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理”系列论坛(第126期)
主 题:道歉需要成为责任吗?
——关于强制道歉与不表意自由之协调可能性的思考
主 持 人:朱振
时 间:2016年4月7日(周四)上午8:30
地 点:匡亚明楼279室
主办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一、背景材料:
2012年8月21日起,邹恒甫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该言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2年9月7日,北京大学以邹恒甫的微博言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恒甫发表针对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的诽谤、侮辱言论,使公众对北京大学产生一定误解,造成北京大学就此事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判决邹恒甫停止侵权,删除涉诉侵权微博并在其微博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北京大学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决作出后,邹恒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邹恒甫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前述义务,北京大学于2015年1月8日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淀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依法向邹恒甫送达《执行通知书》。邹恒甫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5年1月16日委托律师前往海淀法院,明确表示不会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28日,海淀法院向新浪微博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删除侵权微博。2016年2月23日,海淀法院通过全国公开发行的《人民法院报》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邹恒甫负担。至此,该案依法执行完毕。(资料来源:2016年2月23日《新京报》)
二、参考资料
1、一审判决书,http://blog.sina.com.cn/s/blog_a1fdc38b0102uzu5.html
2、葛云松:“民法上的赔礼道歉责任及其强制执行”,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3、张红:“不表意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以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
4、黄忠:“一个被遗忘的‘东方经验’——再论赔礼道歉的法律化”,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7期。
5、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