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锋 译
【译者注】詹姆士·麦克莱伦(1937-2005),维吉尼亚大学政治学博士(Ph.D)和法律博士(J.D),1999年在伦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作美国研究方面的詹姆士·布赖斯(James Bryce)访问学者。曾任Claremont McKenna 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和政府学教授,并在阿拉巴马、维吉尼亚等州的大学讲授美国政府与宪法。同时曾是美国参议院工作人员,从1981年到1983年任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下属的权力分立委员会主任。主要著作有:合著《罗伯特·塔夫托的政治原理》(The Political Principles of Robert A. Taft);《约瑟夫·斯托里和美国宪法》(Joseph Story and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当属《自由、秩序和正义:美国政府的宪法原理导论》,该书自1989年出版以来,至2000年已修订出版第三版。书中通过历史分析,解释了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并分析了这些原则的起源、含义和目的,不失为研究美国政府和政治的经典著作。
本文为麦克莱伦于1988年5月10日在the Heritage Foundation(该基金会主要致力于美国的自由、机遇、繁荣和公民社会的兴旺)所做的演讲。译者感谢the Heritage Foundation的授权。
译文刊载《公法研究》(浙江大学法学院)第六辑,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月版。此处转帖略加修改完善,同时略去注释。
很少有人追问美国法律和政治中的保守传统在何种程度上支撑了我们的宪政大厦。因为我们通常认为,保守派与美国的宪政体制在根本上并不存在分歧,美国的整个历史都是保守理论热情而又忠诚的支持者。事实上,我们也很难找到一本书或一篇文章是专门从传统视角来批评宪法或质疑宪法中的某些基本原则。
然而,这实际上是过于简化了自建国以来就一直笼罩在我们国家的宪政斗争。并且仔细审视,我们将会发现这里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诚如我们今天所知道的,事情的真相是,在检讨过去时才发现我们的宪法存在着许多固有的缺陷,而这些缺陷是保守派在新政法院之前就已经发现或应该极为失望地发现,并在新政之后由它的继承者将其变得更加明显。当然,在我们谈起宪法时,我们所说的并不仅仅是指1787年的宪法,而是指包括最初的宪法和自1791年以来增加的二十六条修正案在内的整个宪法。然而,尽管最初的宪法和(通常理解的)权利法案(即前十条修正案)受到了富有思想的保守派们一致的喝彩,但其它许多修正案,尤其是第十四修正案,却被认为不仅是对传统政治价值,也是对有限政府的歪曲。
一、制宪者的宪法
在评价这些修正案之前,让我们先从保守者的角度来反思一下最初的宪法。这似乎是徒劳的或是不可理解的,因为制定1787年宪法时,美国政治学界稳固的保守主义思想还没有出现。正如罗素·柯克(Russell Kirk)在他的经典著作《保守主义的心灵》3中提醒我们的:“现代意义上的保守主义直到1790年随着埃德孟德·博克(Edmund Burke)《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一书的出版才开始出现。4在那一年,博克首次将公众意识划分为保守和改革两个对立的极端。如果一个人试图将保守观念追溯到早期的英国,那么他便陷入英国保守党(辉格党)的教义和学究气当中。对于现代问题,尽管早期有所涉猎,但并不明显。在公民热内(Genet)和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跨越大西洋传播法国自由理念之前,美国保守派与激进派之间的争论并不激烈。5
1、制宪会议上的明确合意
