实现各民族的理想生活方式的机制,那么,它就可以成为团结一切外来者的一体化力量。"
那么何谓政治文化呢?哈贝马斯认为,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传统的民族国家内部出现了主流民族文化与政治文化的合流,但在后民族格局中,政治文化必须能够脱离主流民族文化,同各种亚文化和前政治认同分离开来,但同时还要得到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所有公民的承认。在哈贝马斯看来,"有效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文化的结晶。" "如果政治文化成功地脱离了主流文化(民族文化),那么,公民团结也就转移到了''宪法爱国主义''这个更加抽象的基础之上。"
宪法爱国主义并不是哈贝马斯首创的概念,它是战后德国进行公民宪法教育时由斯腾贝尔格提出来的,斯腾贝尔格说:"宪法之敌我们已经耳熟能详了。宪法之友我们知道多少呢?我希望会出现这样的机会、这样的意愿:宪法之友有一天也走上街头,用他们的爱国主义来使那些示威游行的民主派感到羞愧。政党及其选民的针锋相对并不是一种灾难,只要他们对于立宪生活的共同归属性不陷入遗忘、不陷入破产的话。但愿也有这样的时候,让公众清楚地看一下公民及其党派对于宪法的忠诚。" 哈贝马斯借用这个概念,表达一种对公共政治文化的认同与参与,它所表达的是罗尔斯意义上的"重叠共识"。因此,在哈贝马斯看来,宪法爱国主义可以取代民族主义,成为公民认同的新形式和维系社会一体化的精神力量。
哈贝马斯认为:"欧洲的宪法爱国主义不同于美国的宪法爱国主义,必须从对同一个普遍主义法律原则的不同的、受民族史影响的理解中共同生长出来。" 哈贝马斯并以瑞士为例,说明一种源自不同民族文化的政治文化如何可能,因此,将来的欧洲文化将呈现两种趋势,一种是欧洲范围内普遍主义的政治文化,一种是"从近代早期以来分叉开来的艺术、文学、历史、哲学的各民族传统"文化 。
值得注意的是哈贝马斯在这里对公民社会的强调,在他看来"这类''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不是政府,而是社会运动和非政府组织,即超越国界的市民社会的积极成员。" 这个论断表明,后民族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能否提供社会一体化的基础,并不取决于政治精英的推动,而主要取决于超越国界的市民社会的形成,而超越国界的市民社会如何形成呢?哈贝马斯认为统一的宪法是有效的推动力,这可以说是相互阐释,也可以说是循环论证。
我们可以以欧洲一体化为例具体说明哈贝马斯所阐述的后民族民主与宪法爱国主义。目前的欧洲一体化呈现出政治与经济的"剪刀差",而政治层面的有限的一体化形式(欧盟委员会、部长理事会)由于缺乏民主又备受争议。如果欧盟不想原地踏步或退后到民族国家各自为战的状态,那么建立超越民族国家的民主的政治实体就是一种不得不然的选择,由此而摆在欧洲政客和学者面前的问题便是如何解决超越民族国家的一体化问题与民主合法性问题,为此,哈贝马斯建议通过制定欧洲宪法来推动社会一体化和政治民主化。在哈贝马斯看来,集体认同具有一种人为的特征,既然民族认同可以通过漫长的抽象过程而确立起来,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怀疑一种超民族的集体认同不能在后民族格局中人为地创造出来,哈贝马斯认为:"一种真正的认同形式要想超越民族界限,就必须满足下述实际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欧洲公民社会;第二,建立欧洲范围内的政治公共领域;第三,创造一种所有欧盟公民都能参与的政治文化。" "下一轮迈向后民族社会的一体化浪潮能否取得成功,关键不在于某个欧洲民族的实质,而在于建立起欧洲政治公共领域的交往网络:它扎根在共同的政治文化当中,基础是一个公民社会,包括诸多不同的利益集团、非政府组织、公民运动等;具体表现为各个政党都能自觉地遵守欧盟机构的决策,并在议会党团保持团结之外,形成一个新的欧洲政党系统。" 所有这些一言以蔽之,即通过制定欧盟宪法,实行欧盟范围内的超民族民主,由此建立新的团结关系,实现社会一体化和政治民主合法化,将欧盟建设成为类似于美国的联邦制国家。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哈贝马斯试图以后民族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作为民族与民族主义的功能替代物,或者说,试图以公民身份吸收民族身份,以由公民组成的民族吸收由人民组成的民族,抓住这个关键点,有助于我们理解后民族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的实质。
四 再论一体化问题
上节阐述了哈贝马斯试图以后民族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作为社会团结的基础和一体化的力量,在这一节中我们要继续追问,后民族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能担当此重任吗?或能充分地担当此重任吗?
