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动态 > 阅读正文
法治动态|INFORMATION
QQ自杀群背后的法律追问:腾讯公司是否应担责?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2-06 12:01  点击:1767

   

  2016年12月,湖南大学生小伟和网友相约自杀,其父卧底QQ群救下一名轻生者,小伟却跳楼身亡。2014年4月,在浙江做生意的马某某和网友相约自杀,网友死亡,马某某自杀未果被判刑……

  

  生命只有一次,真心希望网友能珍视生命。QQ安全团队正在尝试研究防止轻生的预警机制。腾讯同时呼吁,学校、家长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阻止悲剧发生。

  20岁的湖南大学生小伟通过QQ群和网友相约去峨眉山跳崖,小伟父亲李朝晖假扮女网友卧底该QQ群,成功救下另一名轻生者,但第二天,李朝晖就收到警方消息:小伟已另约他人在长沙双双跳楼身亡。

  这起悲剧,揭开了一个不为人知的群体:相约自杀群。他们以自杀为主题建立QQ群、讨论死亡、相约共同赴死。有些还在讨论阶段,有些则如小伟和那个19岁青年一样,已经把潜在的隐忧变成了事实的悲剧。

  作为便捷的网络即时聊天工具,QQ群吸引了数以亿计的网友,而隐身于其中的自杀QQ群,正在成为一个令人担忧的社会问题。对此,多位法学专家和律师表示,教唆他人自杀、网络相约自杀或可能涉嫌故意杀人,并呼吁对教唆他人自杀独立定罪。

  案例剖析

  QQ相约自杀 一方未逞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4年3月,在浙江余杭做生意的马某某被骗,寻找骗子未果加之妻子离婚等一系列挫折,其对生活丧失信心,试图自杀,便在网上搜索自杀信息,发现了一个名为“相约安乐烧炭”的QQ群。马某某加入该QQ群后,认识了汤某男等人,相约到长沙见面商量自杀。

  2014年4月初,马某某和汤某男等人在长沙见面,商量烧炭自杀,后烧炭自杀未果,便暂时放弃自杀。4月13日,汤某男与马某某再次产生自杀的念头。马某某提议二人一起跳楼自杀,汤某男以自己恐高拒绝。

  随后二人试图用绳子上吊自杀,因绳断未果。于是马某某提议将尼龙绳打成一个8字环,分别套在二人的脖子上,二人背向用力致一人先死后,没被勒死的人再自杀。汤某男答应后,便将尼龙绳扭成八字环,分别套在自己和马某某的脖子上,致命的绳结一端套在汤的脖子上,二人背向用力,大概十秒之后,马某某听到汤某男发出呻吟声,随后感到汤的身体往后坠倒,马某某仍往前用力,感觉汤某男没有反应后,便取下套在自己脖子上的绳索,发现汤某男死亡。马某某用头撞墙自杀未果,昏睡至次日凌晨,醒来后投案。

  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采取用8字环绳结的绳索连环套在马某某和汤某男脖子上再二人背向用力拉的方式进行勒颈自杀,马某某在自身认知控制范围内,已经或应当认识到不仅会导致自己死亡,而且也极可能导致他人(汤某男)死亡,却仍然用力拉,希望或放任不单纯是自己而且包括汤某男死亡的结果发生,当然本案实际结果是汤某男死亡。因此,应当认定为被告人故意杀害他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马某某患重性抑郁,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系投案自首,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其亲属又积极赔偿受害人一方经济损失,亦可从轻处罚;此外,被害人汤某男本人有自杀意愿,自身有相当责任;而且本案的原因之一系当事人之间网上相约自杀,也有网络等方面的原因和责任。综上,判决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问QQ自杀群

  1、QQ自杀群中教唆他人自杀是否构成犯罪?

  ■目前,我国未把自杀规定为犯罪,所以教唆他人自杀也并不构成犯罪

  ■教唆他人自杀,实际上是利用了自杀人的行为,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记者卧底的多个QQ群中,网友经常讨论各种自杀方式、地点,推荐哪种自杀方式痛苦相对小一些,更有人直接上传一些自杀攻略。网友推波助澜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这种推波助澜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教唆。不过,目前我国并没有把自杀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教唆他人自杀并不构成犯罪。不过,阮齐林称,如果教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导致轻生者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杀的,则教唆者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博士后研究员张丽则认为,自杀不算犯罪,是因为犯罪主体资格不存在了,不具备对他施加刑罚的可能性。但教唆他人自杀,实际上是利用了自杀人的行为,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很恶劣,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对于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北京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郭金福律师表示,理论界曾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定故意杀人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适用类推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必要时可按照类推原则以故意杀人罪处理。只有教唆自杀者又直接参与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以及教唆未成年人或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才能定故意杀人罪。

  “因为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明文废止类推制度,所以教唆自杀行为类推定故意杀人罪的观点已不能成立。”郭金福认为,目前只有构成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两种情况,但教唆自杀行为既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必然属于间接正犯,更不是共同犯罪,所以依照现行《刑法》规定,只能作无罪处理。

  2、相约自杀,什么情况下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各自实施自杀行为,有一方自杀未遂,未遂方也不构成犯罪

  ■一方应另一方要求,将另一方杀死后,放弃自杀念头或者自杀未遂,构成故意杀人犯罪

  ■一方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对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存活者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关于相约自杀,郭金福表示,如果自杀者均自杀身亡,则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有关理论,不应也无法追究当事人即自杀者的刑事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自杀身亡,有人自杀未遂,则情况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问题。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A、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遂。未遂一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未死亡一方没对死亡一方存在教唆帮助引诱行为,不存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及主观因素,所以不构成犯罪。

  B、一方应另一方要求,将另一方杀死后,放弃自杀念头或者自杀未遂。由于法律并不允许帮人“解脱”,因此即使是好心帮忙的人,只要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犯罪。但其本质上是受托杀人,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C、如果两人约定一起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对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这位存活者就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张丽认为,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方死亡,另一方并无欺骗、唆使、帮助自杀等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得逞,一般情况下,未得逞的一方不构成犯罪,但是也有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的情形。

  “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导致他人处于危险境地,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险,法律就要求行为人消除这种危险的作为义务。”张丽表示,未死者还应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果具备救助条件而未救助并导致另一方死亡,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3、利用QQ群相约自杀,腾讯公司是否应担责?

