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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国际研讨会综述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4-27 21:08  点击:2851

聚焦知识产权法治新理念,共创知识产权现代化强国——2017’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国际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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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融汇新时代知识产权发展理念,贯通知识产权国际现代化思潮,助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现代化进程,2017’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新发展理念与知识产权法治现代化国际研讨会于2017年4月15日-16日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成功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联合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中欧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腾讯公司、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基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湖北)基地、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文化部文化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共同承办。会议吸引了来自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中国等国知识产权方面的众多专家学者至此充分交流思想,碰撞思想火花,期以收获丰硕的讨论成果,为“新发展理念与知识产权法治现代化”建言献策。

  一、知识经济时代,加速法治现代化建设

  大会开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教授主持。吴教授开宗明义地指出“知识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创新发展,创新发展的基本制度是知识产权”,为本届论坛奠定了“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的主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姚莉教授、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副校长陈东辉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金克胜副会长、腾讯公司副总裁·腾讯公司总法律顾问Brent·Irvin、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明德教授分别致辞。随后,来自海内外的六位知名专家学者分别就我国知识产权的法治建设的政策构建和具体实施以及国际知识产权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奉献了精彩的发言。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新进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张志成副司长逻辑清晰,条目明确地发表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新进展”的主题演讲,对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现状进行了阐明,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要达到“严、大、快”的程度,并明确了对下一阶段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规划。对此,张志成副司长表示将会做到责任分解到部门,重点推进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应用,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组织实施和保障。

  “事必有法,然后可成。”文化部政策法规司王建华副司长聚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大力提高国有文娱乐团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当中的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加大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四点需求。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姜丹明先生紧扣新发展理念表达了自己的理解,从准确理解新发展理念及贯彻新发展理念两方面入手,认为创新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第一动力,协调是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开放是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二)海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的新动态

  在国际知识产权实践方面,远道而来的三位国外学者就相关热点问题展示了海外的最新动态。大数据时代,信息产品随之衍生,遍地开花,东京大学渡部俊也副学长结合其在知识产权研究和教学方面所做的工作,关注日本最新的焦点话题,全面详实地阐述了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在商业中的应用,以及其所带来的的技术变革。他强调并非所有的数据都会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此需要对数据的性质进行评判。

  深度链接、避风港制度素来受到中外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密切关注,莱温斯基教授介绍了欧盟法院初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趋势,结合欧盟法院判例,分析了在网络时代的新浪潮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规定问题。Antoine DINTRICH教授以阐释创新内涵为出发点,着重强调了知识产权培训在企业创新能力维持中的核心地位,提出培训专业化、认证可视化、技能适用全球化三大需求。

  二、互联网新时代,突破传统版权的内涵——新发展理念与版权制度现代化

  为促进著作权法与文化创意产业的深度融合,探寻“互联网+”时代科学技术性版权制度的规范化发展路径,版权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前沿焦点问题展开讨论。

  (一)新技术时代版权制度的创新

  1、网络环境中版权保护之前瞻构思

  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北京大学访问教授孙远钊以“走向二元化的著作权体系?——分享、体验与排他的竞合”为主题,高屋建瓴地分析了“互联网+”环境下版权控制范围内的分享行为的合法性与违法性,立意深远,深入探讨网络环境中的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分立与统一。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以“共享互联网科技进步恩惠的著作权学科制度创新”为发言主题,着重探讨“创新著作权授权模式”,旨在对互联网的海量作品及其海量作者之海量许可、海量侵权现象等实践难题,创新行之有效的版权许可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以“广播组织权的扩张”为发言主题,重点探讨广播组织权在我国的规范化进步路径。王迁教授通过分析,指出“广播组织权中转播权的扩张,是以转播权作为权利核心,其他人未经许可对电视直播进行转播的行为,必然损害权利主体的正当权益。”综合分析网络环境中的转播行为,王迁教授强调在现行著作权体系当中,广播权的客体是信号,而非信号所载有的作品内容,因此在互联网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扩张不能完全规制互联网环境中的转播行为。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助理梅术文副教授就“著作权法对文化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一题,主张在网络环境中文化消费主体发生混同时,著作权法有必要对文化消费者进行类型化的处理。西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焦和平副教授以“复制传播技术提供者的著作权警示义务”为题,分析了网络环境中的具体复制与传播行为,论证了其警示义务调适版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意义。

