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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手里有“仿真枪” 这篇文章一定要看!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0-21 15:50  点击:1774

    10月18日,对于18岁的四川小伙儿刘大蔚一家来说是个好日子。在得知福建高院将再审儿子刘大蔚的案子后,47岁的刘行中一下子高兴得不知道该说什么才好。

    在经历了长达两年的漫长等待后,刘大蔚等到了他最希望的结局。福建高院对外通报称,经依法复查,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刘大蔚近亲属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福建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

  2014年,四川达州18岁男孩刘大蔚通过台湾一家网站网购了24支“仿真枪”,后被海关查获。经鉴定,24支枪形物中有21支被认定为枪支。刘大蔚因走私武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的父母随后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诉。

 
 
   此案宣判后引发了社会极大地关注,众声喧哗中既包含着公众对是否可以继续持有“仿真枪”的焦虑,也有律师对于案件定罪量刑的质疑,还有倡导提高“枪支认定标准”的呼吁。
 
    在此之前,或许很多人像小编一样,对于“枪支”概念模糊。杀伤力达到什么级别可以认定为枪支?“仿真枪”是枪吗?持有“仿真枪”犯法吗?制造、贩卖“仿真枪”会承担何种责任?这些问题,小编会为您一一解答。
 
 
    什么是“枪支”

    枪支管理法第46条这样定义“枪支”: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我国刑事科学专业人员的试验结果显示,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时弹头具备嵌入干燥松树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也就是说,按照2001年的《规定》,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即可认定为枪支

    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第3.2条确立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鉴定判据》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

    2010年12月,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这也成为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看到这里你是不是已经蒙圈了?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到底是啥意思?接下来,小编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以上的意思解释一下~~

    小知识:“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单位为“焦耳/平方厘米”。

    再通俗一点说就是:隔着一张桌子,你坐在我对面,我抓起一把豆子扔到你脸上。这些豆子的能量就差不多是1.8焦耳/平方厘米。

 

   购买“枪支”犯法吗?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购买“仿真枪”会承担何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第四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买卖“仿真枪”就是买卖“枪支”吗?

  事实上,一把“枪”被认定为玩具枪、仿真枪或是枪支,结果天差地别:对于商家,销售玩具枪不违法,而如果是仿真枪,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起刑点是拘役;如果被认定为枪支,结局或是非法买卖枪支罪,起刑点3年,直至无期徒刑、死刑。

  而对于消费者,持有玩具枪是正常的,如果持有的是枪支,则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已持有仿真枪的人,该如何处理呢?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关键是该仿真枪是否鉴定为枪支,如果经鉴定不是枪支,当然,不用负法律责任;如果经鉴定为枪支,私自持有并达到一定数量的,就可能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延伸】枪支认定标准是否应调高

  近年来,公民持有、销售他们认为的仿真枪、玩具枪而被认定为真枪的新闻屡见报端,因网购仿真枪获无期徒刑的刘大蔚,只是其中之一。

  2016年,在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同时,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也提交了一份有关修正枪支鉴定标准的建议。

    观点争鸣

    【正方】支持现有枪支鉴定标准

  公安系统专家:枪支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纳入危险物品范围予以严格管制,枪支管理是我国社会治安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应当兼顾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个人自由的需要,对枪支进行必要的扩张解释无可非议,当然,这应该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不能超出大多数民众的预测可能性。

    基层民警:以最薄弱的部位为标准,在治安执法过程中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仿真枪泛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有研究者发现,1.8焦耳/平方厘米是对人体最脆弱的部位——裸露的眼睛——造成损伤的临界值,“一般都能达到轻伤,不少情况还能达到重伤”。)

    【反方】建议修改现有标准

    四川省公安厅刑侦总队3名专家:实际工作中发现,在某些地区,“标准取值太低”带来了一些问题,“大部分仿真枪在压缩气体充足时的枪口比动能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都可以认定为枪支”。

  公安院校学者:“仿真枪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概率是很高的,我们想把它管住,初衷是正确的。如果枪支认定标准调得很低,容易伤及无辜。”

    【支招】可结合案情从宽处理

    律师: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非法买卖气枪铅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研究意见》中明确提出:“考虑到社会上非法买卖气枪铅弹的行为主要是为了娱乐或者供他人娱乐,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现,可结合案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最高法也已经核准了多起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非法买卖气枪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3年8月,刘大蔚通过QQ与台湾卖家“BH”(代称——记者注)联系上。

    2014年7月初,刘大蔚在“BH”提供的“××武器空间”里选了24支枪形物,并把型号发给“BH”。

  2014年7月16日,刘大蔚通过负责代拍的淘宝网店,用支付宝付了30540元。

    为逃避海关监管,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

  2014年7月22日,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仓库查获了一批货。8月4日,海关人员清理时发现两台重量异常的饮水机,一台在箱体内部藏匿24支枪形物,另一台藏了11支。

    鉴定人员从刘大蔚住处依法扣留的个人电脑中检出刘大蔚与台湾卖家最终确定的购枪清单,该清单价款与刘大蔚支付货款数额一致,购枪清单经过刘大蔚本人确认,可以认定走私物品为刘大蔚所购。

    2014年8月31日,刘大蔚被从千里之外赶来的福建石狮海关缉私分局逮捕,理由是走私武器。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院当年8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刘大蔚的父母向福建省高院提出申诉。

    专家谈: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案显而易见和当时设立走私武器罪的本意不一致,申诉代理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则认为,类似事件频发的根源在枪支认定标准2010年骤降为1.8焦耳/平方厘米,约是2001年旧标准的九分之一,与一些民众的预见性、认知存在差异。

(法制网要闻部张鑫整理编辑 内容来源:北京青年报、检察日报、澎湃新闻客户端、中国青年报、新华网)

   来源:法制网综合    日期: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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