因此,1787年那场著名的联邦制宪会议上在意识形态方面没有出现明显的分歧也便不足为奇。那时的费城还没有自由主义或保守主义的派系在为权力而斗争,更不要说自由主义者、均权主义者或社会主义者这些琐碎的小团体。制宪会议是在对政府建构的基本原则有一个广泛共识的条件下召开的。因此,会议上对权力分立的价值并没有激烈的争论,也没有人对官员进行定期更换的必要性提出质疑。两院制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几乎每个人都认为民主共和制,即权力应被明确列举且也是有限的,是最适合美国人民的政治体制。制宪过程中所存在的派系斗争一般都是短暂的和无组织的,并且主要是以地域和部门利益为基础。相对于其它所有问题来说,制宪会议代表间的最大分歧当属联邦政治的建构,也即他们设计的新联盟的组织形式和两级政府之间的恰当分权问题,这是制宪会议的主题曲,并且自始至终影响着整个会议的进程。通常但并不总是代表小州的州权主义者固执地坚持在构建联邦政府的三个分支时应重点保护各州的利益;而国家主义者,或后来所称的联邦主义者,则不断地努力削减州的权力和影响,以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威。制宪会议上针对新建共和国中州的角色所形成的不同观点,根本分歧与其说是起因于对人的本性、政府的作用和目的,或自由的范围以及内涵等的不同理解,不如说是对权力问题的不同理解。国家主义者预想着构建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甚至是设想缔造一个巨大的帝国。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州权主义者对政治权力抱有深深的怀疑。对与人民疏远的中央政府,诸如所经历过的乔治三世(George III)的压迫本性念念不忘。实际上,如果意识到相互独立的各州之间存在着文化差异,人们就会认识到只有保持地方的独立性和多样性,只有组成一个松散的联盟共和国才能感到安全和舒适。但许多人也都预见到这些地区之间的巨大冲突随后可能将吞没国家,破坏联盟。
从这些争论中产生的宪法是两派观点妥协的产物。到1789年第一届国会召开时,基本上达到了双方都相对满意的结果。失败的反联邦党人不是去设置障碍或进入持久战,而是团结在华盛顿总统的周围,宣誓效忠宪法,和他们的同胞一道为建造一个新国家而奋斗。当然,不久之后的法国革命并没有达成这样一个不同寻常的合意。法国大革命的指导思想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名义根除了已有的政治、社会和宗教制度,反把这个国家引向毁灭,并酿致严重的分歧。
2、人民的法案
尽管在许多方面,美国人是独特的,但所创造的宪法却还保有英国特色,可看作是英国宪法传统的一个分支。其本质特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设立宪法的基本观念是:只有由人民制定,并由人民控制的宪法,才是正当的宪法。因此,一部宪法并不仅仅是一些实质性规则和原则的组合。正如托马斯·潘恩所说:“宪法不是政府的法案,而是人民组建政府的法案,没有宪法的政府就没有正当的权力”。美国宪法序言也宣告了这个原则:宪法不是由政府,而是由“我们人民”制定和颁布的。在19世纪早期,美国的一些法理学家甚至将宪法视为美国人民“永久意志”的表达。第二,美国宪法承认,在任何意义上政府必须对各州和人民负政治责任。选举和弹劾制的设立就是为了确保这一点的实现,而众议员则是直接向选民负责。尽管没有直接代表州的利益,但各州可以通过间接选举参议员、总统选举团、赋予公民权的绝对权以及参与宪法修正程序等来施加影响。第三,美国宪法建立的前提是,所有宪制政府都是权力有限界定的政府。一部正当的宪法,不仅是给政府加以政治控制,还要考虑与独裁规则相对立,其对立面是由政府意志取代法律的专制政府。现代的发展趋势是走向法律实证主义,即通过立法程序来识别法律的等级,因此对宣布其为合众国最高法的美国宪法极为不利。第四,美国宪法认为要实现有限政府,就必须把政府的权力明确界定并且各权力相互分立,也就是说,政府权力应该是明确列举和各自分立的。一个单一的或中央集权的,抑或所有职能或所有官员集中于一个部门的政府,或者是某一个部门,譬如立法部门,相对其他部门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政府体制,都将招致专制,且不可避免要沦变为残暴和腐败的政府。通过对联邦政府三个分支的权力进行分立,并把没有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保留给各州,可能防止(至少是阻碍)滑向寡头政治。同时,制宪者也注意到,不能为了有限政府,而使组建的政府过于软弱。太少的权力和太多的权力一样是危险的。