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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汀阳:死刑存废:宽恕不能使公正失衡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5-09 02:30  点击:2667

中国正在向自由、宽容、文明、保障人权这些大词所描述的应许之地迈进——至少有人这么追求,有人这么宣称。

  在这条道上,“废除死刑”的声音不时响起。

  2007年1月,它取得阶段性成果,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少杀”成为一个原则。而在2011年5月,它再次出现在公共领域,以药家鑫案为背景,指向最后的目标——“不杀”。

  但恰恰是在这个多灾多难的夏天,“废除死刑”论遭到了抱持传统“天理”观念的民众的坚决阻击。“人权”、“宽容”、“文明”的精英话语,和普通民众朴素的正义观分道扬镳。

  另外,奸杀19岁少女和摔死3岁男童,凶残程度不输药家鑫的云南李昌奎,因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终审改判死缓,沉寂4月被媒体报道后,也掀起舆论风浪,在7月初引发民众几乎是一边倒的质疑。

  从世界范围看,废除死刑是主要潮流。但是在当下中国,轻易“废除死刑”,对穷杀极恶的人“不杀”,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会产生让人担忧的社会后果,成为一个很大的疑问。

  它无疑需要理性的审视。

  

  *赵汀阳,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欧盟国际跨文化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常委、中国项目主任,中国最有原创性和影响力的学者之一,对人权、死刑问题多年来一直关注。他还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哲学日”在中国的负责人。

  

  取消死刑的某些理由基于对欧洲的误读

  

  《南风窗》:司法不公始终是中国社会的热点。“废除死刑”的争论和“实践”也对人们也有很大的刺激。前段时间的药家鑫案,以及这段时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一位“万人皆曰可杀”的凶手死缓,又引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你怎么看?

  赵汀阳:你提到药家鑫案件的争论,在这个案件尚未结束的时候,我在欧洲的一个会上也对欧洲学者提到关于这个热点案件的看法。欧洲早就取消了死刑,似乎多数欧洲学者也认同取消死刑,但他们对同情药家鑫的那些理由感到失望,因为那些理由并不成立,甚至违背公正原则。

  有个欧洲学者跟我说,欧洲取消死刑决非基于那些“伪善和混乱的”理由,他说,那些混乱观念决非欧洲推荐给中国的,而恐怕是被误读的。欧洲取消死刑是对生命的尊重,而不是对罪行的宽容。关于宽恕,法国哲学家德里达曾经揭示了宽恕的悖论性:宽恕那种不可宽恕的事情才是宽恕。由此可以看出,取消死刑仅仅与对生命的理解有关,而决不意味着罪行可以宽恕或可以辩解,因为罪行本身是不可宽恕的。

  

  “精英”和“草根”分歧并不是问题所在

  

  《南风窗》:值得注意的是,在以药家鑫案为背景的争论中,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多是在中国社会中被称之为“精英”的人群,而反对废除死刑的人,则多是标签为“草根”的民众。像贫富悬殊一样,支持和反对废除死刑的人也显示出一种群体性的心理对峙。怎么看这种现象?

  赵汀阳:你所说的这种“精英”和“草根”的态度对立,我希望这是一个偶然情况,而不是固定模式。

  另外,“精英”这个外来词汇似乎有些语焉不详,是指上层社会还是指成功人士?还是别的什么?我不太清楚,所以不太喜欢这个自鸣得意的词汇。中国原来的一些概念就比较清楚一些,比如权贵、士绅或士大夫之类。

  就目前来看,所谓“精英”和“草根”的立场分歧并不特别重要,重要的是双方的思维在许多情况下都似乎缺乏理性。首先要理性思考,然后观点才有意义可言。按照康德的看法,如果没有学会理性思考,心智就尚未成熟,人格就尚未独立。如果所谓的“精英”和“草根”都缺乏理性,那么他们各自的立场又有什么高下差别呢?

  

  讨论废除死刑不可以无视公正

  

  《南风窗》:主张废除死刑的论据有很多。比如死刑不可能“杀一儆百”;废除死刑可以防止误杀;认为死刑很残酷,不人道,等等。我们知道,一种制度,一种政策,一种法律,仅仅诉诸于功利的引诱或道德的高姿态,对人都不构成真正的说服。那你觉得,这些真正可以构成废除死刑的理由吗,就是说,在理性上它们有无说服力?

