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对弱势群体保护制度建构探讨较多,但对弱势群体保护法理依据研究明显薄弱。而对事物之“为什么”不清楚,对事物之“怎么办”就不可能真正清楚。社会连带理论蕴涵了弱势群体保护的价值精髓:社会团结;廓清了弱势群体保护的道义前提:社会平等;明析了弱势群体保护的有效路径:社会规范;标示了弱势群体保护的发力源泉:社会责任。社会连带视角下弱势群体保护的实质是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弱势群体保护需要树立科学的社会哲学与发展理念。
【关键词】社会连带;弱势群体保护;法理依据
当下中国社会强弱势群体分化对峙凸现,且弱势群体分布广泛、人口庞大,社会焦虑不断加重。学界对弱势群体保护制度建构探讨较多,但对弱势群体保护法理依据研究明显薄弱。本文从社会连带理论视角为弱势群体保护找寻一理论依据。
一、社会连带理论的主要观点
(一)社会连带关系。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个客观事实是存在着社会连带关系。社会连带关系分为两种:同求的连带关系和分工的连带关系。
同求的连带关系的成因是:人是一个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自觉的实体,同时又是一个不能孤独生活,而必须和其同类始终在社会中一起生活的实体。人人有求生和减轻痛苦的本性、需要与愿望,必须通过共同生活、相互援助才能实现。
分工的连带关系的成因是:人固然有相同的愿望和需要,但同时又有完全不同的愿望和需要。这是由于人们之间存在着差异,人们有不同的能力和需要。他们通过交换服务来保证这些需要的满足,每个人贡献出自己固有的能力来满足他人的需要,并由此从他人手中带来一种服务的报酬。这样便在人类社会中产生了广泛的分工。①
文明的进展固然使人们不平等,另一方面又使人们产生和发展了平等观念。这两种仿佛矛盾的现象来自同一事实,即人们之间的差异性或不同个性的发展。当分工的连带关系渗入到人们思想中去时,平等观念也随之产生和发展。②
(二)社会连带下的社会规则。社会连带关系本身决定了社会规范的存在,社会规范维护社会连带关系,使社会得以存在下去。易言之,社会规范是为自觉的人们所组成的人类社会而存在的,是人类社会势必服从的社会纪律。这种社会规则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种是经济规则,这是社会连带关系对人们违反经济义务行为的制裁。第二种是道德规则,这是社会对违反道德行为的一种强制。第三种是法律规则,这是指当被违反时会引起一种在社会中组织起来的反应的规则。经济规则或道德规则只在一定条件下才上升为法律规则:人们认为这些规则对社会生活以及对人们的“双重感觉”——“社交感”(人们有合作生存的需求而产生的连带感觉)和“公平感”(人们在价值和服务交换中的平等感觉)都极为重要,因而对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应以强制干预作为社会反应。即是说,当人们意识到违反一个规范将导致社会连带关系断裂时,人们就会对这种违反施加一种预定的强制惩罚,这一规范就是一个法律规范。
(三)社会连带下的国家职能。国家是强力的产物。国家是强者对弱者的统治,但国家强制权力的对象和范围都是为社会连带关系这一客观法所规定的。统治者和其他个人一样应当服从法律的管辖。
国家的目的是维护社会连带关系,推进公共幸福。因此,国家的强力只能且必须为增强相互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而努力,只有当它依照体现社会连带关系的法律规则为社会提供服务时才是合法的强力。在法律上这种强力主要是为作为社会连带关系薄弱环节的社会弱者提供更多服务的义务或手段。国家的这种服务,也就是履行社会职务的活动即公务活动;国家与被统治者之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公务关系;国家及其行政主体的公务活动是一种通过执行法律为公众提供的服务活动。③
二、社会连带视角下弱势群体保护证成
(一)社会连带理论蕴涵了弱势群体保护的价值精髓:社会团结。社会连带理论认为人类最基本的客观事实是存在着社会连带关系;社会是一个由各个阶层共同组成的有机体,强、弱势群体都是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复杂化,分工的连带关系愈加明显,社会有机体的不同群体之间具有了一种高度的相互依赖性,任何一个群体如若脱离其他群体就无法独立存在。不同群体间只有进行有效的团结合作,才有可能实现自身价值并创造出一种超过各个群体简单相加的社会“合力”即社会整体效应;社会有机体的潜能才能得以充分的正向意义的释放。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不同群体存在过多的摩擦和冲突,社会机体的潜能便会被无端地耗费,社会本身迟早会遭受程度不同的损伤。因此,社会不同群体应通过团结合作获得“共赢”而不是“共损”。
(二)社会连带理论廓清了弱势群体保护的道义前提:社会平等。社会连带理论认为当分工的连带关系渗入到人们思想中去时,平等观念也随之产生和发展。社会平等理念体现了作为个体的人的基本贡献和种属尊严,确认了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证着每个人发展的基本机会。人类社会之存在,是无论如何也离不开个体的人的贡献和尊严的。每个社会群体及个人之于社会的基本贡献都是不可缺少的,从而是相互平等的。因而弱势群体及成员当然享有平等、无歧视的种属尊严。艾德勒说:“人,(而不是物)所具有的尊严是没有程度差别的。世间人人平等,是指他们作为人在尊严上的平等。……也就是说他们都是人,都具有人种的特性,尤其是他们都具有属于人种一切成员的特殊性质。”④