  ■腾讯对QQ群上信息全部进行审查和监控不太可能,不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腾讯接到投诉和举报而置之不理,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利用QQ自杀群相约自杀,腾讯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这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2010年,浙江男子范某与网友张某相约自杀,但张某未死,范某的家人将张某和腾讯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认为张某通过网络邀约范某自杀,最终导致其死亡;腾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对“相约自杀”的内容进行删除或屏蔽,致使其得以传播,应对范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浙江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一审后作出判决,张某和腾讯公司分别承担20%和10%的赔偿责任,腾讯公司赔偿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争议,腾讯公司也提起上诉。

  经丽水市中院二审,驳回了死者家属对腾讯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中腾讯公司没接到任何人要求其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相关有害信息的通知,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腾讯公司的行为与范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具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对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认为,QQ群上每天都在传播着海量信息,全部进行审查和监控不太可能;腾讯并没有对用户的聊天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者改变其接收对象。范某通过腾讯公司提供的信息交流平台与他人相约自杀,其死亡系其积极追求自杀的结果,腾讯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郭金福则表示,对于网友在不特定QQ群发布信息的,腾讯公司负有事后被动审查、监管QQ群聊信息的义务,即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或确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腾讯公司应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如果有证据证明腾讯接到投诉和举报而置之不理,则应对网友相约自杀的结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专家律师呼吁

  教唆他人自杀应当独立定罪


  在阮齐林教授、王凯律师、郭金福律师等人看来,目前自杀群的出现和管理仍是法律上的一个盲点,相关部门应尽快从法律上界定组建网络自杀社交群、相约自杀的行为,不能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法律漏洞来进行唆使或诱惑他人自杀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必须对怂恿他人自杀的行为给予及时监控和惩罚,在法律上进行具体的立罪。

  阮齐林认为,与故意杀人罪相比,无论在主观恶性上还是客观方面,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危害性明显弱于故意杀人罪。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将教唆他人自杀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是教唆他人自杀也确实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他人自杀使本来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的意图,且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生命权利,因此,教唆他人自杀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王凯认为,要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可以考虑首先完善立法,将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单独定罪,并配以较故意杀人更为轻缓的刑罚幅度,可以更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更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

  对此,郭金福表示赞同。“从国外的立法经验看,如日本、瑞士等,对教唆自杀罪的规定是广泛存在的,只是具体构成要件有所不同。”郭金福介绍说,我国刑法虽然没有规定教唆自杀罪,但却有三百五十三条、三百五十九条等类似规定,这表明,将教唆自杀规定为犯罪从国外立法情况看是有先例的,在立法技术上也是可行的。

  郭金福认为,鉴于教唆他人自杀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该予以犯罪化,即在分则中规定教唆自杀罪,可将教唆自杀罪直接规定在故意杀人罪之后,以结束目前司法界既希望惩罚教唆自杀行为,又找不到适当法律根据的局面。

  郭金福建议,为更好地区分教唆杀人罪和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应该对教唆的程度以及具体的行为方式做出规定。教唆包括明示、暗示等多种方式,只要能使被教唆人产生自杀意图即可。关于教唆他人自杀的法定刑,应轻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可以比照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有关规定。

  腾讯回应

  关停267个违规群 将完善技术防控


  针对网友通过自杀QQ群相约自杀的事件,腾讯公司回应成都商报记者称,这样的悲剧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QQ安全团队对此高度重视,已经第一时间对涉事QQ群进行了封停。

  腾讯公司表示,一直以来,该公司持续与违规及不良信息作斗争。此类相约自杀的QQ群情况比较特殊,不易被发现,且在确定其真实性上也有难度。为防控此类QQ群,他们通过技术风控手段、用户举报、人工巡查等方式进行主动防控。在近期的专项防控行动中,共关停了267个违规群。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将不断完善技术防控手段。

  “我们希望所有QQ用户能够积极协助,一旦发现涉嫌此类话题的群信息,请务必立即举报。”腾讯公司表示,一经核实,将即刻封停涉事违规QQ群,避免悲剧发生。此外,该公司也将加强对此类QQ群的创建者和管理者的处罚力度,一旦发现将永久封停涉事者的账号。对于在群内教唆他人进行自杀的行为,将向司法机关举报。

  腾讯公司表示,生命只有一次,真心希望网友能珍视生命、尊重生命。尤其对于青少年,心智成长尚未成熟,遇到挫折容易误入歧途。QQ安全团队正在尝试研究防止轻生的预警机制,希望未来能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此类问题的发生。

  目前,成都商报记者已对卧底的11个自杀QQ群进行了举报。记者发现,有网友将本报相关报道转发到部分群里。有的群修改了群名,有的群主发布群公告称,希望每位群员直接加群主为好友,以防被封群,试图另建新群。截至5日17时,已有1个群被关停。(记者 顾爱刚)

   来源:成都商报    日期:2016年12月6日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