  2、信息时代的著作权法应变之道

  韩国发明振兴委员会教授Yusun Park,以“大数据,增强现实与著作权”为发言主题,详细阐述了韩国的大数据版权保护环境,以及版权相关的国际条约与韩国国内著作权法在保护大数据版权方面的协同配合方式与衔接途径。韩国东国大学荣誉教授朴荣吉以“韩国版权保护问题”为发言主题,引领与会人员纵览了韩国版权法的逐步调整过程,并指出韩国著作权法与网络数字版权的现实关系,以期通过阐释韩国著作权法的复杂修改过程对中国著作权法的完善有所帮助。

  美国版权结算中心(CCC)国际关系执行总裁Michael Healy以“美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为研讨主题,着重阐述美国在“大数据聚合内容”领域的版权管理经验。Michael Healy凭借国际权威的版权管理机构数据,展示了科学而精细的版权管理模式,同时强调“版权集体管理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形成富有创新活力的版权运营平台”。

  苏州大学副教授、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李杨以“体育赛事视听传播中的权利配置与法律保护——来自欧盟的经验及启示”为发言主题,并结合民法体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系的法律内容对该主题内容进行独到的论述。

  (二)科技革命进程中的人工智能版权创设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管学院副教授刘朝以通过详细分析人工智能产物的科学技术背景,并结合日本对人工智能产物的法律规制,明确了人工智能的可版权化思想,指出人工智能产物取得版权的核心要素应为独立创造性。

  (三)技术保护措施条款的新思考

  湘潭大学副教授邹琳的发言主题聚焦于“《马拉喀什条约》对中国版权技术措施规制条款构建的启示”,着重分析《马拉喀什条约》的关于设计技术规避措施的重点条款。

  韩国高丽大学教授李大熙以“技术保护措施的例外”为发言主题,从国际条约的具体规定出发,并配合韩国与美国的比较法视角,给在场与会嘉宾提供了韩国和美国在技术保护措施方面最新的版权学术研究动态。

  三、经济新格局,商标战略的应变——新发展理念与商标制度现代化

  (一)知识产权审判跨地域管辖任重道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李红建庭长围绕知识产权审判跨区域管辖的原因和应当考虑的因素两个方面,知识产权案件因其知识内涵对技术要求较高,跨区域管辖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应向健就管辖格局的改革与大保护格局之间的关系做了厘清,对于如何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应向健法官概括成“主导在司法、管理服务在行政、基础在社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宋健副巡视员就我国推广跨地域管辖所遇到的国内外的压力进行具体阐述,提出跨区域管辖的设立应慎之又慎,不能随意打破业已形成的格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童海超副庭长立足于湖北省知识产权审判庭的设立及管辖的实际情况,建议制定发布全国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管辖权的清单,便于当事人查询。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律师认为应结合国家层面、法院层面和社会层面来考虑跨区域管辖,遵循中央改革的真正意图,实现国家目标、法院目标和社会的目标。

  (二)商标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前提之论

  商标使用与商标侵权关系之辩素来引人关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陈洋法官以“判定商标侵权应以成立‘商标性使用’为前提”为主题,论证了商标性使用对于商标侵权的前提性地位。华侨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士林副教授客观地分析混淆可能性,进而梳理了商标侵权的先决条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山杰出学者、法学院王太平教授则对“商标使用商标侵权前提条件论”提出质疑,认为认定商标使用的前提地位导致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从而增加了原告的负担。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教授着重关注电视节目名称的保护,主张“以狭义的竞争关系判定为主,适当的扩张解释为辅”的侵权判定规则。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李春芳副教授将产品功能、用途、服务对象近似和潜在同业竞争等纳入商品类似判定的考虑因素之中。

  (三)商标制度顶层设计的完善与重构

  华东政法大学王莲峰教授发表了题为“商业标识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完善研究”的演讲,分析了草案中规定的商业标识的仿冒行为及不足之处,对我国商业标识仿冒不正当竞争立法体系化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熊英侧重讨论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重构,建议将地理标志限于注册为证明商标。君策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汪泽主任以分析商标功能为出发点,深刻揭示了商标保护的制度设计本质。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井手李咲研究员以比较法视野分析了中日韩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现状,并提出了具有启示性的意见。

