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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金:自然法思想的起源和它的形而上学本性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12-24 17:15  点击:50102

自然法思想的起源和它的形而上学本性

王克金

 

  要:自然和是在西方语系的词源上有着紧密的联系,自然法思想必须在形而上学的视野中来思考。古希腊人对Themsisdikenomosphysis之间复杂关系的思考提供了自然法理论的思想来源。智者学派、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希腊思想家对它们进行了卓越的思考。并由晚期希腊思想家斯多各学派,特别是西塞罗进行了第一次系统的明确的表述。

关键词:自然    约定  正义  自然法  古希腊

Abstract : Nature and Being have close ties on the origin of Western languages. Natural Law thought ought to be thought in metaphysical View. the ancient Greeks’thought on the complex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sis and Dike and nomos and physis gove the thinking sources of natural law theories. Sophistes, Socrates, Plato,Aristotle and other Greek thinkers developed excellent reflections. By the late Greek ,the Stoics , especially Cicero for the first time gove a clear formulation.

Key words : Physis Being Justice Nomos Natural Law Ancient Greece

 

自然法理论在西方源远流长,从古希腊、中世纪、近代到现代,自然法一直有着巨大的生命力,始终展现出巨大的理论魅力。而自然法的最早的表达要到古希腊人对自己的有限性和自己的行为法则的理解中去寻找。

一、“自然”一词的词源、词义

在希腊语中,“自然”一词是physis,指本性上就有力量如此如此的东西。它来源于印度日耳曼语的bhubheu,意思是依靠自己的力量,能自然而然地生长、涌现、出现。在希腊语中就是phyo,意思是产生produce、成长grow、本来就是那样be by natureBhubheu是印欧语系中“是”的词根之一。“是”的另一个词根是“es”,在希腊语中是einai,原来的意思是“依靠自己的力量能运动、生活和存在,显现、呈现。后来演化成系动词“是”。[]从词源上可以看出,“自然”和“是”有着密切的词源上的联系。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五卷第四章具体分析了自然(physis)一词的含义:1.生长的事物的生成;2.一个生长的事物的内在部分,该事物的生长首先是从这个部分进行的;3.每一个自然事物中的基本运动的源泉,这种运动是由该事物的本性所决定的;4.“自然”的意思是基本质料,任何自然事物由它组成或用它造成,它是无形状的并且不能由它自己的潜能而变化;5.“自然”意味着自然的东西的本质,自然不仅仅是基本质料,而且也是形式和本质。那些处于自然而存在或者生成的,尽管其由之生成和存在的东西已经出现,倘若没有形式或形状,我们就不能说它具有的自然(本性),除非他们具有了它们的形式或形状;6.引申“自然”的意思,则每一个的本质(怎是,恒是,其所是的是)也就做自然(本性),因为一个事物的自然(本性)就是一种本质。亚里士多德最后总结说:“自然”的基本的和严格的含义就是事物的本质,它在自身中有运动(动变)的源泉,质料由于能够接受它而运动被成为自然,生长和生成由于运动发生于此而被称作自然,在这个意义上,“自然”就是自然的东西的运动的源泉,它以某种方式存在于这个自然对象中,或者是潜在的,或者是现实的。由此,除词源上的联系外,自然(本性)一词与是(to oneinai的中性分词形式)、实体(本体,ousiaeinai的阴性分词ousa变成名词就是ousia,意指是什么)、本质(to ti en einai,怎是,恒是,其所是的是)的联系就可以十分清晰的被我们认识到了,本性(自然)所属的是就是本质。[]

西方的传统的实体主义的范畴论的形而上学正是从对系动词“是”的思考开始的,这个形而上学的典型表达就是柏拉图的真理和意见、现实经验世界和理念的世界二分的理念论(相论)。海德格尔不满意自柏拉图以来的西方实体主义的范畴论的形而上学而要重新对“是”进行追问。[]实际上从系词“是”出发发展而来的实体主义的范畴论的形而上学是希腊人对自然的一种思考方式。

除了把“自然”以神和命运的方式思考外,古希腊人对自然(physis)的思考是沿着三条道路在进行的,一条是从语言逻辑的角度以隐含着的认识论立场发展出的存在论,而直接对语言逻辑形式的思考则发展出了逻辑学思想,智者们发展出的修辞学和论辩术开启了以后的思想家从语言逻辑的角度对自然(physis)进行思索的道路,后世的存在论的形而上学就是从语言逻辑的角度进行对自然思考,特别是从系动词“是”的思考中发展出来的;另一条是对人的自然(physis)的思考,发展出了认识论、伦理学、法学、政治学思想;还有另一条直接对外在自然进行思考的道路——科学的道路。当然这三条道路在当时和后来很长的时间内区分不是那么明显。

