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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秦汉律中“髡刑”溯源--以法人类学为视角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7-07 12:25  点击:3581

 

  “髡”是秦汉法律中的刑罚名。关于髡刑,《说文》段玉裁注曰:“髡,剃发也。”{1}作为刑罚,髡刑春秋战国时代可能已经存在。如《周礼•秋官•掌戮》中有“髡者使守积”的说法。屈原《楚辞•涉江》曰:“接舆髡首兮。”接舆是春秋时的隐士,楚国人,曾遭髡首。

  秦汉时期,“髡”也是法律中的一种刑名。例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又“父母擅杀、刑、髡子及臣妾,不为‘公室告’。”{2}这两条秦律中提到了髡刑,刘海年先生据此认为:“尽管它不是直接对犯某种罪的人髡刑,而是在谈到犯罪人的非法行为时提到的,但既然在法律中出现了这种刑名,并且是同刑、杀并列提到的,说明秦存在髡刑是无疑问的”。{3}又《太平御览》卷649引应劭《风俗通义》说:“秦始皇遣蒙恬筑长城,徒士犯罪,亡依鲜卑山,后遂繁息。今皆髡头衣赭,亡徒之名效也。”也可证明,当时刑徒是要髡头的。此外,汉文帝时,贾谊上疏日:“今自王侯三公之贵,皆天子之所改容而礼之也”,“而令与众庶同黥劓髡刖笞■弃之法”{4}。又如,昌邑王被废时,其群臣皆坐罪诛死,“唯(王)吉与郎中令龚遂以中直数谏正,得减死,髡为城旦”{5}。《汉书》卷89《循吏•龚遂传》:龚遂“得减死,髡为城旦。”“城旦”是汉代的一种徒刑,王吉、龚遂虽减死,但仍要受髡刑,罚为城旦。这些说明汉代髡刑是与黥、劓、刖、笞等并列的一种刑罚,可以与城旦等徒刑杂用。
    
  至于髡刑是将犯人的头发剃成什么样子,是全部剃光,还是剃去一部分,前引《说文》段玉裁注仅说:“髡,剃发也”,没有具体说明。学术界存在两种意见,顾颉刚先生根据四川博物馆中汉墓出土的陶俑的发式,认为“凡结发为辫者,率薙其四周,故称之日‘髡’”{5}(P102)。但也有学者认为,髡刑就是剪去犯人的长发,只留下三寸多长,头发垂到耳朵附近{6}(P278)。我们认为后说可能较为接近事实,因为据《太平御览》卷642引孔融《肉刑论》在批评当时的司法不公时,引民谚日:“洛阳豪徒韩伯密,加笞三百不中一,髡头至耳发诣膝。”在这里孔融指出,罪犯受髡刑,头发的长度本来只能留到耳朵,但由于官吏徇私,一些犯了罪的有权势者,头发却可以长至膝盖。又《太平御览》卷648引王隐《晋书》载:“刘颂上书日:‘古者用刑以止刑,及今反于此。以刑生刑,以徒生徒。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这条材料明确说犯人的头发长过三寸,“辄重髡之”,可以反证受髡刑的犯人,头发应该是三寸长。此外,考古资料中也有这方面的证据。如,居延汉简40•1简载:“望(苑髡钳钛左右止大奴冯宣,年廿七八岁,中壮,髡发五六寸,青黑色无须,衣阜袍白布绔,履白革舄,持剑亡。”{7}(P68)“髡钳钛左右止”是一种重刑,即对罪犯施髡刑,戴颈钳,再钛左趾右趾。简中的大奴冯宣因受此刑,被髡后头发大约长五六寸。又,山东诸城前凉台的汉末汉阳太守孙琮墓出土的画像石中,有一幅“髡笞图”,图中那些受髡刑之人的长发正在被剃成短发{8}(P22)。这些都说明髡刑既不是将罪犯的头发全部剃光,也不是只剃去周遭的头发,以顶发作为辫下垂,而是断长发为短发,其长度一般是三寸左右。
    
