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如何不让审判流于形式?——从两个死刑犯的上诉理由说起
主 持 人:宋显忠 王克金
时 间:2010年6月25日(星期五)晚6:00
地 点:东荣大厦A区三楼“法律思想者学园”
主办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这是两个为真相而抗争的死刑犯:一个是身负十三条人命的抢劫、强奸、杀人犯成瑞龙,一个是涉嫌六起强奸杀人的王书金。二人不服一审的死刑判决提出上诉,都不是不满死刑判决的结果,而是认为判决书的事实认定与事实不符。“我知道就算没有这几单案子,判我死刑也绰绰有余”,“自己死十次也不为过”,成瑞龙解释他的上诉理由时说,上诉不是为了改变判决,只为了说明真相。如果说成的上诉仅仅是为了死个明白,那么,王书金的上诉,就颇具为民请命的色彩了。王对于检方仅有选择地起诉其中的四起命案,并没有一丝一毫的感念。一审中,王主动坦承检方未起诉的“玉米地奸杀案”,但被法官以“与指控无关”打断,公诉方以“查无实据”驳回。宣判后,王又以未起诉其“玉米地奸杀案”为由上诉。王说,他要走得没有愧疚。“我是一个罪孽深重的人,不在乎是否多一起案子或者少一起案子,而是不愿意看到因为我的原因而使他人(聂树斌,十二年前已因此案被处决)替我承担严酷的刑罚”。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案件的亲历者,其供述是庭审查证的证词之一,且对认定事实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法庭若无正当理由拒绝审理或拒绝采信其证词,那么,法庭用什么来“建构”事实?亲历其中的被告人且难以置信,又何以服众呢?成瑞龙和王书金二人与法律的遭遇,无疑让我们发现了义正词严的判决书的另一面:尴尬的事实和尴尬的庭审。
讨论要点:
1、评估主流的法律事实观,包括反映论和建构论,对上述两案件的解释力。
2、裁判事实的本体
3、事实发现的程序保障