第一条道路和第二条道路虽然并不是合一的,二者思考的方式不同,但是由于人的思考必须在概念范畴中进行,所以在后来的思考中,对人的自然的思考借助于第一条道路而获得了更加精致的表述。因此自然法理论可以在西方形而上学的视野中进行思考,或者说自然法理论本身就是形而上学的。[]

二、古希腊神话对ThemisDike的思索

“自然”一词虽然和“是”有词源上的联系,但早期的希腊人对二者的思考不是同时进行的,首先思考的是“自然”,并且从荷马史诗记述的早期希腊神话和宗教里可以看出,早期的希腊人并不是直接思考“自然”而是通过拟人化的方式思考“自然”——即思考“神”和“命运”,[]只有随着人类思维的成熟和思考的不断积累才开始直接思考“自然”,从泰勒斯开始的早期的希腊哲学被称为自然哲学,他们也被称为自然哲学家,那时的思想家们的思考大致都冠以《论自然》的名称。早期的希腊哲学被称为自然哲学,之所以思考自然,是意识到了自然和人造(techne)的区别,认识到了自然力量的惊奇,这样自然被作为超越人的东西把握,希腊的哲学家们就开始追寻自然中万事万物的本原。不过由于哲学是从神话中脱胎出来的,他们都根基于人的有限性,因此那时的哲学家在思考自然的时,并没有排除神,而往往把神作为最高者来看待,后世的哲学也是如此。

早期的希腊人在将自然的超人的力量思考为“神”和“命运”的同时,也开始了对人的行为法则的思考,[]因为只要存在人的群体活动就是需要某些行为的准则。在荷马史诗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的希腊人对人的行为准则的思考。梅因和麦金太尔等学者对此做了出色的讨论。在《荷马史诗》中我们可以看到Themis(来源于tithemi,意为“我提出”、“我制定”)和其复数形式Themistes的这两个词。Themis是最高的神宙斯(Zeus)的陪审官,后来在希腊的万神庙中成为我们现在一般所称的正义和秩序女神。[] Themis的复数形式Themistes被用来意指审判,是神授予的。这和当时人们意识到自然的超人的力量,以神和命运来思考一样,人们也把对人的行为的准则的根据归之于“神”。王(部落的首领)是根据神的指示来审判的。[]Themis的中心含义就是神启示、指示的王的判决。[]在荷马史诗中还有dike这一词语,dike由动词deiknumi(意为“我指出”、“我表明”)演化而来。在《荷马史诗》中,dike的全部用法或是指一种由判官对一场争论作出的判断,或是指由一参与者在争论中提出的主张,dike后来一直被译为“正义”(justice),它预设了宇宙(万事万物,自然)有单一的基本秩序这一前提。在荷马史诗中还有dikaios一词,意指崇敬并且不侵犯dike这种秩序的人,也指去做dike这一秩序要求做的事情这一德性(arete,美德),dikaios此用法也译为正义(的)。如果一种特殊的dike合乎正义女神Themis的要求,就是正直可靠的,否则就是歪曲不当的。Themis就是已经颁布和制定万事万物的秩序,当一位国王的判断符合themistesthemis的复数形式),即宙斯颁布的法令时,他的判断就是正直可靠的。王、神和宇宙的秩序是不可分离的。荷马史诗中的dikedikaios在后来演化出了dikaiosune(也译为正义)这一德性(优秀的品质)。与Dike被思考为宇宙(自然)的秩序,并被赋予神的形象一样,dikaiosune也与宇宙(自然)的秩序和神有着密切的关联。[]

Themisdike的关系,现在很难确定,有的学者认为,themis是神的法律,dike是模仿它的世俗的法律,前者依凭神的制度,后者来自制定法的指示,它是由法官的判决而生效的派生性的法。随着早期法律制度的成长,神的法律制度走向退隐之途。即使在荷马的史诗中,themis的观念也在渐渐的让位于dike[11]在这两个概念之中,themis具有更为庄严的意蕴,更多的与超自然的神或者他们对人类统治者的启示相联系,dike则有着一系列完全世俗的、实践的意思及其衍生意义。[12]不过从古希腊神话故事有Dike女神(也称为正义女神,根据赫西奥德的《神谱》为Themis女神和宙斯所生)来看,上面的说法似乎并不完全准确。从Themis的形象是双目蒙布,手持天平,而狄刻的形象为外貌严峻、手执棒槌或剑可以看出,忒弥斯明显缺少强力特征,而狄刻则以惩罚者的形象出现。这可能暗示着当时古希腊的氏族部落某种变化,王从温情脉脉的家长,变成了统治者。在随后的古希腊人的思考中dike逐渐取代了themis,或者说二者合二为一为dike了。

