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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揭牌仪式暨2016年度环境司法论坛成功举办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2-06 11:56  点击:1975

2016年1126日,中南大学环境司法研究中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揭牌仪式暨2016年度环境司法论坛在长沙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南大学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中南大学法学院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联合承办。来自清华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苏州大学、重庆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南大学等省内外二十余所高校和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环保厅、湖南省律协环资委等五十余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环境司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中南大学党委常委、副书记蒋建湘,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庆富,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韩德强先后致辞,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陈云良主持开幕式。

    蒋建湘副书记简要介绍了中南大学悠久的办学历史和学科特色,对法学院近年来的发展表示了高度肯定,并表示希望进一步加强校院合作,立足湖南、辐射全国,将基地打造成为国内环境司法领域的重要智库。刘庆富副院长强调,要加强省高院与中南大学在环境资源重大理论课题研究、信息资料交流、研讨培训等方面的合作,邀请专家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建言献策,并为专家学者开展研究提供便利条件,共同用法治共绘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生态品牌”和“绿色名片”,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贡献应有的力量。韩德强副秘书长对此次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揭牌仪式表示诚挚祝贺,并对本次环境司法论坛的成功举办给予了高度肯定。开幕式上,刘庆富副院长、蒋建湘副书记、韩德强副秘书长共同为中南大学环境司法研究中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基地)揭牌。

    本届环境司法论坛的主题为“环境诉讼的特别程序探索”,分为四个单元进行。第一单元的主题为“环境司法理论和实践的新进展”,由湖南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曾得志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韩德强从全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大数据出发,总结出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中存在着审判理念不明确、审判模式不明确、审判队伍不专业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途径。湖南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调研员伍胜介绍,2012年以来,全省法院共计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672件,出台了《关于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启动了湘江、洞庭湖专门环境资源法庭建设,起草了《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但整体而言,湖南环境司法还需提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柯坚认为,环境司法专门化不能从域外经验去论证其必要性,而是一定要从中国的现实、政治体制、司法实践的需要出发进行论证,即通过司法专门化的方式集中去解决环保法制的短板;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司法专门化去探索环境诉讼不同于传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特质,从而建立起环境诉讼的特别程序。中南大学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颜运秋主张,环境法保护的法益应当是生态环境利益,不包括以环境为媒介而生的人身、财产利益,因此,环境诉讼实际上是公益诉讼的典型型态,不包括私益诉讼。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李爱年和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张梓太对本环节进行了点评。

    第二单元主题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由湖南环保厅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原法制宣传处处长陈战军主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吴比认为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忽略了公益诉讼本质上是社会参与环境治理的方式,导致将之与以解决私益纠纷为目的传统民事诉讼简单混同,同时使得行政机关难被纳入正当诉讼程序之中,应从设置行政前置程序、建立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制度两个角度来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在立法上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吴宇认为,为了保护环境公益,有必要在对环境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救济受到被告人污染和破坏的环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应当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规则相协调,以明确的诉前程序规则的适用标准,避免规范适用的冲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行政检察科科长肖翔则对于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质疑进行了一一回应,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高度正当性、可行性与必要性。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导侯佳儒认为,当前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其侧重点应实现三个“转向”和“兼顾”,即从偏重实体法研究转向兼顾程序法研究,后者更重要;从侧重民事公益诉讼转向兼顾公益诉讼研究,后者更重要;从着力解决企业违法,转向解决政府行政不作为与怠政,后者更重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周训芳与湖南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闫伟进行了点评。

    第三单元主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由《法学论坛》主编吴岩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梓太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方案主要涉及生态损害救济途径究竟是行政处理为主导还是民事诉讼为主导、政府提起生态损害赔偿之诉究竟是公益诉讼还是普通诉讼以及政府索赔权的依据救济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还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等三个问题。苏州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朱谦认为,生态环境损害不应该视为国家利益的损害,而是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从而避免借国家利益来限制甚至剥夺环境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应通过监管机构的行政命令得以实现,法院不宜过于主动,在保持对行政相对人针对监管机构提起行政诉讼实施司法审查能力的同时,又能够及时对监管机构的行政命令强制执行加以保障和落实。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邓海峰从海洋生态损害求偿的域外实践出发,指出生态损害有资源性损害和功能性损害两类,前者可以用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这样一种理论基础去建构请求权基础和胜诉权基础,但后者只能寻求公法手段去解决。贵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李一丁结合贵州省现阶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现状,认为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募集、运作和管理以及生态损害赔偿鉴定是生态损害赔偿赔偿机制创设和构建两大关键性要素。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彬辉及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辉进行了点评。

    第四单元主题为“环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由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吴勇主持。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李挚萍重点讨论了生态修复案件的现状与问题,尤其是修复目标、修复标准、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问题,认为生态修复不能简单等同于民法上的恢复原状,生态修复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能搏弈到什么程度就是要看到过程的公平性,所以在修复过程中公共利益机构介入很有必要。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明全指出,预防性责任方式在环境司法适用中越来越受关注。作为其制度构建,环境诉讼禁令制度急需完善,特别是理清在法理依据、构成要件等方面与传统损害赔偿制度的异同,这也是应对环境风险以及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迫切需要。日本国大阪大学法学研究科教授大久保规子介绍了日本环境纠处理制度的经验,指出日本囿于宪法规定没有专门处理公害环境案件的特别法院和诉讼程序,也没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依靠通过私益诉讼推动政策的改变,以及活用住民诉讼等形式来确保环境公益,并重点强调了环境律师和学者的重要性。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梅宏论证了建立环境诉讼审前程序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主张在制定我国《环境诉讼特别程序法》时,应当结合环境案件的特点,对环境案件的管辖审查、诉答、送达、保全、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繁简分流、审前调解、排期等一系列审前程序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海嵩及湖南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长曾志燕进行了点评。

    下午五点半,论坛进入尾声。中南大学环境司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张宝主持闭幕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曾得志致闭幕辞。曾庭长指出,当前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突出,尤其需要加强研究探索,用理论研究的新成果指导环境资源审判新发展。此次与中南大学合作设立理论研究基地,可以更加密切湖南法院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理论界的合作,可以更好地打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平台,可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利双赢。希望各位专家学者更加关心湖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案件和理论研究工作,关注环境司法保护的新动态,从理论的高度总结和提炼环境审判规律,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审判实践,推动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水平的提高,共同努力把研究基地建成环境司法保护的学术研究高地,培养和积蓄环境资源专家司法实践骨干人才的法律阵地。最后,张宝副教授宣布2016年度环境司法论坛正式闭幕。

新闻报道:

《人民法院报》头版: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11/29/content_119055.htm?div=-1

《湖南日报》:http://hnrb.voc.com.cn/hnrb_epaper/html/2016-11/28/content_1165501.htm?div=-1

《三湘都市报》:http://epaper.voc.com.cn/sxdsb/html/2016-11/28/content_1165588.htm?div=-1

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11/id/2357838.shtml

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unan.gov.cn/zw/hnyw/zwdt/201611/t20161128_3502750.html

湖南法院网头条报道:http://hunan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11/id/2358162.shtml

        法制网、中国网、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易、搜狐、凤凰、华声在线、湖南网、湖南长安网、红网、绿网、民主与法制网等数十家网络媒体进行了报道。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日期: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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