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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兰州)年会综述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10-21 00:02  点击:3137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兰州)年会综述


文/杨成良


  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所


  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承办的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2008年年会,于2008年9月19日至21日在兰州成功举行。研究会名誉会长江伟教授、杨荣新教授,会长陈桂明教授(《中国法学》杂志主编),副会长田平安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专业学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姚红(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刘荣军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谭兵教授(海南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章武生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等,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部教授出口雅久先生,以及常务理事、理事等共计220余人参加了本次年会。我校民事诉讼法专业教师唐力教授、吴杰副教授,以及民事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王炜、陈飏、郑妮、杨成良参加了本次诉讼法年会。


  2008年9月20日上午8:30,副会长谭兵教授宣布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开幕。会长陈桂明教授致开幕词,甘肃政法学院校长王肃元教授致欢迎辞。会长陈桂明教授在开幕词中指出,本次年会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针对2007年10月28日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改,进行主题研讨。主题研讨包括三大板块,即30年回顾展望与民事诉讼法法典的全面修改、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第二项内容是研究会成员的调整与增补。随后,大会按程序增选了副会长 5人,常务理事14人,理事62人。增选后理事会成员达到161人,我校陈彬校长增补为常务理事,唐力、吴杰、徐昕为理事。廖中洪教授被聘为研究会副秘书长。
上午10点至12点,大会由副会长田平安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厅王鸿翼厅长、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部出口雅久教授等三人分别做了大会主题报告。
  黄松有副院长就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题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今年4月1日起实施,主要涉及再审、执行两大问题。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和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正着手起草配套的司法解释,其中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已审查通过,即将公布;关于再审的司法解释也在起草准备中。关于再审程序问题,他认为:(1)关于案外人能否启动再审的问题,根据民诉法第204条之规定,应当认为是可以的,只要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有误,就法院驳回其对执行标的的书面异议的裁定不服,即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2)若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则不得以同一事由申请再审;(3)法律规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意在防止当事人多头申请的无序,提高权威,符合中国国情和程序正义的要求。实施中具体应注意:①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不得越级申请;②若向原审法院申请或越级申请则按申诉处理;③对于裁定再审的案件应以“裁定再审的法院”再审为原则;(4)对于“管辖错误”再审事由的规定,争议较大。这可以区分为管辖裁定已生效但判决未生效的,以及当事人在一、二审中未异议,但判决生效后提出异议的等几种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说明再审事由;而且若在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异议的,则不符合申请再审的事由;当然违反专属管辖的情况除外。关于执行问题,黄松有副院长则从执行管辖(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并且原执行法院若控制财产而又需要撤销案件的,则在撤销前应向执行管辖法院移交控制的财产,以防止义务人转移)、执行救济、执行异议的事由、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应限于实体问题;并且为防止当事人以一个判决对抗另一个判决,异议人起诉只能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的期间(属执行时效。即使超过期间,也应受理执行申请。对于不作为义务的判决,执行时效则应从作为之日起算期间),以及强制执行措施(我国立法中财产申报的范围无限制,各国立法罕见,但这在客观上增强了执行的力度和威慑力)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王鸿翼厅长就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问题进行了专题报告。认为:检查机关介入再审程序,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是立法的规定(既有上位法如宪法的规定,也有相关法如组织法的规定),介入的目的在于保证审判权威和公正;而且这也符合中国的国情,而国情即实践。当然其中有关问题还值得进一步研究,比如“抗诉”的提法是否合适?是否应当只能由上一级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抗诉案件的法庭审理检察机关是否有必要出席?等等。同时,王鸿翼厅长在报告中也认为检察机关介入民事执行也是必要的。