三、NomosPyhsis二分思考模式的形成

自然法思想的渊源大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思想家们对physisnomos的二分,后世的自然法思想基本上是在physisnomos二分的框架内发展的,虽然physisnomos的二分只是一个雏形,但它决定了西方后世思想家们的运思方式和思想的路径。

Nomos本义是指风俗习惯,在荷马史诗中并没有出现nomos,在荷马史诗之后的年代,赫西奥德的作品中出现了nomos一词,他的动词词根是nemo,意指分配,这个词除了习惯的意思外,还有多种含义,其最为核心和统一的含义是测量,音乐韵律的测量、土地的测量;或者分配,按照人们可以接受的比例进行规划。这时还没有制定法的含义,最初的制定法是德拉古和梭伦的立法,并不叫nomoi,而是被称之为thesmoi,这个词和themis一样,来源于tithemi[13]在国家产生之前,Nomos一词本来是指人们在社会共同体中形成的风俗习惯,没有伦理规范和风俗习惯的区别,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靠风俗习惯(未成文法)来调节的。在希腊城邦国家形成以后,产生了人制定的法律(nomos),不过当时还没有分清法律同风俗习惯、未成文法(习惯法)的区别,仍用nomos来称呼。后来希腊和波斯之间以及希腊城邦之间缔结的协议和条约也叫nomos

一开始,希腊思想家们并没有将nomos(法律)和physis(指以靠自己的力量而成长的东西,即天生的,自然而然的)区分开来思考,没有人和社会以及一切社会生活准则和自然的领域的区别,与physis对立的是technastos(制造出来的,人工制造的)。在希腊神话和荷马史诗中可以看到,nomos不仅在人间而且在神的世界和人神之间都起主宰作用,被认为是奥林匹斯山众神之首宙斯颁布的。只有到了后来,随着各民族之间交流的增多,社会的变化,人们才逐渐的认识到了nomosphysis之间的区别,[14]认识到了nomos是人们约定的或制定的,不是自然本性形成的。

到了智者时代,智者们分成了两派,一派赞成nomos,一派反对nomos。赞成nomos一派中,在柏拉图的《普罗泰格拉篇》中,柏拉图笔下的普罗泰格拉将赞成nomos的根据建立在神之上,认为nomos和正义是一致的,都是宙斯给予的,而按照physis(人的本性),人为了生存必须联合,但联合在一起时却又相互残杀。克里底亚认为physis和个人的品性(tropos),它是nomos的基础和先决条件,有了良好的品性才有好的nomos,不过有了良好的品性、physis,还需要学习和训练。[15]

Nomos的反对者中比较著名的是安提丰,他认为法律条文是人为制定的,协议达成的,不是自然而然形成,而依据physis的条例是自然的应该如此的,不是人为的,法律所确认的许多正义行为是违背自然的。他将physis看做不仅是自然而然的、必然如此的、本性如此的,而且是真实的(aletheiareality)、正义的,nomos是人为约定的意见(doxa),不一定是正义的。卡里克勒则认为nomos是多数弱者为自己的利益制定的,为的是防止强者超过他们。Physis则是让强者超过弱者,应该制定符合physisnomos[16]

physisnomos的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出,此时的希腊的思想家们已经从作为万事万物的physis(自然,本性)中区分出了人的physis(自然,本性),在思考万事万物统一的physis的同时,已经开始思考人的physis(自然,本性),这时对physisnomos的思考是建立在对正义和arete(品性)和physisnomos之间的关系的思考之上的。来自早些时候的正义观念起着核心的作用,人们讨论的核心是:到底是physis代表了正义,还是nomos代表了正义。赞成nomos的人认为自相残杀、欲望和犯罪倾向看做是人的physis,将人的physis(自然,本性)看做是非正义的,而nomos是代表正义的,用现代人的话讲大概他们是认识到了(法律)对人的恶的一方面的约束作用。反对nomos的人则将人的physis(本性)看做是好的、善的。反对physis,支持nomos的人的思想也有着重要的形而上学意义,只是对于physis的理解不同而已,用现在的话来说,他们看到的是人的本性中的恶的哪一方面,主张用nomos约束physis,也是主张用善约束恶,用理性统治感性,理性像后来的苏格拉底、柏拉图认为的那样才是人的“本性”。

在赞成和反对nomos的人中,反对nomos的人对后来思想的发展意义更大一些,他们不再把正义的根据诉诸神,而是physis(自然),nomos里确定的正义不一定是正义,只有符合physis的正义和nomos才是真正的正义。这样来自早些时候的对dike形而上学奠基就由神的奠基变成了自然的奠基,对nomos的形而上学奠基也由神的奠基变成了自然的奠基。不过,在思想家们仔细的对自然进行思索以后,神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神被理性化了,又出现了对神的形而上学奠基的回归。