首先,只要世界政府还是一种乌托邦,那么建立任何形式的国家都需要处理划界问题,"国家不止是个体可以随意缔结或放弃的、通过形式化的契约聚合在一起的偶然联合。" 由此无论在何种意义上来理解卢梭的自我立法,均暗含着一个特定共同体的事先存在。因此,后民族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必然以特定的共同体为基础条件,而这个共同体的界限是后民族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无法回答的。只要特定共同体的确立不是强制力或偶然历史事件形成的,并受强制力维持的,那么必然有一种东西能够划清共同体的边界。一种可能的回答是国籍和领土划定了共同体的边界,但只要国家的形成和存续不是强制力的结果,那么仍然要回答为什么建立这个国家的是这个特定的人群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或超越这个人群的人群?后民族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具有普遍主义的性质,而维系特定共同体的东西必然具有特殊主义的特性。就连哈贝马斯也承认,"仅仅依靠规范概念还不能说明,个人应当如何联合起来,成为一个共同体。……从规范角度来讲,由自由而平等的权利伙伴组成的共同体,其社会界限充满了偶然性。"
不仅如此,共同的政治文化如果可能,那么它必然地足够抽象,以至于能够成为不同的亚文化之间重叠的共识,同时"共同的政治文化必须保持强大的约束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国家不会四分五裂。" 政治文化里面包含着极大的悖论,一方面要求政治文化足够的抽象,足够的中立,因此最终只能落实为一些程序性的原则;另一方面,如此抽象且中立的程序性原则却被要求具有足够大的团结力量,甚至强制力量。如果说前者还有可能实现,如罗尔斯抽象出来的两条正义原则和哈贝马斯从商谈理论中提取的基本权利体系,但是后者是绝对无法实现的。一个东西越是抽象,越不具有团结的力量,相反,越是具体,越是形象,越是充满历史的深度和想像的神秘感,则越具有团结的力量。抽象为宪法基本原则的共同的政治文化如果要具有团结的力量,则必须对其进行历史文化阐释,而多元的亚文化意味着阐释模式以及阐释结果的多元化,这反而破坏了政治文化的团结作用。政治文化和作为亚文化的民族文化在概念上可以分开,但在现实中是纠结在一起的,不存在截然分开的两种文化。
共同的政治文化无法回答它如何使成员之间发展出相互的情感,建立关爱的社会,"关爱的国家"。现代国家是福利国家,而福利国家"是建立在一个悖论基础上的:它在以个人主义价值观为基础的国家中实行建立在社会关爱基础上的政策。" 也就是说,福利国家要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相互关爱、相互承担义务的"关爱的国家",这种相互情感主要由休戚与共的民族情感提供,这是一种道义责任,它与以自由平等权为核心的政治文化南辕北辙,甚至背道而驰。
我们再以欧盟为例来说明后民族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面临的一体化问题,哈贝马斯认为,在建构欧盟的过程中,除了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动员大众,还要针对大众的心性,"经济动机必须同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思想结合起来,……这种新的思想就是保持住一种特有的、如今却面临重重危机的文化和生活方式。" "要把欧洲统一所带来的经济优势作为继续扩大欧盟的理由,就不能离开大大超越经济范畴的文化凝聚力。" 他同时援引法国总理若斯潘的话,认为"欧洲决不只是一个市场,而是一种在历史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社会模式。" 所有这些在在表明一个问题,哈贝马斯认为存在着并且应当存在一种欧洲文化、欧洲生活方式、欧洲社会模式,而所有这些是欧盟走向政治一体化所必须的前提条件。
除了这些明确的表达,还有一些暗含的表述,哈贝马斯在论述超越民族界限的认同形式时提出了三项现实条件,即欧洲公民社会、欧洲范围内的政治公共领域、欧洲公民都能参与的政治文化,这三项现实条件的存在或实现,首先表明了界限,即限于欧洲;其次表达了一种集体认同,即对欧洲的认同;最后还表达了某种欧洲范围内的共同性,不然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将无法维持。