如果放任不管的话,则可能把国家引向无政府的分散状态,或者使白宫负责人在混乱中实施暴政。避免权力太多和太少两个极端的解决方案是权力之间要保持平衡,同时还要平衡自由与秩序,由人民和政府的各个组成部门分享国家主权。第五,美国宪法的前提是政府权力的有限性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不必要设立一个独立的权利宣言。对于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来说,这种宣言无异成了“画蛇添足”。由于美国联邦政府仅享有明确列举的权力,所以,费城的制宪代表们就认为没必要在宪法条款中增加一个权利法案。托马斯·库利(Thomas Cooley)6在1871年解释到:“在授予的权力当中,如果没有批准或授予政府享有可以剥夺任何一项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力(这些权利是政府保护和防卫的目标和责任,也是权利法案的唯一目的),那么,在宪法中插入否定性条款以限制政府行使这样的权力至少是不重要的。因为没有授予政府的权力就已经使得这些权力超越了宪法的范围。”简言之,因为限制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宪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案。
3、汉密尔顿的警告
事实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84篇中指出,增加一个权利法案可能是危险的。他质疑到:为什么去规定那些因没有权力而不会去做的事情呢?例如,根本就没有授予政府限制出版自由的权力,为什么去说出版自由不应受到限制呢?我不同意增加一个授予管制权的条款,显然这将为人们越权而主张权力提供一个似是而非的借口。一个简单的理由就是宪法不应当承担反对滥用未曾授予的权力这种荒谬的任务,反对限制出版自由的条款明显暗示了国家政府拥有恰当地管制出版自由的权力。另外,宪法的支持者认为权利法案对于立基于人民主权的基本法来说是不恰当的。权利法案只有在君主制政府下才是重要的,而在民治、民享的宪政体制下则是毫无意义的。为何公共事务要由政府公然控制的机构来管制?汉密尔顿认为权利法案是为国王和他的臣民制定的,并不适合美国人民。“严格地说,这里的人民并没有放弃什么,一切都是属于他们的,因此他们不需要特别地保留什么。”
二 、权利法案
尽管有着上述主张,联邦党人还是同意了反联邦党人采用权利法案的要求。为什么联邦党人会如此轻而易举地站在自己早期曾反对的立场上呢?最主要的原因是对于他们所关注宪政体制而言,权利法案并没有改变什么。它既不减少联邦权力也不增加州的权力。它只不过是宣布了一些众人皆知的东西:公民自由领域国家政府无权干涉。
在最初的形式上,权利法案肩负了双重目的。首先,也是最明显的是保护个人自由免受联邦政府的侵犯。因此,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禁止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由此推知,把宗教信仰自由问题留给各州自己解决。权利法案的第二个目的是免除反联邦党人和州权主义者的担心,因为他们害怕宪法缔造的新政府将利用其拥有的权力使州的权利法案归于无效。同时权利法案还针对公民自由方面的纠纷,除自愿接受国家的统一标准外(像宪法第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应确保各州在其界内保有排他性的管辖权。通过豁免各州,权利法案保证各州在其宪法、权利法案和法令的规定之下,有权决定其在言论、出版、信仰和其他免于国家干涉的个人自由方面的公共政策事务。换句话说,权利法案是一个保障州权的文件,是美国联邦制度的防护堤。它是建立在个人自由重要得不能委托给中央政府的假定之上的,因为公民对地方的公共事务有较大的发言权,而且地方的公共官员和公民结合较为紧密,有可能和当地公民拥有相同的价值观、信仰或文化背景,所以地方政府能给个人自由最好的保护。换句话说,权利法案不仅和宪法的主题完全一致,实际上是重申并强化了宪法中包含的联邦体制。
历史上保守主义者对宪法和权利法案的回应是什么?我们前面讨论的宪法基本原则在哪些方面和美国保守主义的观念是一致的?答案似乎是很清楚的。以柯克在《保守主义的心灵》一书中分析的保守主义思想的标准作为我们的指南,我们不得不承认宪法和权利法案二者在任何一方面都是一个保守的文件。