这样古希腊的智者们就开启了对人的本性(physis,自然)认识之门,后来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及以后的思想家们都思考这个问题,并且越来越精致。[17]

四、苏格拉底、柏拉图对nomosphysis的思索

由于不满意智者们的诡辩论及其相对主义立场,[18]苏格拉底开始了对人的physis(本性)的思考。[19]苏格拉底接受了奥菲斯教的“灵魂高于肉体,肉体只是灵魂的监狱和坟墓,灵魂要从肉体中解放出来”的思想,将人分为三个东西:灵魂、肉体和二者结合而成的整体;肉体不是统治原则,它不能统治它自身,它只能是被统治的对象,灵魂和肉体的结合也不是统治原则,因为其中一方不能参与统治,只有灵魂才是人(人的本性)。灵魂的arete[20](德性,品性,美德)是理智(phronesis,理性),认识你自己就是认识灵魂的arete[21]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就是知识,既然美德的共同本性就是知识,人的理智本性就可以贯通在道德本性之中。虽然苏格拉底认为人和动物的区别在于人的灵魂中有理性(努斯),但他没有停留在人的physis上,而是寻求的是宇宙的physis,更高的理性——神,在他看来人的努斯和宇宙(理智)理性相比只是很小的一点点,只有宇宙的理性(神)才能认识一切,只有神才能把万物安排的井然有序,神存在于各处,关怀一切存在。这个神,宇宙的理性就是“善(agathongood)”[22]。从讨论名称是自然的(physis)还是人为的(nomos),开始了对共相(理念)的寻求,对如什么是勇敢、友爱、节制、正义、美德、美的进行追问。 苏格拉底认为善(agathon)是人行为的目的,其他一切事情都是为了善而进行的,为了善我们才做其他事情。[23]正义和其他一切美德(arete)都是智慧,正义的事和一切道德行为都是善的。凡认识这些的人绝不会愿意选择别的事情,凡不认识这些的人也决不可能将它们付诸实践。智慧的人总是做善的事情,愚昧的人不可能做善的事情。[24]这样向善是人的本性(pyhsis),正义和其他美德都是善的,美德又是智慧,智慧是人的本性——灵魂——的本性——理性——的本性,就把美德和人的智慧本性——理性统一起来,把nomospyhsis统一起来。苏格拉底认为nomos(法)代表作为善的美德的正义[25]。所以当根据nomos苏格拉底被判处死时,他拒绝逃跑。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苏格拉底已经有了把人的pyhsis(理性,arete)和作为宇宙整体的自然(理性,神,善)统一起来的思想。作为人的arete的正义,和作为宇宙整体的自然是统一的。Nomos代表了作为人的自然的arete的正义,于是nomosphysis是统一的。

从苏格拉底对X是什么的普遍性定义追问中,发展出了柏拉图的理念(ideaeidos,相)论。在他的老师苏格拉底的思想的基础上,柏拉图在他的对话中,对作为physis的正义等各种美德进行了探讨,目的就是寻求正义的相、善的相,正义的相、善的相就是正义和善的本性(physis)。在《理想国》中,柏拉图首先讨论了城邦的四种美德:智慧、勇敢、自制、正义,在这四种美德中,正义更为根本;柏拉图还讨论了个人灵魂的正义,认为从正义的相来说,个人灵魂的正义,和城邦的正义是一致的。柏拉图发展了苏格拉底关于善的思想,将善纳入了他的相论体系,提出了善的相,并且认为善的相是最高的相,是其他相的原因。善不但是伦理学的范畴,而且是本体论和认识论的最高范畴。[26]他还认为只有哲学家才有能力认识事物的相,正义,美德的相,才能认识真理,因此只有哲学家当王才是最好的统治。在《政治家篇》中柏拉图延续了哲学家当王才是最好的统一的观点,认为法律(nomos)不能做出关于什么是美德,什么是正义的完美的规定,所以最好的统治还是把最高权威交给最有智慧的人的统治。不过在《法律篇》中柏拉图认识到了最有智慧的哲学王的统治是不可能的,所以应该实行法律(nomos,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源于祖先的风俗习惯)的统治。[27]