  那么,古人为何将髡发作为刑罚,其法理何在?三国魏人陈群在与曹操议复肉刑时说:“杀人偿死,合于古制;至于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剪毛发,非其理也。”{9}(《魏书•陈群传》P632)可知,他对“髡”为刑之理,已不甚了了。今人对此当然更难理解,博雅的俞平伯先生就曾感到不解:“第一,依那时的心理,刑罚是必须有痛苦的。若不穷苦,何谓刑罚?剃光头确乎一点不痛,不可解一。第二,若头发一旦被剃,竟永不复长出来,则顶上牛山濯濯以终身,未免不雅,然而头发之茂盛,如雨后之草,剃剃夫何妨乎?此不可解二。若说剃了光头,便将不齿于士大夫,此说似乎有理,细按之则又不然。自六朝以来,高僧之为世重久矣。可见发之有无,不碍其为名流。今竟以此为刑,不可解三。”{10}(P84)俞先生的疑问也是我们的困惑。但若从法人类学的视角考察此问题,就会发现古人对头发的迷信观念,似乎可以廓清这些疑问。
    
  头发对于今人来说,除具有一定的美观及保护作用外,已没有其它神秘的功能,但大量的法人类学的材料表明,古人的看法却有所不同。古代中国人对头发是很看重的,例如,许慎《说文》释“发”字为“根也。”《康熙字典》中“发”字义有“肾之体在发”;“血之荣以发”的说法。又如,《孝经》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可知,古人认为身体发肤遗传自父母,损伤它们是对父母的不孝顺。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则有“拔其须眉”、“斩人发结”要加以刑罚的条文:“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麇(眉),论可(何)殴(也),当完城旦。”“士五(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可(何)论,当完为城旦。”{2}(P186、187)“完城旦”即不但剃去头发,而且还要服六年劳役的法定刑。可见对伤害他人头发、须眉的刑罚,是相当严重的,也反映当时人们对头发、须眉的重视。
    
  古人为何如此重视头发呢?这是因为古人对头发的观念与后世不同,在他们眼中,头发不只是头顶上的普通毛发,实则与人体的魂魄相关连,乃是人身精华的所在。人一旦被剪去头发,身体会丧失精气,生命健康也将受到威胁。如《左传》昭公三年载:“齐侯田于莒,卢蒲嫳见,泣且请曰:‘余发如此种种,余奚能为?’”杜预注曰:“嫳,庆封之党,襄二十八年放之于境。种种,短也。”庆氏是齐国大族,庆封曾执掌国政,后被驱逐流亡楚国。其党羽卢蒲嫳以发短自证精力衰竭,不能再作乱了。又如《风俗通义》卷9《怪神》载:“汝南汝阳西门亭有鬼魅,宾客宿止有死亡,其厉厌者皆亡发失精。寻问其故,云先时颇已有怪物。”后来郅伯夷来到亭中,发现是个狸怪在作祟:“徐以剑、带,系魅脚。呼下火上,照视老狸正赤,略无衣毛,持下烧杀。明旦发楼屋,得所髡人结百余,因从此绝。”从死者“皆亡发失精”,以及郅夷伯从亭楼中找到“髡人结百余”来看,狸怪伤害人的手段是割取亭中宾客的毛发,吮吸人的精气,使其失去精气而死。又,《太平广记》卷447《狐一》“孙岩”条云:后魏人孙岩“取妻三年,妻不脱衣而卧,岩私怪之,伺其睡,阴解其衣,有尾长三尺,似狐尾。岩惧而出之,甫临去,将刀截严发而走,邻人逐之,变为一狐,追之不得”。《魏书》卷112上《灵征志上》中记有:“太和元年五月辛亥,有狐魅截人发。”“熙平二年自春,京师有狐魅截人发,人相惊恐。”《北史》卷8《齐本纪下》也载:武平四年正月“有狐媚,多截人发”。这些鬼魅割人头发,引起恐慌的记载,生动反映了古人认为头发被割去,会失去精气,于己不利的观念。
    