  赵汀阳:首先我们需要恢复人类本来的道德直观,特别是公正的直观。公正是数千年间世界所有文化都承认的普遍价值,而且心理学研究也证明,公正是所有儿童都能够直接意识到的先验原则。

  公正的本质是一个对称原则,行为和报应的对称,付出与收益的对称,或者行为与回应行为的对称,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诸如此类。

  公正原则一直是每个社会每种法律的元定理,就是说,任何一个法律法规的合法性都必须根据公正原则去解释。关于公正作为法律的元定理,我最喜欢美国政治哲学家德沃金的表述:“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而获得好处”。如果取消了公正原则,一切秩序和法律的合理性就不可能得到辩护,甚至必定崩溃。

  想想看,如果犯罪行为不能得到与之相应的惩罚,甚至越来越得到宽恕,犯罪行为就终于有一天会成为一个占优的博弈策略而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采用,社会秩序就将崩溃。

  取消死刑还有一个现代社会学的理由,大概相当于你提到的死刑不能杀一儆百,并没有防止犯罪的效果,因此,只要把杀人犯送入监狱,保证杀人犯不能再杀人就够了。

  这个理由在我看来是相当缺德的,这种看法仅仅考虑犯罪率,而完全没有考虑人性,仅仅考虑如何使杀人犯无法再杀人,完全忽视已经被杀的受害者的权利和痛苦,就好像人只是一个社会统计数字。

  

  《南风窗》:所以有人质疑:主张废除死刑的人,打算对无辜被剥夺生命的受害者说些什么呢,表示遗憾,或干脆别过脸去?

  赵汀阳:如果一种法律无视人的心理、情感和精神,那就是反对人的法律。

  心理和精神甚至比财富和金钱更重要。药家鑫案的受害人家属要求公正而不是金钱赔偿,就体现了精神高于物质的朴素道理。在我看来,目前法律对硫酸毁容、拐卖妇女儿童、制造有毒食品和假药之类罪行的惩罚太轻,这些罪行虽然不是杀人,但却毁掉了受害人一生的幸福,其伤害的分量比之杀人也相差不远。

  要求取消死刑的最有力理由应该是现代的人权观念。事实上我是有条件支持取消死刑的。正如前面说过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死刑,而在于公正。

  

  法律应使犯罪行为得不偿失

  

  《南风窗》:有人说,“杀人已经是错的,法律杀人也是杀人,错上加错”。可以看到,“法律杀人”这样的表达乃是一种逻辑错误。但这里带出一个问题:假如一个人被杀死,而残忍地剥夺了他的生命的人却可以不死,这是否意味着已经预设了杀人犯相对于这个受害者有生命特权?如何说服受害者及其家属相信,让杀人犯不死,对于他们来说是公正的?

  赵汀阳:你说的这个现象正是天赋人权的一个理论隐患。按照天赋人权理论,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享有人权,这就潜在预备了严重隐患。典型的情况就是,如果杀人犯也同样有生命权,为了自圆其说,就势必相对忽视受害人的人权,势必损害公正原则,在效果上就等于袒护罪犯,以至于罪犯的人权反而成为高于受害者人权的特权。预付人权理论就是要纠正此类隐患和错误。

  我相信,承认死刑的法律都是承认在公正条件下的死刑。我提出的预付人权与天赋人权同样都是支持人权的理论,区别在于对人权的合法性有不同理解。

  简单地说,天赋人权无条件地承认人权,按照这种逻辑,即使是杀人犯也享有生命权,而预付人权有条件地承认人权,认为如果侵犯了他人的人权就视同自动放弃了自己相应的人权项目,比如杀人犯等于自动放弃自己的生命权。

  

  《南风窗》:也许天赋人权理论可以坚持“天赋”这一预设,但不像某些人那样解释。比如这样解释:“天赋”对应个体人权的来源,但在两个人以上的关系中,它有这样的条件,如果一个人侵犯他人生命权,在逻辑上,他的生命权就无法得到辩护。这正如自由一样,如果一个人侵犯了他人的自由,那么,他相应的自由就没有道德上的理由存在。

  赵汀阳:哪种人权理论更合理?是可以理性分析的,我给出了一个验证标准,称为“普遍模仿测试”:假如一种行为被大家普遍模仿而最终危及自身,或者说,假如一种行为当它被普遍模仿就会形成自取其祸的效果,那么它就是一个错误行为。