柏拉图的前期的思想虽然将二元论的形而上学建立起来,但他仍未摆脱经验主义的痕迹,作为理念界的内容的那些理念仍来源于现实经验界,对应于现实经验界的事物,理念界就有何种理念,比如对应于现实世界的桌子,有桌子的理念。桌子这些具体的事物来自现实经验的世界,其如何具有理念界的真理性,柏拉图没有做很好的说明,只以灵魂的回忆说解释之。在其前期的《美诺篇》、《斐多篇》和《斐德罗篇》中,柏拉图阐述了他的灵魂学说,灵魂本来属于理念界,知晓理念界的理念和真理,后来和人的肉体结合,受到肉体的羁绊和玷污,忘记了一切,只有经过合适的训练,灵魂才能回忆起它所见过的东西。这个时期,真理和意见,知识和感觉是截然对立的,无法沟通起来。在《斐多篇》中,柏拉图说的灵魂只是理智、激情和欲望都来自肉体,他们必须受灵魂的控制。在《国家篇》中柏拉图发展了他的灵魂学说,把灵魂分为理智,激情和欲望三个部分,激情和欲望应该服从欲望。欲望必须服从理性,理性不仅仅有了知识论的意义,也有了道德的实践的意义。柏拉图的这个思想是和苏格拉底一脉相承的。

前期相论中的理论困境,促使柏拉图从《巴门尼德斯篇》就对其前期相论进行反思,提出了通过通种论,并且试图打破真理和意见,理性和感性知觉的绝对对立。这为后世的辩证法和认识论提供了思想的雏形。此时,西方思想对人的灵魂的能力的思考还处在初始阶段,仍然无法有效的说明这些本属于人的意见的范畴如何属于真理界,其范畴论,无法摆脱经验论的痕迹。

五、 亚里士多德对nomosphysis的思索

亚里士多德认识到了柏拉图的思想中理念界和现实世界的割裂这个毛病,试图从现实经验世界出发将本体的世界建立起来。亚里士多德第一次系统的对获得真理的工具——逻辑进行了研究,从此逻辑学真正的被建立起来,并对灵魂的认识能力进行了更进一步的阐释。但由于没有把逻辑和人的灵魂的认识能力有机的联系起来,他的逻辑的前提仍然需要被建立为真理,对此,亚里士多德并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所以从现实世界出发建立起来的本体世界(真理世界)如何超越现实经验世界(意见的世界)而属于真理的理念的世界就又有了疑问?不过亚里士多德虽然没有提出一个合理的答案,但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从现实的经验世界如何能达致真理的世界、理念的世界成了形而上学的一条新的方向。

亚里士多德的在他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善(agathon)、德性(arete,美德,品性)、正义(justice,公正)进行了探讨。他将善分为三类:外在的善,灵魂的善和身体的善。灵魂的善是主要的最高的善。[28]灵魂的善就是德性,又分为理智德性和伦理德性。[29]理智德性主要通过教导而发生和发展,需要经验和时间。伦理的德性则通过习惯(ethos)养成。伦理德性不是自然(physis)生成的,自然(本性)如此的东西不能通过习惯来改变。我们的德性的养成既不是出于自然(本性),也不是反乎自然(本性),而是自然的接受了它们,通过习惯达到完满。我们自然接受的那些事物,先以潜能的形式为我们所获得,然后在实现活动中把它展示出来。[30]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还详细讨论了正义。他认为,正义是一种伦理德性。正义是一种使一个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情,使他做事正义,并愿意做事正义的品性。正义是一种完满的德性。它之所以是最完满的德性,是因为它是完满德性的实行,有了就能德性的对待别人,而不只是自身。[31]亚里士多德在此详细讨论了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交易正义。政治正义或城邦正义是自足的共同生活、通过比例达到平等或者数量上平等的的人们之间的正义。[32]政治正义是依据法律(nomos)而说的,存在于其相互关系可以由法律来调节的人们之间。[33]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正义分为自然的正义(physikon dikaion)和约定的正义(nomikon dikaion),自然正义对任何人都有效,约定的正义在开始时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但一旦制定下来就只能是这样了,自然正义和约定正义都是可以改变的。亚里士多德反对认为所有的正义都是约定的,凡自然的都是不可变更和始终有效的的观点,认为对于众神来说并非如此,对于我们来说也有某种依据与自然却是可变的东西。[34]亚里士多德对自然正义的说法,模棱两可,在《修辞术》里,亚里士多德讲述了正义和不正义的两种方式,正义和不正义都是相对法律和人来说的,他把法律分成了特殊的法律和普遍的法律,特殊的法律指各民族为自己制定的法律,特殊的法律又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普遍的法律是指依据自然本性(physis)的法律,依据自然本性的正义“永远活着”。[35]可能承认自然正义的普遍永恒性才是亚里士多德的真实观点,这在亚里士多德思想后来的传播中和希腊人对自然(physis)的理解中可以看出来。