  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部出口雅久教授以“修改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为题做了主题报告。出口雅久教授认为:(1)日本新类型诉讼案件不断涌现(如公益诉讼、医疗纠纷、人数庞大的集团诉讼等),怎样满足大众对司法审判的使用和需求,降低诉讼成本,是日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2)日本民诉法1996年、2003年(最近的一次)的修改,主要集中在①充实审前程序,加强争点整理;②集中和紧凑审判,促进审判进程(这是2003年日本修改民诉法的重点,其中引进了专家协助诉讼制度,扩大了审前当事人向对方收集证据的权利);③简化小额诉讼程序,尽量排除律师介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比如规定标的额大于30万日元的案件方可聘请律师。小额诉讼的认定标准现已从30万日元提高到60万日元)。(3)在日本,法律的修改只是起点,重点是之后的执行效果评估和再修改。出口雅久教授通过一系列的调查数据,说明了日本民诉法修改的实际效果。比如:①司法机构的公信力调查显示,肯定为38.7%,否定为29%;②公众对司法审判的满意度,满意为24.1%,不满意为36.8%;③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好使用,肯定的23.6%,否定的48.4%;④审前争点整理的效果明显(撤诉、和解导致纠纷解决的比例高,达36.2%);⑤小额诉讼改革效果明显;等等。(4)民事审判与ADR怎样协调,以及证据的收集等,都面临较大困难。


  9月20日下午和21日上午,大会分为三个小组,围绕本次年会的三个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第一小组研讨的主题为“30年回顾展望与民事诉讼法典的全面修改”,该小组讨论认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可能一次性完成。1979年9月民诉法起草小组建立,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公布施行;从1985年到1991年,民诉法的修改主要围绕怎么解决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起诉难等问题进行,修改的意见最终确定为“中修中改”。1991年修改后的民诉法相对而言比较全面,能够较好地解决很多实际问题。2007年民诉法的修改,则集中在解决“申请再审难”和“执行难”问题上。民诉法30年来的立法和修改,经历了一个总结司法经验,从实践上升为理论,再由理论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过程,注重和逐渐体现了立法条文的协调性,在诸如诉权保护,公正与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以及借鉴吸收国外经验等问题上,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仍然不够;民事诉讼法有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民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还有待加强,几十年来的研究在诸如诉权、既判力、举证责任等问题上还有待实质性突破。该小组在讨论中也对民事诉讼中的诸多具体制度的完善发表了看法。
第二小组研讨主题为“再审程序”,讨论认为:再审程序的这次修改,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解决“申诉难”。申诉多,法院压力大,申诉还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政治问题。政治问题与法律问题纠缠在一起,出现的问题太多,所以就有了将申诉和申请再审区分开来的必要。应当说,将二者进行了较好的区分是本次修法的主要功绩之一。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再审事由,审查的阶段作了进一步明确(即对申请再审的诉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再审事由——裁定再审或者裁定驳回),这是立法的进步。我国再审程序适用压力大,这与我们的一审、二审没有搞好有关。立法应当从国情出发,“口袋条款” 和实体性事由(如事实认定问题)的存在是合理的,仅仅规定程序性的事由不符合我国国情。当事人是程序的使用者,当事人最终关心的无疑是实体问题。该小组还就再审程序的立法目的和功能、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中的地位、性质和角色定位、申请再审的案件管辖和审查、再审案件的审判、申请再审的时限、再审程序的再完善等问题展开了讨论。由于参加本小组讨论的既包括来自立法机关,也包括来自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实务部门以及从事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因此时有观点碰撞、认识争论、分析角度差异,讨论十分热烈。
  第三小组研讨主题为“执行程序”,该小组就执行监督、执行救济以及执行措施等执行有关的问题进行了研讨。讨论认为:“执行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本次修法试图解决的一个重点内容;执行救济和执行措施的增加规定,进一步保障了案外人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异议之诉还有待完善,执行救济条款的可操作性还有待加强;检察机关对于执行的监督,源于民事诉讼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一致性要求,而且实务中已经大面积存在,监督具有可行性和实效性;执行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正确实现,检察院与法院的目的是一致的;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和执行联动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社会协助体系,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9月21日下午,大会举行了隆重的闭幕式。闭幕式之前,大会首次新增了一个小时的参会代表自由发言的板块。自由发言结束后,由各小组向大会报告研讨情况。会长陈桂明教授进行了大会总结。最后,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专业学术带头人田平安教授宣布“2009年民事诉讼法年会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感谢理事会的信任”,并受我校陈彬校长委托,向全体与会代表发出了诚挚的邀请,“欢迎光临美丽的山城!欢迎光临西南政法大学!”本次年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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