人的种属尊严是通过每一个具体的社会群体、每一个具体的个人体现出来的,即社会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应当具有同样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如果弱势者的生活极度贫困,导致人的基本尊严的丧失,那么这意味着不仅是某些弱势者的尊严受到践踏,而且是我们整个人类的尊严受到践踏。提倡社会平等,其宗旨在于维护个体人的基本尊严,即为个体人的基本生存和正常发展提供最基本的保证,应具体体现在对于个体人基本权利的确认,对各种正当权益的形成和发展予以平等保障。平等不是平均。不应把平等绝对化。极端的平等会抑制个体人潜能的开发,进而削弱社会活力。
(三)社会连带理论明析了弱势群体保护的有效路径:社会规范。社会连带理论认为社会连带的客观规律决定了社会中的人要遵守某种行为规则,合理的人为规则应该是对社会连带客观法的表述与发展。同处社会连带关系下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理所当然受社会规范调整,并由此维系巩固他们之间的社会连带关系。在反映社会连带客观法的社会规范中,法律规范必然成为弱势群体保护的有效路径。法律规范具有明确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等特性。“法律的许多制度都旨在保护权利和预期的安全,使它们免受各种强力的侵扰。”⑤ 具体来说, 法律规定了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可以为主体提供一个明确的行为模式和合理预期;法律的实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威慑力,违法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它在弱势群体保护中具有制约、预见、导向、调控、保护、支持等优越功能。
社会规范要维系巩固社会连带关系,需要特别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社会规范抹杀功利价值而只讲道义价值,就会出现“存天理,灭人欲”的偏颇;推崇功利价值而忽视道义价值,也会发生拜金主义的弊端。⑥ 社会规范特别是法律规范既要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状态,又要维护其基本权利,要充分体现如下基本规则:(1)每个社会成员底线意义上的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应得到切实保障的规则,以确保人的种属尊严得以维护和每个人缔结社会的原初贡献得以肯定;(2)机会平等的规则,它旨在对社会成员尽可能地提供平等的机会,以充分开发社会成员自身所拥有的潜能并进而从总体上激发社会的活力;(3)社会调剂的规则,它旨在从社会整体(尤其是社会团结合作)的层面出发,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成员以及社会共同体的分配状况进行某种必要的调剂,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并推动社会成员在较高层面上获得发展。
(四)社会连带理论标示了弱势群体保护的发力源泉:社会责任。社会连带理论认为人无处不在社会连带关系之中。任何社会群体,不论强弱都负有遵守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社会责任要求每一个共同体成员在维持和推进共同体利益方面发挥作用。一旦发生冲突,必须让共同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满足这一要求,每个成员对社会合作关系负有责任。”⑦ 同样, 社会对于每一位社会成员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及成员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必要的帮助,帮其恢复进行社会合作的能力,从而维护社会团结合作。
社会合作体主要体现为国家。社会连带理论认为国家必须为增强相互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而努力,国家强力的目的是依法为弱者提供更多的服务。政府是一个国家主要的社会公共权力机构,更是社会公共福利机构。政府对于社会成员担负着责任与义务。政府的这种责任与义务通过政府对于社会的导向、协调以及直接管理而实现。政府的责任在于:一是对社会群体及成员普遍的基本需求有所增益。政府的政策制定应当基于社会群体及成员的安全需求、生理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等来进行,力求最大限度地满足这些需求。二是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政府要主动创造平等的机会条件,消除社会上的特权因素,制定执行公正的社会政策,为社会各群体及成员提供一个公平对待的外部条件。三是直接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是社会弱势群体直接面临的问题,政府有责任对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处在明显不利境地的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调剂,以推动社会的整体化发展。四是提供发展条件。政府不仅应当制定出社会的“贫困线”,还应当制定社会的“发展线”。与之相适应,政府应当为社会成员发展条件的建立提供必要的社会福利措施。