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讲,法律(nomos)就是要判别正义和不正义,由于法律都是普遍的,但有些事情不可能只靠普遍性的陈述解决问题,人的行为的内容无法精确的说明,所以,法律制定一条规则,就会有一种例外,当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而有错误和缺陷时,就要有例外来纠正。这就需要衡平(epieikees,正直),衡平优于正义,但不优于总体的正义,它是对法律由于其一般性而带来的缺陷的纠正。法律之所以没有对所有的事情都做出规定,就是因为有些事情不可能由法律来规定,还要靠判决来决定。这样亚里士多德在将法律分为特殊的各民族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外和普遍的依据自然本性的法律外,还有对制定法的衡平。[36]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最后,亚里士多德讨论了如何使伦理德性成为道德实践、使人成为善良的人。他认为,道理(logos)虽然有力量鼓舞青年们的慷慨,使其生性高贵、热爱高尚归于德性(美德),但它没有能力促使天性(physis,本性)上不顾羞耻只知恐惧的大多数人去追求善和美。道理(logos)不可能或者很困难改变长期习惯形成的事情。教育也是如此。如果不是在青年时起就在正直(epieikees)的法律(nomos)下成长,习惯也很难使人向着德性(美德)。所以要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哺育,并且长大以后继续这种训练,使其养成习惯。多数人服从的是强制,而不是道理,接受惩罚而不是称赞。立法者要以高尚为目的来鼓励人们趋向德性,惩罚那些不听教导天性(本性)卑劣的人,使其服从,驱逐那些不可救药的人,用道理来说服正直的专注高尚生活的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表达着明智(phronesis,实践智慧)和理智(nous)的原则(logos),不会引起人们的反对。一个人要想使人成为善良的,他必须通晓立法,因为正是通过法律才使人变好。于是亚里士多德接下来转向讨论立法问题,讨论用什么法律和习惯来维护城邦的秩序,使其成为最好的。[37]对这个问题的详细讨论是在他的《政治学》中进行的。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把城邦建立在人的本性(physis)上,他说人本性上是城邦动物,所有的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城邦是最高的共同体,其追求的一定是最高的善。人趋于完善就是最好的动物,但离开了法律和正义就是最坏的,一旦没有伦理品德,人就会极其邪恶和残暴。政治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是城邦的准绳,是城邦的秩序的基础。在这里亚里士多德秉承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理性主义立场,认为灵魂要支配肉体,灵魂的理性部分要支配理性的非理性部分(欲望和激情)。法律绝不会听人激情的支配,它是弃绝了欲望的理性。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外在的善、身体的善和灵魂的善,认为灵魂的善才是最重要的,城邦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应该以完善品德(德性,美德)为宗旨。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否定最外在的善、身体的善的追求,而是认为它们相对于灵魂的善处于次要地位。[38]

虽然,伦理上的理性主义传统从苏格拉底的美德就是知识(epsteme)就已经开始,他肯定了理性知识在人的道德伦理活动中的决定性作用,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的思想,认为欲望和情感应该服从理性。不过他们对人的灵魂的活动的研究还比较初步,还未从认知活动和意志活动中区分出理论(认知)理性和实践(伦理)理性。到了亚里士多德初步的将理论(认知)理性和实践(伦理)理性区分开来,亚里士多德在《灵魂论》中对灵魂的营养、欲望、感觉、运动、思想机能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在灵魂的运动机能中,讨论了欲望和理性的作用。亚里士多德将其在《灵魂论》中的思想运用于伦理学,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肯定了情感和欲望在伦理品德中的作用,而从其认为伦理德性就是中道,和伦理行为的自愿、选择、考虑、意愿以及具体的德性如勇敢、节制、自制可以看出其充分肯定了理性在伦理活动中的作用。伦理德性是灵魂进行选择的品质,选择是经过考虑的欲望,如果选择的是好的,那么理性和欲望便是正确的,选择是行为的的始因,欲望和考虑目的的理性(logos,推理)是选择的开始,选择或者是有欲望的理性(nous),或者是有思考的欲望。[39]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了实践理性和思辨理性(理论理性)的区分。[40]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还讨论了永远具有现实性的最高本体——理性(nous),他既是动力因,又是目的因,他以自己为对象,所以理性和理性的对象是同一的,他就是最高的善,永恒的至善,亚里士多德又把他称之为神。[41]这样,具有本体论意义的理性(神,最高的善)和人的理性,本体论意义的最高的善(理性,神)和伦理上的善(德性,正义)就有了在形而上学上沟通起来的可能。本体论的神、理性、最高的善和人的理性、善(德性,正义)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历史、语言、思想就这样发展着、变化着,古希腊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则的思考,经历了从来自审判活动的作为神启的家长式温情的themis,到同样来自审判活动带有神启的性质但具有统治者惩戒意义的dike,再到来自风俗习惯的nomos的发展、变化,nomos后来逐渐有了人制定的法律的含义,dike则逐渐的被思考为了伦理意义上的德性——正义。但正义,自然正义的法则性质并没有改变,最终形成了自然正义(自然法)和nomos(人定法,实在法)之间的二元论的思考模式。由于以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士多德哲学为主流的古希腊哲学认为理性高于感性、灵魂高于肉体,并为后世的哲学所接受形成了声势浩大的理性主义传统,因此自然法和人定法二元论的思考模式具有强烈的形而上学本性。