  四、市场竞争新规则,专利质量占头筹——新发展理念与专利制度现代化

  (一)多方位的专利侵权案件问题研究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陈惠珍庭长介绍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所使用的“四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体系,即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鉴定、技术调查官四个模块。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夏淑萍副调研员谈及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行政裁决程序,认为侵权救济程序与确认不侵权程序之间的协调应以一事不再理为原则、两者的合并审理为例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顾韬副庭长强调对待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理应慎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长芮松艳法官讨论了外观设计专利司法保护中关于判断主体和认定规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詹映副教授以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作为切入点,主张法院可突破法律的限制在法定限额之上或者之下做出判决。对于赔偿额的评判,他认为应该遵循客观标准,以填平标准为指导。

  (二)多层次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分析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处张鹏副处长分别从专利法、合同法和竞争法三个视角全面探讨了标准必要专利的总体背景、披露政策和许可政策三个基本问题。中山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扬教授分析了“FRAND专利劫持及其对策”,表示现阶段专利劫持的危险被夸大,并创造性地提出了“通知与被通知”的专利权人的救济途径。

  北京知识产权强国研究院杨旭日院长主张建立许可基准和许可机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应从 “产业发展与标准实施”、“技术进步与市场贡献”、“各参与方的谈判”方面进行把控。北京交通大学陈明涛副教授以西电捷通诉索尼中国SEP专利侵权案为例,指出“通讯领域多侧撰写导致专利侵权时出现多个主体。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董新凯教授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发表了“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的演讲,明确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基本环节。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郑伦幸博士则对SEP权利人拒绝许可行为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肯定了欧盟经验对于我国在规则完善方面的借鉴意义。

  (三)比较法视野的新技术专利解析

  韩国忠北大学法学院申惠恩教授以“韩国专利法引进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检讨”为主题探讨了韩国专利法引进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韩国亚洲大学崔胜哲教授以“像素显示的专利分析”为主题展示了其在像素显示的专利问题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中欧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方曦副主任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技术为载体讲解了其知识产权评议方法和实践,指出项目的评议需求是部署专利、优化技术路线和制定专利战略,认为企业应降低研发成本,跟踪竞争对手专利热点,加大优势技术布局。

  此外,美国托莱多大学Llew Gibbons指出美国各州商业秘密法的立法逐渐呈现出联邦化的趋势。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霖教授聚焦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问题,指出我国知产质押融资出现“外热内冷”的现象。

  五、协同共治与平衡,平台治理问题的新思考

  互联网与人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各互联网企业的实务人员根据多年从业经验,以及研究专家从不同角度共同对关于互联网平台的治理问题,提出新思考。在互联网时代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文化氛围中,腾讯法务平台部谢兰芳总经理发布了《腾讯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旗帜鲜明地表明其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腾讯在行动,互联网也在行动。

  资深互联网产业研究专家方军从产业和产品的角度论及互联网平台,指出开放和控制间应当权衡,不是绝对的开放。腾讯公司法务部平台策略中心总监李平先生从关于平台治理的调整、治理原则的思考两个方面指出互联网平台治理正在向平台类型化和精细化治理方向转变。百度公司在线管理部总经理秦健着重强调平台开放与监管,并应采取差异化的监管尺度、监管对策、监管方法。咪咕公司企业运行事业群副总裁单磊介绍我国直播平台现状及问题,建议强化主体资质审查,强调从业机构的主体责任;强化节目信源管理,明确内容管理制度;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统一运用技术监管手段。

  沪江网法务总监林华先生从社会组织形态的角度谈平台治理,其认为互联网催生了多元化的治理模式,充分协调政府与用户、平台、第三方之间的关系。今日头条法务总监邰江丽介绍其公司建立了一系列的信息治理技术方案,通过人工智能的技术建立数据模型、通过机器学习、数据优化,阻断虚假及低俗内容的传播。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彭容先生则从互联网平台在线协议角度,结合相应实践对如何制定好平台协议的内容、如何设计好平台协议的签署方式、如何系统化管理好平台协议进行了分享。阿里大优酷事业群上海法务总监马宁博士更多从版权避风港的角度总结了我国“通知删除”机制中的问题,建议从法律层面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通畅的投诉通道提供激励功能。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阐述了专利侵权平台责任的基本原理。设计法律规则时,需要首先从效率层面考虑,以最小成本负担者为原则,力求使各参与方责任所降低的边际社会损失达到均衡。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柳雁军则通过对现行互联网法律规范中大量存在的互联网平台义务性规定的梳理,就不同类型的互联网平台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阶段的共性义务,及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平台义务体系进行了探讨。

  整理者:曾祥瑞 赵艳 文育娟 张宏 王晓巍 赵燕飞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日期: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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