  对于头发的这种观念,不仅存在于古代中国,其它民族也有类似的迷信。例如,《旧约全书•士师记》中的大力士参孙的超人力量来源于他的一头长发,被剃去长发后,他就丧失了力量。古代欧洲法兰克人认为若被髡去头发,就如同失去生命一般;西非的一个黑人氏族——霍人认为,如果某人的头发实在太长,本身必须向神祷告,祈求允许将发梢部分剪去。事实上,他们认为发须是个人的神祗居住之处,如果剪去了发须,则身上的神祗就失去了居处;托拉加人总要在小孩的头顶留下一绺头发作为小孩魂魄隐蔽之处,否则,魂魄无处可依,孩子便会生病{11}(P344—345)。在彝族地区,男性头顶前端一块方形头发都要蓄留起来,编成小辫,或以头帕竖立包裹起来,称为“天菩萨”、“指天刺”。俗认为这是本人尊严的象征,内藏“天神”,主宰着本人的吉凶祸福,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人绝对不能触摸。不管有意无意,若被触摸,对本人都是倒霉的事,是凶祸的征兆{12}(P29)。古代波斯人也认为发须等物是人类灵魂聚集的地方,若落入恶魔之手,便会成为它们控制自己的武器{13}(P1193)。
    
  不仅剪去头发可能会影响人的生命健康,已经剪掉的头发与人也有同感关系,若落入仇人、妖物或鬼怪之手,人的意志会被控制,寿命及健康也会受到影响{10}(P52—53)。所以,不能把头发丢弃在容易受到损害的地方或落入坏人手中,否则会受到危害。如《云笈七签》卷47《秘要决法》说:“凡梳头发及爪,皆埋之,勿投水火,正尔抛掷,一则敬父母之遗体,二则有鸟日鸺鸥,夜入人家取其发爪,则伤魂。”20世纪30年代,在南京、北京地区,有这样的俗信:剪掉的头发“被人站在上面或来回的脚踩,自己必定头痛。头发倒在脏水桶里或同垃圾放在一起,不吉祥”{12}(P29)。又如,前举的古波斯人认为头发是灵魂的聚集地,所以剪发须时要履行特定的宗教仪式,并将其在户外掘穴掩埋{13}(P1194)。在东非的苏库地区,人们把剪下来的头发小心翼翼地收集起来,放在石头缝中,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神物。如果有人不这样注意放好自己的头发,若落人敌人手中,将对自己有害。喀尔巴山区的胡祖尔人认为,如果老鼠把人剪下的头发叼去做了鼠巢,那么这个人就要头痛,甚至变成白痴{11}(P348—349)。就是死后,死者的头发也要特别处置。如《礼记•士丧礼》规定:死者的头发或埋入土坎,或盛以小囊,放置在棺椁内。
    
  古人既然这样重视头发,认为它是灵魂的栖息之地,是生命的象征。在这种迷信观念下,头发可以作为人身的替代品。例如,《吕氏春秋》卷9《顺民篇》载:“昔者汤克夏而正天下。天大旱,五年不收,汤乃以身祷於桑林……于是剪其发,磨其手,以身为牺牲,用祈福於上帝。民乃甚说,雨乃大至”。又《太平御览》卷83引《帝王世纪》对此事也有记载:“汤自伐桀后,大旱七年,洛川竭。……殷史卜日:‘当以人祷。’汤日:‘吾所为请雨者,民也。若必以人祷,吾请自当。’遂斋戒,剪发断爪,以己为生,祷于桑林之社。”对于商汤剪发断爪祈雨,章太炎先生在《检论》卷2《辩乐篇》中说:“《吕览》称汤祷旱于桑林,剪发磨手,以身为牺牲,中古虽鬼魅,未若是甚也,……为恤民之极尔。”其实这些材料反映了上古时代在发生天灾时,古人常以人作为牺牲,去祭祀鬼神,乞求他们息怒。商汤由于身份特殊,所以,剪发断爪来代替自己作牺牲祭祀鬼神。又如《太平御览》卷343引《吴越春秋》记载的干将、莫邪铸剑故事:干将、莫邪铸剑三年不成,干将日:“昔吾师之作冶也,金铁之颖不消,夫妻俱人冶炉之中。”于是干将夫妻乃断发剪指投到炉中,始铸剑成功,实际也反映了古人以发爪代替人身为牺牲的传统。这种习俗在南北朝时期还有孑遗,如《魏书》卷35《崔浩传》有崔浩“剪爪截发”祈代父命的记载:其父病笃,崔浩“乃剪爪截发,夜在庭中仰祷斗极,为父请命,求以身代,叩头流血,岁余不息”。
    