 

六、自然法思想在斯多葛学派思想中的最终建立

自然法和实在法二元论的自然法思想虽然在以前的希腊思想中有其萌芽,但第一次将之明确的提出来的是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是晚期希腊与罗马哲学中最重要的一个哲学派别。这个派别接受了来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理性主义哲学的理性高于感性、灵魂高于肉体的观点,表现出了强烈的形而上学性质。而其对自然法和人定法的思考是形而上学式的,其自然法理论也就是形而上学的理论。

早期斯多葛学派吸取了希腊前苏格拉底的自然哲学的思想,并受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影响,他们认为宇宙万物有双重不可分割的,结合在一起的本原:一个是被动的原理,就是没有性质规定的实体,即质料;另一个是主动的原理,就是内在与这种实体的神,即理性,神和自然的理性、逻各斯以及pneuma(创造性的火)含义统一,是永恒的,在世界生成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匠师。[42]自然看做是有生命与内在逻各斯的统一的整体,神是自然的主动本原,是自然中的一种理智的创造力,是和人的理性相通的自然理性,神就是pneuma,自然整体的支配者与主宰。早期斯多葛学派的神,有理性神的色彩。[43]他们把人个体的自然看作是自然全体的一部分,个体的自然是人性所在,表现在逻各斯支配的人的灵魂中。[44]他们认为正义与法,正确理性都是根据自然存在的,不是根据约定而存在的,它是全体事物之法,是人的事物和神圣事物之王,这种法对善的和非善的事物是一个主宰者,它是正义和非正义的尺度。[45]中期和晚期斯多葛学派基本上接受了早期斯多葛学派的思想,并有所发展。

公元前2世纪,希腊化文明逐渐走向衰落,罗马人崛起。罗马人创造了辉煌的法律文明,在现在仍然散发着耀眼的光辉。罗马人的语言是拉丁语,在拉丁语中,表示法律一词的有两个词:一个是jus,即指法律,也指权利,还兼指正义;[46]另一个是lexjuslex的区别是jus是指普遍适用的一切法律规范,lex专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前面讲过正义一词在希腊语中是dike,本来是指一种由判官对一场争论作出的判断,来自审判活动,后来演化成正义的意思。Nomos原指习惯、约定,后来有了法律意思。在希腊语里法律(nomos)和正义(dike)是两个本来含义不相同的词,nomos一开始虽然也是以神为根据,但后来的发展使它逐渐脱离了原有的含义,代表人的秩序,这样二者就代表了神(理性神)人两种秩序,二者的区分有了形而上学的意义,不过法律和正义在根基上又是统一的。而在罗马人的精神世界,法律(jus)和正义就是合一的,法律就正义,正义就是法律。与古希腊人相同的是,罗马人的jus一开始也是由神作为根据的,从正义女神Justitia的神话就可以看出来,而Justitia女神就是希腊神话里面的Dike女神。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的自然正义和约定正义的区分,在拉丁语里就成了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区分。[47]

西塞罗属于中期斯多葛学派,曾经当过罗马执政官的他第一次系统、明确的阐述了自然法理论。西塞罗突破了罗马传统的法律神授的思想,根据斯多葛学派自然的正确理性思想,开拓出了全新的法哲学思想。宇宙的本性有自然法,它是合乎人性和理性的法律,适用于全体人类(包括奴隶)甚至一切动物,是超时空的永恒不变之法,一切人制定的法律都应以自然法为终极根据。[48]他认为,自然法是最高的理性,这种理性在人的理智中的凝华和充分发展就体现为法律,正义的源头在于法律,因为法律是自然的力量,是聪明人的智慧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不正义的尺度;欲判断正义为何物,我们首先应诉诸于最高的法,它起源远在任何成文法和城邦以前。存在着来自宇宙之“自然”的理性,它敦促人们趋进正确行为,远离错误勾当,这一理性并非是在写入成文法之时成为法律,而是一出现就成为法律,它与神的智慧同在,因此设立要求和禁令的真正的、原初的法律就是神的正确理性。[49]

虽然西塞罗系统的阐述了自然法思想,但罗马法学家们对自然法的使用往往并不是在西塞罗的自然法意义上的,他们把自然法奠基在人的自然(动物)本性上,而这个自然法往往并不一定具有对人定法的优先性。[50]

