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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宴林:现代法律人文精神论要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12-31 12:30  点击:9486

现代法律的人文精神意蕴


  照通常意义上的理解,时至今日,现代法律已成为也应当成为维护现代人类社会秩序的常规性手段:定纷止争、解决冲突,以确保社会控制和维系社会秩序。同时,法律也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可以真切感受到法律的普遍性和它的社会意义:法律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与社会秩序同蒂并生,法律似乎就是一种社会控制、纠纷解决的手段与工具,而且是一种代表了社会进步与文明的有效工具,并为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


  但我们却不能简单地把法律等同于社会控制、纠纷解决的手段与工具。事实上,现代法律不仅具有工具的意义——工具意义只是法律要义的一个外在表现,它更有一种内在人文主义的价值荷载和精神蕴含,是深刻内蕴着以人为中心的人文精神和旨趣的:尊重人,关怀人,以人的幸福生活为基本尺度,是人性的基本需求。相应地,它的真正职能也就浸渍了对人的个性、人格尊严以及人的价值等的关怀和崇尚,并持存于人文需求的满足和发展中。它以人文主义为其根基和法源,又以人文主义为其永恒的目标和追求,人文主义对于法律来说,既有描述的意义,又有规范的意义。这一点,无论诉诸于理性的理论证成还是人类文明的历史逻辑,都是不难得出的结论。也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才正确指出,“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进而也才能实现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


现代法律人文精神的主要内容


  1、发现和尊重人性。


  人性是现代法律人文精神价值规定的核心内容。所谓人性又称人的本性、人的本质、人的概念等,是指人区别于其他动物而成就人之为人的内在特性或本质的规定性,也即理性。它是人特有和突出的天资。它包括两种对立的属性或倾向: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所谓自然本性,是指人作为生物品种都有自己的需要,以维持自己的生存。因而自然本性一定意义上等同于动物本性(能):趋利避害、追求幸福和欢乐、享乐。所谓社会本性,是指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人所具有和呈现出来的社会合作的本性。而人性就在于连接这两者,以达到人包括作为个体存在的人与作为类存在的人能够持续生存下去的目的。也正是在此过程中,人性才具有了完全的形态及可表征的特质即理性。换言之,人性的东西就是对自然本性与社会本性的完美统一而致的理性升华的能力。人性的最高表现就是理性。


  2、重视人的价值。


  重视人的价值是现代法律人文精神的基本出发点。现代法律一个基本旨趣就在于确立以人为中心的法律价值体系:尊重人的价值,弘扬人的尊严,确认人是世界的最高价值,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所谓人的价值,就是指人在对自然和社会的关系中所具有的意义。它包括两个方面,即作为主体的人对自然的天赋价值与作为客体的人对他人的价值。


  很明显,这至少意味着现代法律:第一,必须首先尊重人的生命存在,它是法律价值的源泉与依据,离开生命来谈论法律价值是没有意义的。第二,“如果世间万事万物都是以价值等级秩序的方式存在”的命题是真的话,那么人的生命是法律的最高或最终的价值,而其他一切事物都是一种为人的存在,是人这个最高价值的手段。第三,威胁法律价值世界的那种崩溃并非是由于人们的某种行为所致,而是这种行为是否危及人类的生存、发展及完善所致,因此为了防止法律价值世界的崩溃性危险,人类必须时刻不断地践行一种海德格尔式的“在和持存”的警醒和守卫,向自己提出疑问:人在哪,人能在哪?


  3、注重人格的完整和充分的自我发展。


  现代法律的一个根本主题是唤回和重新塑造人的伟大形象,它关注的是人之保持为人,人的唤醒与觉悟。因为在现代法律看来,人并非生来就是人,而是要生成为人——“做人”并做得像人:把自我当人看待的同时,把他人也当人看待,并且尊重他人的人格。简言之,尊重理性的独立的个人,确立人格意识及共识。否则,人就至多只是一种人形化了的动物而已。这就意味着:首先,现代法律应当确认和促进每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给个人以充分的生存机会与选择权利,给个人独立的生存空间。其次,它还必须尊重人的主体的身份和地位,支持人的一切积极主动的创造性活动,支持人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再次,它还必须使人意识到自己是人,是天地间最有灵性的至尊至贵的生命存在。这既包括自我的自主、自为、自觉、自由的人的自治意识,也包括把他人当作人看待并且尊重他人人格的自律意识。最后,它还必须努力创造条件促进、实现人的人格的完整和充分发展。


  4、崇尚和尊重人的尊严。


  所谓人的尊严是指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独立而不可侵犯的中心地位或身份。简言之,人的至尊至崇,人的至高无上。这意味着,现代法律必须以每一个配称为人的人作为其根本的出发点,人是世界万物以及一切行动的形式因和目的因,人提供契机也提供目的。也就是说,一切法律安排及行动都应以人的至尊至崇为活动起点,同时还应以人的至尊至崇为活动的归宿。因而,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无论国家权力的配置还是个人权利的行使,都只有在足够确保实现人的尊严和生存价值时,才有其存在的意义和真实的价值。


现代法律人文精神的运作


  总之,现代法律的基本使命是造就、培育具有独立、平等、自由自主、自决等表征现代人文精神和气质的现代主体人,并进而铸就其精神家园或安身立命之寓所——立足于人的现实生活世界,并以现实的人的幸福生活为其核心追求。为此,再自然不过的是,现代法律在制度设计和实践运作上,必然体现出如下最基本的文明成果的信奉和文明生活方式的崇尚:


  1、在正式的国家成文法及其运作上,必然在公权力和私权利配置上体现出这样的人文关切,即对公权力来说实行这样的义务推定,“凡是法律未明确规定或授权的,都是禁止的”,而对于私权利来说,“法律未明示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并达致合理地平衡。也就是说,以权利本位为原则构造法律制度,并以社会本位为限制来防止其极端化、片面化,从而帮助人们营造和打造一个较为公正、合理的社会生活。所谓以权利本位为原则,就是指以对人们的平等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宗旨去设定平等的义务;所谓以社会本位为限制,就是指对个人行为来说,它强调个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对他人或社会利益构成不公平的侵害;而对政府治理而言,它强调政府应当适当干预社会资源的配置和财富的分配,增进社会公平,帮助弱势者提高竞争的能力。


  2、在非正式的不成文法(主要指习惯法)及其运作上,则必须体现出这样的人文特质:给予广泛的社会自治,杜绝任何窒息人的积极主动精神的法律管制或制度,以顺应时代潮流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因为理论和实践已一再证明,这个时代也同样需要一系列非正式的不成文法,它们对文明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发展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和绩效:解决纠纷,维护良好的人类生活秩序和社会生产秩序,促进人的自我完善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和理解到,推动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最好方式,可能已不再是或至少不仅仅是任何整体性的或激动人心的制度(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诉求,而是看这样的制度诉求是否对以人为中心的人文精神的切实贯彻和坚持——在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上点点滴滴地贯彻和坚持,只有这样,法治社会才能在中国真正生成并得以健康顺利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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