从这一明一暗两种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真正为欧洲提供一体化力量的不是后民族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而是它们自身得以建立的前提条件,即欧洲的社会-文化的一体性和对欧洲的认同。欧洲之所以能够联合起来并走到今天的程度,除了经济动机和地缘政治利益外,确实如哈贝马斯所说,文化发挥重要作用,欧洲人除了法兰西观念和德意志观念外,还有欧洲观念,这个欧洲观念不只是地理观念,他主要是一种文化观念,标识着一种文化共同体的存续。在民族国家建立以前,欧洲本身就是一个边界不断流动的联合体,虽然四分五裂但又相互关联。此外,基督教、古希腊的精神遗产和启蒙思想一直被整个欧洲共同分享着。这些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精神遗产是欧洲一体化的文化基础。
由此我要说明的是,哈贝马斯的后民族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充满了普遍主义和理想主义的诉求,但却有着特殊主义的基础和指向,他有意无意地淡化欧洲民族和欧洲文化这样的概念,但其理论在欧盟一体化上的应用又是以这些概念的存在和建构为前提条件的。 欧盟能否实现政治一体化,完全看欧洲民族、欧洲文化这样概念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建构成功。
五 结语
从民族格局到后民族格局,变化的是对民族概念的不同理解,而不是对民族概念的抛弃,在本文的开头已经交代过,民族之所以能被想象为共同体,是因为有得以想象的因素,如果民族想象主要建立在血缘、人种等概念上,那么得到的是最狭义的人种民族,如果民族想象中融入更多的经济、地缘政治、未来命运等因素,那得到的是广义上的经济民族、政治民族、法律民族等,后者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哈贝马斯的后民族国家正是建立在这种经济民族、政治民族、法律民族之上的。
至此我们可以说,建立在后民族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之上的后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具有结构上的相似性,我们甚至可以说,后民族国家只是民族国家的放大,由狭义的民族放大到广义的民族,即超越人种、文化民族的经济、政治、法律民族。我们再回过头来从民族的双重面孔和民族与国家相互生成的关系来看这个从民族国家到后民族国家的过程,更能发现两者之间的结构相似性。如果说民族国家偏向于强调由人民组成的民族和民族成员身份,那么后民族国家偏向于强调由公民组成的民族和公民身份,但两者都无法因此而丢掉民族国家中的公民身份和后民族国家中的民族身份。如果说民族国家主要是以民族催生国家,那么后民族国家则主要是以国家催生民族,两者都离不开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相互稳定的结构。由此看来,后民族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只是在民族意识仍然强劲的时候的政治修辞或学术修辞。公民身份无法取代民族身份,来解决原来由民族身份担当的一体化问题,民族身份却可以通过创造性的转换,消解与公民身份的紧张,同时仍然履行其一体化的职能。
不过,我这里所说的只是要表明,后民族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并没有超越民族国家的基本模式,虽然它们作为修辞方式和理论策略,可以忽略甚至否定民族与民族主义,但后民族国家的建构的核心是对民族的重新阐释而不是抛弃这个概念,只要承认文化的多元性,就必然要承认民族的存在及其合理性,现在要做的是对民族概念做结构性的分解,在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由人民组成的民族与由公民组成的民主的紧张关系中寻找缓解紧张的办法,就这点而言,后民族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无疑提供了很好的理论资源,只是它没有必要以牺牲掉民族这个概念为代价。
哈贝马斯是在欧洲一体化的语境下谈后民族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的,因牵涉到民族国家主权的消灭而困难倍增,如果我们将语境转换到民族国家内部,将问题锁定在民族国家内部的后民族格局上,困难可能会小些。中国这个在哈贝马斯看来仍是帝国的国家,正面临着多元民族与文化的整合问题,而且还有港澳台这样的殖民与内战遗留问题,因此,中国国家建设的直接目标就指向了哈贝马斯所谓的后民族国家,后民族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是我们值得挖掘的理论资源。善加利用,后民族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或许"可能是构成中国框架内,两岸四地归于一统与五族共和,从而达臻永久和平的真正政治-文化基础。"
2007年6月15日星期五初稿
7月4日第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