 

源于古希腊人的自然法思想经过中世纪、近代,直到现在仍然散发着巨大的理论魅力,但是同范畴论的形而上学一样,这种法律思想也有着其不可克服的理论困境,正是这种不可克服的理论困境使得不同于其的以主要法律实证主义代表是法律思想得到发展,然而法律实证主义也有其不可克服的理论困境。这两种立场不同的法律思想能否在更高的层次上建立起来就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此问题极其重要,并且难以在很短的篇幅加以解决,因此这个问题将另文进行阐述。

 

参考文献

[1]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李真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3][]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4][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方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麦金太尔:《何种正义,谁之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

[6][]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

[7]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8]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克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0][希腊]亚里士多德:《修辞学·亚历山大修辞学·论诗》,颜一、崔延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2][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姚介厚:《古希腊罗马哲学(下)》,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4]严一编:《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简介: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邮编:130012

[]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10页。

[] 参见[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李真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22-123页。亦参见吴寿彭和苗力田的译本。

[] 参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导论部分,陈嘉映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48页。

[] 实际上科学的道路也离不开语言逻辑这第一条道路,科学必须借助与语言,而这些语言表述的不是经验世界的杂多,而是真理,理念。

[]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72页。亦参见[]特伦斯·欧文著:《古典思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7-21页。

[] 当时还没有后来的所谓的法律,道德,风俗习惯之类的分别,所以统称为人行为的准则更为准确。

[] 参见[]梅因:《古代法》第一章古代法典,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页。

[] 参见[]梅因:《古代法》第一章古代法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页。

[] 参见[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方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 参见[]麦金太尔:《何种正义,谁之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19-20页。以及[]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68-169页。

[11] 这是考斯特拉的观点,凯利基本上同意了这种观点,参见[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方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12] 参见[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方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13] 参见[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方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14] 本段论述详细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02-206页。

[15]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07-209页。

[16]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8-232页。亦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17]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40页。

[18] 智者们的诡辩论和相对主义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165页。亦参见苗力田主编:《古希腊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3-195页。

[19] 至于他有没有发展出理念论,学术界对此有不同意见,再此不予讨论。

[20] Arête在希腊文中原指任何事物的特长、用处、功能,人、动物和任何一种自然物都是自己固有的特性、品性。在早期的希腊人看来arete是每一种事物固有的天然本性。在荷马时代,没有勇敢一词,谁最勇敢谁就拥有最高的arete,在梭伦时代,dike占有重要的地位,谁能够公平的待人接物就是拥有最高的arete。智者活动时期伦理学尚未形成,人们还是从优点功能方面理解arete的。(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7-169页。)苏格拉底将人在生活中表现出来的所有的优秀品质,如正义、自制、智慧、勇敢、友爱、虔敬等都称为人的arete,这时的arete已经有了道德的含义。(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40页。)但这个arete还是应该从人的自然(physis)的角度理解。

[21]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10-414页。

[22]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20-424页。亦参见姚介厚著:《西方哲学史(第二卷)——古希腊罗马哲学(上)》,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86-489页。

[23]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41页。

[24]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35页。

[25] 苏格拉底把正义看做是有关政治的美德。

[26]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75-800页。

[27]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37-238页。亦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28] 参见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29] 参见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30] 参见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2页。以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克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36页。

[31] 参见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114页。

[32] 参见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

[33] 参见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页。

[34] 参见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页。

[35] 参见亚里士多德:《修辞学·亚历山大修辞学·论诗》,颜一、崔延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36] 参见[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克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0-161

[37] 参见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253页。以及[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克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1-318页。亦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3-1038页。

[38]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1-1139页。亦参见严一编:《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相关论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7101128100111-119235-239261-269页。

[39]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27992-995页。亦参见[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克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6-94165-169页。和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76129-131页。

[40] 参见严一编:《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5页。

[41]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70-886页。亦参见[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262页。

[42] 参见姚介厚:《古希腊罗马哲学(下)》,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42-943页。

[43] 参见姚介厚:《古希腊罗马哲学(下)》,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46页。

[44] 参见姚介厚:《古希腊罗马哲学(下)》,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51页。

[45] 参见姚介厚:《古希腊罗马哲学(下)》,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63-965页。

[46] 在法语,德语等西方语言中,法律、权利、正义都是一个词。

[47] 参见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0-61页。

[48] 参见姚介厚:《古希腊罗马哲学(下)》,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86页。

[49] 参见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5-56页。

[50] 参见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方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亦参见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6页。

本文原文发表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这是未经编辑校订的稿子,可能与发表的内容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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