  以上我们介绍了,古人对头发的一些迷信观念。现在再回过头来看“髡刑”,我们可能会有更为深刻的认识。
    
  前引应劭《风俗通义》认为,对刑徒施加髡刑的目的,是为了对其施加侮辱,给刑徒作上明显的标记,与常人加以区别,以便对他们实行管理,有一定的道理,但似乎还没有揭示出问题的实质。我们认为,古人把髡发作为一种刑罚的思想根源,在于上述古人对头发的迷信观念,即认为头发是人体的精华和生命力所在,甚至可以作人体的替代物,髡去头发会伤害其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在这种观念下,当时人看来,髡刑剃掉犯人的头发,等于是给犯人本身造成了巨大伤害,这大概就是古人将髡发作为一种刑罚的初衷。文献中的有关髡刑的记载,可以印证这点。
    
  如上所述,“髡”的本义是剃发。《左传》哀公十七年:“初,公自城上见己氏之妻发美,使髡之,以为吕姜髢。”杜注:“吕姜,庄公夫人。髢,髲也。”又,《诗•都风•君子偕老》:“■发如云,不肖髲也。”《正义》云:“髢
    
  69一名爱,故云‘髢,髲’也。《说文》云:‘髲,益发也。’言己发少,聚他人发益之。哀十七年《左传》日,卫庄公‘见己氏之妻发美,使髡之,以为吕姜髢’。”可见,“髢”就是假发。庄公髡“己氏之妻发美”,是为给夫人吕姜作假发。《仪礼•少牢馈食礼》有“主妇被裼”之句,郑玄注云:“被裼读为髲■。古者或剔贱者刑者之发,以被妇人之紒为饰,因名髲■焉。”可知,古人髡取贱者、刑者之发,为妇人的头饰。古时不仅女子用假发为饰,男子亦然。《仪礼•既夕礼》郑玄注:“儿生三月,■发为■,……长大犹为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小之心。”古人披戴假发,除为美观之外,还有更深层的用意。由于古人认为头发是人体精华之所在,髡取别人的头发作假发,可能有“借此把旁人的精力元气移一部分给自己的用意”{11}(P91)。而对于被髡者而言,则是一种伤害。故《三国志》卷53《吴志•薛综传》说:“珠崖之变,起于长吏睹其好发,髡取为髢。”《太平御览》卷373引谢承《后汉书》载:“献帝幸弘农,郭汜虏略百官妇女有美发者,皆断取之。”同书同卷又引《林邑国记》日:“朱崖人多长发,汉时郡守贪残,缚妇女,割头取发,由是叛乱,不复宾伏。”这些材料虽不是直接对髡刑的记载,但却反映髡发成为一种刑罚是有其历史渊源的。
    
  又如,前引《周礼•秋官•掌戮》:“髡者使守积。”郑玄注曰:“髡当为完,谓但居作三年,不亏体者也。”又日:“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宫之为剪其类,髡头而已。”古代的宫刑就是去势,受刑者会丧失生殖能力,等于断绝了其子孙后代,而王族是不可以受这种对待的,因此,就以髡刑来替代。但这里有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如《周官义疏》:“王氏应电日,注以髡为王族犯宫刑而减之者,非也,公族不剪,其类但可减为刖以下耳。苟降从髡,则应劓刖者不获减刑乃反重耶?”{14}(P299)认为王族犯宫刑应减为刖刑以下,如果宫刑减为髡,而受劓、刖刑者却不能减刑,反而比宫刑还重,有悖情理。换言之,古人为什么以髡刑,而不是其它刑罚替代宫刑呢?下面我们联系前述古人对头发的观念,对此问题试作解答。对于宫刑,江绍原先生曾经从法人类学的视角指出:“‘势’许被古人认为生命力所在,故去势者不仅有生为假男,死为馁鬼之忧,即精力元气恐亦有日就涸竭之危险。”{10}(P86)江绍原先生认为宫刑不仅会使受刑者丧失生殖能力,由于“势”被古人视为生命力所在,宫刑还会危胁到他们的生命力。江先生对宫刑危害性的揭示,对我们很有启发。前举大量法人类学的材料说明,古人认为头发是人身精华所在,所以,古人将髡发看的十分重要,认为会严重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在这种迷信观念下,虽然髡刑的伤害实际比宫刑要轻的多,但在古人看来受髡刑的罪犯剃掉头发,就等于失去了身上的一部分精神和元气,对罪犯而言也是一种严重的伤害。从法人类学的视角考察,髡刑与宫刑具有类似的摧残人的生命力的用意存在其间。髡刑之所以能代替宫刑的做法,应当是以古人的这种观念为思想基础的。
    