  

  《南风窗》:这个有点像康德所说的“可普遍化标准”。举例说,为什么说谎在道德上是错误的,是因为大家都说谎,那么,说谎的人就占不到便宜,而人人如此,在逻辑上也就没什么谎言了。这样,说谎就通不过“普遍化”的检验。所以,这事不应该干。

  赵汀阳:我的标准与康德标准有实质不同,康德原则来自“我同意其普遍化”,我的标准是“别人也都同意”。康德标准有漏洞,这里就不说了。

  我想说的是,假如杀人、抢劫、诈骗等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就会被大家所模仿,最终人人自危、人人受损,所以是错误行为。根据这个标准,天赋人权通不过“普遍模仿测试”,而预付人权可以成功通过,因此预付人权是一个更为合理可靠的人权理论。

  我支持取消死刑,但理由不是天赋人权,而是另有理由,我的理由是,如果存在着另一种法律惩罚能够保证使犯罪成为得不偿失的行为,那么死刑就是多余的。

  

  背离公正的大幅度宽恕非常冒险

  

  《南风窗》:宽容在中国社会一直比较稀缺,像民主一样,是个好东西。而说到宽容,我们想到的就是至少有一个宽容的人和被宽容的人。哪些人才有道德上的资格对残忍的杀人犯宽容、宽恕?

  赵汀阳:在最严格的意义上,只有受害人才有权宽恕罪犯。没有人可以不经同意就代表受害人去宽恕罪犯,围观者或者批评家没有权利替受害人决定宽恕罪犯,否则就是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权。

  

  《南风窗》: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说法,人类组成政治社会,结束“自然状态”,交出了一些权利,包括报复的权利。但这里也有一个防御性的预设,就是法律如果辜负了他的受托,极不公正地对待他,他在道德上好像有理由把权利收回来自己解决,这样社会也就在逻辑上退化到“自然状态”。如何说服人们压抑自己的这种冲动呢?

  赵汀阳:法律在本质上是一个委托公正的合同,人民是委托人,执法者是人民的公正要求的代理人。在理论上说,只有受害人才有权宽恕罪犯,法律只能代理。假如法律不能代理公正的执行,甚至违背公正去慷他人之慨,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那么就是违约行为。

  是否取消死刑,这件事情必须与作为委托人的人民商量,经过人民同意才可以取消死刑。如果法律能够制定出某种可以替代死刑而又同样有效的新的惩罚,保证使犯罪得不偿失,我想,人们就非常可能同意取消死刑,所以说,问题要点是在维护公正而不一定非要坚持死刑。

  什么样的有效惩罚最有可能代替死刑?我想起十多年前与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以宽恕为理由,利科主张取消死刑,我同意死刑并非必要,并且论证了“法律必须使犯罪得不偿失”的观点,可是,到底什么可以成为替代死刑的惩罚?我说,比如“永不减刑永不假释的终身监禁”。利科失望地认为,那样和死刑也差不太多。

  这个争论清楚地表明,其实死刑不是人们争论的要害,真正需要争论的是,对罪犯的大幅度宽恕是否正当?我愿意说,宽恕是一种美德,但只有不至于使公正失衡的有限度宽恕才能够保证法律的意义和有效性,而大幅度的宽恕是非常冒险的,一旦公正失衡,罪犯在博弈上获得相对有利地位,人们将会踊跃地去犯罪。人类社会据说取得了许多进步,但可悲的是,人性却几乎从未改进,这一点不可不察。

  

  应以理性和将心比心达成社会共识

  

  《南风窗》:废除死刑是一个趋势,这个时间在中国有多长谁也不知道。但有一点应该没有问题:要达成废除死刑的共识,除了要提供能真正说服整个社会,尤其是民众的理由,它还需要一个社会的文化条件。你觉得,在推动死刑废除上,中国社会应该怎样去努力?

  赵汀阳:无论是死刑的存废问题还是别的社会问题,首先最最需要的是理性,是理性思考和理性讨论,这是目前特别缺少的;其次需要将心比心,不能随便代表别人,尤其不能随便就代表所有人,不能慷他人之慨,不能代替别人去宽恕。

  

  (原载《南风窗》2011年第15期,此为未删节稿)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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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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