根据柯克的观点,保守主义的第一个标准是相信有一个神圣的意志在主宰着社会和人的道德良心。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因为犹太教和基督教均促进自由、美德、秩序和正义,对政府产生了有益的影响。因此,为了善政,国家对人民的道德和宗教信仰进行鼓励是适宜的。宪法与这一点并不冲突。诚如布拉德福(M.E. Bradford)7近来的详细研究所表明的,尽管制宪者设计了一个本质上属于永久性的文件,但他们中间除一两个之外,都是有着宗教信仰的人。并且通过阻止国会设立国教,他们为信仰提供了一个安全的港湾。在这些方面,宪法对宗教信仰并不是中立的,而是发挥着积极的影响。
柯克观察到,保守主义的第二个标准是多样性,或是偏爱促进多样性和容许传统生活的神秘性。比如缩减大多数激进体制中所具有的平等主义、功利主义和统一性,就是比较著名的一点。当然,联邦体制偏爱多样化,并且以多种方式抵制统一和联合。1787年宪法中甚至就没有丝毫的线索暗示大众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的平等是一个期望的或正当的目标。
宪法没有设立,也没有认可一个特权阶层,而是比较含蓄地支持一个自由社会。这个社会给予每个人凭借自己努力提高天分的所有机会,并且抵制那种认为身份和财产的特权或平等有益于社会的激进想法。和第二个标准相关联的是第三个标准,确信财产和自由是不可分离的。事实上,宪法不仅使企业自由成为可能,而且通过诸如契约条款8和征用条款9的规定,促进了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柯克还注意到,在美国政治传统中,保守主义的第四个标准是对集权,以及与之相连的联邦原则和各级政府层面的分权与制衡原则的怀疑。尽管在联邦政府的成长时期,一些联邦党成员偶尔会有失误,但保守派通常,并且是逐渐一致地反对大政府,联合保卫各州,维护权力分立和制衡体制。
最后,也是第五个标准是认为变化和改革并不是相同的,改革不是进步的星星之火,而更多是一场阻碍进步的火灾。诚如博克所言,社会必须改变,缓慢的变化是社会生存的手段。正确并持久的改革需要时间、深思熟虑和达成一个基本合意。宪法认可了这些原则所蕴含的智慧。例如,我们两院制的稳步推进,拒绝那些认为速度是立法美德的观念。我们复杂的修宪程序要求基本法的改变必须得到决定性多数的认可,而不是短暂多数的认可,这一点保护了宪法免受改革的压力。
三、权利法案之后的修正案
接着,我们还看到美国宪法逐渐吸收(如果不是提升的话)了保守派的价值理念。这可能解释了为什么整个美国历史上大多数时间,尤其是最近一个世纪,美国社会中的自由主义和激进主义者围绕宪法以多种方式展开斗争,并且为实施自由主义计划和政策经常努力并确实改变了自己的基本组织。事实上,自内战以来,自由主义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攻击成了美国宪政史中的主旋律。
首先,也是最主要的是,自由主义和激进主义者为增加联邦政府各分支的权力并从实质上减少各州保留的权力进行了无休止的斗争。最早开始于战后重建时期通过的修正案,10不仅扩大了联邦法院的权力,也扩大了联邦国会的权力。激进的共和党人通过剥夺各州在赋予公民权、刑事司法程序和选举权资格等方面的主权而削弱了联邦制度的核心。随后,最高法院利用所谓的合并理论(the doctrine of incorporation)作为一种解释机制,通过解释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几乎剥夺了权利法案中列举的保留给各州的所有自由权,因而在所有公民自由方面实现了完全的国家化,推翻了前十条修正案的主要目的。
自1870年以来,宪法增加了十一条修正案,如果我们剔除已经废止的第十八和第二十一条,仅仅是增加了九条修正案。仍然保留的这九条修正案值得注意,其中六条(第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三、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是涉及选举的。合并起来看,它们是在削减,直至取消各州在选举方面所保留的权力。还留给各州的少许权力也被选举权法案,以及司法机构通过对第一条第四项、第十四和十五修正案中“时间、地点和方式”条款的解释予以剥夺。鉴于这些改变,在任何意义上都很难说各州是独立自主的。它们对谁将作为它们的公民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发言权,它们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划分选区,它们现在必须为它们的参议员进行直接选举,它们也很少能控制谁去投票并因此不再能决定它们的政治领导人,它们也不再有任何权力决定它们的公民行使自由权的范围和方式。