  剃发的髡刑可能比宫刑等伤害人的肢体的肉刑要轻,但比鞭打的笞刑要重。如,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按伤害的轻重列举了一些刑罚:“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辞令,其次诎体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关木索被箠楚受辱,其次剔毛发婴金铁受辱,其次毁肌唐断支体受辱,最下腐刑,极矣。”在这里,司马迁认为髡刑轻于伤害肢体的肉刑,但重于笞刑,但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剃毛发的髡刑比受笞刑更严重。不过,联系前面列举的法人类学材料所反映的古人对头发的重视看,在古人眼中,犯人受髡刑的痛苦要远重于受笞刑。因为,前者失去的是父母遗传身体的一部分和人体的精华所在,不仅会被认为是不孝,自己的生命也会受到伤害;如果不幸,被剃下的头发又落入敌人或鬼怪的手中,也会危害到自己的生命健康,而后者只是一时的肉体疼痛。所以,按照司马迁对诸刑的排列顺序,则当时的人宁可受笞刑,也不愿被剃发,也就容易理解了。
    
  此外,《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裴松之注引《曹瞒传》中还记有曹操“割发代首”的故事,也可以说明髡刑与古人对头发的观念有关。有一次,曹操率大军出征,路过百姓的麦田。为防止士兵践踏田中的麦苗,曹操下令日:“士卒无败麦,犯者死”。听到此令后,骑兵都下马步行,士兵小心翼翼的前行,生怕踩倒了麦苗。正在这时,曹操所骑的战马突然惊起,跃入麦田中,踩坏了不少麦苗,曹操自知违反军令,便自责说:“制法而自犯之,何以率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随后曹操就举剑割下自己的头发扔到地上。对于曹操“割发代首”的做法,罗贯中曾写诗评论道:“十万貔貅十万心,一人号令众难禁。持刀割发权为首,方见曹瞒诈术深。”{15}(P149)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也说:“割发抵髡,操之诈”。{14}(P301)罗贯中、沈家本认为曹操这样做是给士兵看的,其实是在玩弄欺诈手段,当然不错。但如果从法人类学的视角来看,曹操割发代首这件事不也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头发的重视吗?所以,割发才能用来替代割首。否则的话,是不会产生曹操期望的割发代首的威慑效果的。实际上,前述曹操“割发代首”故事,正反映了古人看重头发和头发可以替代人作为牺牲的传统习俗。
    
  综上所述,髡刑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即将罪犯的长发剪为三寸左右的短发。对髡为刑之理,古人已毫无所知,遑论今人。不过,法人类学的材料却告诉我们,髡发成为刑罚与古人对头发的迷信观念有关。古人认为人身体的各部分,如头发、指甲、胡须等是人体的精华所在,同自己有着同感关系,如果这些部分受到伤害或从身上脱离出来,会严重损害人的生命和健康。在这种观念下,受髡刑虽没有肉体痛苦,但在古人看来,髡去头发的犯人的生命和健康将会受到威胁。由此对犯人造成精神上的折磨,有时可能较肉体上的痛苦更难熬,从这种意义上讲,髡刑可以说是一种精神刑罚。
    
     【注释】作者简介:刘洋(1978—),男,安徽宿州市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 100089
     School of History,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1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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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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