三、社会连带视角下弱势群体保护实质与理念
“木桶效应”理论认为社会财富的整体质量取决于收入最少群体的状况。社会连带视角下强、弱势群体利益攸关,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将提升社会财富的整体质素,有利于强势群体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相反,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最大的不和谐与风险来自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冲突与对抗,这种冲突与对抗直接影响强弱势群体共同的根本利益:使各自的经济利益很难实现,造成社会经济断裂而损害社会本身,进而危及国家政权安全。
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利益攸关,就要维护社会团结合作。这种社会团结合作是由社会强、弱势群体间的作用与反作用而建立起的和睦共处的社会。而要维护社会团结合作,需要树立科学的社会哲学与发展理念,就是说,需要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或者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关系。这一关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思想家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阵营,一边是个人主义以及以个人主义为实质的自由主义、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的阵营,一边是以整体主义以及以整体主义为实质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社群主义、国家主义的阵营。个人主义阵营以个人为本位,以自由为最高价值,以功效为目的。整体主义阵营以社会为本位,以正义为首要价值,以和谐为目的。
社会何以可能?尤其在转型时期,社会何以持续?这是社会连带学说所关注问题的焦点。涂尔干认为,在个人主义社会里,首要的问题在于保持最低限度的集体意识,即共同的信仰和道德准则,否则社会有分崩离析的危险。⑧ 要维系社会存在,就要尊重公正原则,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让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就是说,随着社会的发展,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应当得到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应当相应地不断得以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相应地持续不断地得以满足;其生活水准应当相应地得以不断地提高。中国正处在一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努力实现社会和谐的时代,保护弱势群体就成为这个时代性质的必然逻辑。托克维尔说过,“政府的目的……是给组成这一整体的每一个人以最多的福利,使他们免受贫困。这种以平等作为社会准则、民主作为国家特点的社会,同时也是以最大多数人的福利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这是一种……以繁荣和安宁为目的的社会,是一种人们所称的小康社会。”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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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 [法]狄骥:《宪法论》(第一卷),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59年版,第63—64页。
②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版,第226页。
③ 徐鹤林编译:《法国行政法》,载《行政法研究资料》[下];中国政法大学1985年印,第272页。
④ [美]艾德勒:《六大观念》,郗庆华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00—202页。
⑤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8页。
⑥ 张立文:《和合哲学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65页。
⑦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2页。
⑧ [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52页。
⑨ [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页。
(本文原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