1913年采纳的税收修正案使得各州丧失了其权力的经济基础,也失去了财政独立。现在依据其警察权为其管制下的公民提供的健康、安全和福利都必须依靠联邦的赐予或服从联邦的控制。另外,各州依据第十修正案所保留的少量权力,诸如教育和当地或州内的商业贸易,也已经被联邦政府通过议会立法和最高法院的判决篡夺了。联邦扫荡性地控制了各州,以致各州甚至不能决定它们雇员的薪水。事实上,美利坚合众国仅仅在名义上是联邦制,五十个州不过是中央政府的行政单位。随着联邦政治的消亡,我们得以见证了宪法根基的倒塌。
四、立法对宪法的变革
但是,权力的繁殖并没有在联邦政治的坟墓里停止。自从19世纪晚期进步时代的来临,自由主义和激进力量从根本上,并且多方位地,攻击我们宪法中的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从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到劳埃德·卡特(Lloyd Cutler)的宪法体制委员会,在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中间,有大量的著作、专论和文章声称权力分立导致政治瘫痪,或如詹姆斯·麦格雷戈·泊恩斯(James MacGregor Burns)11所谓的政治“僵局”,并因此主张抛弃总统制,支持议会制。沿着这样的思路,他们还提出各种各样的宪法改革方案,包括建立一个英国模式的严格的两党制,来促进三部门之间达成最大程度上的和谐。
在过去的一个世纪,自由主义者依靠攻击强势部门,尤其是那些通往奴役之路的部门,在不同时期攻击了不同的部门。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最高法院站在经济规制和福利国家的风口浪尖时,自由主义者足足撰写了可以塞满一个图书馆的著作来挑战司法审查的合法性。查尔斯·比尔德(Charles A. Beard)用一页简短(后来遭到了批驳)的论文,为评价我们的宪政体制提供了一个道德军火。12他研究发现制宪者并不是一群无私的爱国者,而是一群贪婪自私的人,他们通过设计宪法,鼓了自己的口袋而压制了贫穷者。当然,自从1937年,自由主义者也变成了司法部门的坚定拥护者,敦促司法部门采取一种较为激进的姿态。关于总统的地位也发生了类似的转变,曾经说总统太弱,而现在以战争权力法为例,认为应当对总统权增加限制。
自由主义者对宪法极其不满的一点是宪法偏爱缓慢渐进的改革,而非迅速的革新。他们没有留意或可能是漠不关心修正案的程序设计就是为了保护联邦制度和各州的利益,而是常规性地认为该体制要求绝对多数是“不民主”的。另一方面,他们又担心民众的暴乱,极力反对由人民和各州通过制宪会议提出宪法修正案。
曾经为保护立法机关中的少数而设置的繁琐的立法程序已经落空,自由主义者成功地落实了对流水作业般立法程序的偏爱。自从1946年立法改革法案(Legislative Reform Act)通过以来,他们实施了多项改革来加快立法程序,削减了“口袋否决权”13对草率立法的抵制。参议院阻碍议案通过这一点长久以来一直是自由主义者辱骂的对象,而现在则有所改观。当自由主义者逐渐认识到参议院阻碍议案通过的作用只不过是体现在控制经费方面时,他们认为可以利用这一点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因此,看起来好像美国政治中的自由主义理念不仅与宪法的基本原则存在激烈的冲突,而且确实弱化并破坏了一些其他原则。最明显的一点是他们宣称对宪法的忠诚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特别令人困扰的是在过去的五十多年,或更长时间里,关于我们自由的含义、范围和宪法基础所发生的微妙变化。值得警醒的是,美国人民已经失去了对他们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控制,现在这一切都是由非选举产生的法院来予以界定。如果当宪法和权利法案提交给美国人民批准的时候,告诉他们可以自由地管理自己的事务,但个人的自由除外,还有哪一个公民会同意这样的宪法呢?当美国人民批准权利法案的时候,他们交出他们决定自己权利的权力了吗?还是第14修正案做了这样的规定呢?这些显然不是这个时代的共识。然而却实实在在地发生了。
五、联邦政治为什么失败?
