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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歧视法律问题与对策”学术研讨会举办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3-23 15:07  点击:2294

    全面放开二孩,促进中国人口数量、结构的理性均衡增长与转型,这是当代中国人口政策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调整,也是落实宪法上计划生育国策的重要体现。近期出现的生育二孩的女性遭受到就业歧视,更引起了社会民众和学术界的强烈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于2017年3月17日下午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召开“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歧视法律问题与对策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以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朝阳区政府法制办等专家共计二十余人与会进行了热烈讨论,人民日报、新华网、法制日报、法制晚报、新京报、千龙网等众多媒体也应邀参会并进行报导。

  会议第一阶段致辞与基调演讲由中国人民大学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副教授王旭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林嘉教授致辞并发表基调演讲。林嘉教授向各位的到来表示欢迎,并首先阐述了举办此次会议的核心关怀,那就是从多个学科视角观察新的政策对于女性就业带来的挑战,呼吁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对这个话题保持理性、持续的关注。进而,林嘉教授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大量详实的数据和真切观察,从“当前女性就业形势依然相当严峻”、“全面二孩政策与女性就业状况”、“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歧视的一些表现形式”,包括(1)初入职场阶段的歧视;(2)在参与过程中也有很多不平等;(3)工作权缺乏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林教授转入规范分析,从法律上分析女性因为就业歧视法律救济遇到的障碍,包括(1)在立法中,对性别歧视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2)劳动监察保障的缺位;(3)司法救济渠道不够畅通,比如在民事案件案由里面并没有明确的“就业歧视纠纷”。等。

  会议第二阶段进入主题演讲,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红梅教授主持。首先由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教授进行演讲。郑教授从其自身2015年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谈起,提出生育津贴的制度设计并指出在就业歧视这个问题里涉及到跨学科的问题,既是劳动法问题,也是社会法学的问题,也是民权法问题,是多学科的问题,裹挟在其中的问题非常非常多。最后郑教授运用比较法的资源,详细阐发了通过社会公平负担解决这个问题的核心思路。随后,北京大学法学院阎天助理教授发表主题演讲。他的核心观点是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成本不应当劳动者独立负担,而是应当由劳动者、国家和企业三方来分担的。从企业来说,根据法律,除了要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外,还要负担成本包括,像提供轻劳工的岗位、工间休息、带薪事假(无论是产假、日常的哺乳)、无酬产假等等。这些成本是分配性的,如果企业多担一分,劳动者就可以说担一分;这些成本又是政策性的,反映了国家实现社会公平,维持劳动力再生产这样一个公共目标,所以这些成本都是强制性的,对于拒绝分担的企业要采取法律措施加以制裁。女职工劳社会公平,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公共目标,所以这些成本都是强制性的,对于拒绝分担的企业要采取法律措施加以制裁。第三位主题演讲的学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助理教授丁晓东。他提出“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歧视法律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就业歧视问题,一个是性别歧视问题。这两个问题是密切结合的,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分开。比如说女性不就业,国家给大量的补助这不是平等,有的人可能说女性就不喜欢就业,这样不就业,国家通过生育政策上的一些补助可以实现这种平等。但是现在这两个问题已经开始密切联系起来了,如果我们把这两个问题放在历史角度上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其实它有一个发展的历程,在某种程度上是女性就业问题在先的问题。在西方,是一个女权运动导致大量女性走出家庭,因为女性在很长时间她的价值基本上是在家庭中实现的。随着女权运动兴起女性认为应该走出家庭,在社会当中实现自身价值,这是一个很大的历史背景。最后,他指出,在中国也一样,社会主义,当时女权运动的先驱,当时说要同工同酬,某种程度也是在大的历史背景下所发生的一个历史的现象。

  最后一位主题演讲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法研究》编辑部副主任、助理研究员李西霞。李老师谈到对这个话题进行研究的基本判断,那就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女性就业歧视这类现象是在逐渐有加重的趋势。并具体提出五个方面的对应策略:第一,加强就业的平等保护;第二,反女性就业歧视的特别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到生育母亲的特别保护;第三,将新生儿父亲陪护假上升转化为国家的立法。第四,建议国家采取特殊的财政支持或者税收抵扣政策,对生育产假的工资进行补贴。第五,理性考量国家的生育产假立法假的目的取向。

  会议第三个阶段为评论、综合讨论与回应阶段。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陆海娜副教授主持。第一位评论人是来自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谢增毅研究员。他指出前面发言人的宏观思路在他看来揭示出社会法的一个立法经验就是要处理好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平衡。可能在二孩,包括女性就业方面,以往把这个责任更多推向企业和个人,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比较少。进而,他提出三个层面的对策问题第一方面是完善反歧视法;第二方面是完善社会保护的措施,比如说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引入育儿假、育儿假贴、陪护假、奖励假;第三个方面完善包括劳务派遣制度在内的替代性制度。第二位评论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宏丽老师。她主要从维护女性性和生殖健康权的角度出发进行了评论。她提出我们国家当前应该确立对女性性和政治健康的教育权,并且应该维护女性的医疗权利,完善用人单位对女性生殖权的保障措施。第三位评论人中国政法大学金英杰教授提出,我们一般讨论生育问题是社会问题,生育具有社会和国家属性,个人也要承担生育成本,能不能借助二孩政策助推生育权的保护,因为这个生育权具体保护政策国家是缺失的,能不能借助二孩政策推进生育权的保护,构建整个生育权的法律框架。第四位评论人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王增勇副教授提出两个方面:第一,全面二孩政策下社会问题的化解;第二,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具体包括 1.建议就业歧视法的限制问题。2.关于机会能不能纳入这样一种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最后一位评论人中华女子学院唐芳副教授提出这个歧视领域我们要将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于普通的女性的就业歧视,还有一类是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生育所产生的歧视,我们叫怀孕歧视或者是生育歧视。对于前一种歧视,它和一般的歧视是一样的,可以通过我们的反就业歧视法来进行归制,但是就业歧视是比较特殊,是基于女性生育问题引起的歧视,而这种生育问题其根本原因是在经济根源,正因为国家对生育女性提供了一些劳动保护所引发的成本加注于企业身上,所以才会带来企业对生育女性的歧

  视。

  综合讨论阶段,来自耶鲁大学的博士候选人唐韵提出看待这个话题的多重视角,一个是区分不同层次的平等;第二个视角要考虑历;第三个视角国家是需要妇女再生产的,需要有这个维度。

  闭幕环节由王旭副教授主持,林嘉教授进行总结。林教授总结了大家围绕这个话题展开的各种观点,并进一步从女权主义法学和女性的社会角色角度提炼了这个话题深刻的学术意义。王旭副教授对各位学者、媒体和听众的光临表示感谢,并期待女性解放这个话题在法学领域有更多新颖的研究视角与成果。

  (供稿:李丹丹 编辑:孙毅 )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日期: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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