至少有两个潜在的原因导致了我们目前的困境。第一是权利法案概念的出现。尽管刚产生时这个概念并不清晰,但在多数决的民主传统下,权利法案不是为了保护各州人民自己看为好的权利,而是为保护抽象意义上的少数人的权利。无论以什么方式,少数人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然而,他们都是期望他们的州议会,州法院和州的权利法案来为他们提供保护,而不是最高法院。因为美国民主共和国的建国理念,从来都不是让少数人通过庄严的最高法院来管理涉及到公民自由方面的国家事务。换句话说,权利法案的主要目的不是保护少数人,而是为了保护一些州内分散而又独特的多数。正如在该文开头所注意到的,美国宪法的基本信条是只有人民设计并由人民控制的宪法才是正当的宪法。通过权利法案把少数人的意愿强加给多数人,是与宪法和权利法案的民主前提相冲突的。
在我看来,导致我们目前困境的第二个原因是逐渐形成的一种错觉。这种错觉认为宪法的主要目的不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而是为保护权利,甚至可以通过增加政府的权力来为越来越多的权利提供更大的保护,并且,进而认为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权宣布这些权利是什么。这种方式把权利看得比宪法更重要,实是本末倒置,且剥夺了人民最重要的自由——自治权。
当然,法国的雅各宾革命也把权利看得比宪法重要,但他们并不是我们制宪会议的代表。美国的原则是有限政府才能延伸出个人自由,法国则抵制这个基本原则,错误地认为对政府权力过多的限制将阻碍“共同意志”,认为只要给他们的权利一个断言,哪怕只是一张羊皮纸作为栅栏,就足够保护自由。因此,他们起草了著名的人权宣言,并把它作为1791年第一宪法的序言。随后直到第五共和国为止的十五部宪法中,他们仍旧重述这些内容。这个宣言是,并将继续是一个有别于政治宪法的社会宪法,并用实际行动证明这是一个可要可不要的宪法。和美国宪法不同的是,它从来没有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正如1791年的第一部法国宪法,它存在了不到两年。它是一个君主制与共和制糅合的怪胎,既拒绝了两者的基本原则,又拒绝实施美国宪法中限制政府权力的五个重要元素。值得注意的是,当雅各宾党人刚组织起来的时候,他们称自己为“宪法的朋友”。
毫不夸张地说,谙熟我们宪政体制的雅各宾党人通过把修正案从宪法中分离出来的方法把我们的宪政体制融入了人权宣言。事实上,并没有受到宪法制约以及权利法案联邦化阻碍的第14修正案成为了实质上的宪法,成为授权最高法院——我们特有的公共安全委员会——无限权力的人权宣言,使得最高法院可以随意决定两亿五千万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与所有王室政府一样属于绝对的专政,并且要远远大于乔治王朝的权力。
我们还应当加以注意的是,强加于美国人民身上的公民权利观念已经产生了灾难性的国际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仅局限于美利坚共和国。和早期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今天当美国的外交官在海外兜售美国宪法,且诸如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对宪法的注释14被翻译为外文并作为设计外国宪法的指引时,强调的是法国人权宣言中的人权传统。美国和许多人权组织都对遍布全世界侵犯人权的事件保留有详细的纪录,但却对体制性的弱点漠不关心,而这正是大多数情况下那些侵犯人权事件的原因所在。或许,如果我们较多地留意有限政府和立宪主义,人权问题可能就不会这么普遍了。
在最后的分析中,我们的责任是明白我们目前的宪法斗争,这场斗争因着罗伯特·伯克(Robert Bork)15法官的失败而更加突出,这也是一场为正在迅速消失的宪法精神而进行的斗争。
一个积极能动的法院和其合作者的军队已经严重削弱了这个国家的能力,这种能力包括鼓励宗教信仰和提升道德,限制管理者的权力并控制他们为其行为负责,抵制不妥当的改革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尚还存有一丝希望之光,因为美国宪法有着深厚的根基,并仍旧是一个强大的力量。但需要大量的教育去努力将这束亮光点燃为火炬。诚如埃里克·沃格林(Eric Voegelin)16很久以前所指出的,如果我们打算恢复文明社会的力量,我们就必须压制不可知论者的堕落,因此,如果我们打算挽救我们保守的宪法,我们就必须阻止宪法的堕落。而此刻,我们文明社会和我们基本法的命运正处在较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